ICs65,080
G21
Ⅱ丫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NY1106-ˉ 2010
代替 NY1106— 2006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VVater-soluble fertⅡizers contaiIⅡng huⅡlic-acids
2010-12-23发 布 2011-02-01实施
鳜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 发布
NY 1106-ˉ2010
目刂 舀
本标准遵照 GB/T1.1—⒛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 4章、第 6章、第 7章和第 8章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是对 NY1106—⒛06《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的修订。
本标准与 NY1106—⒛06的主要差异是 :
——将腐植酸原料明确为“矿物源腐植酸”;
——取消大量元素型的 I型和Ⅱ型 ,修订腐植酸含量和大量元素含量指标 ;
——增加大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要求 ;修订最低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2.0%或 ⒛ g/L要求 ;
——修订微量元素型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 ;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0· 5%;
——pH由4.0~9.0修订为 4.0~10.0;
——增加质量
的载明内容要求 ;
——修订单一大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要求 ;单一微量元素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要求 ;
——增加硫、氯、钠元素含量和 pH标明值的要求 ;
——增加固体产品销售包装和分量包装净含量要求 ;
——剔除原标准检验方法附录部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同时代替 NY1106—⒛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 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旭、封朝晖、刘红芳、保万魁、孙蓟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NY 1106——2006。
NY 1106-ˉ2010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和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试
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 ,以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的矿物源腐植酸 ,添加
适量氮、磷、钾大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仵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WT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8577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卡尔 ·费休法
NY/T887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NY/T1108 液体肥料 包装技术要求
NY1110 水溶肥料 汞、砷、镉、铅、铬的限量
NY/T1115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 pH的测定
NY/T1117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NY/T1971 水溶肥料 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NY/T1972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NY/T1974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NY/T1977 水溶肥料 总氮、有效磷、钾含量的测定
NY/T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1979 肥料登记 标签技术要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溶肥料 wate「sOluble fertilizers
经水溶解或稀释 ,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料。
3,2
矿物源腐植酸 miⅡeral humic acids
1
NY 1106-ˉ2010
由动植物残体经过微生物分解、转化以及地球化学作用等系列过程形成的,从泥炭、褐煤或风化煤
提取而得的,含苯核、羧基和酚羟基等无定形高分子化合物的混合物。
4 要求
4· 1 外观 :均匀的液体或固体。
42 产品类型 :按添加大量、微量营养元素类型将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分为大量元素型和微量元素型。
其中,大量元素型产品分为固体或液体两种剂型 ;微量元素型产品仅为固体剂型。
43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大量元素型)固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4· 4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大量元素型)液体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2的要求。
表 2
项 目 指 标
腐植酸含量,% ≥3.0
大量元素含量a,% ≥~90,0
水不溶物含量 ,% ≤5.0
pH(1:250倍稀释 ) 4.0'~10,0
水分(H2O),% ≤5,0
大量元素含量指总 N、 P20s、K2O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2,0%。
项 目 指 标
腐植酸含量 ,酽 I冫 彡≥30
大量元素含量a,酽I~ 彡≥200
水不溶物含量 ,酽 L ≤≤50
pH(1:250倍稀释 ) 茌,0~10。o
大量元素含量指总 N、凡α 、K20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两种大量元素。单一大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⒛ 酽 L。
4· 5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微量元素型)产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3的要求。
表 3
项 目 指 标
腐植酸含量 ,% ≥3.0
微量元素含量af% ≥ 6.0
水不溶物含量,% ≤5.0
pH(1:250倍稀释) 4,0'~10.0
水分(H2O),% ≤5,0
微量元素含量指铜、铁、锰、锌、硼、钼元素含量之和。产品应至少包含一种微量元素。含量不低于 0,05%的单一
微量元素均应计人微量元素含量中。钼元素含量不高于 0,5%。
4,6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中汞、砷、镉、铅、铬限量指标应符合 NY1110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 1 外观
目视法测定。
5· 2 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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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NY/T1971的规定执行。
5,3 总氮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7的规定执行。
5,4 磷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7的规定执行。
5,5 钾含量的测定
q 按 NY/T1977的规定执行。
∫ ⒌6栗岑吼尻的规定执行。
5,7 铁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的规定执行。
5,8 锰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的规定执行。
5,9 锌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钲 的规定执行。
5.10 硼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徂 的规定执行。
5,ll 钼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4的规定执行。
5,12 硫含量的测定
按 NY/T1117的规定执行。
5,13 氯含量的测定
按 NY/T1117的规定执行。
5,14 钠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2的规定执行。
5,15 pH的测定
按 NY/T1l15的规定执行。
5,16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 NY/T1115的规定执行。
5‘ 17 水分的测定
按 GB/T8576或 GB/T8577的规定执行。GB/T8577为 仲裁法。q 5,18 液体肥料密度的测定
丨 5,19按 堇蝾
规定执行。结果用于质量浓度的换算。
按 NY/T1978的规定执行。
5,⒛ 砷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8的规定执行。
5,21 镉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8的规定执行。
5,” 铅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8的规定执行。
NY1106-2010
5· 23 铬含量的测定
按 NY/T1978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应由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 ,生产企业应保证所有的销售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
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 ,其内容按标识规定执行。
6· 2 产品按批检验 ,以一次配料为一批 ,最大批量为 50t。
6· 3 固体或散装产品采样按 GB/T667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采样按 GB/T6680的规定执行。
6· 4 将所采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迅速混匀。取固体样品 600g或液体样品 600mL,分装于两
个洁净、干燥的容器中,密封并贴上标签 ,注 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 日期、采样 日期、采
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产品质量分析 ,另 一瓶应保存至少两个月 ,以备复验。
6· 5 固体样品经多次缩分后 ,取出约 100g,将其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 0.50mm孔径筛 (女口样品潮湿 ,
可通过 1.00mm筛子),混合均匀 ,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 6 液体样品经多次摇动后 ,迅速取出约 100mL,置于洁净、干燥的容器中,用于测定。
6,7 生产企业进行出厂检验时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应重新 自加
倍采样批中采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则整批产品不应被验
收合格。
6· 8 产品质量合格判定 ,采用 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
6· 9 用户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检验方法对所收到的产品进行核验。
6· 10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 ,应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7 标识
7· 1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载明 :
7· 1· 1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肥料登记证号、产品通用名称(产品类型 )、 执行标准号、剂型、包
装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
7· 1· 2 腐植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 ;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 ;单一大量元素含量或
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硫、氯、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 ;pH的标明值 ;汞 、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
最高标明值。
7· 2 产品包装标签应载明 :
7· 2· 1 腐植酸含量的最低标明值。
7· 2,2 大量元素含量或微量元素含量的最低标明值、单一大量元素含量或单一微量元素含量的标明
值。
——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大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 4.0%或
4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40%;当 单一大量元素标明值大
于 4.0%或 40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1.5%或 15g/L。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之和应符合微量元素含量要求。当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不大于 2· 0%或
⒛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相对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40%;当 单一微量元素标明值
大于 2.0%或 ⒛ g/L时,各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于 1· 0%或 10酽 L。
7· 2· 3 硫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硫元素标明值为“硫 (S)≤ 3.0%或 30酽 L”时 ,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 0%或 30g/L;当硫元素标明值大于 3.0%或 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4
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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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1· 5%或 15g/L。
7,2,4 氯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氯元素标明值为“氯(Cl)≤3.0%或 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0%或 30g/L;当氯元素标明值大于 3.0%或 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 1· 5%或 15g/L。
7· 2· 5 钠元素含量的标明值。当钠元素标明值为“钠(Na)≤3。 0%或 30g/L”时,其测定值应不大于
3.0%或 30酽 L;当钠元素标明值大于 3· 0%或 30g//L时,其测定值与标明值正负偏差的绝对值应不大
于 1· 5%或 15酽 L。
7.2,6 pH的标明值。pH测定值应符合其标明值正负偏差pH±1。 o要求。
7.2,7 汞、砷、镉、铅、铬元素含量的最高标明值。
7· 3 其余按 NY1979的规定执行。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固体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每袋(瓶 )净含量应不低于 100g;若进行分量包装 ,应标明其净含量 ;其余
按 GB8569的规定执行。液体产品包装按 NY/T11眺 的规定执行。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8,2 在销售包装容器中的物料应混合均匀,不应附加其他成分小包装物料。
8,3 产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警示说明按 GB190和 GB19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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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10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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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11年 2月 第 1版 ⒛11年 2月 北京第 1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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