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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untu13.04英文版安装中文输入法

2013-06-15 1页 doc 10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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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untu13.04英文版安装中文输入法劳动法自考辅导材料1doc 劳动法自考辅导材料.1doc 劳动法 重要劳动法律文件: (一)法律类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7、《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8、《工伤保险条例》(新修改的条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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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自考辅导材料1doc 劳动法自考辅导材料.1doc 劳动法 重要劳动法律文件: (一)法律类 1、《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5、《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7、《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起施行) 8、《工伤保险条例》(新修改的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司法解释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一》,法 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2001年释〔2001〕14号,200 4月30日起施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二》,法释〔2006〕6号,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三》,法释〔2010〕12号,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第二,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第三,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律规范总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名词]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统一适用于全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选择】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虽然这些规定的劳动条件仍然苛刻,但就当是来讲,英国工厂工作时间再15小时、16小时情况下,法律对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看作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主的剥削。 【选择】劳动立法的另一历史是俄国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1922年重新制定了《苏俄劳动法典》,1970年废除了1922年的法典,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纲要包括了劳动者基本权利、集体合同、工时、休假、工资、安全卫生、妇女与未成年工劳动、工会、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内容。 【选择】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目标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 【选择】领导中国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成立于1922年。 【简答】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因为当时女工和童工劳动条件最差,迫使国家颁布这样的法律,容易得到社会的同情与支持。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法律只限于适用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虽然规定了限制工时等内容,但无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对违法者也缺乏责任的具体规定,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简答】简述自19世纪初期,在一些国家陆续颁布劳动法规的原因。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2 3、劳动法的产生,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劳工劳动条件不断恶化。各国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的生存权利,自发地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要求国家立法保护工人特别是女工和童工。资产阶级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的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颁布了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简答】简述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1、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通过《劳动法》及其大量配套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完整的国际劳动立法 【选择】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主要包括:(1)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2)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3)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其中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被称为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现在已有一百多个会员国。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 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应由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6月。 【选择】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 【选择】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二者合称《国际劳工》。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的区别是国际劳工公约经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后如果经其所属会员国批准即对该国具有约束力,而建议书不需要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选择】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选择】在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影响下,1880年曾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的是瑞士政府。 【选择】会员国对一个公约履行了批准手续后,便要承担该公约在本国实施的义务。对一个公约的批准不能有所保留。 【选择】2000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包含劳工标准的九项原则的“全球契约”。 【名词】狭义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公约、建议书。后二者也合称国际劳工 3 标准。 【名词】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与会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于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 【简答】为什么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会有了开端,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如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简答】简述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必须是独立的国家,现在已有一百多个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主要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以协调劳动关系。包括各成员国参加功绩劳工大会应有劳工、雇主、政府三方代表出席。 【简答】试述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费城宣言》。《费城宣言》的第三部分,具体提出了国际劳动组织的10项目标: (1) 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2) 是公认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和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做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3) 作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异 地居住在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选择】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选择】工时休假法所属范畴为劳动标准法。 【名词】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名词】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名词】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 4 力范围。 【简答】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得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简答】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简答】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特别提示: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综合上述规定,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所有劳动者,适用劳动法。这里的“企业”,包括任何类型的企业。这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例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这里的“等组织”属于等外规定,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劳动合同法》,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组织招收助手、工勤人员的情形。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部分劳动者(仅限于和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注意: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于劳动法,但如果农民进城在企业打工或者保姆受雇与保姆公司、家政公司等情况应当适用劳动法。 【简答】依劳动法内容,劳动法体系大体可分为哪几个部分, 大体可分为8个部分,即(1)劳动管理法;(2)劳动就业法;(3)劳动关系协调法;(4)劳动标准 5 法;(5)社会保险法;(6)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法;(7)劳动检查监督法;(8)工会的法律保障。 【简答】简述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 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 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 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 (4) 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选择、简答】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选择、简答】劳动者得基本劳动义务:(1)完成劳动任务;(2)提高职业技能;(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选择】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宪法。 【选择】决定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广,具有统一的指导性适用性,是制定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的是其抽象性。 【选择】体现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的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覆盖性。 【选择】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 【选择】集体协商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地位的时间是19世纪中期。 【选择】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名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得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名词】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选择权。 【名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名词】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名词】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名词】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名词】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名词】职业培训是为了培养和提高劳动者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而进行的专门教育和训练活动。 【名词】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而依法强制实行的 6 一项物质帮助制度。 【名词】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为方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适应其物质文化需求而举办的各项事业。 【名词】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名词】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名词】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是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谈判,以签订对双方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的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行为。 【名词】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法律形式,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人事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使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名词】劳动者得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是确保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特定的劳动保护制度。 【名词】职业道德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 【简答】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的区别。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前者在效力层次上比后者高。劳动法基本原则在劳动法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而劳动法的具体原则仅适用于劳动法的某个方面(如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它必须符合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简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1) 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行。 (2) 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行。 (3) 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简答】简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1) 完成劳动任务; (2) 提高职业技能; (3)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简答】简述劳动者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义务的要求。 劳动者履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要求劳动者首先必须学习和掌握与本岗位相关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熟悉机器设备的性能,并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其次,必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要克服侥幸心理和怕麻烦的懒惰思想,严格照章操作,不得违章作业;最后,根据《劳动法》 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简答】简答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地,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 在劳动法上,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 7 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第六章劳动法律关系 【选择】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则是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结果。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 【选择】在我国,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 【选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才具备。 【选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劳动关系。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是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选择】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者的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选择】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活动。 【选择】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是合法行为。 【选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选择】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可以是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事件。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名词】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名词】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名词】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名词】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 【名词】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从而使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能力。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受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 8 得利益的可能性。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的必要性。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名词】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名词】行为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名词】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名词】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共同存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之中,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存在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是另一方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就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简答】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简答】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9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第七章 劳动就业 【选择】 需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的就业介绍机构是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选择】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备用金制度。 【选择】 劳动就业主体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体现劳动就业主体的特定性。 【选择】 我国目前劳动就业制度模式为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选择】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选择】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选择】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备用金不得低于50万元。 【选择】 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选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名词】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困难或者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名词】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名词】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具体说,就是通过市场这个中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行使择业自主权,最终实现劳动者的就业。 【名词】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困难或者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简答】 国家和政府保障劳动就业有四层含义。 (1)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就业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3)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 (4)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简答】 简述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0 【简答】 在我国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在我国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 (2)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 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 【简答】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从事哪些业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的业务,主要包括: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7)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8)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简答】 简述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 (3)超标准收费;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6)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7)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简答】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 则;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简答】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哪些业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依法从事的业务包括: (1)为中国公民提供境外就业信息、咨询; (2)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为其推荐所需招聘人员; (3)为境外就业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并协助其办理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手续; 11 (4)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境所需要的护照、签证、公证材料、体检、防疫注射等手 续和证件; (5)为境外就业人员代办社会保险; (6)协助境外就业人员通过协调、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章 劳动合同 本章是劳动法自学考试中绝对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几乎贯穿劳动法的全部领域,不仅众多,而且考察形式灵活,多种题型都有,而且本章内容可以和其他章节的内容(如工时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综合起来考察。综观近年来自考劳动法的试卷,直接和间接考察本章知识点的试题分值至少占到整个试卷的40%以上。因此考生对这一章必须高度重视。 特别提示: 我国原来实施的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主要规定在《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之中,但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2008年9月18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两部新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与集体合同制度有很多新规定,而上的内容仍是以《劳动法》中规定的内容为主。因此,本章和下一章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讲解,主要以《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内容为基础。请同学们在复习过程中要对新法规中的规定有所了解。 一、主要知识点 【选择】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除了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特质利益关系。 【选择】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选择】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法定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见《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 特别提示: 关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有些必备条款(如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有些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或劳动者的姓名)的缺乏可能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 (2)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处理原则是: 对于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首先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对于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 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2 【选择】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守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5)福利待遇,(6)其他事项(见《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意味着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既可以约定这些条款,也可以不约定这些条款,但是一旦约定就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约定这些条款,例如试用期条款、培训条款、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等。 【选择】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三项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合作履行原则。 【选择】违反合法原则的具体情况包括:(1)主体资格不合法;(2)内容不合法;(3)程序不合法。 【名词】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名词】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名词】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要遵守的步骤或环节。 【名词】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名词】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小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的接受。当然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也是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反复协商取的一致意见的过程。 【名词】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合同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名词】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 、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名词】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 【名词】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 【名词】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名词】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名词】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简答】简述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简答】简述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的要求。 13 (1)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确定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 【简答】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除了具有普通合同的一般性外,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简答】劳动合同的分类(重点把握第一种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此种分类中最为关键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前段)。 另一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地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还有一种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 (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等。 (4)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有专门的规定,这些规定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有非常大的区别,请各位同学认真阅读下属条文中着重指出的内容,并同《劳动合同法》关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相对比。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 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14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这里需要重点关注《劳动合同法》的以下法条: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 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意: 判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是“用工之日”而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也就是说,只要单位开始用工(即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者说开始上班),哪怕还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支付工资、工伤赔偿等。 《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推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限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超过这个时间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超过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单位应当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则依法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超过一年后双方已经被法律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里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最多为11个月。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义务】 (1)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向其收取财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相应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4)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是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注意:这里规定的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仅限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知 15 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等),除此以外的个人隐私劳动者可以拒绝告之。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允许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的终止只能依照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法》第44条)进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 16 (3)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只要劳动者具备法定情形的,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劳动者)。 特别提示: 解雇保护仅适用于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无 过错解除和裁员),不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也不适用于单位因劳动者自身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提示: 在《劳动法》中,只有劳动合同解除才可能存在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而发生劳动合同终止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都有可能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中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限制: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2010年某市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11年1月,该市某公司实施裁员,张某属其裁员对象,而张某在该公司已工作15年,月薪为8000元。由于张某月工资高于该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三倍,此时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受到 限制,计算的标准应以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为标准(即2000元*3=6000元),计算年限应当以12年为上限(即不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15年为计算年限),公司实际应当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为6000*12=72000元。 【简答】试述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亦称合法原则,它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的前提条件。 18 第九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选择】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选择】我国《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合同的期限是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 【选择】劳动行政部门应制作《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及时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代表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名词】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名词】集体协商的代表即集体谈判的主体,是指集体协商的直接参与者。 【名词】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名词】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集中反映在集体合同条款上。 【简答】简述集体协商的意义。 集体协商或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行为。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简答】简述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由协商双方共同商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简答】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简答】简述集体合同的作用。 集体合同的推行,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与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9 (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分为两种:一种是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一种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这两种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是完全不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职业培训 【选择】职业培训的特征:(1)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喝专业性。(2)教育对象的特定性。(3)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灵活性。 【选择】《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发布机构为劳动部。 【选择】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在2002年12月28日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选择】我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 【选择】技工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后备中级技术工人。 【选择】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是学徒培训。 【选择】具体承担各类人员的技能鉴定的机构为职业技能鉴定站或所。 【名词】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名词】就业前职业培训是指对尚未从事社会劳动而有从业意愿的劳动者,进行职业能力的开发和职业技能的教育。 【名词】就业后职业培训是指对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 【名词】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的归类界定。 【名词】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 【名词】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名词】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劳动者从事某一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从业者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名词】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 20 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简答】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不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培训。 【简答】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列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可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2)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3)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 【简答】简述职业培训的意义。 (1)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 (2)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3)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 (4)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简答】简述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法律特征。 职业技能鉴定有如下法律特征: (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3)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 【简答】简述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有关方面的规划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2)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考场规则; ?《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3)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它属于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责任制。 (4)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具体承担对失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它属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简答】简述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列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可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21 (1)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 (2)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3)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 第十一章 工资 特别提示:本章为工资制度,本章内容相对说来比较简单。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包括:(1)工资形式;(2)关于最低工资的概念、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3)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标准;(4)工资支付保障;(5)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本章考试的形式一般是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本章知识点也可以和工时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案例分析题来考察。 【选择】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选择】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两种基本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两种辅助形式:奖金、津贴。 【选择】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选择】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选择】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选择】最低工资立法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是新西兰1894年制定的《产业仲裁法》。 【选择】我国关于最低工资制度最早规定于《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选择】根据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具体标准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选择】工资发放的形式是货币。 【选择】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 【名词】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率)是指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要遵循三方原则,所谓三方原则是指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代表共同协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是劳动法领域三方原则在最低工资领域的具体体现。 【名词】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名词】工资指导线制度是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 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使生产力的发展。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名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名词】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22 【名词】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报酬。 【名词】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简答】 简述工资的特征。 工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的;第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简答】制定工资指导线应遵循哪些原则, 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坚持“两低于”原则。(2)结合地区、行业、企业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调控的原则。(3)实行协商原则,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 【简答】简述最低工资的含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后得到的工资。 (2)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得到的最低劳动报酬。 (3)最低工资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下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简答】简述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义务。 (1)协商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 (2)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活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3)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4)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简答】简述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贯穿于工资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工资分配原则有: (1)按劳分配,实质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工资额。 (2)工资水平在经济大战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 (3)宏观调控原则,是指国家在宏观上对工资分配进行干预,以消除工资分配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原则。 (4)用人单位资助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 主题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对工资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资助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简答】(该知识点曾多次被考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 (1) 劳动者本人及最低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23 (3) 劳动生产率; (4) 就业状况; (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简答】最低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从最低工资的含义出发,根据法律规定一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或是、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简答】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政策工作时间工资的工作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消失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简答】工资支付保障: (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3)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5)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消失工资制的可按周、日、消失支付工资。 (6)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 动者工资。 【简答】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特别提示:本章为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本章内容相对说来比较简单。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包括:(1)关于非标准工作时间的几种形式及其适用人员的范围;(2)关于加班的条件、程序以及不受法律规定的长度限制的几种情形;(3)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 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 本章考试的形式一般是选择题、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本章知识点也可以和工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结合起来,通过案例分析题来考察。 【选择】企业综合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 24 【选择】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适用于以下人员:(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员工;(3)其他。 【选择】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选择】根据国家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 【选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时间为20天 【选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探亲时间为每1年一次 【选择】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选择】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名词】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昼夜和一周为同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重点掌握)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 (一)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节当日); 25 (四)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节当日); (五) 国庆节,放假3日(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 妇女节(3月8日),妇女节放假半天; (二)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拒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26 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章 劳动卫生安全制度 【选择】在矿山等危险工地发生瓦斯爆炸等事件时, 劳动者有紧急撤离权。 【选择】我国劳动卫生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选择】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保障产生于大工业生产出现之后。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时间为2002年11月1日。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时间为2002年5月1日。 【选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 执行。 【选择】我国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劳动安全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的各项指标或规定。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律制度。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本身对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名词】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罚的制度。 【名词】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发生劳动安全卫生伤亡事故时,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规定。 【简答】简述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法律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简答】劳动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 ? 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简答】劳动安全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27 (1)根据管理权限制定统一执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使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如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标准、劳动环境质量标准、高处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标准等。 (2)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放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 (3)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工商保险制度、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 (4)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简答】对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负有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 用人单位的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 (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权利: (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的劳动者给予纪律处罚。 【简答】简述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规定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规定领导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包括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方面的责任,违章指挥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失误以及失职产生的责任等。 (4)规定了在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责任和安全检查人员应负的责任,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规程及违章操作的责任。安全检查人员的责任等。 【简答】简述我国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1)劳动安全及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 (2)工业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3)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技术标准、安全附件安全技术标准。 (4)工矿企业工作条件及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标准。 (5)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 (6)气瓶产品标准。 (7)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简答】简述实行资格认证的人员范围。 28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 【简答】简述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名词】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生育子女的特殊需要,适用于女职工的一种特殊的劳动保护。 【名词】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是指在通常的劳动保护之外,根据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尚未成型的身体和生理特点而在劳动过程中采取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简答】简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作业的高处架的作业; ?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以上的作业。 3、女职工特殊生理周期的保护。 (1)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9 (2)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产期保护。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例如,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10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救济(略) 【简答】简述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选择】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列》,留用察看处分最高期限为2年。 【选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授予全国劳动模范或劳动英雄称号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推荐,由国务院授予。 【选择】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列》等法规规定,企业对于职工的行政处分(开除除外),审批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时起不得超过3个月。 【选择】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列》等法规规定,企业对于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为开除。 【选择】我国企业对违纪职工采取罚款形式处罚只能是一次性的,且处罚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处罚职工标准工资的20%。 【选择】《企业职工奖惩条列》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刑事制裁。 【选择】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联系有主体相同、调整对象相同、最终目的相同。 【名词】劳动纪律又称职业纪律或职业规则,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所应遵守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30 【名词】经济处罚是指企业行政部门对违反了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经济方面的制裁,强制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以示惩戒。 【名词】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们在职业生活中所要遵守的标准和准则。 【简答】简述劳动纪律的特征。 劳动纪律具有以下的特征: (1)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遵守劳动纪律有利于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订和遵守劳动纪律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劳动者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制订劳动纪律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制订和遵守劳动纪律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制订动纪律,并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进行处理。 【简答】简述《企业职工奖惩条列》规定对职工处罚的条件。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等等。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往往是根据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有三点:(1)依照民主程序制定(只要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2)内容要合法;(3)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简答】简述职业道德含义 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一定职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即整 31 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职业道德具有以下含义: (1)职业道德的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本章是劳动法课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章。关于本章内容要求各位同学重点掌握以下内容:(1)社会保险同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2)我国目前开办的的五大社会保险项目的名称、享受条件及待遇内容。本章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可能出现案例,特别是工伤保险制度,多年来有关社会保险的案例多半就以此为考点。对失业保险的考查主要涉及到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对工伤保险的考察主要涉及到工伤的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应当视为工伤或者不是工伤。) 特别提示: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重大修改,新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社会保险法》,该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章内容涉及到两个新的法规,和教材中的内容不尽一致,因此本部分包括了相关的新规定。 【选择】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选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选择】《失业保险条列》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选择】《失业保险条列》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 【选择】《失业保险条列》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选择】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 【选择】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建立统筹基金和划入个人账户两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选择】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平均年工资的4倍左右。 【选择】国家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缴纳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名词】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名词】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可以给予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名词】因工残废依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同,分为十级,其中1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名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于1988年。 【名词】职工福利费用的承担主体是用人单位。 【名词】社会保险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名词】国家基本保险即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支付费用实际需要与影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承担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基金,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三者合理分担,并实行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名词】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疾病丧失劳动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名词】失业保险我国过去称为待业保险,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在法定的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3 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名词】工伤是指劳动者早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意外伤害。 【简答】简述社会保险的含义。 (1)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是法定的,一般为从事职业劳动的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2)社会保险的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除了具有社会保险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2)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 (3)待遇水平较低。 (4)保险功能的特殊性。 【简答】简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资金构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有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并入基金,这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 (3)财政补贴。发展失业保险事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要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也有责任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 34 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简答】简述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为: (1)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简答】简述我国失业保险的支付条件。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这是最主要的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是指失业人员原来已经参加工作,并非新生劳动力。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有自愿与非自愿之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职工。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简答】简述我国近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体现。 近年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 (1)普遍实行医疗费用与个人挂钩的办法,劳动者就医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2)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3)劳动者大病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4)改革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办法; (5)改革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体制,等等。 【简答】简述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简答】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 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 (2)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3)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持; (4)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5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为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简答】简述各国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1)统一费率制。即按工伤统筹范围 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 (1)保障生育女职工和婴儿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3)有助于妇女解放,实行男女平等。 36 【简答】简述职工福利的作用 (1)职工福利为职工提供了生活方便,减轻了职工的生活负担,能使职工更好地投入生产和工作,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2)职工福利可以为职工解决自己难以解决的困难。 (3)职工福利可以活跃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劳动生产率。 (4)职工福利可以增强单位集体的凝聚力。 【简答】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1)属性不同。(2)对象不同。(3)费用负担不同。(4)实施原则不同。(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6)保障水平不同。(7)经营(管理)。(8)受益人不同。 第十七章 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 【选择】从性质上看,工会属于群众组织。 【选择】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选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 【选择】从法人的分类角度看,中华全国总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 【选择】地方总工会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选择】工会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选择】工会法和劳动法规定,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名词】工会是工人阶级为加强内部团结,集中斗争力量,维护自身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名词】职工民主参与又称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参与,是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名词】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简答】【选择】简述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一般认为工会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 【简答】简述职工民主参与的作用。 职工民主参与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其主要作用表现在: (1)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简答】简述各国职工民主参与的形式 职工民主参与四类形式 (1)机构参与,或称组织参与。 37 (2)代表参与。即职工通过经合法程序产生的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如职工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3)岗位参与。即职工通过在劳动岗位上实行自治来参与企业管理。 (4)个人参与。即职工本人以个人行为参与企业管理,如职工个人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简答】试论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 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章 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 【选择】依据《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为履行职责、实现监察职能,法律赋予其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 【选择】狭义上的劳动法执行情况检查即指劳动监察。 【选择】国家各级行政区域内主管劳动工作的机关是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选择】劳动监察员应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至少3年。 【选择】在一般性监督检查中书面询问用人单位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 【选择】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实施的劳动监察具有的基本属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惟一性。 【名词】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简答】简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实施的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实施的劳动监察具有下列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监察规则及程序直接为法律所规定,并且这种法律规定是强行性规范,监察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监察活动,被监察主体不得以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监察。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针对劳动法的遵守所实施的专门监督。 (4)惟一性。在劳动监督关系中,惟有劳动监察是以国家名义对劳动法的遵守实行统一和全面的监督。 【简答】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的时候,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1)知情权。即实现知道并了解某些事项的权利。 (2)独立凋查权。即有权直接进入有关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听取反映。 (3)要求、建议权。工会组织是群众组织(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没有直接处罚权,但有要求权、建议权,即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上述询问进行处罚。 38 (4)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5)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6)支持检举控告权。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7)舆论监督权等。工会有权运用合法的舆论手段,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 【简答】简述群众对劳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形式通常有哪些? (1)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 (2)报刊等传媒监督。 (3)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 【简答】简述在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哪些规定, 在现场检查的情况下,劳动监察人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应有两名以七劳动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围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选择】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仲裁。 付令。 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9 【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选择】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0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简答】简述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与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简答】简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与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相同,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简答】简述劳动争议调解的终结的情形。 (1)当事人自行和解。 (2)申请人撤回调解申请。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调解,则调解程序终结。 (4)因争议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致使调解不能或者法定的调整期限已到,调解终结。 (5)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终结。 【简答】哪些生效的调解书或仲裁书可以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简答】简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这些法定条件主要有: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未经当事人委托的人无权起诉。 (2)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章 违反劳动法责任 【选择】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选择】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选择】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1 【选择】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选择】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选择】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 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四)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选择】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2 【选择】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选择】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选择】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以通报批评。 【选择】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选择】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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