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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多选题集锦(全书包括)

2013-06-18 50页 doc 299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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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多选题集锦(全书包括)48 第一章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
证券交易-多选题集锦(全书包括)
48 第一章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建立始于1986年。 2.1986年8月,沈阳开始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3.1986年9月,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4.1988年4月起,我国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5.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6.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7.1992年初,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1999年7月1日,我国正式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9.2004年5月,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 10.2005年4月底,我国开始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11.重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13.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 14.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所谓合格境外投资者 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的证券 A股 权证 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 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 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有 A.是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 B.为投资者提供代理证券买卖的中介服务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证券交易市场的作用 一是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二是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三是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四是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 (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同时,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 特别会员 会员资格 1.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誉、经营业绩和一定规模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4.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依法设立且满1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1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证券交易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享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5)对证券交易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按规定转让交易席位等。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开展证券经营活动。 (2)遵守证券交易所章程、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 (3)派遣合格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此项规定)。 (4)维护投资者和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报表和账册。 (6)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等。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执行证券交易所决议,接受证券交易所年度检查和临时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3)及时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 (4)按证券交易所规定交纳特别会员费及相关费用。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每月前7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度会员交易系统运行情况报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员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办理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席位、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交易单元)、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报送统计月报、年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组织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组织会员相关业务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 协调会员与证券交易所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每日浏览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及时更新会员专区中的会员总部、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指责 证券交易所在会员监管过程中,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问题的会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约见谈话。 (5)专项调查。 (6)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7)提请中国证监会处理。 如果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证券交易所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会员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证交所会员取得席位后,享有下列权利(以深圳为例):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深圳证券交易所1个标准流速为每秒15笔)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了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1)一类或多类证券品种或特定证券品种的交易。 (2)大宗交易。 (3)转让。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及非上市开放式基金等的申购与赎回。 (5)融资融券交易。 (6)特定证券的主交易商报价。 (7)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金融期货主要类型 外汇期货 利率期货 股权类期货 权证的分类 认股和备兑 认购和认沽 美式、欧式和百慕大 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途径有 只允许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 属于基础性金融产品的是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 C.债券 D.权证 金融期权合约 证券交易所从( )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 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人员素质、组织机构、承担风险和责任的资格及能力 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 股权类期权 利率期权 货币期权 金融期货合约期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投资的证券有 A股 权证 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 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 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的要求有 成交速度 成交价格 对于可转换债券,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持有者可按规定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 持有者可持有可转换债券直至期满收回本息 持有者可选择在证券市场上将其抛售 以下关于债券及债券交易的说法,正确的 A.债券交易就是以债券为对象进行的流通转让活动 B.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C.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D.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都是债券市场上的交易品种 以下属于机构投资者 .政府机构 .金融机构 .各类基金 企业及事业法人 证券市场的高效率含义 信息 运行 按照公开的原则投资者对于所购买的证券,能够有更充分、真实、准确、完整的了解 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的途径 直接进入交易场所买卖证券 委托经纪商代理买卖证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 境内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 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 自主报价 格式化询价 确认成交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集中登记 存管 结算服务 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设立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 是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 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的具体程序: (1)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的席位代码和地址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2)转出证券营业部受理投资者申请时,核对投资者的身份证、证券账户、转入证券营业部席位代码等内容。核对无误后,在投资者填写的转托管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客户联交给投资者。 (3)转出证券营业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交易时间内申报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撤单。在同一证券公司的不同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可以转托管;在不同证券公司的席位之间,当日买入证券不可以转托管。 (4)每个交易日下午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传回的已确认和未确认转托管数据,据此调整相应证券明细数据。 (5)转出证券营业部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转托管不成功的原因。 (6)转托管数据确认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相应的证券托管再转入证券营业部。 投资者通过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帐户的流程 1.开户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请,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实时向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上传开户申请; 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到后进行审核,对于合规的申请予以配号,并实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各开户代理机构; 3.开户代理机构对已配号的申请,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帐户纸卡,打印证券帐户卡交申请人 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 1.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必须公开申报竞价 2.在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 3.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②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深圳市价证券交易所市价申报类型: ①对手方最优价格。 ②本方最优价格。 ③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 ⑤全额成交或撤销委托。 ⑥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另外,根据需要,证券交易所可调整。 申报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00。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都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1.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1.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3.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下,证券公司与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收,需要由证券公司与存管银行配合完成:   1.证券公司负责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送的结算数据和存管银行发送的客户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2.存管银行负责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3.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向存管银行发送资金划付指令,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付,完成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 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存取、清算与交收过程可简要概括如下: 1.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向资金账户存入交易结算资金,可以通过存管银行提供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柜面服务、多媒体自助终端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主委托等方式发出转账指令;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该交易启动后,银行将减少对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2.客户证券交易由证券公司单方发起。客户通过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及密码,采用证券公司提供的委托手段进行交易。 3.证券公司接到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对客户账户内资金和证券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证券公司向交易所报送交易指令。 4.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交易所当日成交数据生成清算交收文件,并将清算交收文件发给证券公司。 5.证券公司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数据及存管银行提供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数据,完成客户资金的清算,更新客户资金账户的余额。并向存管银行发送客户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及资金账户余额。 6.存管银行根据客户资金的存取数据和证券公司向其发送的证券交易清算数据完成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更新,并进行客户资金账户余额与客户管理账户余额的核对,将核对结果发送证券公司。 7.证券公司根据核对无误的清算结果制作资金划付指令发送给存管银行。 8.存管银行根据证券公司的资金划付指令办理交收资金划付。 9.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取出,只能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入其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资金的提取或划转。存管银行系统根据客户转账指令启动客户资金转账交易,通过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联网系统获取证券公司对客户取出资金的校验结果。如双方校验通过,存管银行将减少客户管理账户余额和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证券公司同步更新客户管理账户对应的资金账户余额。 投资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申报撤消指定交易 1.撤消当日有交易行为的 2.撤消当日有申报 3.新股申购未到期的 4.因回购或其他事项未了结的 5.相关机构未允许撤消的 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申报时还应该做到: 1.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必须公开申报竞价 2.为申报竞价时,须一次完整地报明买卖证券的数量、价格及其他规定的因素 3.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且种类、数量、价格相同时,不得自行对冲完成交易,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竞价 客户自行输入委托指令的优点 缩短了申报时间与成交回报时间 减去了场内交易交易人员报盘的环节 降低了申报的差错 减少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的纠纷 B股的境外客户在境外委托时,不同于境内委托申报的特点有 必须通过境外的证券代理商进行 境外证券代理商通过国际通信设备将客户的指令传给其派驻证券交易所的B股场内交易员 驻场B股交易员将委托指令通过终端输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成交价格确定方面 通过买卖双方直接竞价形成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由交易商报出,投资者接受交易商的报价后 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 按比例分配优先 数量优先 客户优先 做市商优先 经纪商优先 开户代理机构 指中国结算公司委托代理证券账户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及中国结算公司B股结算会员 证券账户按用途划分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创业板交易账户 其他账户 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 A.自然人证券账户 B.一般机构证券账户 C.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 D.基金管理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证券账户 A股账户可以买卖 人民币普通股票 债券 上市基金 权证 “B股账户”,是专门为投资者买卖( )而设置的。 人民币特种股票 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 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 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 )等机构,可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A.保险公司 B.信托公司、基金公司 C.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D.证券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 自动托管 随处通买 哪买哪卖 转托不限 市价委托 优点:没有价格上的限制,执行委托指令比较容易,成交迅速且成交率高 缺点:只有在委托执行后才知道实际的执行价格 限价委托 优点:证券可以以客户预期的价格或更有利的价格成交,有利于客户实现预期投资,谋求最大利益 缺点:成交速度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对客户的证件和委托单 在合法性和同一性方面进行审查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 )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A股 、B股 、证券投资基金 佣金包括 B.证券交易监管费 C.证券交易所手续费 D.证券公司经纪佣金 国债现券、企业债(含可转换债券)、国债回购以及以后出现的新的交易品种,其交易佣金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制定并报( )备案,备案15天内无异议后实施。 B.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章 上海大宗交易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 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价格、成交数量、 上海大宗交易时间   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 深圳大宗交易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协议平台时间 协议平台接受用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11:30、13:00~15:30。申报当日有效。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协议平台不接受其有关的申报。 申报类型 意向申报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 本方交易单元代码 定价申报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 本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 成交申报 证券帐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 双边报价 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 协议平台按不同业务类型分别确认成交,具体成交的时间规定为: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债券的大宗交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协议平台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1. 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2. 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且上协商确定 3. 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交易方可成交。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②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③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即时行情 报价信息 成交信息 权益类证券、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公司债券大宗交易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5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①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④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90%。 ⑦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⑧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 1.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3.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消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4.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5.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头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6.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主要经营设施被损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中国证监会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中小企业板 1.退市风险警示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2.暂停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然为负; (2)因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首个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仍超过1亿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恢复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股东权益为正。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该情形已消除。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不超过5000万元或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下。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已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在其后12个月内没有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1)因暂停上市第(1)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2)因暂停上市第(2)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因暂停上市第(3)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4)因暂停上市第(4)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5)因暂停上市第(5)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12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6)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90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7)因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第(7)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1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8)因暂停上市第(1)、(2)、(3)、(4)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开盘价与收盘价 开盘价 根据我国现行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按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未成交的买卖申报仍然有效,并按原申报顺序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深圳证券交易所14:57-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其中,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 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综合协议平台进行 权益类债券大宗交易 债券大宗交易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协议交易 即时行情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合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连续竞价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同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的情况有 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 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对于开市期间停牌的申报问题,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2所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 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 上海 股票价格指数:样本指数 综合指数 分类指数 样本指数:上证成分股指数,上证50指数,上证红利指数 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新上证综合指数 分类指数:A股指数,B股指数,工业类指数,商业类指数,地产类指数,公用事业类指数,综合类指数 债券价格指数和基金价格指数:上证国债指数,上证企业债指数,上证基金指数 深圳 股票价格指数:样本指数 综合指数 分类指数 样本指数:深证成分股指数,深证A股指数,深证B股指数,深证100指数 综合指数:深证综合指数,深证新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 分类指数:农林牧渔指数,采掘业指数,制造业指数,水电煤气指数,建筑业指数,运输仓储指数,信息技术指数,批发零售指数,金融保险指数,房地产指数,社会服务指数,传播文化指数,综合类指数 基金价格指数:深证基金指数 由2所共同出资发起设立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证券指数及指数衍生品开发服务的公司。该公司针对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发布沪深300指数,中证规模指数,沪深300行业指数,沪深300风格指数系列。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 )等实施外汇管理。 A.投资额度 B.资金汇出入 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的情况 A.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B.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 D.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对于(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A.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 B.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 对于( ),交易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C.公司债券大宗交易 D.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 41.协议平台上进行的( )暂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A.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 C.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 42.对于( ),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A.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申报价格 C.债券大宗交易价格 交易商采用匿名报价的,固定收益平台只对外揭示其 A.报价价格 B.数量 下列情况要进行除权(息) 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第四章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客户)要向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4.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5. 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6. 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要向甲方(客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4.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5.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委托人、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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