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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

2013-06-22 2页 pdf 140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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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 翩 Policy 微博中的 作权侵权 媒体报道,微博博主 “妖娆男” 除传统的文字外,还支持以音频、视 就是微博中的内容并非文字,而是图 在其个人微博上发文,指责博友 “我 频的方式发布微博。去除一些特殊内 片、音乐或录像,则这时就取决于这 们爱讲冷笑话”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 容 (如宣扬色情、暴力、迷信,诽谤他人, 些材料本身是否具有 “独创性”。 下 ,多次不注明出处剽窃其原创微博 , 制造谣言之类)。对于一般微博内容而 综上,一条微博是否受 《著作权 擅自改编并以其他形式演绎。 言,从法律的角度上,主...
微博中的著作权侵权
翩 Policy 微博中的 作权侵权 媒体报道,微博博主 “妖娆男” 除传统的文字外,还支持以音频、视 就是微博中的内容并非文字,而是图 在其个人微博上发文,指责博友 “我 频的方式发布微博。去除一些特殊内 片、音乐或录像,则这时就取决于这 们爱讲冷笑话”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 容 (如宣扬色情、暴力、迷信,诽谤他人, 些材料本身是否具有 “独创性”。 下 ,多次不注明出处剽窃其原创微博 , 制造谣言之类)。对于一般微博内容而 综上,一条微博是否受 《著作权 擅自改编并以其他形式演绎。 言,从法律的角度上,主要的依据是 《著 法》保护,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具有 “独 博主 “妖娆男”提供的证据图片 作权法》。 创性”,是否构成 “作品”。 任何文字、声音、图片或是录像 片段要受到 《著作权法》保护的最基 转发微博或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前提就是这部分材料构成 《著作权 笑话”网站发布。此外,“妖娆男”于 法》意义上的 “作品”,换言之 ,就是 用户在发布微博前,必先成为微 2011年 2月25日发的 “小燕子”博 微博的内容必须具有 《著作权法》意 博平台的用户,而在注册用户时,用 义上的 “独创性”。 户需要 同意运营商的使用协议才能注 时候后添加图片发表。 就一般的博客而言,短则数百字, 册成功。我们以腾讯为例,在其 《用 长则几千,作者在发布之前,必经过 户协议》中对微博 内容的知识产权有 , 精心撰写、修改,文章具有 “独创性” 着如下 :“用户在腾讯微博上发布 并保证今后转载注明出处、作者,否 是毋庸置疑的,其 自然构成 “作品”。 信息表示腾讯有权传播该信息”,即当 而微博的情况则正好相反,由于其简 用户发布微博内容时,腾讯,即运营 “全民微博”的时代已经来临,微 单、便捷、重视分享、快速传播的特 商有权传播该信息。但是,在 “微博 博因其即时、快速传播以及不设门槛 点和字数的限制 (如新浪微博限制一 世界”中,一般传播信息的并非运营 条微博不得超过 140字),其导致的结 商,而是其他用户,即转发,这在 《用 信息的传播者、创造者,且不少人沉 果就是微博的内容随意性极强,如时 户协议》中并无相关约定。那么,当 迷其中,成为了 “微博控”。而对于 “微 常出现 “今天天气真好!”,“上海的 一条微博被转发,转发者是否存在侵 博控”来说,写出一条吸引人的 “微 夜景好美!”等简单的微博,显然并 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试以不同情况 博”并获取更多粉丝是头等大事。因此, 不具有 “独创性”,无法称之为 “作品”, 分析如下 : 在微博世界中,类似前文所述剽窃他 也就无法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是微博内容并不构成 “作品”。 人热门微博的现象十分常见,被剽窃 虽然微博具有以上的特点,但并 在这种情况下,转发者无侵犯著作权 者发现后虽然义愤填膺却往往感觉 “无 不意味着所有微博均不受 《著作权法》 的风险,原因前文已经,此处不 的保护,例如有一些微博内容确实经 再赘述。 字 ,法律不会保护,而即便保护,难 过了作者的精心创作,如一些 “短诗”、 二是微博构成 “作品”,转发者利 不成还为了这么一点事和人打官司? 价值很高的 “短评”、创意极佳的 “小 用微博的转发功能对微博内容进行转 笑话”或是微博连载 的长篇故事等, 发。严格意义上讲,转发者的这种转 博文是否构成 “作品” 这些文学性较强的文字拥有较强的可 发行为,确实属于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读性,构成了 “作品”,也就落人了 《著 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的行为,即 微博由用户撰写而成,表现形式 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另外一种情况, 构成了侵犯他人作品的 “复制权”。 14 I May 08,2011 NEW MEDIA 网络传播 但是,在 “微博世界”中,这种 转发并不能算作侵权行为,其一,利 用转发功能的转发 ,保留了作者的身 份 ,且转发者未盈利,被转发者也没 有任何损失 ;其二,这种转发行为是 “微博”的精髓所在,即使得信息能够 快速的传播,同时让更多人成为信息 的 “分享者”与 “传播者”,换言之 , 转发微博是微博世界中默认的 “游戏 规则”,只要作者没有明确声明不得 “转 发”,则我们就应当认为作者作出了对 转发者的默示许可 三是微博构成 “作品”,转发者直 接复制他人微博内容进行发布。这种 发布行为,隐去了原作者的姓名,使 得其他 网友误认该作品的创作者是转 发者,这种简单的复制行为与 “剽窃” 并无区别,给真正的作者造成了 “损 失”,即使在 “微博世界”中,这种损 失并非物质,而更多的是 “名”。但其 著作权侵权的性质毋庸置疑 微博运营者应配合作者维权 微博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简单复 制发布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而对 众 多网友而言,发现 自己精心创作的 微博被人 “剽窃 ”后,该如何维权成 为了难题。从理论上来说,被侵权者 可以直接要求剽窃者删除 “剽窃”来 的微博,并进行赔礼道歉等 但在网 络世界中,剽窃者的身份根本无从调 查 ,即便通过微博中的通信工具对其 提出了要求,剽窃者也完全可以置之 不理,这种直接维权的方式效果十分 有限。 此时,笔者建议被侵权者通过微 博的运营者来维护 自己的权益。微博 的运营者在法律上是属于网络服务提 供者 ,相关法律要求类似的网络服务 提供者承担 “通知删除”义务,即, 微博运营者对微博中网友发布的侵权 内容不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但必须 在接到被侵权者的通知后,帮助被侵 权者维权 ,一般情况下的做法为删除 侵权内容 ,法律依据为 《信息网络传 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 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 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 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的链接 , 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 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 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以上的内容在各大微博平台中部 会有所体现 ,我们仍以腾讯微博的 《用 户协议》为例,其中包含以下内容:“用 户在腾讯微博上发布的信息不得侵犯 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未经具有相 关所有权所有者之事先书面同意。用 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上传、发布、修改、 传播或复制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 商标或属于其他人的专有信息 如果 收到任何著作权人或其合法代表发给 腾讯微博的适当通知后,腾讯公司将 移除该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 ” 因此 ,当网友发现 自己的微博被 他人 “剽窃”,可以在第一时间通知微 博的运营者 (各大微博平台都有 自己 的知识产权举报机制,网友有需要时 可自行到各大平台上查阅),要求删除 侵权内容 ,以起到控制侵权失态扩大 的作用。而对于 “剽窃者”需要承担 的其他法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 损失等,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在剽窃 者不予主动承担的情况下,被侵权者 很难通过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维权 全 民 “微博 ”运动热火朝天,微 博在不经意间已经改变了一些人的生 活,而与之相关的法律还十 分欠缺 微博的著作权 问题只是其中的一个方 面 ,其他诸如侵犯隐私权等传统民法 领域在微博世界中该如何适用现在也 仍是空 白。而随着微博的快速普及, 这些空 白地带急需相关部门出台与微 博匹配的法律法规 ,方能使微博在给 人们带来方便、乐趣的同时,而不侵 害他人的权益。 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l|剐豳}{雷j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网络传播 NEW MEDIA May 08,2011 I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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