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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工程

2013-07-05 16页 doc 213KB 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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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工程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1.1 【城市道路规划】交通规划应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应注意衔接平顺;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坡度大于3%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四)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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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工程 5.1 城市道路 5.1.1 【城市道路规划】交通规划应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按照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开挖道路。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符合下列: (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竖向标高和横断面分配。 (二)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确保通畅。 (三)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应注意衔接平顺;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坡度大于3%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四)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不宜大于2%。 (五)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应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 5.1.2 【城市道路等级分类】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各类道路主要设计指标表 表5.1.2 项 目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机动车设计车速(km/h) 60~80 50~60 30~40 20~30 道路网密度(km/km2) 0.4~0.5 0.8~1.2 1.2~1.4 3~4 道路中机动车道条数(条) 6~8 6~8 4~6 2~4 道路宽度(m) 50~80(含辅道) 40~60 25~40 15~30 新城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应按表5.1.2中相对高限控制。红线宽度小于15m的为城市街坊路,作为城市支路的补充,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开发、现状等情况予以控制。 5.1.3【道路功能】城市道路应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的服务功能等,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快速路应中央分隔、全部控制出入、控制出入口间距及形式,应实现交通连续通行,单向设置不应少于两条车道,并应设有配套的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主干路应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应以交通功能为主。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干路网,应以集散交通的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 支路宜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交通设施等内部道路相连接,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应以服务功能为主。 5.1.4 【市区“半小时交通圈”】城区形成相对完善的快速路体系,城区三环外扩至107辅道,快速路辐射郑东新区,与高铁枢纽站、外围高速公路有效衔接,实现半小时市区交通圈的规划目标,即“主城内15分钟上快速路,快速路15分钟出城上高速路”。同时利用郑州市区周边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网络,构成半小时车程内中原城市群的紧密交通联系圈。 5.1.5 【支路网密度】建筑容积率达到4且小于6的地区,支路网密度应为6~8km/km2;容积率达到6且小于8,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8,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 5.1.6 【道路横断面】城市道路横断面一般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分隔带和绿化带。 在同一规划道路起止点间,除地形因素限制外,横断面形式应保持一致,城市道路横断面形式适用条件如下: (一)城市支路一般适用单幅路的横断面型式。需分期实施的城市道路也可暂采用单幅路的形式。 (二)城市次干路一般适用单幅路或双幅路的横断面形式。横向 高差大、地形特殊或有特殊要求的城市道路,也可采用双幅路的形式。 (三)城市主干路一般适用三幅路或四幅路的横断面形式。 (四)城市快速路适用双幅路或四幅路的断面形式。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交通组织应符合快速路的通行要求。 (五)道路横断面布置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新建和改建主、次干路应设置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5.1.7 【机动车道】各级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根据车型及计算行车速度确定,应符合表5.1.7规定: 各级道路车道宽度   表5.1.7 车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车道宽度(m) 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混行 ≥40 3.75 <40 小型汽车专用线 — 3.25—3.5 公共汽车停靠站 — 3 5.1.8 【人行道宽度】各级规划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m。商业和文化中心区、车站、机场附近路段人行道规划宽度不应小于5m。  5.1.9 【非机动车道宽度】自行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m,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一条车道侧面净空宽度应加0.25m,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m。 5.1.10 【道路净高】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最小净高应符合表5.1.10规定:  城市道路建筑界限最小净高    表5.1.10 车行道种类 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驶车辆种类 各种汽车 无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他非机动车 最小净高(m) 4.5 5.0 2.5 3.5 5.1.11 【道路坡度】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4%,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3‰,纵坡小于3‰时,应设置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立体交叉引道和匝道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4% 。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外应进行绿化。 5.1.12 【交通影响分析及评价】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1.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大于3.5的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大于4.0的商业开发项目均应进行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分析;对于区域路网密度小于12 km/km2并且区域路网难以增加及交通服务条件较难改善地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宜控制在8以内,并加强交通承载力能力分析。 2.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指标依法进行修改时(如建设规模增加30%以上的地块),需重新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报建阶段启动阈值3倍以上; (2)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1.城市核心区(陇海路、嵩山路、农业路和农业东路围合区域),建筑规模超过2万㎡的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以及超过7万㎡的居住类项目。 2.核心边缘区(西三环、航海路、中州大道南段、陇海铁路、东三环、龙子湖中二路和北三环围合区域,除城市核心区外),建筑规模超过4万㎡的大型公建项目以及超过9万㎡的居住类项目。 3.中心城区外围(连霍高速以南、京港澳高速以西、郑民高速以北、机场高速以东、南四环以北、南水北调中线以北、须水河以北、西绕城高速以东合围区域以及惠济片区,除城市核心区和核心边缘区外)、边缘组团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2万㎡的居住类项目。 4.市域范围内,建筑规模超过8万㎡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6万㎡的居住类项目。 5.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物流中心、大型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等。 6.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附近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工程项目以及需要封闭道路的市政工程项目。 7.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及交通敏感地段的建设项目。 8.上述项目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扩建。 9.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项目。 具体要求应按《郑州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2 道路交叉口 5.2.1 【道路视距】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如有应清除。 路口红线控制采用视距三角形法,视距长度依据道路等级所对应的停车视距确定;交叉口侧石转弯半径一般按相交道路的较低等级道路红线取值。 主次干道交叉路口应考虑设置行人安全过街设施。 路口视距控制长度与侧石转弯半径表    表5.2.1 道路红线宽(m) 规范视距控制长度(m) 侧石转弯半径(m) 100 160 35 80 160 30 70 120 30 60 100 30 50 80 25 45 70 25 41 70 20 40 65 20 35 60 20 30 50 15 25 45 15 20 40 15 15 20 12 12 15 8 注:①视距为强制性指标,侧石转弯半径为指导性指标; ②渠化路口侧石转弯半径参照相应道路段取值。 当级别差距较大的道路相交(支路及以下等级道路与45m及以上宽度道路相交)或者道路斜交达到30度以上、75度以下或105度以上角度时,会产生视距线过小情况。此时应根据路口人行道宽度不小于路段人行道宽度原则进行校核,即利用较窄道路的路口侧石转弯半径减4m(R-4=R1)作为半径绘制圆弧,取其与道路切点连线,与规划视距线进行比较,取其大者作为控制视距线标准。(见图1、图2)。 图1 道路等级相差太大 图2 道路斜交 道路斜交为30度以下角度时,直接按10m半径绘圆弧与道路切点连线,与视距线进行比较,取其大者作为控制视距线标准。 部分畸形交叉口、设置路口安全渠化岛的道路交叉口,以路口的详细设计控制为准;其他另有详细设计的以批准的详细设计为准。 5.2.2 【路口平交处理】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交叉口形式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平面交叉应避免出现四路以上交叉口;街坊路不宜与城市主干路相交。 5.2.3 【路口渠化】次干路以上的道路交叉口,一般应予以拓宽渠化,支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拓宽。道路拓宽宽度一般为红线两侧各拓宽3-5m。 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长度控制方法: (一)道路拓宽渠化长度:L=M+N M——渠化段,主干路取100-120m,次干路取70m N——渐变段,取30m 注:渠化段长度从交叉口中线交叉点起沿道路中线方向量取。 (二)红线大于55m的道路宜采用压缩隔离带的方式进行渠化。 (三)对于斜交路口(交角小于75度),小于75度的路口一侧的拓宽渠化,以相交道路中线偏移拓宽段进行控制,以保证拓宽段的长度;大于105度的一侧仍按照渠化段垂直红线的原标准设置。 5.2.4 【与铁路相交】新建铁路与道路相交时,或现状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且道路交通流量、列车行驶速度与频率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立体交叉。城市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和平交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5.2.5 【单位出入口】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除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建筑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特殊情况需要在不同级别道路上开设二个以上机动车出入口时,应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顺序安排。需要直接在主干路上开口的,宜接入辅道。 (二)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量起,道路主干路不小于80m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最远端;次干路不小于60m或设在地块离交叉口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距离支路与次干路交叉口不小于5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 (四)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严格控制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 (五)城市干路以上建筑基地及单位机动车出入口一般进出交通组织应采取右进右出方式。 (六)支路需要与主干道相接的,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七)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的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5.3 停车场 5.3.1 【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配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二执行。 5.3.2 【停车场出入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与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置,并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外。 (三)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距离应大于20m。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围,车库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小于7.5m。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5.3.3 【路边停车】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停车位。对于规划许可的路边临时停车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要求。 路外已有100个车位以上规模公共停车场的路段,以停车场出入口为准,300m半径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5.3.4 【非机动车停车】各类建筑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三执行。 5.4 城市公共交通 5.4.1 【城市公交设施】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港湾式停靠站、综合车场和轨道交通相关设施等。各类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5.4.1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80 ~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 ~110 修 理 厂 30 合   计 180 ~260 应将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作为新建小区、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风景区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必备基础设施,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5.4.2 【公交港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应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置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得小于30m,渐变段长度不得小于30m,一个展宽车道宽度应为3m,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置时,应在满足第5.2.3条路口渠化要求的同时,展宽长度另加30m。新建的六车道以上(含六车道)城市主次干道有条件的区域可考虑设置公交专用道。 5.4.3 【公交站点】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对外交通枢纽等交通集散点设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500—800m,郊区视具体情况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5.4.4 【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每线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计算。 5.4.5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城市轨道交通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三环以内轨道交通线路(含出入段线),中线两侧各30m内;三环以外轨道交通线路(含出入段线)中线两侧各50m内。 (二)标准车站段规划控制线路按照100m×250m控制建筑限界;车站具体超出100m×250m控制范围的,按车站附属设施外侧各10m内。 (三)出入口、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外墙边线外侧各10m内。 (四)轨道交通过江河隧道结构中线两侧各100m内。 5.4.6 【轨道交通车站及出入口】要充分考虑乘客安全、保卫措施、人流及时疏散要求,满足相关消防要求。车站设计考虑兼顾行人过街功能,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通道净宽不宜小于6m,有条件的应与人防系统相衔接。 车站出入口应建在道路规划红线之外。确实无条件的,应做方案论证后报批。邻近有待建的建筑物,应与建筑物结合;对已建或在建建筑物,应尽可能结合成整体或协调一致。出入口宜设置自动扶梯。 5.4.7 【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的配套设施有停车场、车辆段、综合基地、控制中心、防灾中心、集中冷站、主变电站等。 车辆段及综合基地的用地规模一般为20~25公顷,并不得大于每双线千米8000m2。当有两条线路或者更多的线路共用基地时,可根据功能布局相应增加用地;单独设置的停车场用地规模不宜大于12公顷;轨道交通线网采用集中设置控制中心的方式。 5.5 道路绿化 5.5.1 【道路绿地率】新建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下表5.5.1:           新建道路绿地率指标     表5.5.1 园林景观路 ≥40% 红线大于50m道路 ≥30% 红线大于40m,小于等于50m道路 ≥25% 红线大于30m,小于等于40m道路 ≥20% 5.5.2 【道路绿化带控制】加强城市交通生态廊道绿线控制。沿城市快速路及“两环十七放射”等生态廊道两侧绿化宽度应不低于50m, 按照“公交进港湾,行人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理念进行规划控制。两侧布置公共建筑的项目,应考虑设置辅道或在其他道路上设置车行出入口,避免占用绿带或在城市快速路直接设置车行出入口。 村镇、城镇建设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的宽度不得小于以下标准:高速公路两侧各100m,国道、省道和城市主要对外放射路、城市主要环路两侧各50m;双向六车道市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30m;双向四车道二级公路两侧不小于20m及一般县乡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0m。 郑州市主次干道景观绿化带控制宽度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六线和相关规划执行。 5.5.3 【铁路绿化防护带】主城区内,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应控制50m宽防护带,居住建筑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并设置噪音防护设施;主城区外,防护带宽度不得低于100m。一般干线铁路(含城际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主城区内不得小于50m;主城区以外,防护带宽度不得小于100m;距离相关场站及附属线路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并按主线复核最大间距控制。支线铁路、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不得小于20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最近一侧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不得小于10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2.5m。因特殊情况,建设项目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求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征求相关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间的防护带宽度,以及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殊路段防护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5.5.4 【行道树】新建道路有条件的应两侧各设置2排或多排行道树。 5.5.5 【城市绿道】沿城市主要对外快速路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m的生态绿廊,内部要分别设置休闲歩道和自行车专用道。其他城市道路应设置连续的自行车专用道,人行道,结合行道树形成绿色休闲的城市绿道系统。 5.6 其他交通设施 5.6.1 【城市桥梁】新建、改建桥梁修建宽度不应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新建、改建桥梁应满足防洪要求,应考虑管线的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5.6.2 【高架桥退让】沿城市规划快速路新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宜低于20m。沿城市高架快速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城市高架快速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30m,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应小于15m或最外侧慢车道缘石外沿后退不应小于10m。 城市快速路和高架桥、立交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做好声屏障等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 5.6.3 【地震设防要求】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二)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三)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四)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五)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5.6.4 【城市加油(气)站】城市加油(气)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郑州市公共加油(气)站规划: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 (二)加油(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规划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三)加油(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5.6.5 【人行过街设施】在城市快速路上、人流量大的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原则上应设置自动扶梯,并符合城市规划景观要求。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8m、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m,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m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m。 (二)廊道内应不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5.6.6 【地面管井】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应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5.6.7 【红线内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在快速路和重要主干路的人行道上设置书报亭、宣传栏等非交通设施。路灯、交通标志牌等设施有条件宜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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