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09年11月8日14时40分
开庭地点: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璐,审判员王苗青、邱吉,书记员陆机衡。
审判长宣布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跃与被告婺城饭店承包
纠纷一案,记录如下: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审判长,原告黄跃、原告代理人任家平、陈丽佳,被告婺城饭店法定代表人刘玉、被告代理人马雪丹、金妍静已到庭。被告提供的证人李武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黄跃 男 41岁 汉族
金华市婺城区 商人 金华市婺城区解放路8号“望江楼”10幢三单元602室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任家平、陈丽佳,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婺城饭店 金华市人民路80~95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马雪丹、金妍静,婺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授权。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无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婺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跃与被告婺城饭店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卢璐,审判员王苗青、邱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陆机衡担任法庭记录。开庭前已经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原告是否知悉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知悉。
审判长:被告是否知悉?
被:知悉。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定的回避理由,法庭不必审查该理由是否成立即宣布休庭。)
被:不申请。
审判长: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法庭调解,调解不成的,法庭将休庭评议后进行宣判。各方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切实履行诉讼义务,遵守法庭规则,服从法庭指挥,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敲)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
理由。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当事人陈诉。请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民事起诉状)。
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宣读答辩状或者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宣读民事答辩状)。
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
原:收到。
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饭店承包意向书原件。证明目的:1合同成立真实有效。2被告在没收定金前,有向原告书面催款的义务。3被告违约要负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请被告告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收款收据.证明目的:定金与一万元现金已付。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饭店正式承包合同书。证明目的:委托代理人不是以原告的名义签订的。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
被告:此证据与本案无关,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原告:有,原告对李某的委托代理合同书。证明目的:李某的代理权限仅有洽谈饭店承包合同事宜,不包括接受催款
书事宜。
审判长: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中没有此证据。
原告:此证据未在开庭前载入证据提交清单,属于临时性提交。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
被告:不同意原告临时提交此证据。
审判长: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原告:无。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饭店承包意向书原件。证明目的:1.合同成立真实有效2.被告有在收到催款通知书后,向被告交纳承包金的义务。3.原告违约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请原告质证。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催款通知书。证明目的:被告在没收定金前,已经尽了向原告书面催款的义务,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审判长:请原告质证。
原告:原告并未亲自收到催款通知书,李某没有权限收取催款通知书。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质证还有无补充?
被告:李某的代理权限应该包括收取催款通知书,李某属于全权代理,收取催款通知书事宜显然包括在内,属于概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还有无补充?
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没有代收催款通知书的权限。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被告:有,请证人李武出庭作证。
审判长:准予出庭。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被告:李武,原告是否授权了全权代理饭店合同一事?
审判长:请证人回答。
证人:是的。
审判长:请问被告对证人有无其他发问?
被告:无。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告:被告有无要求你出示委托代理合同书?
证人:没有,但在合同签完后交予了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还有无其他发问?
原告:证人你是否有将催款事项告知原告?
证人: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还有无其他发问?
原告:无。
审判长:证人对《委托代理合同书》和《饭店承包意向书》的理解是什么?
证人:我的理解是全权代理负责饭店承包事项,收取催款单的事情我没有告知原告。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被告:无。
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经合议庭评议确认,《饭店承包意向书》、《饭店正式承包合同书》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庭予以采信。而《委托代理合同书》、《催款通知书》和证人证言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予采信。
审判长:至此法庭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敲) 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 1.李某只有《委托代理合同书》,没有
,而且,连《委托代理合同》也未出示,是否构成有效授权?其所签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某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是否拘束黄某?3、某未将饭店的催款通知转告黄某,是否可以认定饭店已依约履行通知义务,从而没收黄某的1万元定金?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让双方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代理词)
审判长:请被告委托代理人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1.关于李武代理义务不明,被告认为李武已构成有效代理,为概括代理。
2.李武全权负责代理饭店承包事宜,收取催款通知书理所当然。
3.被告将饭店转移给第三方是由于原告违约引起的,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辩论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1.我方承认全权负责承包酒店事宜,不包括代收催款通知书。
2.被告基于认识的原因,未要求李武拿出《委托代理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被告方存在过错。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的辩论意见还有无补充?
被告:原告于酒店签订意向书时,催款事项包含在《饭店承包意向书》事项中。
审判长:本庭对承包书中提及的“定金”,想请问原被告双方对其是如何理解的?由于“定金”分为“定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不返还定金的定金。违约定金具有间接地强制履行合同的效力。请原告回答。
原告:定约定金。
审判长:请被告回答。
被告:违约定金。
审判长:原告有无其他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有无其他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无。
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请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请法院依法裁判。
审判长:下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
被告: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下面宣布休庭。(敲)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