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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2013-07-10 50页 ppt 2MB 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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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审计》nullnull投资审计培训 null内容简介:null 造价含义 造价构成 计价模式 方式方法null 是指建设项目预期或实际的全部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对应于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而言的,(业主)建设成本的外延是全方位的。……“大造价” 通常是指建设市场上发包工程(预期或实际)的承包价格,最普遍的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价格”(即“建安工程造价”)。随着承发包模式的不同,承包价格的涵盖范围有所不同,但即使对“交钥匙”工程而言,也不是全方位的。……“小造价”广义造价狭义造价1、“ 造价含义”null项目建议书/ ...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
nullnull投资审计培训 null内容简介:null 造价含义 造价构成 计价模式 方式方法null 是指建设项目预期或实际的全部建设成本。建设成本对应于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而言的,(业主)建设成本的外延是全方位的。……“大造价” 通常是指建设市场上发包工程(预期或实际)的承包价格,最普遍的如“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价格”(即“建安工程造价”)。随着承发包模式的不同,承包价格的涵盖范围有所不同,但即使对“交钥匙”工程而言,也不是全方位的。……“小造价”广义造价狭义造价1、“ 造价含义”null项目建议书/ 可研阶段 ①初步阶段 ②技术设计阶段 ③施工图设计阶段④招投标阶段 ⑤实施阶段 ⑥ 承包商竣(交)工验收阶段 ⑦初步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概算造价修正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合同价中间结算价竣工结算价 业主竣工(综合)验收阶段 ⑧实际造价 施工合同生命期 目前,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价格(也即“小造价”)的形成在形式上基本是采用市场机制, 但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形成(也即“大造价”), 除了施工承包价格外, 其余阶段/部分可能由于市场化程度不足, 仍带有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痕迹。在②或④之前发包时,合同价如何考虑? →概算应逐步走向市场!多次性…由工程建设程序所决定(“渐进明细Progressive Elaboration ”)null2、“造价构成”制造成本法“小造价”构成“大造价”构成null单件性…由建筑产品和生产的技术经济特点所决定的(临时性Temporary 、 独特性Unique )。思考:单件性的工程产品价格如何市场化形成?3、“计价模式”事前约定价款式事后补偿费用式—事后商定,按“实”结算?—事前商定,或事前竞定 不过,目前全球建筑市场主流理念仍是强调事前的合同约定,而非在定标后进行合同谈判。招标竞定①/ 直接商定价格②直接指定承包人事后补偿费用 (严格按定额计价—实质乃政府确定/调控价格)模式①“市场竞价”+“一次叫价”②“讨价还价”null(08)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投标人各自计算工程量(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业主提供统一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方式下:①‘重复劳动’; ②‘因漏而中’; ③‘压量抬单’“计价单元”的“造价”=工程量×单价延伸思考:上述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具备足够细化的图纸以便业主能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或承包商能计算出准确的工程量,否则,必须要在管理模式和计价方法上进行突破!4、“计价方式和方法”两种方式的基本区别:工程量提供主体不一样!null “计价模式”和“计价方式”指出了合同造价计取的基本思路,但如何具体得出造价呢?也即总造价是如何“组合”构成的呢?虽是“单件性”但具“组合性”,带来明确造价细化构成的“可能”!但值得思考的是,一定有“必要”了解造价细化构成吗? 组合性…由工程项目“系统”构成的特点所决定,可分解性(WBS)是项目管理方法(包括计价方法)使用的前提。 “定额”计价法 (遵循定额规则列项、计量,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此法)“清规”计价法 (遵循清单列项、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一般采用此法)“计价单元”的“造价”=工程量×单价两种方法的基本区别: 造价组成列项不一样;工程量计算规则不一样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法”方式、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清规计价法”nullnull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工程量A× ( ?) = ( C2或C3 ) 现行施工图预算计价: “企业定额”施工工程量C× ( P3) = ( C3 )或 “政府定额”施工工程量B× ( P2) = ( C2 )两种计价方法的实例比较 【实例】某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在有关土方工程签证资料中,监理工程师认可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为机械在坑边开挖按1:0.7的放破加两边的工作面各300mm考虑计算,因场地限制开挖土方场内机动翻斗车倒运500m。施工单位结算时根据签证内容的土方量计算,另增加土方倒运费用。你觉得应如何结算?null “造价审核”(“审价”)指业主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提出预算或结算进行初步审核,目前大多是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进行的。 “造价审计”(即“审计”)指审计监督部门(业主内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对业主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审核价进行审计再监督,当然大多工作仍然是审计监督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进行的。 “造价鉴定”(即“鉴定”)指双方发生争议然后找一独立公正第三方进行造价确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null 预算审计 结算审计 概算审计 决算审计null1、我国工程定价机制的演化分析:政府 定价市场 定价政府 指导价机制预算审计nullnull 《案例启示1》:1983年11月鲁布革工程(引水隧洞工程)正式招标,共有中国、日本、挪威、意大利、美国、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和法国8个国家承包商投标,标底为1.49亿元人民币,投标最高价1.7亿人民币,最低价为大成公司8400万元。经过各方面评标,最终确定日本大成公司中标,这个标价低于我方标底44%。1984年7月31日开工,至1988年8月工程比合同规定工期提前4个月竣工。工程质量优良,得到国内外专家的好评。 引水隧洞长8800m,直径8m,日本大成公司采用圆形断面一次开挖,与我国传统的马蹄形开挖方案相比,减少6万立方米的开挖量,并相应减少6万立方米的混凝土回填量。null(08)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03)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08)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阐释】 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应执行本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招标竞争是目前工程项目采购的主流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目前正是国内大力推广的计价方法!null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评估法。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报价(不低于50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不高于20分) 施工组织设计(不高于20分) 投标人经历及业绩(不高于10分) 招标文件应明确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如设定的指标及评分标准一般为:高出1%,扣1分2、关于招标定价评审机制分析null 为了衡量投标报价构成的合理性,限制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过高或过低的投标单价/价格的具体标准。设定标准的方法有:以定额基价的一定幅度为标准;或以招标人设定的标底价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或以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平均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 确定清单项目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成立……“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作出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例:固定资产不折‍旧(或已提完折旧);周转材料不摊销‍(或已摊销完毕);某种建筑材料尚有‍剩余不计材料费等澄清说明——? 投标人降价与让利必须建立在‍依靠科技进步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基‍础之上! (1)如何评判投标价格构成的合理性?null也有招标文件规定:对于某一项‘过低价格’,虽然未被认定为总价低于企业成本,但投标人未能对这一过低价格的合理性提供有说服力的说明,则在评审中将此项‘过低价格’调整为‘平均价格’,作为‘评标价’。当然, ‘平均价格’仅仅作为‘评标价’,若中标的话,仍以此项‘过低价格’来确定合同价。null(2)如何界定低于成本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00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1条: 投标人……,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200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2条:……比如低于成本报价澄清(08)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null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单价/价格与招标文件设定的标准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nullnull若投标人以低于自身成本价投标,评标时未发现,结果中标并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业主发现了,当初这应该属于废标。这属于中标无效并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吗?拓展思考:中标后发现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中明确了几种“中标无效”的情况! 对于其他禁止条款招投标法均有惩处措施,但对低于成本报价或中标的禁止事项却无惩处措施。 “低于成本报价”很难界定是“故意的”,也就不好认定是骗取中标吧!即使是故意的,也不一定就肯定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吧,可能投标人急于开拓市场,或是想把一些闲置的设备与材料、闲余的人员用起来呢,因此也不好一口咬定就是骗取中标吧。 合同是有效的,承包人就应该执行,但过低的价格又使得其很难执行合同,那应该怎么办呢?此时若有保险和担保等约束补偿机制,那承包商要么亏本做下去,要么损失履约保证金,当然业主有时为防止两败俱伤,也会给予适当的道义补偿。国内目前事后约束机制不完善,再加上投资责任制也不健全,因此承包商大多采取‘威逼利诱’之策略来调整合同价格。 nullnull《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结算审计 一般对于已列入审计机关计划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自行安排价款结算审计,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督。 “工程结算资料应由基建处报送,委托施工单位送的结算资料不予签收。” 竣工结算审计条件审查1、关于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条件审查 在实际竣工结算审核中,送审资料不全,边审核边补交结算资料的现象较为严重,直接影响竣工结算的质量与效率。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完整性与符合性审查制度。 如某合同规定:“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监理通知或甲方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等,其费用的增加部分,结算审核时不予确认。” <07施工招标范本>(九部委第56号令) 17.5.1(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送审资料缺漏不符合要求者,应及时要求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全部资料后再予审计。(2001沪建建管第007号)2:建设工程审价合同签订后,审价资料应经工程造价咨询(审价)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确认提供齐全,确认之日作为审价工作的开始时间。确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不得作为本次审价的依据,补充资料如需使用,该部分审价内容应重新签订补充审价合同及资料确认手续。null 个人看法:理论上说,承包人应该对其送审材料的完备性负责!当然,承 包商的这一义务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且要约定“送审材料不完备”的法 律后果。《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十六条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竣工结算审计对账与谈判竣工结算审计对账与谈判 常规做法是:几方按送审结算书开列项目对工程量(含钢筋)和价格进行核对,没争议,就签订确认单;有争议,一般都保留。再经过几轮谈判后,最终签订结算审计报告,三方签字生效。个人看法: 审计方对其疑问的部分要求与被审方进行核对,被审方不能主动提出核对要求!(此处被审方一般是指管理方指派的施工方,当然业主管理方应在施工合同中要求施工方配合审计方的审计工作,比如在结算审计对账过程中,接受审计方的质询并作澄清说明。) 理论上说,承包人应该对其送审材料的准确性负责!当然,承包商的这一义务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且要约定“送审材料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结算确认”后的价款支付与补偿 “结算确认”后的价款支付与补偿 <07施工招标范本> 23.3 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按: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无异议的)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 除非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一年内提出) 和民事诉讼时效2年不存在冲突!【案例】某工程结算完毕后半年,承包商拿来一张签证单,关于配合费的,合计1万多元,签字手续齐全且真实发生。承包商称当初结算时这张签证单报漏了,结算少算了,现在要求业主补偿,问业主给不给补偿呢?加强对相关管理主体的联系与监督 参与审核施工进度 进度拖延的责任与影响分析。如业主责任(非承包商责任)的工程延期, 可能引起雨季施工费用的增加。此时就要熟悉网络计划, 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影响, 采取措施尽量避开雨季施工, 减少或防止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节约投资。 提醒和敦促业主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施工现场、施工图纸等项工作,避免因延误造成索赔。 某工程承包方设法贿赂业主方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让他们突破合同约定超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最后发现实付工程款超过最终结算款,结果多付的款项很难追回,造成被动局面。 加强与财务部门的联系 加强与采购部门的联系 审核甲供材的供应计划,避免因延误造成索赔。 参与核价材料、核价设备的询价工作。2、关于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加强对相关管理主体的联系与监督加强相关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 健全性审计 如:某建设单位规定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时应遵循如下程序: 承包人提出(如增设后浇带)→业主认可? →设计部门更改设计→ ?承包人提出预算和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跟踪控制)签认? → 跟踪审计确认? →实际执行 承包人提出(如增设后浇带)→业主管理方[监理(跟控)、业主]认可/跟审评价建议→设计部门决定是否更改设计→是 →监理工程师指令变更→承包提出预算和施工方案→业主管理方[监理(跟控)、业主]确认/跟审评价建议→实际执行加强相关主体的内控制度建设null符合性审计 如:审计人员对承包人提出设计变更联系单时是否遵循了上述按健全性审计意见修改的内部控制程序进行了验证:① 承包人绕过业主方,直通设计方 ② 业主管理方不履行管理责任、直接甩给审计方 承包人提出(如增设后浇带)→业主管理方[监理(跟控)、业主)认可/跟审评价→设计部门决定是否更改设计 →是 →监理工程师指令变更→承包提出预算和施工方案→ 业主管理方[监理(跟控)、业主]确认→ 跟审评价→实际执行②①null3、关于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监督机制分析null【案例】某施工合同规定:核减额超过××%,审计费由送审方支付。如该工程送审价1000万,核减额最大幅度5%,审计收费为核减额的8%。 ① 假设送审方认为审计方有能力且一定会挤干“水分” 理性的送审方应该会将高报幅度控制在最大核减幅度附近偏下。 ② 假设送审方认为审计方没有能力挤干“水分”,送审方会“赌一赌” 假设最终核减率为6%,而实际承包商的高报率是7%,那也就是少核减1%,承包商多得10万。 即使审计费1000×6%×8%=4.8万全由送审方支付,送审方还赚取5.2万。显然,‘高报’的这种惩罚对承包商没有太大威慑。 实践中有的承包商还“狡猾”地解释合同,认为他只支付超过5%以上部分核减额所对应的审计费,即1000×(6%-5%)×8%=0.8万,这种情况下其‘高报’的惩罚就更轻了。 ③ 假设送审方认为审计方有能力挤干“水分”但不一定会有动力挤干“水分”,送审方会以“分肥”来诱惑审计方(串谋) 审计方把核减率从6%提高7%,其审计收费仅多得10×8%=0.8万,委托方少支付10万元,送审方从原来的净赚5.2万变为净亏5.6万。要是委托方能赚10万而审计方只能多赚0.8万的话,他们之间的利益或许根本无法实现一致,审计方完全没有必要为了这0.8万付出那么多的辛苦,况且承包商也足够的有动力来和审计串通以便让审计不挤干水分的。 总之,除非审计能且会挤干水分,否则在这种低惩罚力度下,承包商有足够的‘高报’动机!null 有很少的施工合同会这样规定:核减额超过××%部分对等罚款。如某工程送审价1000万,核减额最大幅度5%,假设最终核减率为10%,那承包商实际得到:1000-1000×10%-1000×(10%-5%)=850万。 你们觉得这种合同机制设计怎么样?实践工作中可不可以也用用?null决算审计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 短的一年, 长的七、八年, 有的甚至从未办理过竣工决算, 有关人员早已调离。这种情况不仅使决算的评价、指导目的不能达成, 就连新增了多少固定资产、有没有流动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也不知道, 项目管理变得有头无尾, 计划主管部门不清楚项目最终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也得不到家底的准确数据。更为严重的是, 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一些舞弊和违规问也因为拖的时间太久, 超过了处理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为两年) 而归于“豁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37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null 某项目完工后尚有部分余款。市委常委会开会研究这余款是用来改善小学的条件还是改善监狱的条件,意见分歧很大。此时,一老常委慢慢说道:这辈子你们这班常委还有机会进小学吗?现场顿时沉默,有点擦汗,有点低头喝茶……。待到投票表决,意见异常统一了:改善监狱条件! ①有一些建设单位管理费严重超支,如广西自治区河池至南宁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巧立名目,安排20批共141人次出国,累计支出977万元。 ②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机关事务中心下属的碎石场,在向呼和浩特至老爷庙高速公路提供石料中,以虚列成本等方式套取建设资金1279万元,其中70%上交自治区交通厅(至审计时已有413万元用于招待和发放补贴等),30%给了项目建设单位。 ③吉林省四平至白山高等级公路建设单位挪用建设资金9608万元,用于其他公路及市政工程建设等,并将市政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等7226万元挤入该高等级公路项目成本。 实践中许多已符合设计要求的项目,未及时组织综合验收,尽管早已交付使用,但如管理费、借款利息等有关费用仍然长期在基建投资中消化,致使投资成本虚增。 竣工决算审计关注“两条线” :支出(多计)?收入(少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非经营性项目的(竣工)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null“ 我们现在的概算编制办法是计划经济的国家定价。所谓‘调整概算’,工程峻工前一年来一次概算调整,调概成了最终交易,发生了的全部认帐,未完工程总价包干,实际上就是实报实销。在我离开电力部之前搞了一个小组专门研究造价问题,学习美国、英国、日本、印度等国的概算管理办法,并希望结合中国特色逐步到位。作为造价改革的第一步,就是搞‘静态控制、动态管理’,三峡工程用的就是这个办法。现在很多水电工程已经开始这么做了,水利工程还要解放思想,改革步子应该更大一点。”(前水利部长汪恕诚2005年8月18日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概(估)算审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沪宁高速公路(四车道)于1992年6月14日正式开工,1993年1月18日,该高速公路开始进行主体工程建设。1996年2月全线贯通,9月15日建成营运,11月28日正式通车。1997年11月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初步设计概算为47.0亿元,调整概算为70.4亿元,工程决算为62.098亿元。null 若发现属水平差造成的概算不准确的情况,审计可以建议管理方去申请“调概”。但个人认为重点还是应该对概算编制者和审批者的责任作出审计评价,也即是“揭露”出管理方/审批方因“水平差”而应承担的责任,而不仅仅是顺水推舟地作出诸如“申请调概”之类的审计建议。 若发现属管理者“故意低报概算”的“钓鱼工程”,审计更应该对概算编制者和审批者的责任作出审计评价,直接揭露出违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建议管理方去“申请调概”,让其好下台阶!事实上,即使审计人员不建议,管理方也会去主动“申请调概”啊! 若发现属管理者“故意高报概算”的“政绩工程”,审计也应该对概算编制者和审批者的责任作出审计评价,直接揭露出违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此时审计应要求管理方和审批方应核减原概算,至于实际投入已超过核减后的概算情况,超出部分属于管理方/审批方责任!审计署审计调查报告:“如在对水库概算的审计中发现,有的水库在申报概算时居然把跟工程相关的买车费用也算进去,还有的把水库周边的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捆绑在水库维修概算中。最极端的现象是,整个水库直接用于除险加固的资金只占概算资金的50%,另外一半资金都花在了各类和水库沾边儿的项目上。” null 现实中的审计建议不愿切中要害,可能是由于问责机制不健全!当然,即使问责机制能到位,目前这种追溯审计(即在项目建设阶段或竣工验收阶段对概算编制情况进行延伸审计 )也仅仅只是希望“亡羊补牢”!能不能使概算审计工作前期介入,而不是追溯式的? 从我国审计实践上看,国家审计目前由于受到审计观念、审计体制、审计资源等诸多因素的限制,普遍开展概算编制审计还有待时日。当然,内审机构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取决于组织上层的授权,可以渗透到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案例】某大学新校区建设项目概算编制说明如下: ① 该项目总投资26808万元,其中21550万元,其他费用4258万元,预备费1000万元。 ② 本概算根据××设计院设计的初步设计图纸、初步设计说明,土建工程采用2006年版《××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③ 概算取费标准按《××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市建委文件规定。 ④ 主要设备、材料按目前市场价计列。 建设项目总概算书、单项工程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略)null审计发现问题: ① 工程概况内容不完整。工程概况应包括建设规模、工程范围并明确工程总概算中所包括和不包括的内容。审计查明:本概算中未包括由该大学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的450亩土地(总征地500亩),概算编制单位应当对此加以说明。 ② 编制依据不完整。概算中的附属建筑、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及其他费用,没有说明相应的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审计调查发现:附属建筑物是根据经验估算的,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与其他费用是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直接列入的,未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测算。 ③ 该概算未编制资金筹措及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④ 工程概算投资的内容不完整、不合理。设备购置费缺乏依据,审计发现初步设计中没有设备清单,概算中所列设备费1500万纯属“拍脑袋”决定。征地拆迁费不完整,本项目需征地500亩,而概算中未将共建单位提供的450亩费用列入。未考虑有关贷款的利息费用,由于该概算未编制资金筹措计划,所以无法计算利息费用,但贷款是肯定要发生,因此这样的概算也就很难作为控制实际投资的标准。装饰装修材料的价格缺乏依据,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仅仅注明使用材料的品种,对装饰材料的档次标准不作规定,这使得装饰材料的价格难以合理确定。 审计建议:要求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加以整改和完善。null 审计揭露作为一种权力,对应的责任是什么呢?也就是未揭露出来的话,审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个人看法:判断原则就是“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是否应该能够揭露 出来”!如果应该揭露出但未揭露出来(比如跟踪审计中事前审 计建议应提未提的、或事后结算审计应发现高估冒算而未指出的等情况 ),则要承担责任;如果确属很难揭露出来,那审计人员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只是损失了市场声誉或社会公信。当然,对于“应揭露未揭露”情况应承担的责任要区分到底是专业水平问题还是严重职业道德问题。 A、“应揭露未揭露”是由于专业水平不够造成的或未严格履行审计职责 就自行审计的政府审计、内部审计而言,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就受托的外部审计而言,对带来的损失应承担责任的性质为监督责任,不是管理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审计方应承担审计监督责任而免除管理方的管理责任。如“多花钱”(如事前审计建议应提未提的情况)、“多付钱”(事后审计应发现高估冒算而未指出的情况),管理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内部问责),审计方承担监督责任并应按照审计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赔偿金,且一般赔偿金不超过审计报酬总额。nullB、“应揭露未揭露”是由于严重违背职业道德(如串通)造成的 对自行审计的政府审计、内部审计而言,应给予相对严厉的处分! 对受托的外部审计而言,对带来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的赔偿额应为委托方的实际损失。当然,要求外部审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际执行中有困难,国际上一般也通过执业保险途径来解决,国内正处于试点阶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示范文本)GF-2000-0209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建[2000]44号]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按:如错误指令)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null 要看审计技术和手段是否可以鉴别(即“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是否应该能鉴别的”)!如果应该可以鉴别但未发现,则要承担责任;如果“假”的水平太高了,一般很难发现,那审计人员就不应承担责任了,只是损失了市场声誉或社会公信。 当然,施工单位的“假签证”在价款支付后被发现,若能把因“假签证”造成的“多付钱” 追回,也就是说业主实质上未受损失(忽略“多付钱”的追回成本),审计方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审计方也承担了声誉损失!不过,我认为业主也可以在委托审计合同中对这种情况约定适当的惩罚条款,也即即使追回损失,也要对审计方进行一定的惩罚! 【案例】某项目结算时施工单位送报的签证单中有些是虚假的,但造价审计人员在审计中没有发现,造价审计人员是否承担责任?答:一般通过承诺制将审计风险转嫁给资料提供者。又问:如何降低上例中涉及到的审计风险?null【案例】某审计单位接受甲方委托开展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合同约定审计误差率在2%以内。审计单位初审结论出来后,按照正常程序向甲方汇报,甲方认为造价高,不能接受,其他没有任何理由。随后,甲方以董事会要求进行内部审计的名义要回审计资料。审计单位把全部资料移交后,该公司在没有告知原审计单位的情况下,又委托另外一家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并签订了审计合同。施工方迫于甲方压力同意复审。 请问,一个工程多家审计合法吗?原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由谁来支付呢?null 现在甲方另找公司审计,不是你如何找他要审计费的问题,而是别人审计出来比你低2%以上怎么办的问题。 甲方委托复审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他有权利对原审计单位的审价结果进行复核和审查。若甲方提出疑义, 完全可以提请造价权威部门(如定额站)调解、或进行二次审计(重新委托新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提请仲裁。对进行复审的人员和机构的选择是甲方的权利,原审计单位无权干涉。 至于因复审而拖延了支付原审计单位的审价费,是另外一件事,若原审计单位认为这样对他们造成了损害,那么可以依据合同和法律进行协商、仲裁或诉讼。比如,若原审计单位对自己审核的结果有信心,那么在与甲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出审计报告就是,然后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不给,起诉。观点:null有关政策规定: (2001沪建建管第007号)4:“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按规定出具审价报告后(按:沪建建(98)第0471号31条 审价机构、委托方、原编制单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三方会签后,由审价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对审价结论有分岐的,审价机构至少应组织两次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审价机构可自行出具审价报告,但须将分岐各方的意见及审价依据,以书面形式附于审价报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审价结论有分歧,可直接上诉法院或向市定额总站提出书面申请,市定额总站经征求双方意见,选定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造价咨询(审价)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只能进行一次,严禁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委托复审,严禁造价咨询(审价)单位擅自承接复审业务。”……为什么?! ‘司法审价’和‘(定额站)行政审价’ ,动机可疑啊! 财建[2004]369号(18条):(在双方签字前)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null 造价咨询单位只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而已(有造价咨询合同) ,如现在委托人(业主)对受托人(造咨) 得出的审价结论提出疑义,完全可以进行二次审计(重新委托新的造价咨询单位)。 ‘二次审计’ 并不影响(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协商、或提请造价权威部门(如定额站)调解、或提请仲裁、或诉讼等行为的正常进行。 当然,承包人对相对第三方得出的审价结论提出疑义,也可以在进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前委托造咨单位帮助(或协助)自己重新编制出造价。个人认为:nullnull 如果承包方已拿到合法的一审报告,就可以不用理甲方的二审,而坚持要求甲方按已经签批的一审报告来结账。 甲方委托的第二家审计公司,千万不要支持他的工作,也即你不接受他的审计过程。如果你不配合他的审计工作,他是得不出审计结果,也拿不出合法的二审报告的。那你怕他什么呢? 如果承包方去配合二审单位了,完了,把自己装进去了。特别是你已经签署了什么审计会议纪要、会签等过程文件,有了这样的法律文件,你就是“默许”了第二次对你的审计过程,那这50万就只能吐出来了,那是蛮亏的哦 。当然 ,这里也有个新问题,你不配合二次审计,甲方就不给你付款。有时有些事情就是这样难办,真的感觉实在是难做人人难做。 观点如下: 若上例中,甲方直接又重新找一家审计单位审计,并在原来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审减金额50万,请问复审的结论有约束力吗?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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