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分则
· 发布部门:淘宝网
· 规则文件类型:
· 发布时间:2012-05-29
淘宝网分则
第一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一条
淘宝网会员的会员名、店铺名中不得包含旗舰、专卖等词语。
第二节 经营
第二条
已创建的店铺若连续六周出售中的商品数量均为零,淘宝有权将该店铺释放。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
第三条
淘宝网会员账户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即可发布闲置商品,但创建店铺后方可发布全新及二手商品。
淘宝网会员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1. (一)
淘宝网有权根据卖家所经营的类目、信用积分调整其商品发布数量上限,但被调整后的可发布商品数量不少于一百件;
2. (二)
淘宝网卖家发布自用闲置转让类商品不得超过五十件。
3. (三)
淘宝网卖家以二手闲置方式发布的
籍、音像类商品分别不超过五十件且同款书籍、音像商品库存不得超过一件。
第二章 淘宝网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四条
卖家应妥善管理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对近九十天内未编辑、未经浏览且未成交的商品,淘宝网将定期进行商品下架。
第五条
加入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卖家,应根据协议约定或规则规定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淘宝网判定卖家须向买家支付违约金,但卖家实际尚未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淘宝网催缴后未在十四天内缴纳或补足的,淘宝网将给与其店铺屏蔽等临时性市场管控,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三章 违规
第一节 淘宝网严重违规行为及扣分分值
第六条
发布违禁信息,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盗用他人账户,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八条
泄露他人信息,每次扣六分。
第九条
骗取他人财物,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十条
扰乱市场秩序,每次扣二十四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对涉嫌扰乱市场秩序的商品,淘宝将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同时根据店铺内此类商品数量给予卖家七至九十天的全店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
第十一条
出售假冒商品:
1. (一)
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2. (二)
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且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3. (三)
卖家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次扣十二分;
4. (四)
卖家涉嫌出售假冒、盗版商品的,每件扣两分(三日内不超过十二分);具备特殊情形的,只删除不扣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二十四分。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卖家,淘宝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店铺监管。
第十二条
会员不正当谋利的,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扣四十八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会员的关联店铺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淘宝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淘宝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淘宝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会员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淘宝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
。
自对会员进行不正当谋利调查之日起,淘宝将限制该会员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淘宝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会员向淘宝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会员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每次扣十二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1. (一)
卖家为淘宝工作人员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2. (二)
卖家为淘宝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淘宝工作人员未依据《阿里巴巴集团商业行为准则》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二十四分,若有利用淘宝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十三条
拖欠淘宝贷款,每次扣四十八分,该会员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淘宝营销活动。
第二节 淘宝网一般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滥发信息:
1. (一)
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一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依据《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二)
在淘宝网商品类页面中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二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件扣零点二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若在店铺装修区、阿里旺旺或淘宝门户类页面发布的,每次扣四分;
3. (三)
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三项第一、二目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件商品或信息扣零点二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发布第三、四目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件商品或信息扣二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八分);发布第五目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六分;发布第六目所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十二分;
对系统排查到的涉嫌违反第二、六目规定的商品,淘宝网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内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屏蔽。
对违反第三项中第三、四目规定的商品,淘宝网同时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
4. (四)
在淘宝网商品类页面中发布总则中滥发信息第四项所列商品或信息的,除第六目外,每件扣零点二分(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七分);若在店铺装修区或淘宝门户类页面发布的,每次扣四分;发布第四项中第六目规定的商品,第一次、第二次每件扣零点二分,第三次、第四次每次扣六分,第五次及以上每次扣十二分。对违反第四项中第二、三、五、六目规定的商品,淘宝网同时给予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
5. (五)
违反淘宝网各类目、行业
的规定发布商品或信息的,依照相应的类目、行业标准之规定处理。
卖家若发布除以上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或信息,淘宝网可对商品或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十五条
虚假交易:
1. (一)
符合总则中虚假交易第一项所述情形的,若相应违规笔数达九十六笔以上的,每次扣九十六分;若相应违规笔数四十八笔以上但九十六笔以下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2. (二)
符合总则中虚假交易第二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3. (三)
符合总则中虚假交易第三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二十四分;
4. (四)
符合总则中虚假交易第四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六分。
淘宝网对涉嫌虚假销量、信用的商品给予三十天的单个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同时根据卖家店铺涉嫌虚假交易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卖家七至九十天的全店商品淘宝网搜索降权。
第十六条
描述不符:
1. (一)
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一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十二分;
2. (二)
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二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六分;
3. (三)
符合总则中描述不符第三项所述情形的,每次扣三分;
4. (四)
被抽检商品描述不符情形特别轻微的,只删除商品信息不扣分。
第十七条
违背承诺,是指卖家未按照约定向买家提供承诺的服务,妨害买家权益的行为。淘宝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类目管理标准、行业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1. (一)
卖家违背以下任一特殊承诺的,每次扣六分:
1. 1、
淘宝网判定卖家确实应该承担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假一赔三、数码维修等售后保障责任但卖家拒绝承担的;
2. 2、
加入淘宝官方活动的卖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提供服务的;
3. 3、
卖家参与“试用中心”的活动,但却在买家报名成功后拒绝向买家发送或延迟发送已承诺提供的试用商品的;
4. 4、
卖家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套取淘宝官方发放的红包或积分的;
2. (二)
卖家违背交易承诺的,每次扣四分:
1. 1、
买家选择支付宝担保交易,但卖家拒绝使用的;
2. 2、
加入货到付款或信用卡付款服务的卖家,拒绝提供或者拒绝按照承诺的方式提供前述服务的;
3. 3、
卖家拒绝按照买家拍下的价格交易的(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4、
5.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承诺给予买家赠品或发票等交易商品之外的物品,但实际拒绝赠与的;
6. 5、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退换货、包维修等服务,但实际未履行的;
7. 6、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承担发货或退换货的运费,但实际未履行的;或七天无理由包邮商品,卖家拒绝承担发货运费的;
8. 7、
交易订立过程中卖家自行承诺或与买家约定特定运送方式,特定运送物流、快递公司等,但实际未遵从相关承诺或约定的;
9. 8、
卖家拒绝给予买家,其曾在交易过程中与之达成的对商品价格的个别优惠或折扣;
10. 9、
卖家违背其自行作出的其他承诺;
3. (三)
除特殊情形外,卖家在买家付款后未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发货的(延迟发货),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且金额最低不少于一元,最高不超过三十元;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未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赔偿违约金外,每次扣三分。
第十八条
竞拍不买,每次扣十二分,并须按照《淘宝拍卖业务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处理拍卖流程中最终冻结的拍卖保证金。
第十九条
恶意骚扰的,每次扣十二分;情节严重的,视为严重违规行为,每次扣四十八分。
第二十条
不当注册,每次扣十二分。
对于淘宝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会员,淘宝网将视情节采取警告、身份验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发布商品、限制网站登录、限制旺旺登录、限制买家行为、限制发起投诉、延长交易超时等临时性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未更新,每次扣十二分。
第二十二条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每次扣两分。
第二十三条
恶意评价,是指买家、同行竞争者等评价人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它不当利益的行为。评价人恶意评价,每次扣十二分。
第三节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淘宝网对会员的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1. (一)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七天的处理;
2. (二)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给予店铺屏蔽、下架店铺内所有商品、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十四天的处理;
3. (三)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三十六分的,给予关闭店铺、限制发送站内信、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二十一天的处理;
4. (四)
会员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四十八分的,给予查封账户的处理。会员因单次违规扣分较大,导致累积扣分满足多个节点处理条件的,或在违规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节点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节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淘宝网对会员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会员因一般违规行为,每扣十二分即被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及公示警告七天的节点处理。
若会员因恶意评价或竞拍不买被扣分,则在随后的节点处理中将对其增加限制买家行为的处理。
第四节 违规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淘宝会员、权利人的投诉或淘宝排查发现。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行为的投诉,除滥发信息、虚假交易、不当注册、发布违禁信息、出售假冒商品、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盗用他人账户、泄露他人信息可随时提交投诉外,其余须在以下规定时间内进行投诉;未在规定时间内投诉的,不予受理:
1. (一)
违背承诺的投诉时间,为买家拍下后十五天内,且交易状态为交易关闭;其中卖家违背发货时间承诺(延迟发货)的投诉时间,为交易关闭后的十五天内;
2. (二)
描述不符、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时间为交易成功后十五天内;
3. (三)
恶意评价的投诉时间为评价生效后十五天内。
第二十八条
对违背承诺及恶意评价的违规行为,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三天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淘宝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淘宝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二十九条
卖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淘宝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四章 特殊市场
第一节 专营类目
第三十条
成人避孕用品计生用品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加入该类目后,店铺内仅允许出售成人用品,且露点、纱状、网状、镂空的情趣内衣、成人用具商品中的敏感部位均须采用淘宝指定的遮盖物进行修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成人避孕用品计生用品类目:
1. (一)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备案;
2. (二)
未在近30天退出该类目。
第三十一条
书籍杂志报纸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书籍杂志报纸类目:
(一)普通卖家需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未曾两次主动退出该类目且无被清退的记录。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书籍杂志报纸类目清退:
(一)因描述不符、虚假交易一般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
(二)严重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十二分。
(三)经举报、投诉或淘宝网排查核实发现资质造假的。
第三十二条
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
(一)普通卖家需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未曾两次主动退出该类目且无被清退的记录。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音乐影视明星音像类目清退:
(一)因描述不符、虚假交易一般违规扣分累计达十二分;
(二)严重违规行为扣分累计达十二分。
(三)经举报、投诉或淘宝网排查核实发现资质系造假的。
第三十三条
保险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保险类目:
1. (一)
卖家为保险总公司、获得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
2. (二)
符合类目运营要求。
第三十四条
彩票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彩票类目:
1. (一)
卖家为省级以上彩票管理发行销售机构;
2. (二)
符合类目运营要求。
第三十五条
酒类制品类目,是供符合特定条件的淘宝网卖家发布该类目所属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
卖家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加入酒类制品类目:
(一)卖家需具备有效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二)未在近三个月退出该类目;
(三)符合类目运营要求。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酒类制品类目清退:
(一)卖家出售假冒商品;
(二)卖家未在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到期后的三十天内更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信息。
第二节 良无限
第三十六条
良无限,是指由特定企业卖家及个体工商户卖家销售非知名品牌或无品牌优质商品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lp.taobao.com。
第三十七条
卖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良无限:
1. (一)
卖家持有完成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拟在良无限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 (二)
卖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良无限申请资质及条件》;
3. (三)
卖家有效签署《良无限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4. (四)
卖家未在近六个月退出过良无限;
5. (五)
卖家须按《良无限质量认证体系》的要求完成认证;
6. (六)
卖家符合良无限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八条
卖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即被良无限清退:
1. (一)
退出消费者保障服务的;
2. (二)
退出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
3. (三)
退出闪电发货服务的;
4. (四)
提供伪造、变造的卖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5. (五)
发布《良无限限制品牌参考目录》所属品牌商品三次以上的;
6. (六)
卖家不再符合《良无限质量认证体系》要求的;
7. (七)
已通过良无限质量认证的卖家,实际所售商品与认证时提供的商品不一致两次以上的。
第三节 淘宝开放平台
第三十九条
淘宝开放平台,是指淘宝上为从事软件开发的第三方软件开发者提供应用发布和接入的平台,域名为open.taobao.com。
第四十条
淘宝开放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淘宝开放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四节 供销平台
第四十一条
供销平台,是指为特定会员提供分销服务和管理的网络交易平台,域名为:gongxiao.taobao.com。
第四十二条
供销平台的管理应遵循《供销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五节 淘宝旅行平台
第四十三条
淘宝旅行平台,指淘宝网旗下的为淘宝会员提供机票、酒店、旅游线路等商品的综合性旅游出行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域名为trip.taobao.com。
第四十四条
淘宝旅行平台的管理应遵循《淘宝旅行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六节 淘宝游戏平台
第四十五条
淘宝游戏平台,是指为游戏卖家提供一站式电子商务解决
的平台,下设游戏物品交易市场、游戏内容提供市场和淘宝网充值平台,域名为:game.taobao.com。
第四十六条
淘宝游戏平台卖家应遵循《淘宝游戏平台管理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淘宝通讯市场
第四十七条
淘宝通讯市场,是指为淘宝会员提供话费充值、合约购机、手机号码、宽带、3G资费卡以及其他增值业务的网络交易市场。
第四十八条
淘宝通讯市场卖家应遵循《淘宝通讯市场管理规范》的规定。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淘宝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本规则中的以下,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