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 气 田 环 境 保 护
ENVIR()NMENTAI PR()TECTI()N OF()II &.GAS FIE1 I)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GB 12523—2011代替 GB 12523—90,GB 12524—90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防治建筑施 工噪声
污染 ,改善声环境质量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
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90)和《建筑施工
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 。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
如 下:将《建筑施 工场界
噪声限值》(GB 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
量方法 》(GB 12524—90)合并 为一个标准 ,名称改为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适用范
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
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
测量结果评价和标 准实施 的内容;删 除 了测 量记 录
表。本标准于 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 准实 施 之 日起 ,《建 筑施 工 场 界 噪声 限值 》
(GB 12523—90)和《建筑 施工 场 界噪 声测 量方 法 》
(GB 12524—90)同时废止。本标准 由环境保护部科
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
总站 、天津市环境监测 中心 、北京市劳动保 护科学研
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
部 2O11年 11月 14日批准 。本标准 自 2012年 7月
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 于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
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 的管理 、评价及控制。市政 、通
信、交通、水利等其他类型的施工噪声排放可参照本
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抢修 、抢险施工过程 中产
生噪声的排放监管 。
2
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条款。凡是
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 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建筑施工 construction
建筑施工是指
建设实施 阶段的生产活动,是
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
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已竣工交付使
用 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除外)等 。
3.2建筑施工噪声 construction noise
建 筑施 工过 程 中产生 的 干扰周 围生 活环 境 的
声音。
3.3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计权 网络测得的声压级 ,用 L 表示 ,单位
dB(A)。
3.4等效 连续 A 声 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 ,指在规定测量 时间 T内 A声
级的能量 平 均值 ,用 L 表 示 (简 写为 L ),单 位
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
级。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L 一101g(寺j。10 dt)
式中:
L ——£时刻的瞬时 A 声级 ;T—— 规定的测量
时间段 。
3.5建筑施工场界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由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 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或建
筑施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施工场地边界。
3.6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 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
安静的建筑物。
3.7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 间内对 测得的 A声级最大值 ,用
L ⋯ 表示 ,单位 dB(A)。
3.8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环 境噪声 污染 防治法 》,
“昼间”是指 6:00至 22:()()之间的时段 ;“夜 间”是指
22:()(]至次 日 6:00之间的时段。
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
(如考虑时差 、作息习惯差异等 )而对昼 间、夜 间的划
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
3.9背景噪声 background noise
被测量噪声源以外的声源发出的环境噪声的总和。
3.1O稳态噪声 steady noise
在测量 时间内,被测声 源的声级起伏不大 于
3 dB(A)的噪声。
3.1l非稳态噪声 non—steady noise
. 78. 油气田环境保护 ·法规 标准
在 测 量 时 间 内,被 测 声 源 的 声 级 起 伏 大 于
3 dB(A)的噪声。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1建筑施工过程 中场界环境 噪声 不得超过表 1规
定 的排放限值 。
表 1 建筑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 限值 单位 :dB(A)
昼间 夜间
70
4.2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 不得 高于 15
dB(A)。
4.3当场界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 ,其室外不满足测
量条件时,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并将表 1
中相应的限值减 10 dB(A)作为评价依据 。
5 测量方法
5.1测量仪器
5.1.1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 自动监测
仪,其性能应不低于 GB/T 17181对 2型仪器的要
求。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 GB/T 15173对 1级或 2
级声校准器的要求。
5.1.2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 合格 ,并在有
效使用期限内使用 ;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
进行声学校准 ,其前、后校准 的测量仪器 示值偏差不
得大于 0.5 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
5.1.3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快(F)档。
5.2测量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 、无雷电天气 ,风速为 5 m/s以
下时进行。
5.3测点位置
5.3.1测点布设
根据施工场地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和声源
位置的布局 ,测 点应设在 对噪声敏感 建筑物 影响较
大、距离较近 的位置。
5.3.2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 般情况测点设在建筑施工场界外 1 m,高度
1.2 m以上的位置 。
5.3.3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当场界有围墙且周围有 噪声敏感 建筑物时 ,
测点应设在场界外 1 m,高于围墙 0.5 m 以上 的位
置 ,且位于施工噪声影 响的声照射 区域 。
5.3.3.2当场界无 法测 量到声源 的实 际排 放时,如 :
声源位于高空、场界有声屏障、噪声敏感建筑物高于
场界 围墙等情况 ,测点可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1
m处的设置 。
5.3.3.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设在室
内中央、距室内任一反射面 0.5 m以上、距地面 1.2 m
高度以上,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5.4测量时段
施工期间,测量连续 20 min的等效声级,夜间同
时测量最大声级 。
5.5背景噪声测量
5.5.1测量环境:不受被测声源影响且其他声环境与
测量被测声源时保持一致。
5.5.2测量时段 :稳态噪声 测量 1 rain的等效声 级 ,
非稳态噪声测量 2O min的等效声级 。
5.6测量记录
噪声测量时需做测量记录 。记录内容 应主要包
括:被测量单位名称、地址、测量时气象条件、测量仪
器、校准仪器、测点位置、测量时间、仪器校准值(测
前、测后)、主要声源、示意图(场界、声源 、噪声敏感建
筑物、场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 间的距离、测点位置
等)、噪声测量值、最大声级值(夜间时段)、背景噪声
值、测量人员、校对人员、审核人员等相关信息。
5.7测量结果修正
5.7.1背景噪声值 比噪声测 量值低 10 dB(A)以上
时,噪声测量值不做修正。
5.7.2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在 3 dB(A)~
10 dB(A)之间时,噪声测 量值与背景噪声值 的差值
修约后,按表 2进行修正。
表 2 测 量结果修正表
5.7.3噪声测量值与背景 噪声值相差小 于 3 dB(A)
时 ,应采取
降低背景噪声后 ,视情况按 5.7.1或
5.7.2款执行 ;仍无法满足 前两款要求 的,应按环境
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
6 测量结果评价
6.1各个测点的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
6.2最大声级L 直接评价。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
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
标准正在 出版过程 中,本 电子文本 为发布稿 ,内
容供参考,标准内容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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