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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陈梦龙_杨旋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尹贻林)——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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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陈梦龙_杨旋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尹贻林)——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nullnull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 联系电话:022-60215658 邮 编:300384 邮 箱:yinyilin@tjut.edu.cn所 长:尹贻林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所长:严 玲 教授 柯 洪 副教授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 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目 录目 录*null两个凡是:凡公民、...
7.14陈梦龙_杨旋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尹贻林)——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nullnull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 联系电话:022-60215658 邮 编:300384 邮 箱:yinyilin@tjut.edu.cn所 长:尹贻林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所长:严 玲 教授 柯 洪 副教授 工程价款管理实务 —— 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目 录目 录*null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持续顺利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 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 言*“两个凡是”null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总体变革*null变革1. 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全面升级null13版清单中“应”改为“ ”一词的强制性条文*(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 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 ”字修改为更具强调性的“ ”一词。应必须 08版清单中六条含有“ ”字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54.1.83.2.13.2.24.3.24.8.1应应应应应应应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null(二) 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 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 ”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 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清单强制性条文调整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null*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有以下两点意义: 首先,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 其次,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 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 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善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二) 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null 变革2. 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 null*典型类似语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null变革 3. 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 null 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 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13版清单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null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当以下三种因素出现时,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法律法规类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null*(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null*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 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法。 因此,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null*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 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null*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 null*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本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原则。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原则。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 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 null(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 (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null 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变更类风险,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 引起的工程变更。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 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 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null变革 4. 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 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 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 3. 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 规范第11.2.6条: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3版清单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规范第11.2.1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范; 2 工程合同; 3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投标文件; 7 其他依据。null*——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null*2.1 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2 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 2.3 加强发包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职责 2.4 加强发包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职责 2.5 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 2.6 加强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null 以往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 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 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 2.1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发包人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13版清单中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焦点: 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规范与合同谁效力优先。 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null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国家有关规定13版清单属于 “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结合13版清单《建筑法》的第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13版清单的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应同13版清单相冲突。结论: 13版清单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强制性,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违反了13版清单,也就违反了《建筑法》,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违反13版清单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 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1)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null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标准化法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标准, 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指出,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统一格式。13版清单的编号为GB50500-2013,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 3.1.6、 3.4.1、4.1.2、4.2.1、 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结论: 13版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由《标准化法》赋予的,违反了13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就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可以判定合同无效。(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null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结论: 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条款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 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优先 基于公平性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在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出现类似于“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承担”或者“让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等约定,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可以判定此类约定为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可以判定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界定null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一、合同至上的思想。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论: 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条款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 合同条款的效力优先null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主动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不是仅仅将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承包人。2.2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 13版清单第7.1.1条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原则下,部分投标人采取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中标以后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来节约投资,或者同发包人讨价还价或以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理由要求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格,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评标环节null13版清单第9.8.1条-9.8.3条进行了规定: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3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 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同时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强制性条文) 这是对9.8.1-9.8.3条规定的补充,也是对业主加强调价管理的约束。合同中调价策略null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4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 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第8.2.2条规定 :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11.2.6条规定 :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同时依据13清单中规定, :(强制性条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根据8.2.2和11.2.6的规定可知,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null 以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 “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 13版清单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量变化三个方面对措施费的调整作出规定规定:2.5 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措施费调整策略措施项目主要包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构件吊装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排水、降水;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桩静载、动载、钻孔取芯检测费;临时设施;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出场及安拆。 其中13版清单在强制性条文3.1.5条中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null*(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另外,13版清单规定发包人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 13版清单下,发包人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加强了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5 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null*招标控制价编制 13版清单分三个层面加强了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一)一般管理层面上的加强 13版清单第5.1.1条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tender sum limit)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13版清单 第2.0.45条强制性条文 13版清单5.1.1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发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在进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化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的责任。null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招标控制价编制2.6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二)编制操作层面上的加强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13版清单第5.2.1条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 13版清单5.2.1的规定更加详细地规范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的编制依据。null*招标控制价编制2.6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三)投诉处理层面上的加强 13版清单在第五章“投标控制价”中增加了“5.3”一节——“投诉与处理”,其中 规定了投诉及处理的程序。 13版清单新增5.3一节,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时还应加强对投诉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同时为了防止投标人投诉的情况出现,发包人更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工作。5.3.1、5.3.2、5.3.4、5.3.5、5.3.6、5.3.8和5.3.9条5.3.15.3.25.3.45.3.55.3.65.3.85.3.9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单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 >±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null*——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null3.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null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状态补偿方式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3.1 合同价款调整理论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null3.2 调价因素的分类* ——以风险分担为原则null*调价因素3.2 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null*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应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3.2 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null*调价因素3.2 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null*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56号令的规定指出,发包人拥有变更的决策权,因此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而造成的风险应发包人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也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属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范畴,是会引起工程变更的风险因素。根据13版清单中第9.3节(工程变更)、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和第9.6节(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3.2 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56号令第15.2款(变更权)规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null*调价因素3.2 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yinyilin575@163.COMyinyilin575@163.COM13302185557null*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结合根据13版清单根据第9.8节(物价变化)的规定,物价变化和不可抗力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3.2 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13版清单第9.8.2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规范附录A的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11.1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条规定: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ull 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 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null(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对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08清单完全一致,即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第9.2.2条是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的,针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条文体现了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null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3.3 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一)人工费的调整(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null* 3.4 发包人承担的内部风险 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null3.4.1 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项目特征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文: 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文: 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文: 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偏差(9.6)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文在9.3.1-9.3.3条中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后文。当合同状态改变时,发包人要对合同状态进行补偿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此时就发生了变更。合同状态指,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null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6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表 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3.4.2 工程变更概念* 1. 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 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明确为变更的范围。(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null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的规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表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变更量的确定: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 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 中计算。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项目特征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 以及“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适用”、“有类似”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null9.6.2 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表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 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null(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 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 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 按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确定方法*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null确定方法情况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两者的施工图纸改变,但是施工方法、材料、施 工环境不变。1)比例分配法:在这种情况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内容没有变,只是人材机的消耗量按比例改变。由于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未产生变化,可以原报价清单综合单价为基础采用按比例分配法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具体如下:单位变更工程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消耗量按比例进行调整,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不变;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及利润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 在此情形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调整系数。 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时,可以将合同中已有的单价间接套用,或者对原单价进行换算,改变原单价组价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然后采用,或者是对于原单价的组价,采取其一部分组价使用。2)数量插入法:采用比例分配法,特点是编制简单和快速,有合同依据。但是,比例分配法是等比例的改变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原合同综合单价采用不平衡报价,则变更项目新综合单价仍然采用不平衡报价。这将会使发包人产生损失,承受变更项目变化那一部分的不平衡报价。所以比例分配法要确保原单价是合理的。 数量插入法是不改变原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原综合单价加上新增部分的单价得出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是测定变更新增部分人、材、机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的单价。 变更项目综合单价=原项目综合单价+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 变更新增部分的单价=变更新增部分净成本×(1+管理费率+利润率)(二)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有类似”的判定*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null情况二: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两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 在此情形下,由于变更项目只改变材料,因此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只需将原有项目综合单价中材料的组价进行替换,替换为新材料组价,即变更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单位变更项目的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报价清单中的材料单价可按市场价信息价进行调整;变更工程的管理费执行原合同确定的费率。确定方法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合同中的材料价格)× 清单中材料消耗量。*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二)合同中有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null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 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 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 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 承包人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 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三)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无适用或无类似”的判定*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确定依据 13版清单第9.3.1条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报价浮动率的确定: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null*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56号令第15.4.3款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确定原则常用确定方法(三)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null*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确定方法的完善 “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由成本和利润组成。成本包括变更项目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利润只是变更项目子目的利润费用。变更项目子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分两部分确定,一部分变更项目子目工作内容在原合同中有适用工作内容的,变更项目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单价套用原工作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单价,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按照计算规则确定。另一部分变更项目子目工作内容在原合同中没有适用工作内容的,应根据定额确定人材机的定额单位用量,根据计算规则确定工作内容的工程量,并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人材机的单价,在此基础上考虑承包人的让利率,让承包人承担降价的风险,从而形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将这两部分汇总便形成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用管理费率乘以管理费计算基数得出管理费;用利润率乘以利润计算基数得出利润。这些费用汇总便形成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程序图如下:(三)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null*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成本利润利润计算基数×利润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计算基数×管理费率++管理费+合同中有适用 的工作内容合同中没有适用 的工作内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人工费=适用工作内容人工费单价×工作内容工程量材料费=适用工作内容材料费单价×工作内容工程量机械费=适用工作内容机械费单价×工作内容工程量人工费=Σ人工定额单位用量×工作内容的工程量×人工单价材料费=Σ材料定额单位用量×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材料单价机械费=Σ机械定额单位用量×工作内容的工程量×机械使用单价人材机费=实地确定人材机消耗量×人材机单价(若无定额)资源定额单位用量参照本地区或行业定额,若无参照其他地区定额工作内容工程量应根据所选定额计算规则原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应进行套用,原清单没给出的按市场价确定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三)合同中“无适用或无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null《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3说明了变更估价的确定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4.4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参照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5.4款变更的估价原则:*null《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5 款“商定或确定”中规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定权利,但在做出此决定前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进行商定。监理工程师确定变更价款后,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构成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24条是 “争议的解决” 3.5 决定: 每当合同条件要求工程师按照本款规定对某一事项作出商定或决定时,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在适当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工程师应将每一项协议或决定向每一方发出通知以及具体的证明资料。每一方均应遵守该协议或决定,除非和直到按照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作出了修改。3.4.5 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变更估价《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新红皮书)第3.5 条“决定”对监理工程师也有相同的约定:*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null3.4.6 措施项目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 规范中新增的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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