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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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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总监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负责制定公司资金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组织...
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财务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总监对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负责制定公司资金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 第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经济业务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务核算以公司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公司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据以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 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管理的需要。 3、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6、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7、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 8、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9、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八条 公司下设财务部,财务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核算机构和管理监督企业财务活动的职能机构。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规模及生产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为:会计主管、出纳,资产核算, 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会计工作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配件核算员隶属财务部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内部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公章由财务主管保管。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 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 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四条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主管监交;财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财务总监办理交接手续由董事会派遣人员监交。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 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六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 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 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 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结转;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 价和金额。 (二)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公司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 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主管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固定资产或存货的原始凭证,必须有仓管验收及送库人证明;领用物资时,必须有仓管发放及领用人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公司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员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 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公司或个人重开 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公司的公章或个人签章。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此编号为唯一编号,不得修改,不得删除凭证,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 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 ,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公司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公司负担的部分,开给对 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 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 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 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 证,注明“调某月某日某号凭证,调整原因”字样,并将调整依据、理由原始凭证附于记账凭证之后。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 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公司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 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非财务部以外部门或人员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公司会计主管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公司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 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公司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主管、会计主管和总经理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主管、会计主管和总经理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公司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公司或者个人核对等,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四章 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公司拥用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八条 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现金相符;现金要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过夜现金不能超过1000元。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三十一条 非董事会批准,禁止用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财产为外公司或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现金的使用仅限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差旅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三十三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核算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公司货币资金,如: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而存入银行的承兑保证金等。 第三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三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一年及以内的房屋租金、网络费用等,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分摊到以后各期。 第三十六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公司存货主要为“畅行卡”、“OBU”。 第三十七条 存货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存货的购置应由销售部门提出购置申请,仓库管理员核实,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予以采购。 (二)领用或发生的存货,按照购置、建造实际成本确定,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季度盘账一次,每半年实地盘点一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上报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财务总监联批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三十九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公司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由总经理、财务总监联批。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按实际成本入账,分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两大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盘盈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明细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后附于记账凭证。 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车辆、运输工具,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设残值率。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每年年末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五章 负债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四十七条 流动负债指将在1年(含1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各项流动负债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八条 应付职工薪酬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付职工薪酬是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员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解除员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应付职工薪酬应根据员工范围,分别归集所属费用科目。“社会保险费”应按公司部分,个人部分明细核算。 (三)职工教育经费开支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 第四十八条 应交税费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代扣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纳入该科目核算,不得计入费用科目核算。 第四十九条 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长期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条 长期借款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 第五十一条 长期融资、借款、贷款项目必须经过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辅助费用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六章 收入 第五十三条 收入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指ETC设备销售收入。 第五十四条 销售业务发生后,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 第五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盘盈利得等。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五十六条 成本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五十七条 成本的确定与收入的确认应符合配比性原则。 第五十八条 为维护日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第五十九条 费用开支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批手续,各部门发生费用时,需填制“付款审批单”,财务部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条 部门主管负责审核本部门费用真实性,财务部负责审核票据合法性,费用报销标准按照现行各类费用核销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公司生产经营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关,但应从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主要包括:存货盘亏、毁损,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资产交换损失,非常损失等。 第八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二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六十三条 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资产减值准备,加上投资收益等于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支净额等于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等于净利润。 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减去年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等于可供分配的利润。 第六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按时向所属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第九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应当于每月公历最后一日结账,于次月10日前报出会计报表。 第六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 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包含: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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