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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2013-08-13 27页 ppt 409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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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null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应税所得项目) 三、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次”的确定 六、关于捐赠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纳税人一、纳税人(一)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 有住所 无限 居民 或 但居住满一年 纳税 无住所 义务 无住所又不居住 有限 非居民 无住所并且 ...
第三部分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null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应税所得项目) 三、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次”的确定 六、关于捐赠 七、应纳税额的计算 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一、纳税人一、纳税人(一)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 有住所 无限 居民 或 但居住满一年 纳税 无住所 义务 无住所又不居住 有限 非居民 无住所并且 纳税 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 义务null (二)住所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 习惯性居住。 (三)居住满一年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境内居住365天,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指在一 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 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四)中国境内 中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纳税人纳税人 中国公民 居民纳税人 无限 (个体户) (有住所) 纳税义务 港澳台 居民纳税人(居住满一年) 无限 同胞 华侨 非居民纳税人(居住不满一年) 有限 外籍 居民纳税人(居住满一年) 无限 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居住不满一年) 有限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 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 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 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 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 税。对于非居民,下列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对于非居民,下列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1.在境内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2.在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 3.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4.个人出租的财产,被承租人在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 产租赁所得; 5.转让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境内转让其他财产而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6.提供在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利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在境内参加各种活动取得的奖金所得、中奖所得,购买境内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9.在境内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作品、取得的稿酬所得。二、征税对象(应税所得项目)二、征税对象(应税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三、税率三、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2.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说明:说明: 1.前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 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null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 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即:个人 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其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实 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案例1案例1 某歌星一次获出场费60000元,应该缴纳多少个人所 得税? 1.60000ㄨ(1-20%)=48000元 2.20000ㄨ20%=4000元 3.(48000-20000)ㄨ30%=8400元 4. 4000+ 8400=12400元 按速算计算办法可以一步到位: 60000ㄨ(1-20%)ㄨ30%-2000=12400元 加成征收展开来看: 1.20000ㄨ20%=4000元 2.(48000-20000)ㄨ20%=5600元 3.5600ㄨ50%=2800元 (应纳税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4.合计应纳税额: 4000+5600+2800=12400元 其他应税所得项目适用税率其他应税所得项目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四、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四、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 2.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5.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没有费用减除。 (二)涉外个人费用减除标准(二)涉外个人费用减除标准 涉外个人费用减除标准为4800元(3500+13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 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 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5.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 除费用标准执行。五、关于“次”的确定五、关于“次”的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 载,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 收入合并为一次; 4.同一在作品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 取得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 出版发表时取得稿酬收入合并计算为一次。 (三)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案例2案例2 某歌星随团慰问老区,每晚出场费10000元, 如果税法规定1个月为一次,30天收入300000元,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000ㄨ(1-20%)ㄨ40%-7000=89000元 如果税法规定1天为一次,计算应纳个人所得 税? 10000ㄨ(1-20%)ㄨ20%=1600ㄨ30=48000元 89000 - 48000 =41000元按次计算征税的项目按次计算征税的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6.偶然所得; 7.其他所得.六、关于捐赠六、关于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 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 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 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 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 额30%内扣除。 3.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 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案例3案例3 某个纳税人有一笔经营收入15万,发生必要费 用支出5万,向地震灾区捐赠5万(从15万中拿出 的),计算其应纳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减除必要费用支出 = 15-5=10万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 10 ×30%=3万 3. 捐赠额5万> 3万,只能扣除3万。 4.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 -3万=7万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 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稿酬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 或者: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4% 3.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案例4案例4 某教授是一位世界知名科学家,2006年8月,取得下列收入:工资5000元,政府特殊津贴20000元,出版专著获稿酬20000元,其他单位使用其专利支付使用费50000元,获国家科技进步奖20000元,为某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一次获劳务报酬35000元,为援助灾区,通过民政部门一次捐赠10000元(注从劳务报酬中拿出的),问:该教授2006年8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案例3计算案例3计算1.工资所得 (5000 - 1600)χ15%-125 =385元 2.稿酬所得 20000χ(1- 20%)χ20%χ(1-30%)= 2240元 3.专利使用费所得50000χ(1- 20%)χ20% = 80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 35000χ(1-20%) = 28000元 因捐赠税前扣除额为28000χ30% = 8400元 其捐赠额为10000元,只能扣除8400元,余1600元不能扣除;假设捐赠额为8400元,则全额扣除;假设捐赠额为6000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全部扣除. 捐赠后实际应纳税额(28000 - 8400)χ20%=3920元 5.所得合计应纳税额 385+2240+8000+3920=14545元 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八、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1.中国居民纳税人境内外的所得都应对中国政府纳税。 2.纳税人在境外已经纳税,可以按照中国税法计算扣除 限额,用于处理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 3.纳税人可以在限额中扣除的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 依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并且已经 缴纳的税款。不包括得到税收优惠或他人代为承担的税 款,但中外双方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例外。 4.计算扣除限额时,应当分国(地区)又分项。 5.纳税人已缴税款,低于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应补缴差 额部分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 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超过5年。案例5案例5 某中国公民,2009年1—12月从中国境内取得 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人民币,下同),取 得稿酬收入20000元;当年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10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元。 该纳税人已按A国、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 所得税2000元和800元。计算该纳税人当年应纳 个人所得税税额。 案例4计算案例4计算(1)中国境内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 ① 月工资、薪金收入120000÷12=10000(元) ② 月应纳税所得额= 10000–2000=8000(元) ③ 月应纳税额= 8000 χ20%–375=1225(元) ④ 年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1225χ12=14700(元) (2)中国境内稿酬收入应纳税额 =20000χ(1-20%)χ20%χ(1-30%)=2240(元)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 =10000χ(1–20%)χ20%=1600(元) 该纳税人在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了抵扣限额。因此, 只能在限额内抵扣1600元。不用在我国补缴税款。其超过了 抵扣限额的部分400元(2000–1600)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 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该项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null(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即抵扣限额) =5000χ20%=10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抵扣限额。 因此,可以全额抵扣,并在我国补缴税款200元 (1000–800)。 (5)该纳税人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4700+2240+200=1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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