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2013-11-20 6页 pdf 183KB 44阅读

用户头像

is_548940

暂无简介

举报
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5920-1999 前 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 4.1994)0 本标准与前版(GB 5920-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h.增加了33类...
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5920-1999 前 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 4.1994)0 本标准与前版(GB 5920-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h.增加了33类制动灯的有关规定。 c.配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对标有“D”的单灯(既可作为单灯,又可作为双灯组件使用)和双灯的规 定。 d.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5920-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淮晓军 本标准于1986年3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 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lamp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GB 5920-1999 代替GB 5920-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2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3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 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4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5 装置 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或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 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 3.5.1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5.2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1999一09一17批准 2000一07一01实施 GB 5920一1999 3.5.3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5-4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3.6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 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 形面积的60写。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 注 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 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性能要求。 4.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4.1.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4.2 对光源的规定 4.2.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 1规定的灯泡。 4.2.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 V或24 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3 配光性能 4.3.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cd 发光强度 最小值 最 大 值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双灯 前位灯,前示廓灯 4 60" 42 84" 与前照灯棍合的前位灯 4 100" 后位灯,后示廓灯 4 12" 8. 5" 17" 制动灯 一个发光强度级(S1类) 60 185" 130" 260" 二个发光强度级(S2 类) 白天 130 520" 366" 728" 夜晚 30 80" 56" 112" S3类制动灯 25 80 55 110 1)单灯的最大值乘以1.4,即给出双灯最大发光强度的总值。 当功能相同的两个灯(不论相同与否)组合成一个装置时,若每个灯的发光面在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 平面上的投影,不小子其最小外切矩形的60%,则该装置对车辆安装而言,应视为单灯。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 当任何一个光佩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 最大发光强度可以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得超出双灯的规定值. GB 5920一1999 4.3.2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 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规定的 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一 20可一20 ???????????????? ?? ? ?? 35- 90- 100- 90- 35 _ _ _ _ _ _ 一 一 20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图中度数是与h-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v-v线所成的垂直角。 图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S3类除外)配光分布 ?? ?? ? ?? ? ?? 32— 64— 32 100- 100— 100- 64 一 1 } } 100 1. 0. 1. 100 图2 S3类制动灯的配光分布 4.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4.3-2.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 cd, 4.3-2.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 05 cd, 4.3-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3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 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 3 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07 cd, 4.3-2.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一二左右100 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 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3.2.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 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GB 5920一1999 5 试验方法 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13.5 V或28.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5.2.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6. 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3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嫩,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5‘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6 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 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 5.8.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 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8.2 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在13.5 V或28. 0 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 大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 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5.9 色度测量应使用2856K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 灯具,则应在13.5 V或28.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1.1 商品名称或商标; 6.1.2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 6.1.3 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 6.1.4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6.1.5 装置的结构、形状。 6.2 申请认证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光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 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2.1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按本标准6.1的规定。 6.2.1.1 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H= 00,V=0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 6.2.1.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 6.2.1.3 按本标准第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的规定。 6.2.2 产品一致性检验 6.2-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Gs 5920一1999 6.2-2.2 按照本标准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规定,但其 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80%. 6.2.2.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
本文档为【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