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5920-1999
前 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 4.1994)0
本标准与前版(GB 5920-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h.增加了33类...
GB 5920-1999
前 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证的协议”附件6第7号法规修订本2修正案1,包括1994年1月26日实施的02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E/ECE/324,E/ECE/TRANS/505,March 4.1994)0
本标准与前版(GB 5920-1994)的主要差异如下:
a.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1规定的灯泡。
h.增加了33类制动灯的有关规定。
c.配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对标有“D”的单灯(既可作为单灯,又可作为双灯组件使用)和双灯的规
定。
d.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5920-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淮晓军
本标准于1986年3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
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front and
rear position lamps, end-outline marker lamps and
stop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GB 5920-1999
代替GB 5920-199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试验
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1995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
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2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3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用来补充
前位灯、后位灯,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4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种类似装置点亮。
35 装置
由光源(在某些情况下,为一种光学系统)、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或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
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若由几个灯组成,则可以是:
3.5.1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5.2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1999一09一17批准 2000一07一01实施
GB 5920一1999
3.5.3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5-4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3.6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具
有相同的功能,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
形面积的60写。在上述情况下,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D',的灯要求认证时,则应按“D"型灯进行认证。
注 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D".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
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性能要求。
4.1.2 前位灯、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复合灯和混合灯,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4.1.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规定。
4.2 对光源的规定
4.2.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B 15766. 1规定的灯泡。
4.2.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2 V或24 V,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3 配光性能
4.3.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cd
发光强度 最小值
最 大 值
单灯 标有“D”的单灯 双灯
前位灯,前示廓灯 4 60" 42 84"
与前照灯棍合的前位灯 4 100"
后位灯,后示廓灯 4 12" 8. 5" 17"
制动灯
一个发光强度级(S1类) 60 185" 130" 260"
二个发光强度级(S2
类)
白天 130 520" 366" 728"
夜晚 30 80" 56" 112"
S3类制动灯 25 80 55 110
1)单灯的最大值乘以1.4,即给出双灯最大发光强度的总值。
当功能相同的两个灯(不论相同与否)组合成一个装置时,若每个灯的发光面在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
平面上的投影,不小子其最小外切矩形的60%,则该装置对车辆安装而言,应视为单灯。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
当任何一个光佩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对于未标有“D”的单灯,其
最大发光强度可以超出单灯的规定值,但不得超出双灯的规定值.
GB 5920一1999
4.3.2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并且在几何可
见度最小角范围内,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在图1、图2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规定的
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一 20可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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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0- 100- 90-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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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中度数是与h-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v-v线所成的垂直角。
图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S3类除外)配光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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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64— 32
100- 100— 100-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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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 0. 1. 100
图2 S3类制动灯的配光分布
4.3-2.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最大值。
4.3-2.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h-h向下5-的水平面及其以下,允许发光强度为60 cd,
4.3-2.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 05 cd,
4.3-2-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3cd,两个发光强度级制
动灯的发光强度,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 3 cd,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07 cd,
4.3-2.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一二左右100
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1。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则在夜晚条件
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3.2.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不
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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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试验方法
5.1,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应在13.5 V或28.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5.2.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6. 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3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嫩,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5‘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6 在图中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由制造厂图纸表明)为基准。
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
5.8.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
必要时,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测量.
5.8.2 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在13.5 V或28. 0 V时,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
大值之间,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
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5.9 色度测量应使用2856K色温的光源(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
灯具,则应在13.5 V或28.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1.1 商品名称或商标;
6.1.2 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
6.1.3 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
6.1.4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6.1.5 装置的结构、形状。
6.2 申请认证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光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
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2.1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按本标准6.1的规定。
6.2.1.1 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a)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H=
00,V=0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
6.2.1.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
6.2.1.3 按本标准第5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的规定。
6.2.2 产品一致性检验
6.2-2.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Gs 5920一1999
6.2-2.2 按照本标准5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和4.1.3规定,但其
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80%.
6.2.2.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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