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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2013-12-12 2页 doc 23KB 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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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近日,廖先生从4S店(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408小车,购车价11.98万元,按照车购税相关政策规定,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1.98÷(1+17%)×10%=1.02(万元)。可纳税时,税务机关说该型号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0.9万元,应纳车购税=10.9×10%=1.09(万元),两者相差0.07万元(1.09-1.02)。廖先生有些不理解,为何要多纳税呢?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确定 近日,廖先生从4S店(一般纳税人)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408小车,购车价11.98万元,按照车购税相关政策规定,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1.98÷(1+17%)×10%=1.02(万元)。可纳税时,税务机关说该型号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为10.9万元,应纳车购税=10.9×10%=1.09(万元),两者相差0.07万元(1.09-1.02)。廖先生有些不理解,为何要多纳税呢?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出之普金网财税学堂】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明确,车购税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从 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将发票上的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作为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也就是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价税合计额÷(1+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的车辆,其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价税合计额÷(1+征收率)。因此,如果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车辆,则车辆购置税应按17%的税率换算计税价格。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则按3%的征收率换算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车购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为此,车购税计税价格是实际成交价格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但不能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最低计税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再换算。上例,廖先生购买的车辆扣除增值税后的价格为10.24万元,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他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10.9万元,应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是正确的。【出之普金网财税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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