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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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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1号)《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局令第41号)[发布:2006.11.20实施: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时间:2015-01-09 大 中 小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四十一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ZC0010-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1号)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局令第41号)[发布:2006.11.20实施: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时间:2015-01-09 大 中 小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四十一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ZC0010-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田力普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冯晓玲、刘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张宇。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参照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了消除用数字示公历日期引起的含义曲解问题,避免专利信息用户产生混淆,本试行规范对公历日期的标示和使用规则进行了规范。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规则。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文献出版,以及专利信息交换、显示和编码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条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公历  从1582年开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历中的错误的一种日历。  2.2 日历年  历法中的循环时间周期,为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时间。公历中日历年可为平年或是闰年,每个日历年分为12个有序的日历月。  2.3 平年  公历中含有365天的年为平年。  2.4 闰年  公历中含有366天的年为闰年。闰年是年数可被4整除的年份。当年数是百年的整数倍时,闰年则是其年数可以被400整除的年。  2.5 日历月  将一个日历年划分成12个顺序的时间周期,即12个日历月。其中每个月有一个特定的名称,并含有特定的天数。在公历中,日历年的月是以它们出现的顺序排列的,其名称与所含的天数如下:  一月(31天),二月(平年28天,闰年29天),三月(31天),四月(30天),五月(31天),六月(30天),七月(31天),八月(31天),九月(30天),十月(31天),十一月(30天),十二月(31天)。  2.6 日历日期  指日历年的特定日。由其在该年中某一日历月内的顺序数标识。  2.7 基本格式  由为满足精度所必需的最小数目成分构成的表示格式。  2.8 扩展格式  含有附加分隔符的基本格式的扩展。  2.9 专利文献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3 制定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个专利工作和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纸件产品中对日期的描述应当按照本试行规范统一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本规范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4 公历日期标示规则  公历日期采用基本格式和扩展格式两种标示方式。  4.1 用于代替数字的格式字符说明  在进行日期的格式描述时,采用以下字符进行通用性描述:  [C]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千位和百位成分(“世纪”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Y]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十位和个位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M]表示时间元素“月”所使用的数字;  [D]表示时间元素“日”所使用的数字;  4.2 分隔符的使用  为了便于识别在专利文献印刷品上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数据元素之间可使用圆点“.”、斜线“/”或连字符“-”作为分隔符分开。  例如:2006年7月11日,可分别表示如下:  2006.07.11,2006/07/11,2006-07-11  4.3 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  在表示公历日期时,月中的日(日历的日)用两位数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为“DD”),任何一个月的第一天用“01”表示,该月其后的日按递增顺序编号;月也用两位数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为“MM”),一月用“01”表示,其后的月份按递增顺序编号;公历年的基本格式为四位数字(字符表示为“CCYY”),按公历升序编号。  一个完整表示的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为CCYYMMDD,按公历年、月、日的排列顺序组成八位数字的数字串。  4.4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主要用于方便识别在专利文献的印刷品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通过在基本格式日期的数据元素之间添加分隔符来实现。本标准确定以下四种日期扩展格式以供选择: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年M(M)月D(D)日(注:此为一种特殊的、贴近中国人习惯的扩展格式,主要用于专利文献的印刷品上)  5 公历日期的印刷、显示及编码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刷的专利文献和专利公报上,主要采用CCYY.MM.DD的日期格式来表示完整的日期,在一些特殊的位置,可采用CCYY年M(M)月D(D)日的方式印刷日期。  在专利信息的电子数据产品及其用户接口中,可使用以下四种日期格式中的任一种来表示完整的日期: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在对专利信息进行编码时,应分别采用CCYY、MM、DD的基本日期格式来表示年、月、日,采用CCYYMMDD来表示完整的日期。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试行规范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WIPO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5月30日通过的修订版)  GB/T7408-94《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ZC0009-2006《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ZC0006-2003《专利申请号标准》  ZC0003-2001《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7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试行规范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的有效运行环境。  本试行规范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公历日期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试行规范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8.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8.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8.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8.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9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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