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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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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神最近的人-1982

一建水利、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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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第三章洪水标准第四章堤坝顶安全超高第五章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打印刷新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SDJ217—87 主编部门: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批准部门:试行日期:1988年6月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的通知 水规(1988)3号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设计规范的要求,我部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利水电...
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第三章洪水标准第四章堤坝顶安全超高第五章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打印刷新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SDJ217—87 主编部门: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批准部门:试行日期:1988年6月 关于颁发《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SDJ217—87)(试行)的通知 水规(1988)3号 根据国家关于修订设计规范的要求,我部委托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编制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多次审查讨论修改,现已定稿,特颁发各地试行。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请随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和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关系到工程和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工程造价和建设速度等方面,是设计中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和水利水电建设的具体方针政策,按本标准确定。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平原、滨海地区在本标准颁布后新建的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和水力发电等枢纽工程(包括作为枢纽组成部分的堤防)的设计,枢纽挡水建筑物高度一般不大于15m,上下游水头差一般不大于10m。对已成工程的评价,应主要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原设计情况和实际运用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如需加固或改建、扩建,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要求有困难时,经充分论证,并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本标准不适用于河道整治、堤防、护岸保滩工程的设计。第1.0.3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通航、桥梁、公路、港口、城镇供水和渔业等建筑物的等级及设计标准,应同时参用交通、铁道、城建和农业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第1.0.4条确定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级标准时,应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目前与长远及上游与下游的关系。 第二章工程等别及建筑物级别第2.0.1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为五等,等别按2.0.1确定。表2.0.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工程等别工程规模水库总库容(亿m3)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水电站保护城镇及工矿区保护农田面积(万亩)排涝面积(万亩)灌溉面积(万亩)供给城镇及工矿区装机容量(万kW)一大(1)型>10特别重要>500>200>150特别重要 二大(2)型10~1.0重要500~100200~60150~50重要 三中型1.0~0.1中等100~3060~1550~5中等25~2.5四小(1)型0.1~0.01一般30~515~35~0.5一般2.5~0.05五小(2)型0.01~0.001 <5<3<0.5 <0.05注:①总库容指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②灌溉面积和排涝面积均系指设计面积。③挡潮工程的等别参照防洪工程规定划分,在潮灾特别严重地区其工程等别可适当提高。④供水工程重要性应根据城市及工矿区的工业和生活供水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确定。第2.0.2条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当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整个枢纽工程的等别应以其中的最高等别为准。位于堤防上的水工建筑物等级,应不低于堤防等级。第2.0.3条规模巨大且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其等别与设计标准另行确定。第2.0.4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规模,应根据流域规划所规定的任务,以近期目标为主,并考虑远景发展要求,综合分析确定。第2.0.5条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划分为五级,级别按表2.0.5确定。表2.0.5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工程等别永久性建筑物级别临时性建筑物级别主要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一二三四五12345334554455注:①永久性建筑物:指枢纽工程运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主要建筑物:指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水闸、泵站及电站厂房等;次要建筑物:指失事后不致造成下游灾害或对工程效益影响不大并易于修复的建筑物。例如:失事后不影响主要建筑物和设备运行的挡土墙、导流墙及护岸等。②临时性建筑物:指枢纽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建筑物。如: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堰等。第2.0.6条滨湖、沿河洼地的圩堤及有关的水工建筑物,根据其保护地区的规模、效益划分等级,但其挡水标准应根据整个圩区的防洪规划分析确定。第2.0.7条在下述情况下,对二至五等工程,经过论证,可提高其主要建筑物的级别。一、工程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者,可适当提高。二、当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可提高一级,但洪水标准不予提高。第2.0.8条临时性水工建筑物如一旦失事将造成严重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施工时,可提高一级或二级。第2.0.9条失事后损失不大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经过论证,其水工建筑物可适当降低级别。 第三章洪水标准 第3.0.1条平原水库枢纽工程的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分为正常运用(设计)和非常运用(校核)两种情况。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和基本等情况,在表3.0.1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表3.0.1平原水库枢纽工程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2345建筑物级别(年)正常运用300~100100~5050~2020~1010非常运用2000~10001000~300300~100100~5050~20第3.0.2条平原水库枢纽工程的泄洪设施和措施,必须满足非常运用的泄洪要求,泄洪设施在有条件时应尽量分为正常和非常泄洪设施两部分。非常运用时,应控制水库最大总下泄流量不超过坝址天然最大来水流量。第3.0.3条梯级的各个枢纽工程,在梯级的统一规划下,原则上应按上述规定,各自满足正常与非常运用的要求,但各枢纽的洪水标准、泄洪设施及下泄流量等应统筹研究,互相协调。第3.0.4条平原地区拦河水闸枢纽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重要性,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在表3.0.4规定的幅度内分析确定。表3.0.4拦河水闸枢纽工程正常运用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2345洪水重现期(年)正常运用100~5050~3030~20020~10<10非常运用300~200200~100100~5050~20第3.0.5条平原地区河道堤上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该段堤防的洪水标准。第3.0.6条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潮水标准,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工程规模和洪潮灾害情况,结合历史最高潮水位参照表3.0.6分析确定。表3.0.6潮汐河口段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潮水标准建筑物级别1234、5潮水位重现期(年)>100100~5050~2020~10第3.0.7条滨海地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历史最高潮水位、潮卤灾害情况和工程所在地点的风力、风向及地理条件,参照表3.0.6选定。第3.0.8条平原地区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根据被保护工程的结构特点、工期长短、淹没影响及河流水文特性等情况按表3.0.8分析确定。表3.0.8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临时性建筑物类型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2345洪水重现期(年)土石建筑物>2525~1515~1010~5混凝土、浆砌石建筑物>1010~55~33 第四章堤坝顶安全超高第4.0.1条非溢流堤坝(包括水闸和挡水围堰)顶的安全超高应不小于表4.0.1规定的数值。表4.0.1非溢流堤坝顶的安全超高下限值堤坝类型及运用情况堤坝级别1234、5安全超高(m)土坝、土堤正常1.51.00.70.5非常1.00.70.50.3混凝土闸坝、浆砌块石闸坝正常0.70.50.40.3非常0.50.40.30.2注:①堤坝顶的安全超高是指波浪计算高以上距离堤坝顶的高度。②波浪高的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③正常运用的水位指正常高水位或设计洪水位,非常运用的水位指校核洪水位。④如堤坝顶设有稳定、坚固和不透水且与堤坝防渗体紧密结合的防浪墙时,则表中安全超高可改为对防浪墙顶的要求,但堤坝顶不得低于非常运用时静水位。第4.0.2条土堤坝的防渗体顶在静水位以上的超高,正常运用情况下,应在表4.0.2规定的幅度内选定,非常运用情况下防渗体的顶应不低于静水位。表4.0.2土堤坝防渗体顶在正常运用情况下静水位以上的超高防渗体结构型式超高(m)斜墙0.8~0.6心墙0.6~0.3注:严寒地区防渗体顶的保护层厚度,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第4.0.3条土堤坝顶的宽度,应根据工程的安全和经济要求及防汛抢险需要分析确定,一般不小于表4.0.3规定的数值。表4.0.3土堤坝顶设计宽度土堤坝顶设计宽度12345土堤坝顶宽度(m)86435 第五章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及其他第5.0.1条土基上的混凝土水工建筑物的抗滑稳定性,除沿建筑物底面进行抗滑核算外,还应核算沿地基中最危险滑动面滑动的可能性。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5.0.1中规定的数值。表5.0.1土基上混凝土水工建筑物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荷载组合建筑物级别1234、5基本组合(设计)1.351.301.251.20特殊组合(校核)Ⅰ1.201.151.101.05Ⅱ1.101.051.051.00注:①荷载组合、稳定计算及抗滑或抗剪指标的采用,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②特殊组合Ⅰ适用于施工、检修及校核洪水位等情况。③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情况。第5.0.2条土堤坝的边坡及地基最危险滑动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5.0.2中规定的数值。表5.0.2土堤坝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荷载组合土堤坝级别1234、5基本组合(设计)1.301.251.201.15特殊组合(校核)Ⅰ1.201.151.101.05Ⅱ1.101.051.051.00注:①荷载组合及稳定计算,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②特殊组合Ⅱ适用于地震情况,特殊组合Ⅰ适用于其他情况。第5.0.3条地基容许最大沉降量和沉降差,应以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使用为原则,其容许值应根据工程等级、结构特点和设备运行要求研究确定。第5.0.4条水工建筑物地基应根据工程等级和地基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减少渗漏量和降低建筑物的渗透压力,保证地基的抗渗稳定。对无粘性土、少粘性土地基必要时应分析研究液化的可能性。第5.0.5条泄水和引水建筑物的消能防冲工程的正常运用洪水标准与枢纽工程标准相同,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经论证后可适当降低。第5.0.6条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在静荷载和动荷载的作用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其安全系数按有关专业规范确定。第5.0.7条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在运行可靠性、建筑材料、试验研究深度等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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