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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本公司行为,使本公司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由****、***二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本公司最高行为准则。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洗手液、液体洗涤剂的生产及销售
公司将根据市场及经营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断扩大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出资期限: 所认缴的出资额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内缴足;
***,认缴出资**万元,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出资期限: 所认缴的出资额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0年内缴足。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
(三)、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
(五)、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财产。
第十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
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股东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主持。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选举监事一人,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