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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2009-02-16 2页 doc 24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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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程序变更税务登记管理程序     1、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名称改变;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址和经营地点改变(不涉及管理分局的变动); (5)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帐号增减或改变; (10)生产经营权属改变; (11)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  2、申请  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件、资料县(区)局一式三...
变更税务登记程序
变更税务登记管理程序     1、范围  纳税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名称改变;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 (4)住址和经营地点改变(不涉及管理分局的变动); (5)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改变; (6)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7)隶属关系改变; (8)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9)银行帐号增减或改变; (10)生产经营权属改变; (11)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  2、申请  纳税人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件、资料县(区)局一式三份,市区一式二份,向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向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防伪税控金税卡等);    ③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④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资料;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的,须填报《(注册)税务登记表附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⑥其他需报证件、资料与办理开业登记一致(内容未变化的可不报送)。  (2)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书面向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②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③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变更的填报《(注册)税务登记表附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须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原件;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纳税人税种认定登记表;  ④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4)改制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虽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①改变企业名称;  ②改变法定代表人;  ③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管理分局变动);  ④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⑤改变隶属关系;  ⑥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⑦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改制审批文件、协议(复印件)、改制企业税收情况、欠税过户认定协议以及原企业缴销票证的证明。  3、受理  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接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及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及资料证件齐全的,发给《税务登记变更表》市区一式二份,县(区)局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征收分局归档,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县(区)局留存。  4、审核  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须在《税务登记变更表》上注明纳税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名称、受理日期、经办人等有关事项,同时将核对后的有关证件(除国税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所列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报征收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审批。填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时间。  审核要求:   (1)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变更登记表及附列资料认真核对,检查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有无缺漏项目;   (2)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对其居民身份证真伪进行鉴别;   (3)对需要实地调查的,将有关信息在受理之日起24小时内,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征收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征收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在收到信息后的24小时内传送相关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相关管理分局应在收到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实地调查信息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征收分局综合业务股;   (4)对涉及纳税人名称的,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告知其到管理分局重新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领购簿》等;        (5)对变更内容涉及到行业、经济类型等影响到税目、税率的,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发放《纳税人税种认定登记表》,督促其重新办理税种认定;     (6)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外资企业变更税务登记项目的,比照外资企业开业税务登记办理。   5、审批   征收分局综合业务股(综合股)对税务登记窗口报送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附报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24小时内将审批信息传送税务登记窗口,并将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告之有关管理分局 。   县(区)征收分局综合股对税务登记窗口报送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附报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局征管法规股审批,征管法规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并交县(区)征收分局综合股,县(区)征收分局综合股在收到审批信息后24小时内将信息传送税务登记窗口,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在收到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准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6、发放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到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征收分局税务登记窗口将另一份《税务登记变更表》在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后,连同留存的变更税务登记附报资料及时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   对不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不收取工本费;对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税务登记窗口人员收缴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制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按照规定收取变更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完税凭证。   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应按月将《税务登记变更表》连同留存的变更税务登记附报资料及时归入纳税人户管档案,按年从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归档《税务登记变更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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