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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讲义

2009-03-07 50页 doc 458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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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经济法讲义北大英华教育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精讲阶段商法经济法讲义 商法经济法讲义 汪华亮主讲 第一部分 经 济 法 第一章 竞争法 一、垄断行为(新) (一)主要内容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前者存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后者存在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
商法经济法讲义
北大英华教育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精讲阶段商法经济法讲义 商法经济法讲义 汪华亮主讲 第一部分 经 济 法 第一章 竞争法 一、垄断行为(新) (一)主要内容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以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前者存在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后者存在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横向垄断协议包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包括:(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和审查制度 经营者集中达到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理由。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公布。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违法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法条:3;13-16、46;17-19、47;20、22、25、26、28、29、30、48 (三)例题分析 在相关市场上,经营者甲、乙、丙分别占有42%、25%和8%的市场份额,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都不足1%。关于经营者甲、乙、丙,以下说法错误的有哪些?AD A.应当认定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B.可以推定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C.可以推定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D.可以推定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新) (一)主要内容: 1.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行为: (1)限定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包括:(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二)相关法条:32、33、34、35、36、37、51 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新) (一)主要内容 1.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2.反垄断和解 (1)中止调查: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2)终止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3)恢复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二)相关法条:39、45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与构成要件 (一)主要内容: 1.欺骗性交易行为(混淆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3)经营者的欺骗行为已经或足以引起用户或者消费者误认。 2.商业贿赂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交易机会;(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4)行为具有社会违法性,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不是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2)主体实施了虚假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活动;(3)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4)主观上,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广告主不论主观状态如何都要对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责任。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2)存在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十条所列举的行为;(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者必然给权利人带来损失。 5.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7.诋毁商誉行为 构成要件:(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注意必须是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如果是真实信息不构成;(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者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4)故意。过失可能构成民法上的侵权,但是不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8.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吸收) 9.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法中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吸收) 10.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被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吸收)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招标投标法有相应规定) (二)相关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5、8、9、10、11、13 (三)例题分析: (2003年试卷一第13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B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主体要件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的----可以不止一个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第二章 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主要内容: 1.安全保障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5.获得赔偿权;6.结社权。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无权代表消费者起诉,但是可以支持消费者起诉。7.获得相关知识权;8.人格受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下列有关消费者组织的提问,哪些应该给予肯定的回答? A.除了消费者协会以外,是否可以经过合法程序成立其他的消费者组织? B.有人说,消费者组织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政府机构,这种说法正确吗? C.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代表消费者打官司吗? D.消费者协会能够以自己名义在立法过程中提出建议吗? 二、经营者的义务 (一)主要内容: 1.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保证质量的义务 5.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6.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7.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8.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00年试卷三第32题)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D B.店堂告示“未成年人须由成人陪伴方可入内”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索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三、经营者的责任 (一)主要内容: 1.侵权民事责任 (1)人身伤害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 (3)财产损失 (4)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特殊的责任规则 (1)“三包”的民事责任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邮购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预付款消费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退货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2003年试卷一第88题)消费者李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音响设备,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李某找到购物中心要求退货。下列何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该购物中心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李某得到合格产品,因而拒绝退货 B.该购物中心认为该产品经过修理能达到合格,因而拒绝退货 C.该购物中心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无条件负责退货 D.该购物中心可以依法选择修理、更换、退货中的任一方式 四、争议解决中的特定规则 (一)主要内容: 1.销售者与生产者的责任关系 商品本身的损失,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其他销售者追偿。人身损害和商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责任可以相互追偿。 2.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连带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3.展销会举办者与柜台出租者的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4.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某家具大卖场进行全场特价销售,甲以特价买回一组衣柜。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仔细询问该品牌家具的销售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家具属于质量合格产品,只是为了迎合大卖场促销的活动才降价,但是出现问题只能修理不能退货或者换货。后衣柜运回后甲发现衣柜具有表面粘合不紧等较多问题,但销售厂家已经撤出该家具大卖场。于是甲找到该家具大卖场要求退货,卖场以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以及家具生产厂家和该大卖场的租赁柜台合同到期为由拒绝。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个? A.甲只能要求直接销售商承担责任,无权找家具大卖场承担责任 B.甲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可调解 C.当地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甲提起诉讼 D.如果经检验家具属于合格产品,甲无权要求退换 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主要内容: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要求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包装及产品标识符合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2002年试卷一第50题)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六、产品责任 (一)主要内容: 1.归责原则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要有因果关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2.求偿对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3.赔偿范围 4.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2003年试卷一第91题)张某从甲商场购买一电热毯,电热毯为乙厂所产。使用中电热毯发生漏电,致使房间着火,烧毁价值5000 元的财产,张某本人也被烧伤致残。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商场和乙厂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B.张某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张某可以向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张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产品责任,而属于违约责任(从理论上来说是竞合) 第三章 银行业法 一、商业银行组织机构 (一)主要内容: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均为实缴资本。 2.审批: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银监会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3.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4.变更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接管 (1)条件和目的: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的决定和实施:银监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3)接管的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4)接管的期限与终止:接管期最长不超过2年。 7.破产:不以接管为条件,银监会同意。法院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2002年试卷一第89题)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主要内容: 1.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业务范围 (1)可以经营的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禁止和限制从事的业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3.吸收存款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4.发放贷款 (1)贷款审查和审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2)贷款种类: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是原则,信用贷款是例外。 (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4)关系人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5.同业拆借业务 同业拆借,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06年试卷一第27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下列哪一类人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关系人? 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B.与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C.商业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D.商业银行的客户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对象 (一)主要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07卷一67)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下列哪些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主要内容: 1.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检查 (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2.审慎经营规则 (1)制定权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2)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3)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法律后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查询、冻结帐户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4.其他强制性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04年试卷一第64题)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且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限制资产转让 B.限制分配红利 C.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D.促成机构重组 第四章 证券法 一、证券发行 (一)主要内容: 1.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指发行主体为筹集资本或资金,向投资者签发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将投资者手中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建设资金或者经营资本的行为。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公开发行证券的核准制 公开发行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债券,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非公开发行证券,一般无需核准,但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如果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需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股票发行价格,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不需要批准,可以平价或者溢价发行,但不能折价发行。溢价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资本公积金。 3.发行证券的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4.发行证券的承销制度 (1)股份公司募集设立,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或者发行新股时,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规则 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关于证券的承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有哪些? A.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由发行人与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B.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C.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D.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二、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规则与限制性规则 (一)主要内容: 1.禁止性规则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限制性规则 (1)发起人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中介机构和人员的限制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短线交易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上市公司收购人的转让限制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6)大额交易的限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甲咨询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9%的股份。2006年8月,甲公司又买入乙公司2%的股份,同年12月以高价卖出乙公司2%的股份,获利390万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该390万元收益应当归乙公司所有 B.乙公司董事会应收回该390万元收益,否则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C.在特定条件下,股东有权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甲公司 D.如果甲公司在2007年3月份才卖出乙公司2%的股票,则所得收益归甲公司所有 三、证券发行、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条件 (一)主要内容: 股票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六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上市条件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上市暂停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上市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相关法条:略 (三)例题分析: 某公司拟发行新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可能因为下列哪些原因而作出不核准的决定? A.该公司两名董事因病辞职,尚未补选,现剩下4名董事 B.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急需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C.该公司4年前曾因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被税务机关处罚 D.该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不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业 四、信息披露 (一)主要内容: 1.年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中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相关法条:65-69、173 (三)例题分析: (06年试卷一第70题)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应在当年8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公司应在4月底以前向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D.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都必须记载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内幕交易 (一)主要内容: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内幕信息的范围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相关法条:74、75、 (三)例题分析: 1.关于证券内幕交易,以下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监事也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B.公司股利分配计划也属于内幕信息 C.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D.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财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减免 (一)主要内容 1.征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免征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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