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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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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资料 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一 ——分项政策规定 (2007年3月6日) 系统内网http://155.20.16.209/claw/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基本规定: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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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内部培训资料一 ——分项政策规定 (2007年3月6日) 系统内网http://155.20.16.209/claw/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基本规定: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适用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本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按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具体包括: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特殊行业和岗位雇员费用扣除)-扣除标准1600元 注:特殊行业和岗位雇员费用扣除指,一是推销员、采购员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业务费的30%;二是保险营销员展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40%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2)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以及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免税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的合理补贴)-扣除标准4800元 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的合理补贴是指,一是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二是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三是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四是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五是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以上补贴均须纳税人提供相关支出凭证和证明材料。  (3)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⑤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心:任职、受雇 2、具体征税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工改补发工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5号)执行。 (2)年终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只能采用一次。 无论预发或延后发放的奖金,在年所得12万元申报时计入实际发放时的年所得。 (3)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以外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有关规定,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年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HYPERLINK "http://155.20.16.209/claw/" \l "m_font_3" 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不按月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6)差旅费补助: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根据《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交通费省外3元、省内2元包干使用;或是补助费省外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20元、省内10元) (7)住房补贴:纳税 (8)生育津贴:纳税 (9)延长退休人员免税范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三费一金免税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7.5%、个人2%)、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住房公积金(2005年成都市工资总额17279元)。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7年2月8日财税 [2007] l3号):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12、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5]482号、国税函[2006]902号,原文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 HYPERLINK "http://155.20.16.209/claw/" \l "m_font_0" 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 HYPERLINK "http://155.20.16.209/claw/" \l "m_font_5" 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八、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的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换算公式如下: 年所得12万元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公式 税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税额+速算扣除数)/税率 0-250 5% 0 250-750 10% 250 750-4750 20% 1250 4750-10750 30% 4250 10750以上 35% 6750 2、税前工资扣除标准调整:川地税发〔2006〕135号,原文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 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扣除限额为1600元。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基本规定: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一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此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扣除税费(特殊行业和岗位非雇员费用扣除)-扣除标准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扣除税费(特殊行业和岗位非雇员费用扣除)-扣除标准[(每次收入-扣除税费)×20%]。 注:特殊行业和岗位非雇员费用扣除指,一是推销员、采购员和新闻出版行业广告人员业务费的30%;二是保险营销员展业佣金中展业成本的40%和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二 级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换算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2 超过3360元-21000元的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元-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此表适用于由他人(单位)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2、具体征税问题: (1)大学生打工收入征税 (2)非本单位员工征税 (3)个人取得的三代手续费收入:免税 五、稿酬所得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800元;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每次收入×20%。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为14%。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800元;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每次收入×20%。适用20%比例税率。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每次收入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 2、具体征税规定: (1)企业税后利润不分配用于消费的征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 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8〕5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中方个人共同投资与日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协议规定,投资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根据有关规定,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进行分配,而该公司自1994年开业以来一直未在帐面进行利润分配,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以上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认定该公司的税后利润已在中方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廊坊市香河东华纸制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缴。请你局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2)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本企业借款未归还得征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向个人股东分配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缴个税,其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国税函[1998]289、333,国税发[1999]125、[2000]60,国税函[2002]146,财税[2005]102、107、1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1998年5月15日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基本规定: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小于4000元)-扣除税费-扣除标准800元;每次收入(每次收入大于4000元)-扣除税费-扣除标准(每次收入×20%)。适用20%比例税率。其中扣除税费,指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和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下一次继续扣除),纳税人须提供合法凭证。 2、具体征税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成地税发[2006]250号)成都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宅实行综合征收率,1500元以下4%,1500(含1500)-5000元8%,5000元(含5000元)以上12%。 九、财产转让所得 1、基本规定: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2、具体征税问题: (1)股权转让违约金:川地税函〔2006〕431号,原文如下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雅安市地税局《关于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雅地税发[2006]84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2)二手房转让中个人所得税问题:住房、营业房 成都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有关业务问题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100号),结合实际,现对成都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一)征收政策 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能否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否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分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实行据实征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二、(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1、据实征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及合理费用 其中: (1)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等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2)房屋原值、转让税金及合理费用,须凭纳税人提供的房产证、完税凭证、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其中 ①房屋原值是指: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及相关税费。其中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一般以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登记价为准;房屋原值中的相关税费指房屋购置过程中,由购置方按有关规定实际交纳的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具体为   A.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B.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C.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D.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E.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金。 ③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A.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注: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B.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C.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2、核定征收。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核定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收入额×核定征收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都市按1%执行)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征缴程序 1、纳税人申报。住房所在地在六城区的,统一在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办理;住房所在地在区(市)县的,在各区(市)县地税局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办税窗口办理。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须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涉税资料: 纳税人(含配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房屋、售房发票、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产权登记为共有人的,须出具法定产权分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否则视同平均分割。 2、税务机关审核 (1)转让住房的收入额: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价格确定收入额。 (2)对实行据实征收的,审核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凭证原件后,在合法有效凭证原件的背面加盖“已抵扣个人房产转让所得”章,留存复印件。对未出具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审核后填制《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纳税申请表》,申请人和税务机关双方签章确认,并附涉税资料复印件。 3、税务机关开票、入库、建档和会计核算 (1)开票。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并向纳税人正式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以转账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 收据》。 (2)入库。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后汇总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经领导批准,限期限额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期限和额度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10天;9月4日省局计便函[2006]16号确定,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务代保管资金的,税务机关按照“双限”即时间按旬或金额满1000元汇总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办理缴库时,由税务机关填制《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经会计人员审核、计会部门和局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凭批准后的《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及相关支出凭证,在当日或次日开具《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 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的利息,年终由税务机关填制《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利息余额以“其他利息收入”科目(科目编码710109)一次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存入专户或缴入国库时,必须注明资金用途。 (3)建档。税务机关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计算机信息档案。 (4)会计核算。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及其运动,均应纳入税收会计核算范围。各核算单位应当设置税收会计、出纳人员,按照税收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 ①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税收会计人员篡改会计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对不具备缴库或者支付条件的,会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告之理由。 ②会计人员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手续是否齐备,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支付金额、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资金收入原始凭证主要有《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等。资金支付原始凭证主要有:《税务代保管账户资金申请支付审批单》,支票存根联,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等。 ③各单位应当按照税收会计核算制度设置总账、明细账、辅助账。在“暂收款”、“保管款”两类总账科目下分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税务代保管资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收入、支出。 “暂收款”科目按照纳税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本科目“贷方”记实际收到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借方”记税务代保管资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缴库或退还金额。即实际收到税务代保管资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时,借记“保管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库、退还纳税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管款”科目。余额在“贷方”,表示暂收款未处理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保管款”科目分别设置银行存款和现金二个明细科目。  本科目“借方”记存放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增加数,“贷方”记减少数。年终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 ④各单位应当加强现金的监督管理,设置现金登记簿对现金进行登记。 ⑤各单位应当按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编报《税务代保管资金明细月报表》,以月度为报表期,以年度为决算期,详细反映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支变动情况。 二、个人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减免政策(仅适用住房,营业用房不适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唯一住房是指纳税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确定依据是纳税人本人提供的相应证明和免税申请。 (2)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住房的起止时间,按以下方法确认: ①关于个人购房时间 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确定购买时间的有效凭证包括: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按其记载时间孰先原则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定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合同,以房管部门档案中记载的房委办核准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合同为准;契税完税凭证,以其填发日期作为购买时间。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2005年6月1日后购买的住房,以购房人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以孰先原则确定购房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个人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②关于住房自用终止时间,以房管部门受理其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又在成都市区或市区以外按市场价重新购买住房的,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其中: ①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收据注明的填发时间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填发时间为 准。 ②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③纳税保证金缴纳人应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否则所缴保证金将作为个人所得税税额缴入国库,不再退还。 (二)减免程序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申请。房屋产权转让人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向住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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