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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03 11页 doc 114KB 9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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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名词解释法医学名词解释 SOOCHOW 荣誉奉献 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一般由侦查员、...
法医学名词解释
法医学名词解释 SOOCHOW 荣誉奉献 1.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问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 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一般由侦查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 3. 法医学物证(material evidence)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实犯罪的物品和痕迹称为物证。包括与人体有关的生物学材料,一类是人体的构成成分,例如血液、毛发、指甲、骨骼、牙齿、组织脏器等;另一类是人体的分泌物、排泄物、例如唾液、精斑、鼻涕、呕吐物、粪便、尿液等。是重要的客观证据。 4. 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5. 书证检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为书证检验。 6. 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资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鉴定。 7. 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称为法医鉴定人。在有些情况下,专业性比较强的鉴定问题,或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检验鉴定,乘坐医师鉴定人。 8. 宋慈:南宋人,著有《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作,出版于1247年;该书是一部广泛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中毒、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早于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在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位置。 9. 法医学鉴定: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10. 死亡(death):指个体生命现象永远停止,人体代谢的终止。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可分为心脏死亡、肺脏死亡及脑死亡。 11. 死亡学:研究从生到死演变规律的科学。 12. 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全脑(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的永久性停止,因此也称为全脑死亡。常见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脑水肿、脑压迫、脑疝;也可继发于心脏与肺脏功能的障碍与停止。(主要诊断: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意识,对外界刺激无反应,肌张力消失,深浅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消失;呼吸机关闭后PaCO2>6.6kPa;脑电图和脑干诱发电位为等电位直线;脑血管造影无法进入脑。/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发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消失(平坦)) 13. 心脏死(cardiac death):食指心跳限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主要见于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或心脏损伤。多为渐进行的,也可心跳骤停。 14. 肺脏死亡(lung death)/呼吸死(respiratory death):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功能的完全停止。常见于肺或呼吸系统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又称呼吸死亡。 15.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 16.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是指机体死亡后组织器官细胞仍保持生命机能,对刺激仍有一定反应,如死后数小时内仍有骨骼肌在机械性刺激下收缩、扩瞳或缩瞳反应、肠蠕动及精子活动能力。其在法医学上可用来推断死亡时间。 17. 濒死期(agonal stage):又称临终状态。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呼吸周期。此其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取决于健康情况和死亡原因。 18. 躯体死亡(somatic death)/临床死亡期(clinical death):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已经死亡。此期全脑和循环、呼吸功能已不可逆的停止,标志着死亡的开始。但有些器官、组织和细胞还有功能活动,在人工呼吸机等支持生命的器械和药物的支持下,心脏和(或)肺仍具有功能活动。是器官移植的理想时间。 19. 细胞死亡(cellular death)/分子死亡(molecular death)/生物学死亡(biological death):指从分子和细胞水平上说,机体已经或正经历着死亡,新陈代谢完全停止,身体逐渐分解,开始表现为死后的一系列变化。又称分子死亡。但各器官组织的分子死亡是不同步的。 20. 假死(apparent death):又称微弱死亡。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机能极度微弱,用一般临床检查方法已经检查不出生命指征,外表看来好像人已死亡,而实际上还活着的一种状态,经过积极救治,能暂时地或长期的复苏。 人体生命功能处于积极微弱的状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可见于电击、机械性窒息、中毒、颅脑损伤、热射病、寒冷昏睡及新生儿。 21. 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原发性疾病、损伤、中毒、窒息等事件,是直接死因的原因。 22. 直接死因(direct/immediate cause of death)主要死因的致命并发症。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常为栓塞、感染、出血、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 23. 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死亡以外的疾病,在死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也叫促进死亡的因素,指虽然其本身单独不能引起死亡,但确实加快或促进了死亡发生的因素。,可以是某种早先就有的或者并发、继发的疾病,或者合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外伤,或者某种外界的因素等。 24. 死亡诱因(inductive cause of death):身体原有潜在性疾病,在某种因素诱发下导致疾病发作引起死亡。指本身显著轻微、完全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因素,由于它的作用使原本潜在的致死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引起了死亡,这种因素就叫作死亡的诱因。如情绪激动、劳累、烟酒、过度运动。 25. 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非暴力死亡(nonviolent death):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分为衰老死和疾病死。 衰老死(senility)是指人到老年期由于全部生命过程逐渐衰退、消失所引起的死亡。 26. 安乐死(euthanasia):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是医生为了减轻濒死病人的痛苦对死亡过程进行的控制和调节。主动安乐死是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是在任何医疗措施对某些晚期疾病无能为力的时候,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治疗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 27. 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暴力死亡(violent death):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性因素导致死亡。是指由于生命或疾病发展规律以外的因素作用而提前发生的死亡。包括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安乐死等。 28. 自杀死(suicidal death):指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引起的死亡,而不论这种行为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还是假手于他人对自己施行的。 29. 他杀死(homicidal death):指违背他人意愿故意伤害他人,引起的他人死亡。两个基本点:一是违背他人意愿,区别于自杀;二是伤害行为的故意,区别于意外死。 30. 意外死(accidental death):指出乎意料之外、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其核心是意料之外,即没有预见所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指其行为不是以伤害或致死为目的。 31. 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尸体在内外各种物理、化学及生物学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在自然环境下,以24小时为界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 尸体现象的发生发展是多个系列持续的过程。 32. 早期尸体现象(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指在死后24小时内,由于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的影响,出现几种相关的死后改变。主要包括肌肉松弛、尸僵、尸体痉挛、皮革氧化、角膜混浊、尸斑、尸冷、自溶和自家消化。 33. 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躯体死亡后,肌张力消失,肢体变软,呈迟缓状态(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各肢体关节易屈曲、括约肌松弛可导致大小便失禁、精液外溢)。 34. 尸僵(rigor mortis/cadaveric rigidity):指死后肌群经短时间的松弛后变僵硬,使关节固定、尸体呈强硬状态的现象,表现为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曲。可分为上行型、下行型。一般于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24小时达到高峰。36-48小时后开始缓解,冬季可持续72小时或更久,完全缓解多发生在死后3-7天。可用于推测死后时间。 残存的ATP决定形成尸僵早晚而肌动蛋白、肌球蛋白的量决定尸僵现象。 35. 再僵直(restiffeness):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不久可重新形成尸僵,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 36. 尸体痉挛(cadaveric spasm/instantaneous rigor):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死亡瞬间,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称尸体痉挛。与在高度神经兴奋状态下死亡有关,可以固定死者临死时的动作、体位和姿势,有助分析案情。 37. 尸体角膜混浊(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变混浊呈灰白色,最后完全不能透视瞳孔,称为角膜混浊。影响因素:眼睑是否闭合、温度、湿度。 38. 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 transformation/local desiccation):指尸体局部表面,尤其在皮肤较薄的部位及湿润的创面和黏膜面,水分迅速蒸发,以致局部干燥变硬,呈羊皮纸样或皮革样外观,同时局部颜色加深呈黄褐色或深褐色的现象,又称尸体局部干燥。与湿度、温度、通风有关。 39. 尸斑(livor mortis/hypostasis):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的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下沉到尸体低下部位,坠积于尸体未受压处的血管内,这种现象称为血液坠积,因死后血液坠积使坠积处皮肤呈现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即为尸斑。可分为坠积期、浸润期、固定期。用于确证死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判断有无移尸及推断死因。 40. 尸斑转移:在死后6小时左右,如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已形成的尸斑可以逐渐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重新出现。 41. 两侧性尸斑:在死后6小时到12小时,改变尸体的体位时,原有的尸斑不再完全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又可出现尸斑,称为两侧性尸斑。切开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 42. 尸冷(algor mortis):指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热量不再产生而从体表不断向外发散,体内的热能先传导到体表,继而经各种传导方式向外界传导能量,使尸体温度降到环境温度,甚至低于环境温度的现象。(一般成人尸体,16-18度环境中,死后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下降1度左右;10小时以后每小时下降0.5度左右;一般死后24小时降至与周围环境温度相等。) 43. 自溶(autolysis):人死亡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内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的细胞结构的破坏,因而组织软化甚至液化,称为自溶。 44. 腐败(decomposition/putrefaction):指人死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脂肪和糖类因腐败细菌在体内大量生长繁殖而被细菌分解为简单的有机物、无机物和腐败气体,使软组织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可在腐败发展中表现为尸臭、尸绿、死后循环、腐败静脉网、巨人观等形态变化,多以生前就有细菌的器官速度快、开始早。用以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45. 尸臭(odor of putrefaction):腐败细菌分解肠道内的蛋白质,产生以硫化氢和氨为主的腐败气体,从口、鼻、肛门排出,具有尸体特有的腐败气味,称尸臭。约在死后3-6小时发生。 46. 尸绿(greenish discoloration/cadaver):死后24-48小时,腐败气体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结合成硫化血红蛋白或硫化变性血红蛋白,或与血液中的游离铁结合成为硫化铁,透过皮肤呈绿色,称为尸绿,一般最早出现于尸体右下腹部,死后24小时即可出现,经3-5日后逐渐扩展到全腹、胸部和全身。与外伤性皮下出血鉴别。 47. 腐败气泡和水泡:腐败气体钻入表皮与真皮之间,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有的在气泡内充满腐败气体。血管内产生的腐败气体推动血液使之流动成为死后循环。 48. 腐败静脉网:死后体腔内脏血管中血液受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血液,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死后2-4日出现。 49. 死后呕吐(postmortem vomiting):死后胃内容物因受腐败气体的压迫,从食管经口鼻腔排出,称死后呕吐。同样,也可压迫积聚在气管和支气管中的腐败血性液体自口鼻腔排出。 50. 死后分娩(postmortem delivery):高度腐败的尸体,腐败气体可以将子宫内的胎儿挤出子宫,称为死后分娩,或棺内分娩。 51. 巨人观(bloated cadaver/giant cadaver):死后5-7天,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使整个尸体膨胀成一个庞然大物,称巨人观,表现为颜面肿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胸腹隆起、四肢增粗、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难以辨认。 52. 霉尸(molded cadaver):尸体被置于潮湿的环境中,在适宜真菌生长的条件下,在尸体裸露部位或裸体的全身表面滋生一层白色霉斑和霉丝称霉尸。 53. 白骨化(skeletonized remains):指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而逐渐软化、液化直至完全溶解消失,毛发和指(趾)甲脱落,最后仅剩下骨骼的现象。 54. 保存型尸体(preserved corpse)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液化,并将尸体全部或部分保存下来,称为保存型尸体。种类: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 55. 木乃伊(mummy):尸体处于干热或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体内水分易于蒸发而迅速减少,不适于腐败细菌的生长繁殖,以致机体不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为木乃伊或称为干尸。能长久保存个人特征及损伤,甚至某些器官的病变,具有一定法医学意义。 56. 尸蜡(adipocere):尸体长期浸泡在水中或埋在空气不足的湿土里,腐败进展缓慢而 ,尸体的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作用,形成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存,称为尸蜡。可大体保存尸体的原形,并能保存某些暴力作用的痕迹,但较难推断死亡时间,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57. 泥炭鞣尸(tanned cadaver in peat bog):尸体埋于富含多种腐植酸和单宁物质的酸性土壤或泥炭沼泽中,由于鞣酸与腐植酸的脱钙与防腐作用,腐败停止发展,皮肤鞣化,肌肉和其他组织蛋白逐渐溶解,尸体体积高度缩小,骨骼和牙齿脱钙而变软,重量减轻、变软易曲,这种保存型尸体称泥炭鞣尸。可以保留当时的暴力痕迹。 58. 浸软(maceration):指8周以上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后不能被完全溶解吸收,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发生自溶改变。 59. 死亡时间(time of death):在法医学上实际是指死后经历时间(the time since death, TSD), 或称死后间隔时间(postmortem interval,PMI),即从发现、检查尸体时到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标志着案件发生的时间,并与有关的人和事密切相关,推断死亡时间对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 60. 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个体死亡后,其器官、组织和细胞在短时间内仍保持某些活动功能,对刺激发生一定反应的能力称为超生反应。 61. 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即由于致伤物机械力的作用而使人体产生的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它不包括高温、低温、电流、雷击、放射线和中毒所导致的损伤。 62. 擦伤(abrasion):由于钝器(略有粗糙)机械力摩擦的作用,造成表皮剥脱、翻卷、缺损为主要表现的损伤。可表现为抓痕、擦痕、撞痕、压痕、压擦痕等,损伤轻微,但可反映暴力作用点、暴力作用方向、施暴意图及致伤物特征等,有炎症反应表明为生前伤。 63. 抓痕 scratch or finger nail abrasion/擦痕 grazes or brush abrasion/撞痕 impact or crushing abrasion/压擦痕 friction or pressure abrasion 64. 挫伤(contusion/bruise):钝器直接打击造成以皮内/皮下出血为主要表现的损伤。其形态特点为:皮内、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局部肿胀;炎症反应(生前伤)。法医学意义为:暴力作用点;系生前伤;颜色改变可推断损伤时间;分布情况可推断施暴意图;形态可反映致伤物打击面。 65. 创(wound):是由强大的暴力致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森之肌肉直至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由创口、创缘、创角、创腔、创壁、创底等组成,钝器创可有组织间桥。根据形成原因不同,可分为钝器创(撕裂创、挫裂创)、锐器创(切创、砍创、刺创、剪创)、火器创(枪弹创、爆炸伤)。其法医学意义为:推断致伤物类型;创内异物可确定致伤物;特定部位的创可反映事件性质;常是致命伤。 66. 挫裂创:(contusion-laceration)具有钝器创的典型特征,以头部最常见。头皮挫裂创的形状能较好地反映致伤物作用面地形状和大小。 67. 撕裂创:(laceration)少见的钝器创。只有皮肤裂开,两侧创缘和创壁并不伴有明显的擦伤和挫伤。一般较表浅,有时在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皮肤的裂开有时与皮肤的纹理一致。 68. 神经源性休克(neurogenic shock):是指机体某些部位的神经牟绍对机械性暴力的作用非常敏感,受到打击时,可引起严重的反射性神经功能紊乱,出现休克并可迅速死亡。触发区(trigger regions):太阳神经丛,喉返神经分布区,颈动脉窦区,外阴部,肛门直肠部。 69. 钝器伤(blunt instrument injury):指由无刃无尖的钝性物体作用于人体形成的创。其特点是创角钝圆,创缘和创壁不整齐,创底不平,创缘两侧常伴有程度不等的擦伤和挫伤,两侧创缘或创壁间常可见到未断的血管、神经、纤维组织等像桥样将两边相连,法医学称其为组织间桥(tissue bridge)钝器创可分为裂创、挫裂创。 70. 棍棒创:(stick injury)是以棍棒或条形硬物等致伤物造成的损伤。 棍棒伤的形态多种多样,既可表现为长条挫伤,周围伴有擦伤,也可为多种形态的挫裂伤。力量较大时,尚可造成骨折或内脏破裂。 71. 竹打中空:(tramline or railway line bruise):又叫铁轨样挫伤或中空性挫伤,用棍棒状致伤物垂直打击在软组织丰富部位形成的一种特征性挫伤。表现为两条平行的带状出血,中间夹一条苍白出血区。能清楚地反映致伤棍棒的宽窄、直径或形态特征。在人体平坦的部位,如面颊、胸部、肩背部、臀部及四肢等处形成的平行条状挫伤,又称中空性皮下出血,中国古代法医学称为“竹打中空”。无论伴有擦伤或不伴有擦伤,都可推断为圆柱形棍棒打击所致,但较难推断出此致伤物的材料性质。 72. 挤压伤:(crush injury)多见于建筑物倒塌、人群挤压、交通事故车辆碾压等意外。其特点为分布广泛、类型复杂多样、严重程度不等。造成深部组织和皮肤的广泛损伤 73. 挤压综合征:(Crush syndrome):外伤后大面积肌肉等软组织挫伤,血浆大量渗出,有效循环血量减少,损伤的肌肉细胞释放大量肌红蛋白入血,血液和组织蛋白破坏分解后在肾小管内形成管型造成急性肾小管坏死和由其引起的急性肾功能衰竭。此为广泛性软组织挫伤的伤者晚发性死亡的常见原因。 74. 锐器伤(sharp instrument injury)由有刃和(或)尖的物体作用于人体形成的创。其特点是创角尖锐,创缘和创壁整齐,创底平,两侧创缘和创壁不伴擦伤和挫伤,没有组织间桥,外出血常明显。依锐器底刃和尖端作用于人体的方式不同,又可将其再分为砍创、切创、刺创、剪创、及锯创,以及由复合作用方式形成的复合创,如砍切创、刺切创、刺剪创等。 75. 切创:(incised wound):指锐器的刃部或尖端压迫皮肤同时沿刃口的长轴移动,划切表面所形成的创。其特点为①创口长、创腔深,②创缘平、创角锐、③有拖刀、无间桥,④无擦伤,⑤多见于自杀,特别是女性。 76. 试切痕(hesitation marks/tentative cut):在致命伤创口旁有一条或多条与伤口平行的同类伤口,多见于腕部或颈部。是自杀的特征性损伤,反映死者在最终的致命性切割前的犹豫与试探的心理过程,开始比较浅,而后逐渐加重。 77. 抵抗伤(defense wound)是被害人为保护自己头面、躯干等较重要部位免遭攻击,或与凶手搏斗抢夺凶器时造成的损伤。为典型的他杀伤,常见于死者前臂外侧、手背、手掌与手指之间等部位。 78. 砍创:(chop wound):指锐器刃部以接近垂直于人体体表、且以上下挥动的形式致伤人体所形成的创。其特点为创口大、创腔深、无组织间桥、创下骨质和器官损伤较重、可伴擦伤。皮肤上的砍创创口形状能较好地反映砍器的大小和形状。多见于他杀。 79. 刺创:(stab wound):锐器的尖端沿纵轴以接近垂直的方向刺入人体所形成的创。是最多见的锐器创。特点为①创口小、创腔深,②无组织间桥,③常伤及内部器官或大血管而危及生命,④此入口的形状可提示刺器的类型。 80. 剪创:(scissoring wound,clip wound)指用剪刀的刃部夹绞或剪切人体所形成的创。较少见,其特点为创口小、创缘中段可见夹绞所形成的小皮瓣突起。包括剪刺创、剪切创、剪断创。 81. 射击伤(gun shot wound):由高速运行的弹头击中人体造成的损伤称射击伤。 82. 枪弹创:子弹射入机体所形成的损伤,由射入口、射创管和射出口三部分组成,可分为贯通创、盲管创、回旋创、擦过创(即沟装缺损)。 83. 擦伤轮(abrasion collar ):也叫挫伤圈(contusion collar),射入口边缘周围的圈擦伤带。旋转的弹头进入机体时,其顶端使皮肤挫碎成创口,而其周边部位因旋转、碾压作用则形成了创口周围的擦伤圈。擦伤圈开始为鲜红色不太明显,死后随着水分的蒸发,擦伤圈发生皮革样化,成为暗褐色,比较容易观察。 84. 烟晕:近距离射击时,射入口周围皮肤可见烟灰和火药颗粒沉积形成的黑色烟晕。 85. 枪口印痕:(muzzle imprint)接触射击或半接触射击时,创口周围皮肤或衣着上可以见到圆形或半月形的枪口印痕。其原因为,枪口喷出的气体在皮肤下膨胀,将皮肤向外冲起,其表面紧贴在枪口上而形成的。 86. 污垢环(grease ring或collar):围绕皮肤缺损边缘的一圈污秽黑褐色的轮状带,其宽度约为1mm。弹头射过皮肤时,附着在弹头上的油污、铁锈、金属碎屑或尘埃等擦拭在皮肤上而形成的。 87. 射出口:因弹头由内向外穿透皮肤形成,故创缘组织外翻,常呈撕裂状,似喇叭口。射出口创缘多无组织缺损,亦无擦伤圈、无垢环或烟晕等。 88. 爆炸损伤:(explosion injury) 是由易燃易爆品爆炸所致的人体多种复合性损伤。常见于火药、爆竹、化工厂、矿井、锅炉及液化气罐或煤气管道等爆炸时形成。爆炸伤多见于破坏、意外事故,也见于他杀或自杀。 89. 撞击伤(impact injury):指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辆与车内或车外人员碰撞,而在人体上形成的损伤。 90. 保险杠损伤(bumper injury):汽车保险杠造成的人体下肢的损伤。损伤形态有时可反应保险杠形状。典型胫骨骨折呈楔状,其尖端提示车行驶方向。 91. 摔跌伤:(tumbling injury,injuries sustained by falling):指人体被行驶的车辆碰撞后,摔跌时与地面撞擦所形成的损伤。表现为身体突出部为多发性的擦伤和(或)挫伤,损伤表面常有路面的泥沙附着。 92. 碾压伤:(run-over injury):指车辆全部或部分从人体碾过所形成的损伤。在被碾过部位的皮肤上有时可以留下反映车辆轮胎花纹形状的擦伤和挫伤,法医学上称之为轮胎印痕。碾压部位常见严重的闭合性多发骨折、多发性内脏破裂出血。 93. 伸展创:被碾压部位临近或对面的皮肤上有时可以见到因张力过大后形成的伸展伤。 94. 拖擦伤:(dragging injury):指人体被行驶的车辆挂住在地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损伤。多表现为躯体一侧大面积、有方向性的擦伤和(或)挫伤。损伤表面常见路面的泥沙附着。 95. 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多见于高速行驶车辆因突然刹车,或撞击到相对静止的车辆尾部使其突然减速,车上的乘客因惯性作用,头部在很短的时间内过屈和过伸,是颈椎和颈髓及脑组织遭受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发生的损伤,造成颈椎半脱位,颈髓受压或挫伤。常见第1~2、5~6颈椎骨折或脱位,以及其内的颈髓损伤和邻近软组织的挫伤出血。 96. 高坠创:(injury due to fall from height):因人体由高处坠落碰到地面造成的损伤。又叫坠落伤,外轻内重,广泛而严重,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除着力处,远离部位损伤可更严重,各种损伤并存,可发生多处骨折,其骨折线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97. 对冲性颅底骨折(contre coup fracture of base of skull):外力作用于颅骨时,力传导到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在颅底骨较薄弱处造成骨折,如打击头顶部造成颅底薄弱处骨折。 98. 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又称弥漫性白质损伤。指头部受到顿器暴力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其特点为①广泛性白质变性,小灶性出血,②神经轴索回缩球,小胶质细胞簇出现,③常与其他颅脑损伤合并,死亡率高。 99. 脑挫伤:(cerebral contusion):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脑损伤,只由于外力作用形成的软脑膜完整而脑皮质浅层的出血和(或)挫碎。主要因脑组织在外力作用后在颅内作直线加速或减速运动,或旋转运动,脑表面与颅骨内面或颅底碰撞、摩擦而形成。 100. 冲击伤:(coup injury):指紧靠头部受打击或碰撞部位以下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多见于头部加速运动时,或头部处于静止状态受钝物打击或碰撞时。脑对冲伤:头部受外力作用时,着力点的对侧部位的脑组织发生损伤,称为对冲性脑挫伤。对冲伤多见于跌倒时头颅撞击外界物体而形成,少见于致伤者在受打击时形成。 101. 对冲伤:(contre-coup injury):指沿头部被打击或碰撞作用力方向对侧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如枕部受打击或碰撞,额极和颞极脑皮质发生的挫伤。一般见于运动中的头部受到外力作用后突然做直线减速运动时。此类在现实中最多见。 102. 脑震荡(cerebral concussion):外力使头部受伤后,即刻引起脑功能障碍,而无明显的器质性改变。轻者表现为短暂的昏迷,重者伴有记忆力障碍,多可吱吱能够恢复,有些可发生后遗症。可伴发或不伴发颅骨骨折。神经系统检查无发现,有逆行性遗忘。 103. 绝对致命伤(absolutely fatal injury):根据当前的医学水平,在任何条件下,对任何人多足以直接致死的难以抢救复苏的的损伤称绝对致命伤。属根本死因,也是直接死因。如头颅粉碎性损伤,切断颈部大血管等。 104. 条件致命伤(conditional fatal injury):指在某种不利条件下,损伤或其合并症才能导致死亡的称条件致命伤。分为个体条件致命伤和偶然条件致命伤。 105. 阳性生活反应(positive vital reaction):活体对损伤的反应在机体全身和局部表现出的可观测的组织反应。 106. 死亡方式(manner or mode of death):是指暴力死如何实现,可由他人施加或由自己施加暴力,或因某种意外事故造成。分为自杀、他杀、意外。 107. 窒息(asphyxia):人体的呼吸过程由于某种原因受阻或异常,外呼吸、内呼吸、血液的运输这三个环节任何一个过程发生障碍,所产生的全身各器官组织缺氧,二氧化碳潴留而引起的组织细胞代谢障碍、功能紊乱和形态结构损伤的病理状态称为窒息。 108. 机械性窒息(mechanical asphyxia):由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如压迫颈部胸腹部,阻塞呼吸道等,妨碍了呼吸而发生的窒息其主要阻碍外呼吸。肋间肌及膈肌运动受阻等也可引起窒息。 109. Tardieu氏斑(Tardieu spots):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内脏和粘膜下可见淤点样出,称之Tardieu氏斑。机械性窒息死者除在眼球睑结膜及颈部受压部位以上的皮肤出现瘀点性出血外,在肺表面,包括肺叶间浆膜下、心膈面及主动脉起始部外膜下、甲状腺、颌下腺、睾丸和婴儿胸腺被膜下以及脑蛛网膜等处,口腔、咽喉、气管、胃肠、肾盂、膀胱、子宫外口等处的粘膜均可见出血点,此种现象称为Tardieu斑。为机械性窒息尸体的内部征象。 110. 缢死(hanging):俗称吊死。利用自身全部或部分的体重,使环绕颈项部的绳索或其他类似物压迫颈项部而引起的死亡称为缢死。三要素:条索状物件,套压在颈项部,自身体重下坠。 111. 缢沟(furrow or groove)是缢吊时绳索压迫颈部皮肤所形成的沟状痕迹。它反映了绳索的性质、绳套、绳结、着力点和缢型等问题。 112. 羊皮纸样变(parchment):粗燥质硬的缢绳,可摩擦颈部皮肤出现不同程度的表皮剥脱和出血,后逐渐干燥,颜色变为褐色 113. 勒死(strangulation):又称绞死。指以绳索类似物缠绕颈项部,借助死者自身重力或他人或以外的机械力量,使绳索类似物勒紧并压迫颈项部而导致的窒息性死亡。 114. 扼死(manual strangulation):指用单手或双手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又叫掐死。有时也可见用肘部、前臂或器械压迫颈部所致的扼死。扼死几乎均为他杀。 115. 扼痕(throttling mark)其主要是由于指肚及手指末端的指甲卡压皮肤所致--因此具有圆形或椭圆形及新月形、短线型擦挫伤的特点。 116. 捂死(smothering):又叫闭塞口鼻所致窒息死亡。指以手或其他柔软物体同时压闭口鼻孔,妨碍呼吸运动,影响气体交换,导致意识迅速丧失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属于典型的单纯性缺氧窒息死。 117. 哽死(choking):由于异物阻塞呼吸道,妨碍呼吸交换,而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也称噎死。指由于异物从内部堵塞上呼吸道所引起的窒息死亡。 118. 溺死(drowning):俗称淹死。指因大量液体进入呼吸道,影响气体交换而引起的死亡。 119. 浸没死(death due to submersion or immersion): 干性溺死(dry drowning):为非典型溺死。溺水者为落水后死亡,但尸检未见呼吸道和肺泡中有较多溺液。死亡机制可能为落水后因冷水进入呼吸道刺激声门引起反射性痉挛,发生急性窒息;或因冷水刺激皮肤、咽喉部及气管粘膜,引起反射性迷走神经抑制作用,导致心跳骤停或发生原发性休克而死亡。 120. 蕈样泡沫(mushroom-like froth):溺液刺激呼吸道,粘液分泌增加,同时剧烈的呼吸运动,使肺水肿时的溺液、呼吸道粘膜分泌的粘液及空气互相混合搅拌形成口鼻部泡沫性液体。多为细小均匀的白色泡沫,因富含粘液而较为稳定,不易破灭,附着在口鼻孔及其周围。有时呈蘑菇状,称之为蕈状泡沫。为一种生活反应,对确认是否为溺死具有一定的意义。 121. 水性肺气肿(aqueous emphysema)溺水者强烈的死前呼吸运动,导致溺液、粘液、空气三者在气道内混合成为泡沫,而吸气力量大于呼气力量,使泡沫样溺液被吸入肺泡而不易呼出,导致大量溺液储集于肺中,导致水性肺气肿。两肺体积膨大,充满胸腔,可见肋骨的压痕,边缘钝圆。触之有揉面感,指压有凹痕,重量增加。切开肺可见大量泡沫状溺液流出。是溺死的重要征象之一。 122. Paltauf斑:(Paltauf spots):溺死者发生水性肺气肿,两肺可见散在淡红色出血斑,多见于肺叶之间及肺下叶,系因肺泡壁破裂出血并溶血所致,称之为溺死斑,或Paltauf斑。 123. 硅藻检验:溺液中的小生物(硅藻、水藻以及其他单细胞或多细胞生物),经肺循环转入左心,随体循环分布全身,因此在心、肺、肝、脾、肾、骨髓、牙髓均能发现浮游生物。因此在内脏器官查见硅藻,对溺死有重要价值。 124. 体位性窒息(death from positional asphyxia):指因身体长时间限制在某种异常体位,使呼吸运动和静脉回流受阻而引起的窒息死亡。应排除损伤、电击、中毒、猝死、疾病等其他可能的死因。 125. 性窒息(sexual asphyxia):指性心理和性行为变态者在隐蔽处以某种方式使自己产生一定程度的缺氧窒息状态,体验某种性快感而进行的一种变态的性活动。有时由于所用产生窒息的措施过度或自我解救的措施失误,而意外地窒息死亡。 126. 烧伤(burn):由火焰、高温固体和强辐射热引起的损伤称之为烧伤。或称热力损伤(thermal injury),是指因炽热的流体(烫伤,scalds)、固体(接触烧伤)或火焰(火焰烧伤)而引起的组织细胞部分或全部毁损性损伤。 127. 烫伤(scald):由高温液体(eg,沸水、热油)或高温蒸气等所致损伤称为烫伤。 128. 外眼角皱褶:因火灾烧死者常反射性紧闭双目,因而在外眼角形成未被烟雾熏黑的形似苍白色“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 129. 斗拳姿势(pungilistic attitude):全身被炭化时,骨骼肌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称热强直。由于屈肌强于伸肌,四肢关节常成屈曲状,类似拳击手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斗拳姿势。 130. 假裂创(false spilt):高温作用下的皮肤组织,水分蒸发,干燥变脆,发生顺皮纹的破裂,形成梭形创口,形态上类似于切创。 131. 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为烧伤尸体内部征象之一。呼吸道损伤所致的急性喉水肿、急性坏死性咽炎、急性喉气管支气管炎和支气管周围炎等,统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是生前烧死的确切证据。 132. 硬脑膜外热血肿(extradural heat hematoma) 头部受火焰高温作用,脑及脑膜受热、凝固、收缩,与颅骨内板分离,形成间隙,由于硬脑膜血管及颅骨板障的血管破裂,流出的血液聚集于该间隙中形成血肿,即硬脑膜外热血肿。注意与外伤性硬脑膜外血肿相区别。 133. 冻伤(frostbite):人体局部组织因低温导致一系列的病理改变。低温所致体表局部损伤。较长时间暴露于温度较低的环境中,人体产热中枢调节功能丧失,严重影响物质代谢与生理功能等引起的死亡称为冻死。 134. 反常脱衣现象(paradoxical undressing):冻死尸体表征之一。冻死者死前反而脱去衣服、鞋袜,全身裸露,或将衣服翻起,暴露胸腹部,或仅穿内衣裤,称为反常脱衣现象。可能原因为体温调节中枢麻痹,有幻觉热感即“反常热感觉”。注意与抢劫或强奸杀人案相鉴别。 135. 维斯涅夫斯基斑:冻死者胃粘膜糜烂,其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沿血管排列,呈暗红、红褐或深褐色。这种为粘膜下出血斑称为维斯涅夫斯基斑。是冻死尸体有价值的征象。由于低温下腹腔神经使胃肠血管痉挛、扩张、通透性改变,毛细血管应激性出血。 136. 电击伤(electrical injury):人体与电流接触引起的损伤。电流通过人体所引起的皮肤及其他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功能障碍。 137. 电流斑(electric mark):又称电流印记,是电流作用于局部接触皮肤,由于电流的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一般见于电流入口,有时也可见于电流出口。形成机理是皮肤的高电阻性,电流在穿透皮肤通过人体产生高热及电解作用所致。电流斑常为1~2个,也可多个。多发生在电极接触面较小的情况下。典型的电流斑为圆形或椭圆形,灰白或灰黄色,质坚硬,口小底大,中央凹陷,形似前火山口状。外周可有充血环,与周围组织分界清晰。有的电流斑周围可见水泡形成,易破裂,以致表皮松解、起皱或呈片状剥离。又称电流印记,系电流入口,其形成是由于带电导体与皮肤接触,电流通过完整皮肤时,在接触处产生的焦耳热及电解作用所造成的一种特殊皮肤损伤。 138. 流水样结构/核流(streaming of nuclear):在光镜下,电击伤病变中心上皮基底层细胞核纵向伸长,或扭曲变形,染色较深,排列紧密,呈栅状排列,或伸长似钉插入真皮中。细胞长轴与电流方向一致,乃由于电流的极性作用所致。称之为流水样结构或称核流。 139. 皮肤金属化(electric metalization of skin)或称金属异物沉积,系因电极金属在高温下熔化、气化和挥发沉积于皮肤表面及深部皮下组织而形成。是证明电击伤和电流入口较特殊的征象。 140. 电烧伤(electric burn) 接触性电烧伤、电火花烧伤、触电后易燃物燃烧造成的火焰烧伤。多发生在接触高压电时。皮肤与高压电源之间可形成电弧或产生火花,加上衣服燎燃的火焰烧伤同时起作用,温度可达3000~7000℃。电烧伤致使电流斑呈黄色或黄褐色。 141. 电击纹:高压电击时,由于皮下血管扩张、麻痹、充血或出血,有的皮肤表面可出现树枝状花纹,称电击纹。 142. 骨珍珠(ossous pearls):高压电击时,骨因遭受电流热效应而发生坏死,胶原破坏和无机物熔化。熔化的特殊产物即所谓骨珍珠。其形态如珍珠,灰白色,内有空腔,躲在受损骨的表面。 143. 雷电击纹(lightning mark):遭雷电击者的皮肤上可遗留下红色或蔷薇色树枝状或燕尾服状斑纹,称雷电击纹。是雷击死的特征性变化。此乃局部轻度皮肤烧伤及皮下血管极度扩张所致,可伴有血液渗出。雷电击纹由不同宽度的红线组成,多位于颈胸部,也可位于肩或胁腹侧或大腿部。褪色或消失迅速。 144. 雷击综合征(lightening syndrome):如果受害人不即刻死于雷击,可能会产生雷击综合征。表现为意识丧失、外周或脑神经功能暂时障碍、闪电性麻痹、传导性耳聋及皮肤烧伤等。 145. 猝死(sudden death / sudden and unexpected death):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由于机体潜在的疾病或重要器官急性功能障碍导致的意外的突然死亡。其特点有三,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146. 即时死(instantaneous death):症状发作后1分钟之内发生的死亡。 147. 孤立性心肌炎:又称Fiedler氏心肌炎。是一类原因不眠,限于心肌的炎症性病变。多见于20~50岁的中青年。本病潜在进行,突发心源性休克或阿-斯综合征而猝死。 148. 脂肪心(fatty heart):系指心外膜下过多脂肪沉积,并向心肌内浸润,逐渐取代心肌纤维,故又称心肌脂肪浸润。 149. 青壮年猝死综合征(sudden manhood death syndrome,SMDS):是一种多见于青壮年,至今原因不明的猝死。其特点为,①死亡多在睡眠或安静休息时突然发生,②死者绝大多数为20~49岁的青壮年,③绝大多数为男性④死者生前平素健康,发育营养良好,死前多无明显诱因⑤死亡迅速,多为即时死,死前多有呻吟、尖叫或抽搐⑥完整的尸检和辅检查不出足以说明死因的器质性疾病,也无中毒或暴力死亡原因。 150. 抑制死(death from inhibition):指身体的敏感部位受到对一般人微不足道的刺激或遭受极度精神刺激后,迅即发生的心血管活动抑制死亡,曾称为生理性死亡,神经原性休克等。 151. 婴儿猝死综合征(sudden infant death syndrome,SIDS):是一种多见于一岁以内婴儿、意外急死,经详细尸检未能找到适当死因的猝死。特点为①死者绝大多数为一岁以内的婴儿90%为6个月内,7天-2岁②多为睡眠或安静状态下死亡,故又称为“摇篮死”或“睡床死”③平素看起来发育正常和健康,发育良好,无前驱症状④死亡过程迅速⑤时间常无特殊改变,仅见内脏淤血,肺被膜及心外膜点状出血。 152. 临床法医学鉴定:临床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委托鉴定要求,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再根据我国现行公布实施的法律条款按鉴定事项讨论分析,作出相应的临床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153. 补充鉴定:对于提出新的问题或提供新的资料,要求原鉴定人复验、修正内容或补充意见者,称为补充鉴定 154. 重新/再鉴定: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和辩护人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或出现意见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将原案另行委托他人鉴定者,称作重新鉴定。 155. 联合鉴定:在鉴定工作中有时遇到所鉴定的问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或因用的法律条规不完善而难于作出准确结论时,常聘请有关临床专家和其他法医进行联合鉴定。 156. 重伤(grave bodily injury):是指有危及生命、或者并发症危及生命的损伤,损伤造成重要器官的破损或严重的功能障碍。①直接危及生命②直接引起危及生命严重并发症③直接引起严重后遗症④引起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⑤引起肢体残废⑥引起毁容 157. 轻伤(flesh injury):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不危及生命和造成严重残废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 158. 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恢复后一般不遗留明显后遗症。 159. 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合。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原油劳动能力减弱或消失,使机体与所从事的劳动工作之间的不相适应。 160. 事故参与度:是指意外事故中死亡、伤残、后遗症,若混杂着即存疾病、老化等多种因素等,判定事故参与死亡伤残、后遗症等结果的程度的一种比例关系指标,反映了事故与即存疾病等因素间的责任关系,用以确定意外事故的民事责任程度。 161. 诈病(simulation):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有某种疾病。 162. 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为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 163. 虐待(maltreat,abuse):凡经常遭到家庭成员或照顾人故意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和迫害称为虐待 164. 毒物(poison / toxicant):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进入人体后能与机体产生作用,导致机体器官组织代谢、功能和(或)形态结构损伤的化学物质。 165. 中毒(poisoning / intoxication):指毒物进入体内后,发生毒性作用,使器官组织结构发生改变或其功能遭受损伤而出现的疾病状态。 166. 中毒量(toxic dose):能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种毒物的中毒剂量。 167. 致死量(lethal dose):能使机体中毒死亡的毒物最小剂量,称为这种毒物的致死量。 168. 中毒血浓度(toxic blood level):指能引起中毒反应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 169. 致死血浓度(fatal blood level):指引起中毒死亡的这种毒物在中毒者血中的最低浓度。 170. 毒品:刑法中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与精神药物的统称,包括阿片、海洛因、吗啡、大麻、苯丙胺类、杜冷丁等。 171. 吸毒:抑制某些人为了变换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毒品,包括麻醉品、兴奋剂、致幻剂。 172. 药物滥用(drug abuse):是指某些人为了改变情绪或诱导欣快感,长期使用某种药物超过了治疗的需要,或使用非医疗用的化学药品,从而用药成瘾不能自拔。其范围广泛。只为被公认的医疗用途和社会规范而使用任何一种药物。 173. 药物成瘾(addiction):是滥用药物的后果,指习惯于摄入某种药物而产生的一种依赖状态,撤去药物后可引起一些特殊的症状即戒断症状。又称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 174. 药物依赖性drug dependence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及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地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为的是要体验药物的精神效应,有时也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可以发生或不发生耐受性。同一人可以对一种以上的药物产生依赖性 175. 生理依赖性(physiological dependence):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适应状态,中断用药后产生一种强烈的躯体方面的损害即戒断综合征。戒断综合征表现为精神和躯体出现一系列特有的症状,一般倾向于一种药物本身效应的对立效应。 176. 精神依赖性(psychological dependence):使人产生一种愉快满足或欣快的感觉,并在精神上驱使该用药者具有一种要周期的或连续的用药的欲望,产生强迫的用药行为。精神依赖性断药后一般不出现机体戒断综合征。 177. 药物耐受性drug tolerance:机体对药物反应的一种状态。同一剂量,机体反应减弱,药效降低。为了达到与原来相等的反应或药效,必须加大药物剂量。 178. 亲权鉴定(identification in disputed paternity):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人类学的方法检测遗传标记并依据遗传学理论进行分析,从而对被检者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亲缘关系所做的科学判定。 179. 遗传标记(genetic marker):具有相对差异的单位性状作为标志来识别携带它的个体、细胞、染色体,或用以研究细胞、个体、家系和群体的遗传方式称为遗传标记。 180. 血型(blood group):人类血液中由遗传控制的个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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