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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所得税法

2009-04-15 25页 doc 305KB 20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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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税 法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个人所得税的演变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分别发布了《城乡个...
15、	个人所得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税 法                           第十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个人所得税的演变情况,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制定、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的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国务院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分别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1987年,有三个个人所得税,其中一个对内,一个对工薪阶层,一个对个体户。   1994年,三个针对个人的所得税,统一为一个新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所得税最新的修改是在2007年的对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于今年3月1日实施。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分两类:一、居民纳税义务人;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里所说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一个重要的依据。   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不在中国的个人。户籍、家庭不在中国的个人如果在中国居住满1年也属于中国的居民。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手写板图示1501_01文字描述       比如:一个日本人在2005年3月1日入境,于2007年7月1日出境。则该日本人在2005年与2007年是非居民,在2006年为中国居民。         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这里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判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不在中国。   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实际工作天数,一天算半天;逗留天数,无论是半天或是几个小时,都是算一天。   关于居民和非居民的判断:   1.因户籍、家庭是不是中国;   2.是否在中国居住。   3.如果来中国居住,是否有临时离境,并判断他是一次或是多次。再判断他是30天之内还是90天之内或是之外,以确定其身份。 第二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的确定, 是因为居民纳税人,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于非居民纳税人,只需要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有限,是指只承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部分。   征税有两项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此项原则适用于企业和个人。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分项确定,不同类型的所得,确定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本规定只适用于有住所的个人。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属于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例如:美国公民Tom来到中国某企业,该企业给其2000美元/月,美国派出单位给其3000美元/月,在2007纳税年度中,他有5个月中国境内,7个月在中国境外。那么他在中国境内的5个月,这5000美元/月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他在中国境外的7个月,这5000美元/月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第三节 应税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般来说,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所谓独立个人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均为非独立劳动者。他们从上述单位取得的劳动报酬,是以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有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在财政部有规定,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在征税对象范围内。   特殊情况: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人45岁内退,一次性收入30000元,内退当月工资3000元。   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在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其他个人从事人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所得的确认:   1.个人投资者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   2.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对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和未归还的借款: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和未归还的借款,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其他企业对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和未归还的借款,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股息、红利征收20%的税率。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个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行为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   五、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减征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投息、红利所得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一)股票转让所得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免税,但如果是在国外证券市场上转让的所得应该是征税的。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3)职工以成本价出资的集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征。   3.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1)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节 税 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确定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过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2 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 000~5 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 000~20 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 000~40 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 000~60 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 000~80 000元的部分 8 超过80 000~100 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4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 000元的 5 2 超过5 000~10 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 000~30 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 000~50 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35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略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对应纳税得额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的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20 000元的部分 20 2 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 30 3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40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用房适用10%的税率。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第五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费用减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2008年3月1日前每月1 6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体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一次。例如从事、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2007年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月不含额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45375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 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的计算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 000元/年,即2 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税。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清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15-3]假定2008年3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08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 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0 000元。计算承包人200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疑编号812150301】   (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150 000-30 000-(2 000×10)=100 000(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0 000×30%-6 750=28 25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劳动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 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 30 2 000 3 超过50 000元的部分 40 7 000   手写板图示1504_01文字描述       某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10万元,那么   应纳税所得额=10×(1-20%)=8万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40%-0.7=3.2-0.7=2.5万元   假设向希望工程捐赠3万元,那么   捐赠扣除限额=8×30%=2.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2.4=5.6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5.6×40%-0.7=1.54万元   假设其将10万元所得全部捐赠,那么由于扣除是有限额的,其照样也是要缴纳1.5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 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适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 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5-5]高级工程师赵某为泰华公司进行一项工程设计,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赵某的劳动报酬48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不考虑其他税收的情况下,计算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答疑编号812150401】   (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 000-2 000)×(1-20%)]÷76%=48 421.05(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48 421.05×30%-2 000=12 526.32(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扣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扣除2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扣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扣除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例15-7]某居民2007年1月1日存入银行1年期定期存款100 000元。假定年平均利率为4.745%,存款到期日即2007年12月31日把存款全部取出。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812150402】   (1)每天利息收入=100 000×4.745%÷365=13(元)   (2)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6×13×20%+139×13×5%=677.95(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15-8]刘某于2007年1月将其自有的4间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张某作经营场所,租期1 年。刘某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 500元,全年租金收入30 000元。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812150403】   财产租赁收入以每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此,刘某每月及全年应纳税额为:   (1)每月应纳税额=(2 500-800)×20%=340(元)   (2)全年应纳税额=340×12=4 080(元)   手写板图示1504_03文字描述       某人将市区的一套住房进行出租,年租金60000元,假设1月份出租,签订了房屋出租合同。发生装修费5000元。求该人出租住房行为应缴纳的各种税金。   1.营业税=60000×3%=1800元   2.城建税和附加=1800×(7%+3%)=180元   3.房产税=60000×4%=2400元   4.印花税=60000×1‰=60元   应交税费合计=1800+180+2400+60=4440元   每月平均=4440÷12=370元   5.个人所得税=(5000-370-800)×(1-20%)×10%×6+(5000-370-200)×(1-20%)×10%+(5000-370)×(1-20%)×10%×5=A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合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①商品房。②自建住房。③经济适用房。④已购公有住房。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①住房装修费用。②住房贷款利息。③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   3.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将受赠的不动产对外销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一、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十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手写板图示1504_05文字描述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1.当月工资收入大于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比如2008年12月,某人工资3000元,当月奖金2000元,取得年终奖20000元。则   (1)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2000-2000)×15%-125=325   (2)年终奖:20000÷12=1666.67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和25。   年终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   2.当月工资收入小于费用扣除标准,合并计税。   比如2008年12月,某人工资为1000元,当月奖金500元,年终奖为10000元,则(1000+500+10000-2000)÷12=791.67元,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和25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91.67×10%-25=54.17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四)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五)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费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期当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九)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15-12]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08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 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 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疑编号812150501】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2 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2 000)×20%-375=6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900×10%-25=16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 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 200+1 900-2 000)×20%-375=1 045(元)   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1 045-665-165)。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2.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商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前述2、3项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纳税义务。   6.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前述情况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十一)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十二)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   例如,某人用80万元购买120万元的打包债权,这个120万元中包含A债权50万元,B债权60万元和C的债权10万元,该人取得A的债权50万元,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812150502】   应纳税所得额=50-80×50÷120=16.67(万元)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6.67×20%=3.33(万元)   (十五)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和提供担保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六)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七)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十八)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分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例如,某企业给员工的施权价是每股2元,市场价格是每股10元,假定该员工取得2000股,则计算行权、转让、持有时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编号812150503】   (1)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10-2)×2000   应纳所得=[(10-2)×2000÷规定月份数(12个月为限)×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2)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是免税的。   (3)持有期间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境内的上市公司,按照50%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境外的上市公司,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的规定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二十三)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 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 000元以上的)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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