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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料

2009-04-21 1页 doc 22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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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资料股权转让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最近,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作了调整。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部分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却有可能得不到税前扣除,其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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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最近,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国税函〔2008〕264号),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作了调整。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部分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损失,却有可能得不到税前扣除,其原因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上述政策分析,如果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的当年或者以后年度不再有投资收益或所得的话,其损失将永远不能税前扣除。这对内资企业是不合理的,也是非常不利的。   对于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的处理,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内资政策是不同的,其股权转让损失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07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鉴于上述所得税政策情况,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据此,内资企业股权转让损失可以有限期的全额扣除,不再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根据规定,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新政策同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企业缓解资金压力、递延缴纳税款有明显作用,无疑也是有利于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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