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卷 年第 期
总第 期
河 北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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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 河北 石家庄
摘 要 在我国 注册资本不实的公 司大量存在 , 对此类公 司股权收豹合同的效力 , 应先判断注册资本不
实的程度是否导致了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 。 如果导致公 司法人资格的 丧失 , 则收购合同无效 如
果没有导致公 司法人资格的丧失 , 则要判断收购人对注册资本不实情况是否 明知 。 如果明知
, 则
合同有效 如果不明知 , 则收购合同可能为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 。 股 东由于 注册资本不实 而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的股东责任是否在新的股东之 间转移 , 也要依据收购人对注册资本不实情况是 否
明知来判断 。 为改变这种状况 , 应着手改革我国的法定资本
。
关锐词 买卖 注册资本不实公 司股权 合同效力 责任承担
中圈分类号 伪 文献标识码 文 编号 《 】 代 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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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 日益活跃 , 股权收购
已成为公司外部成长的重要手段 。 但是由于我国公
司制度的不完善 、不严格 , 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
相 当普遍 。 所谓注册资本不实是指股东实际投人公
司的注册资本没有达到在工商登记中注册的资本数
额 。 注册资本不实公司的股东不但可能承担 民事责
任 , 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在 年 月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 第 条 、 巧 条 中规
收稿日期 气
作者简介 吕涛 华一 男 , 天津人 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 , 法学硕 十
定 了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罪 、抽逃出资罪 。 但
法律只笼统地规定 了股东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而未
明确规定因收购这类公司股权而成为股东的股东应
如何承担责任 , 所 以股权收购人对这类公 司股权的
收购格外谨懊 , 严重的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打击 了
股权收购人的信心 , 阻碍 了股权收购这种产权交易
方式的运用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 革的深人 , 国 有
资本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 退 出的重要通道之一
就是出售股权 , 但是注册资木不实公司股权收购问
题阻塞着这个通道 因此研究这个 问题有着重要 的
现实意义 。
一 、注册资本不实对股权买交合同效力的影晌
由于注册资本不实公司的法律资格不确定 , 因
此对于这类公司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 有儿种
不同的意见 。 一种意 见认为 注册 资本不实与股权
买卖合同是截然分离的 , 注册资本 不实不影响股权
买卖合同的效 力 。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 显然 比较僵
化 , 因为注册资本不实公司的法人资格是不确定的
如果公司不具备法人 资格
,
则公 司在法律上是不存
在的 , 公司股权 自然也不存在 , 这时的股权买卖合同
因标的不存在 自然是无效的 , 因此 , 注册资本不实的
问题必然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形响 。 第二种意见认
为 , 注册资木不实对以 注册资本为基础 的股权买卖
合同效力会产生影响 , 而对不 以 注册资本 为基础的
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 这种意见认为
股权买卖在一定程度上 是与注册资木分离的 , 在公
司建立初期 , 公司净资产 由注册资本构成 , 基本没有
以利润转增的资产 , 这时的股权买卖往 往 以 注册资
本为荃础 , 注册资本的充实情况将直接导致合同效
力的不同 但是在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 , 公司的净资
产可以与注册资本相分 离 盈利好的公司虽 然可能
注册资本不到位 , 但却有着丰厚的利润 和 巨大的潜
在商业价值 , 而一个盈利不好的公 司虽 然可能注册
资本充实 , 却产生 了亏损 。 这时 的收购就不再 以 注
册资本为基础 了 , 这时注册 资本的充实情况就不会
对股权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 笔者认为这种观
点首先是一种从经济 角度 对股权 买卖 动 机的
,
而并没有直接从法律角度探究注册资本充实与否与
合同效力之间的因果关系 。 其次这种观点没有操作
性 , 是或不是以注册资本为基础的股权买卖其间并
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或空间上的划分
。 在笔者
看来 , 所谓判断是否 以 注册资本为基础的
最终
是要判断收购人是否 对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况 明知
最终要 归并到判断收购人的心理状况对股权买卖合
同效力的影响 。 第三种愈 见认 为 注册 资本不 实的
公司由于没有合法成立 , 因此其股权不 能成为买 卖
合同的标的物 , 以 注册资木 不 实公 司的股权 为买卖
标的物的合同必然是无效合同 。 仔细 推敲 , 这种观
点依然是值得商榷的 。 注册资本不实的公司并不 必
然丧失法人资格 。 如果 目标公司并不必然丧失法人
资格却毫无区 别地判定合同无效 , 可 能会 对某一 方
合同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
笔者认为对以 注册资本不实公司的股权为标的
物的买卖合同的效 力应 以 两 个层次 的标 准 来 判断
首先要判断注册资本不实的程度是否导致公 司法 人
资格的丧失
,
如果导致公 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则股权
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丧失则
要 以第二个层次的标准来判断 就 是 股权 收 购 人 的
心理状态 。
首先 判断注册资金不实的程度是判断 目标公
司股权是否能够成 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 作 为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共备以 下基木条件 标的
物必须是确定的 标的物必须是出卖人所有或有
权处分的 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买卖的 。 但是
首先 , 注册资本未达到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法人登
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 条第 项规定的法定最低资
本限额的公 司的股权 , 不 具备上述 三 个条件 。 所谓
标的物是“ 确定的 ” , 是指 作为买 卖 合同的标的物必
须有明确的范围和 内涵 。 股权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投权 , 股权 区分于 一 般意义上 的物的 所有权的 特 征
在于它的客体是公 司 中的股 份 而 不 是其体的物 。
因此股权的范围和 内涵虽 反映 不到 毛体的物上 , 但
却可以 反映到抽象的股份上 。 公 司 成立 的时候 , 其
体的物 , 如货币或实物被抽象为资本 而 撼 一位股东
的具体的出资也被法律相 应拟制 为抽象的股 份 , 股
权的客体就是股份 。 股权买卖 合同的标的物实质上
就是以股份为表现形式的股权 所 代表的利益 。 这种
利益包括 从公司获利的利益和 以股东的身份以特定
方式参与公 司竹理的利益 。 但是在注册资木达不 到
法定注册资木最低限额的公司 中
, 这 种股权 所 代表
的利益是模糊的 , 根据工 商行政部 门的规定 , 这 种
公司根木不具备法人资格 。 因此 各股东 名义 上 的
出资比例只能在股东对外承担 因注册资本不实的责
任后确定股东内部的责任份额时起 作用 , 而不 能据
以确定股东 从 公 司 获 利 的 份 额 和 节理 的 份 额 尤 其
是在公 司没有注册资木的时 候 。 这时股权作为买卖
的标的物其范围 和 内涵 是模糊 的 , 自然 不 能成 为买
卖合同的标的物 。 其次 买 卖合同的标的物还 必 须
要求是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杖处分的 , 但是这类
公司尤其是没有注册资木的公司从法理上将不 可能
有财产 , 由于 公司没有原木 —注册资木
,
因此也不
可能产生车息 —利润
, 虽 然 由于 中国 正处在计
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 没有“ 鸡 ”的公
司往往会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生 出 了‘
“
利润 ”这 个
“ 蛋 ” 但是 这样形成的财产的所有权往往是不确定
的也是不明晰的
、
注册 资木没有到 位 有 可能是全
部股东的资金都没有到位 , 也 可能是部分股东的资
金没有到位 , 这时 , 将无法依据工 商档案 掀示的份额
来确定股东的出资额 , 也就无法判断股 东是 否 对公
司财产具有终极 的完整 的所有权 或处分权 。 再次 ,
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股权必须是法律允许买卖
的 , 即标的物必须是合法的 。 最高人民法院 年
月 日颁布的 关于 企业 开办 的企业被撤销或者
歇业的 民事责任承担 问题的批复 第 条第 款 中
规定“ 企业开办的企业虽 然领取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 但实际没有投入 自有资金 , 或投人 的 自有 资金
达不到 中华人民共和 国 企业法人 登记 条例实施细
则 第 巧 条第 项或其他有关法 律的规定 的 数额 ,
以 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 , 其 民事责任 由开
办 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 。 根据此批复所遵循的
原则 , 注册资本达 不到法 定 资本最 低限额的公 司是
不其 备法 人资格的 , 是非法 的 , 那么 该公司的股权也
是有瑕疵 的 二 而 且根据《刑法 第 条
、 巧 条 的
规定 , 这种公司的股 东有 可能被认 为是 犯 罪并且被
追究刑事责任 , 那 么这 种 公司 的股权就 不仅是 有瑕
疵的 , 而且是非法的 。 综上所述 , 注册资木达不到法
定最低限额 的公 司的股权买 卖 合同因标 的物 不 合
格
、
合同自始不能履行而无效
其次 ,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虽 然没有全部到位 , 但
达到 了法定最低限额 , 根据《关于 企业开办的企业被
撤销或者歇业 的 民事 责 「承担 问题的批复 第 条
第 款的规定 , 这时 公 司将被认 为其 备法 人 资格 。
判断这种公司股权买 卖合同的效 力 , 必 须探究股权
收购人的心理状态 。 如果股权收购人在签 订合同时
明知该公司的注册 资本 没 有到位 , 表 明他愿意承担
由此带来的风险 , 这时 , 应视为合同有效 。 虽然这时
注册资本没有全部到位 , 但 对股权 的确定性 和 合法
性不 会产生根本性的改变 。 如果股权收购人在签 汀
合同时对该 公司 注册 资本没有到位之情形不 知 晓 ,
依据 合同法 第 条第 款之规定 , 该合同可 能会
因收购人受欺 诈而被认 为 是 可 变 更 或 可 撤销 的合
同
二 、 买卖注册资本不实公司股权双方股东责任
的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公 司的 注册 资木达
不到法定最低限额的 , 将被认定不共备法人资格 , 其
民事责任山公司股 东承担 如果注册 资木虽 没有全
部到位 , 但 已 达到 了最低资木限额 , 股东应在实际投
人的资金
一
与注册资木差额 范围 内承担责 任 , 这 就是
所谓的股 东责任 对 于因股权买卖而使公 司股东发
生 了变化后 , 新旧 股东的股东责任承担问题有 儿 种
争论 。 一种观点认为股东责任就是 股东应 承担 的 责
任 , 股权变更 后股东发生 了变更 , 以前的股东已经不
再是股东 了
, 因此责任应 全部 山新股 东承担 笔者
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 如果新股东是 由于原股东
的欺诈而订立的股权买卖合同 , 这时 由新股 东承担
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 另一种观
点认为股东责任是股 东在设立 公 司时所产 生 的责
任 , 应 由原股东承担 。 这种观点也有需要 推 敲 的地
方 , 设若新股东在买卖股权时对注册 资木不 实的情
形明知 , 并表示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 这时 如 果依然 判
定完全由原股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
笔者认为 , 股东责任从本质上讲是一 种 默示担
保责任 , 即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对第三人保证 , 如果 注
册资金不到位 , 股东将承担担保责任 。 因此
,
对此类
问题判断的关键是依据双方心理状态来判断此种默
示担保责任是否 已经转移 。 可将公司对外债务划分
为发生在股权买卖以前形成的债务和股权买卖 以 后
形成的债务 。 对于股权买 卖 以前形成的 债务 承担 ,
依照收购人在收购时 的心理状态 可分为 两 种情 况 。
其一是原股东对注册资本不实的情形予 以隐瞒而使
新股东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 了股权 买卖合
同 。 这时 由于新股东没有承诺承担注册资本不实责
任的真实意思表示 , 默示担保责任并没有在新 旧 股
东之间移转 , 同时 由于债务是在股权买卖以前形成 ,
由原股东承担股 东责任不 造成对第三 人利益 的损
害 , 因此 , 责任应 由原股东承担 。 其二是在股权买卖
时收购人明知注册资本不 实这一情形 。
,
这时 , 股 东
默示担保责任在新 旧股东之间转移 , 新股 东承担 第
一位的责任应属 合理 。 但是 , 第三 人 与公 司发 生 经
济往来也可能出于 对股东 的某种信任 , 如 对股权 买
卖前某一特定股东 对公 司 承担 默示担 保责 干的信
任 。 因此如果只追究新股东的责任而放弃对原股东
责任的追究 , 可 能会损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 , 对保护
交易安全不利 、 因此 , 笔者认为应在新股东承担责
任的基础 上 , 由原股 东承担 对第三 人 的补 充 责任
对股权买卖以后形 成 的债务亦应 分为两 种情 形 其
一是原股东隐瞒了注册资金不实的情节而使新股东
违背真实意思 订立 了合同 。 这时虽然股东默示担保
责任没有在新 旧 股东之间转移 , 却应 该将 对第三 人
信赖利益的保护放在第一位 。 因此 , 新股东应首先
承担责任 , 而后可 向原股东行使追偿权 。 其二 是在
收购人明知注册资本不 实而收购 的情 况 下 , 默示担
保责任已在原股东 与新股东之 间转移 , 所 以 应 由新
股东负责 。
三 、股东刑事责任的承担
刑法 》第 巧 条 、 条中规定 了虚报 注册 资
本罪 、虚假出资罪
、
抽逃资金 罪 。 对于股权买卖 以 后
新股东是否应承担此种刑事责任 , 有人认为 如果收
购人明知原股东有 刑法 第 巧 条 、 巧 条规定 的
犯罪情节
,
依然 购买 该公 司的股权而成为股东 , 也妨
害了对公司 、企业的竹理 秩序 , 也有 可 能构成 犯罪
、
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 根据 刑法 第 条 、 巧
条之规定 , 公司股权的收购人只可能成为第 条
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 。 《刑法 》第 条规定 “ 法律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 不得定罪处刑 ” 。 确定了
罪刑法定的原则 , 根据此原则 , 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
的 , 不 得定罪 。 而根据 刑法 第 条 、 条规
定 , 虚报公司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 即必须是 申
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 , 在客观方面是犯罪主
体在申请登记这一特定的时间段中使用虚假证明文
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 欺骗公司登
记主管部 门 , 取得公司登记 ,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 巨
大 , 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因此 , 公司
成立后股权收购人不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 根
据第 巧 条规定 , 股权收购人亦不 可 能构成虚假出
资罪 , 虚假出资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
人 、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支付货币 、实物或未转
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 , 数额巨大 , 后果严重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其特征为该行为发生在公司设
立出资的时候 。 因此 , 排除 了公司成立后股权收购
人构成此罪的可能性 。 但是如果股权收购人实施了
第 条规定的在公司成立后 又抽逃 出资的行为 ,
后果严重的 , 将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 但是 , 构成此
罪与收购公司股权并无必然的联系 , 而只能依据《刑
法 》规定的法定要件来严格判断 。
四 、行政资任的承担
公司注册资本不实会导致民事贵任 、刑事贵任 ,
亦会导致行政贵任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条
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 、取得公司登记的 , 可 以 由公司
登记机关贵令改正 、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
照 第 条规定对公司发起人 、股东未支付货币 、实
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 , 虚假出资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 , 处 以罚款 第 条规定对抽逃出资的 , 由
公司登记机关贵令改正 , 处 以 罚款 。 吊销营业执照
的对象 , 是公司本身 , 而对于 罚款的对象 , 有不 同的
认识 。 有人认为 , 虚报注册资本 , 虚假出资和抽逃资
金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的行为 , 工商部门处罚的对
象应该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 而不是公司本身 。 而
在实际执法中 , 工商部门处罚的是公司本身 , 笔者认
为这是合理的 。 行政处罚是行政权的一种行使 , 而
行政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 即行政权只能涉
及行政部门管理的地域 。 在公司设立 中 , 工商登记
部门只能管理在本地域设立的公司 , 而不能管理本
地域以外的公司 。 而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却不
必然与设立的公司同在一个地域内 , 因此 , 工商部门
可能将无法对发起人或股东施 以 处罚 。 因此 , 合理
的解释只能是对公司本身处以罚款 。 这样对注册资
本不实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实际处罚就有罚款和 吊销
营业执照两种 , 且都对公司本身实施 。 因此注册资
本不实的行政责任应由设立的公司本身承担 。
在买卖注册资金不实的公司股权中讨论行政责
任的目的在于讨论如何分担行政处罚对公司造成的
损害 。 吊销营业执照惫味着 目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
亡 , 极有可能伴随着股权收购合同是无效的 。 这时
应依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 先返还股价款 , 然后根
据双方过错的大小进行赔偿 , 当然 , 因吊销营业执照
造成的损失亦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 内 。 如果对 目标
公司处以罚款 , 亦应先判断股权买卖合同之效力 , 如
果合同被认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 那么 对公 司的
行政罚救亦应在双方民事赔偿的范围之内考虑 。 如
果股权买卖合同有效 , 收购人对注 册 资本不实的情
况明知 , 即使罚款对 目标公司造成损害 , 收购人亦无
权向出卖人追偿 。
五 、立法补救的几点思考
在我国 , 注册资本不实的公司大量存在 , 行政机
关不可能彻底清理 。 但是 , 经济改革的现实 已经将
这类公司推向了资本运 营市场 , 迫切需要 我们对此
类问题从法律上作出答案 。 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是
多方面的 , 目前我 国公司制度中实行的法定 注册 资
本制是其中之一 。 法定注册资本制要求公司在设立
验资时注册资本就必须全部到位 。 但是在实际的公
司运作中 , 公司都有一个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的过程 。
法定注册资本制将公司的规模事先圈定在一个范围
里 , 而没有给公司设 立人一 个合理投 人 资木 的 可 伸
缩的空间 , 大量的资本在进人公司后 , 由于公司的规
模在设立初期没有那 么大 , 而没有用武之地 , 为了追
求更大的效益 , 公司只能将其移作他用 , 这就构成 了
抽逃资本 。 因此 , 改 革我 国的法定 注册资木制应 该
尽快推上议事 日程 。
但是改革法定 注册 资本制并不是 一 件容 易的
事 , 这将引起我国整个公司制度的变化 , 需要立法部
「长时间酝酿 。 为 了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 , 一些人
提出 , 应该允许公司在经营期间重新验资 , 重新验资
后只要实际拥有的资本达到 了注册 资本 的数额 , 就
应该视为对注册资本不实的纠正 , 这时 , 公司应视为
是合法的 。 这对注册资本没 有全部到位 , 但是 已 达
到了法定最低资本 限额的公 司 确实不 失 为一 个办
法 。 但对于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的公 司 , 根
据有关司法解释将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 , 其债
务由股东承担 , 这时股东承担的将是无限责任 , 如果
这时允许股东补缴资本而恢复其法人资格 如果在
补缴以前 , 其对外债务远远大于注册资本 , 那么就将
股东的无限贵任变成 了有限责任 , 显 然对第三人是
不利的 。 因此 , 这种方法不能没有任何区别地采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