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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2009-05-28 5页 doc 36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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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 ENGLISH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研究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 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 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下) 作者: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 发布时间:2002-12-11 15:06:45 -------------------------------------------------------------------------------- 3.追加清算主体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   是否追加清...
司法解释
■ ENGLISH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研究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 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 承担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下) 作者: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庭 发布时间:2002-12-11 15:06:45 -------------------------------------------------------------------------------- 3.追加清算主体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   是否追加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或承担其作为开办单位或股东的责任,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法院应处于中立立场,不能代替当事人行使权利,亦不能逾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处理。因此,在企业本身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是否追加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当事人不申请的,法院不主动追加。在二审诉讼中,因涉及清算主体的上诉权问题,即使有当事人的申请,亦不能追加。   但是,如果清算主体为多数,债权人只起诉其中一个或部分的,因清算主体之间属于共同诉讼主体,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应承担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这种追加,不属于代行当事人的权利,且与当事人主张清算责任并无冲突。当公司的清算主体较多时,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10人的,当事人可以起诉规定负有清算职责的股东,或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当事人只起诉其中一人或部分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   4.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结合我国法律及法学理论的主导性,清算主体对其开办或投资企业的清算责任是法定责任已无疑义。最高法院则以复函形式肯定了这一主导性意见。对于当事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对此做出处理。   (1)清算   清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过合法程序对企业进行了清理,并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了合法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的清理行为,不属清算概念范畴。清算主体在履行清算责任时,应清理原企业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提交清算。清算主体在清理原企业财产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其债务时,除非与债权人能够达成和解,将其债务清偿完毕外,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2)清算主体   企业性质不同,其承担清算责任的主体也不同。依据我国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清算主体一般应确定在企业的上级单位、开办单位、投资人、股东等范围内。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由当事人提供其为适格清算主体的有关证据,法院一般不主动确定谁为清算主体。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主体的确定问题上,对于公司股东较多的,应确定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确定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但是,考虑到债权人对于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认知会有一定难度,以及个别情况下,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可能处于下落不明或名存实亡等情形,债权人起诉公司的大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也应审理。是否为公司大股东应由法院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其基本出发点应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清算责任的判决   在我院《解答》中已经明确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将这一法律关系与案件的债权债务关系结合起来,判决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判决主文如何表述;是否需要限定清算期限;清算主体在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责任如何处理;能否强制执行等,一直未有统一意见。我们认为,为保障判决内容的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判决主文中应对清算主体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并限定清算责任期限,以便判决主文具有可执行性。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判决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4)怠于清算的后果   法院判决确定清算主体的清算责任后,其不履行如何处理,一直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法院判决确定清算主体的清算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予以强制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将其作为执行内容,在强制执行中有一定难度。为此,应设立一种制度,加大对清算主体的强制作用。如可以援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扩大适用于其他企业,赋予债权人以下两项权利:   一是申请指定清算的权利。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当事人申请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属于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有所不同。实践中,可参考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一些规定。如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为申请人。法院在裁定书中应将清算期限、清算费用、企业及清算主体配合、协助中介机构的义务等予以明确。对于因其不配合、不协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义务人承担。   二是追究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的赔偿责任的权利。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合理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以上述两项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业清算程序的启动,解决企业终止前的各项遗留问题,对市场主体的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5)非清算责任   清算主体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这是我们在民商审判中应首先树立的观念。但是,基于清算主体因其所做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清算主体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或表明企业的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所产生的清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清算主体的先前行为所产生的。清算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具有对公性质。这种公示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继受企业债权债务的效果,且与法人有限责任原则并无冲突。   二是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因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不作为)与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关系看,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清算主体的责任范围,审判实践中应注意限定在因其行为所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范围内,而非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这种责任范围的确定虽较复杂,且债权人在证据的提供上较有一定难度,但其符合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理论,与法人有限责任原则亦相一致。因而对这一问题,应严格把握清算主体的责任范围,避免任意扩大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三是企业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行为时所产生的赔偿责任。这一责任亦是侵权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这是作为方式的侵权责任。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同样应当避免任意扩大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四是企业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资不足所产生的补充赔偿责任。清算主体是企业的开办者或投资人。依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开办单位投资不足应当补足投资是投资人的法定责任。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清算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是因否定企业法人人格所产生的责任。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独立原则是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有利于保护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但是这种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有被滥用的情形。当企业投资人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在诉讼时企业的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发生纠纷时债权人的利益往往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法人制度的本质及目的,依据有关规定否认企业法人人格。此时,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直接的清偿责任。但是,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体现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只应针对特定的当事人。   三、目前规范此类案件审理急需的工作   解决企业存在终止情形时的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问题是当务之急。一方面,目前,法律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尚不统一,最高法院虽以复函形式明确了主导性意见,且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但是出台司法解释并非一朝一夕,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而且,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会事无巨细,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不可能全部涉及。这就需要市高院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使全市法院在具体案件的操作上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前一段时间,各级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各行其是,有些不够规范,不及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我市法院司法裁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上述,使我们不得不将这一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到日程上来。但是,调查研究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目的应确定为转化成果,指导实践。因此,当前急需的工作:   1.加强对此问题的论证,立足近期的调研情况,尽快组织力量,着力于对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的处理,撰写处理意见。其基本思路为:以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为基点,提出企业终止时清算主体的清算及其它民事责任承担的处理意见。基本结构为: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各为该处理意见的一部分,随之引出“清算主体的确定”,清算主体“清算责任”的承担两部分,最后将有关案由、诉讼费等问题列为“其他”部分。   2.将该处理意见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转化为调研成果,通过后全市范围下发,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思想、统一做法。这一统一,不仅是对全市法院民商审判意义重大,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被淘汰的主体尽快退出市场,保障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有效手段。   清算主体民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清算责任所引发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纷繁复杂,各具特点。这是我们在近年来第一次较为系统的调查研究,有些地方尚不完备,有的观点略显粗糙,有的是经过反复研讨、权衡利弊的产物,有的带有阶段性特点。但毕竟,我们是以审判实践为依托,因而实务性强,操作性强,这也是我们作此调查研究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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