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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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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不断增加)2009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新旧对比 一、宏观变化: 在法律法规目录中,维持08年司法考试大纲28个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共5章25条。【09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排位第三】 2009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共29个;1292条 二、微观变化: 09年司法考试大纲与08年大纲相比有5点变化 1、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删去了08年大纲“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 行政组织法理论...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不断增加)
2009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新旧对比 一、宏观变化: 在法律法规目录中,维持08年司法考试大纲28个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共5章25条。【09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排位第三】 2009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共29个;1292条 二、微观变化: 09年司法考试大纲与08年大纲相比有5点变化 1、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删去了08年大纲“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 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分析,新增“判断机构的性质”,这个点有可能涉及食品安全法第4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机构性质判断) 2、第五章 行政许可,删除08年大纲中“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改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3、行政处罚法在‘熟悉并能够运用’里增加了“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 4、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删除了基本要求中的“解决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不作为违法问题” 5、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分析、判断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合法性” 名家解读09司考新大纲访谈——行政法 让人期待已久的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即将公布,在这之前,腾讯教育第一时间特别邀请到了我国资深司法考试辅导专家、三校名师的张锋老师,提前为大家揭开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神秘面纱,让大家先睹为快!!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来到腾讯嘉宾室,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即将公布,本次大纲中行政法内容究竟变化浮动如何?有哪些增删点?相信大家都期待已久了。下面有请资深司考辅导名师张锋老师为大家解读2009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变化...... 张锋: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跟大家见面。 主持人:请问张锋老师。问今年的大纲与08年相比总体上有哪些变化呢? 张锋:是的。我已经拿到了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大纲的内容。从整个体系方面来说09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维持08年的大纲章节。标题完全一致,共是21章。 主持人:从整个体系说09年与08年相比行政法方面大纲没有变化,那是不是说两年的大纲完全一样呢? 张锋:不是的。从宏观方面讲,2009年大纲附录:在法律法规目录中,维持08年大纲28个的基础上,增加了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227号)共5章25条。【09年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排位第三】。法律法规目录增加至共29个,共1292条。 主持人:张老师从宏观方面给大家分析了09年行政法大纲的变化情况,那么从微观方面看,有哪些变化呢? 张锋:从微观变化讲:09年大纲与08年大纲相比有5点变化1、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删去了08年大纲“法律授权对行政职能权限的规定性、非政府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性质和地位” 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新增“判断机构的性质”,这个点有可能涉及食品安全法第4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机构性质判断)2、第五章 行政许可,删除08年大纲中“区分普通许可和特别许可的法律特征”改为“行政许可的特征” 3、行政处罚法在‘熟悉并能够运用’里增加了“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 4、第八章 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删除了基本要求中的“解决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不作为违法问题” 5、第九章 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在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分析、判断行政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合法性”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老师今天非常精彩的讲解,同时感谢广大网友的收看,今天节目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9年三国法大纲新变化 2009年三国法大纲新变化司法考试的所有科目中,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以下简称“三国法”)每年考查的内容要算最稳定的,大纲每年的变化不大。但是,一旦有变化,即使是很小的变化也会成为当年考试的必考之处。就仿佛是向平静的湖水里面丢石头一样,一块儿小石子儿也能泛起大水花。 从2008年大纲和“三大本”出台至今,最高院前后共出台了三部较为重要的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另外,最高院也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一个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指导意见。这四部法律文件无疑将会在2009年的新大纲和“三大本”中闪亮登场,其中的内容也必然为2009年司考出题者所青睐。 以下就是该四部法律文件中蕴含的重要考点,请广大考生先睹为快。 第一,《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由最高院于2008年4月23日公布,4月27日起实施。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以及人民法院接受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内地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适用该规定。其主要考点如下: 1、该规定讲涉台送达分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和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 2、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 (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 (4)受送达人在内地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采用上述四种方式送达的,由受送达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盖章,即为送达;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可依法留置送达。 (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 (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用此种方式送达,应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后及时予以回复,并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此种情形下的送达,应当由有关的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盖有本院印章的委托函。委托函应当写明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案号;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受送达人的详细地址以及需送达的文书种类。 (8)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境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3、人民法院按照两岸认可的途径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有后者的委托函。在收到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函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送达。 (2)民事诉讼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或者其他期限逾期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亦应予送达。 (3)人民法院按照委托函中的受送达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不能送达的,应当附函写明情况,将未完成送达的委托材料依原途径退回。完成送达的送达回证也按照原途径退回。 最后,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委托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第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7月14日即签署该安排,2008年7月1日最高院将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公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起生效实施。该安排的主要考点如下: 1、适用范围。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这里,“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可据实际需要增减并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即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2、判决的种类。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3、管辖法院。依本安排申请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 4、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与时限。除本安排另有规定外,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5、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条件。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1)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2)判决已获完全履行;(3)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4)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5)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6)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6、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2)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除此之外,根据本安排获得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法院的判决效力相同。 (3)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4)对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7、临时。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第三,《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离现象,给我国相关利益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为做好跨国追究与诉讼的相关工作,为中方相关利益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与协助,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消除各种消极影响,预防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2008年11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该指引。其中包含的主要考点有: 1、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在本国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外方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 2、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4、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相互赋予了对方国民与本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中方债权人可据此在已缔结条约国家民事诉讼,有经济困难的我国公民在外诉讼,可根据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 5、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目的港,承运人应当依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而在近港运输的情况下,往往货物比提单先到目的港,结果出现了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的情况,此外,还有其他导致无正本提单提货的情况,从承运人一方来说就是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责任,实践中一直争论不休,2009年2月16日最高院出台该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于2009年3月5日生效。其中的主要考点有: 1、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1)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2)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3)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4)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5)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6)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2、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司法考试考新旧大纲对比之刑法(一)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理论分类。 理解: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以及犯罪的本质特征与法律特征之间的关系,犯罪论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熟悉并能够运用:犯罪的法定分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文理解释(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论理解释【违法性(法益侵害性) 有责性(非难可能性)】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理论分类(重罪与轻罪 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法定分类(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第三节犯罪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第三章构成要件该当性 基本要求: 了解: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理解:主体、行为、对性、结果与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悉并能够运用:特殊主体的认定,作为与不作为的构成特征,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构成要件该当性概述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 第二节主体 主体的概念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第三节行为 行为的概念 行为的性质 作为与不作为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第四节 对象 对象的概念 对象的意义 第五节 结果 结果的概念 结果的种类 结果的意义 第六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的特点 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法性 基本要求: 了解:违法性的概念、实质。 理解: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其他违法阻却是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违法性概述 违法性的概念 违法性的实质 违法性的判断 违法阻却是由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法益面临现实危险 危险正在发生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具有避险意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 自救行为 第五章 有责性 基本要求: 了解:有责性的概念、特征。 理解: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与过失,责任阻却事由。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的特征 有责性的要素 第二节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 故意责任 故意的概念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事实认识错误 第四节 过失责任 过失的概念 过失的种类 过失的认定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目的 动机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 第六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基本要求: 了解: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及其与完成形态的关系。 理解: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各种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未完成形态的成立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特征(中止的时间性 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共同犯罪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第四节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教唆犯的认定 教唆犯的处罚) 第五节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第八章 单位犯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单位犯罪的概念、性质与类型。 理解: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单位犯罪概述 单位犯罪的概念 性质 类型 第二节 单位犯罪的定罪 单位犯罪的主体 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 有责性 第三节 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处罚根据 处罚原则 第九章 罪 数 基本要求: 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 理解:罪数的区分与区分方法。 熟悉并能够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的特征与处理原则,罪数理论。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 集合犯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第十章 刑罚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理解: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罚及其特点(刑罚的属性 刑罚的社会政治内容 刑罚的法律特征 刑罚的目的性)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的关系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刑罚目的的内容 第十一章 刑罚的体系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各种刑罚方法(刑种)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以及罚金刑的适用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的特点(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死刑的概念 死刑的适用 死刑缓期执行) 第三节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二章 刑罚的裁量 基本要求: 了解:量刑的意义,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的基本含义以及量刑的酌定情节。 理解:量刑的概念、原则以及缓刑制度的具体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量刑的法定情节,累犯、自首与立功的成立条件,数罪并罚的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概 念量刑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的适用) 累犯(一般累犯 特殊累犯 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 特别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的法律后果)立功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从重与从轻处罚制度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制度(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缓刑制度(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第十三章 刑罚的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减刑、假释的意义。 理解:减刑和假释的概念与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前提条件 实质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前提条件 执行刑期条件 实质条件 消极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四章 刑罚的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刑罚消灭的概念、赦免的概念与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理解:时效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罚的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 刑罚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中断) 第三节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第十五章 罪刑各论概说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罪状、罪名、法定刑的概念与分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理原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种类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的表现形式 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第十六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放火罪 失火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劫持航空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爆炸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概况。 理解: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基本要求: 了解:走私罪的概况。 理解:走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虚假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虚假破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二十一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伪造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洗钱罪 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基本要求: 了解:金融诈骗罪的概况。 理解:金融诈骗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保险诈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慨况。 理解: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偷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况。 理解: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假冒专利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况。 理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 侮辱罪 诽谤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重婚罪 遗弃罪 拐骗儿童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过失致人重伤罪 猥亵儿童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破坏军婚罪 虐待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基本要求: 了解:侵犯财产罪的分类。 理解: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件),侵犯财产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侵犯财产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抢劫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抢夺罪 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基本要求: 了解: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况。 理解: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赌博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尸体罪开设赌场罪 第二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司法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司法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司法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伪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窝藏、包庇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脱逃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妨害作证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第三十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偷越国(边)境罪 第三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基本要求: 了解: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况。 理解: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倒卖文物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故意损毁文物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第三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组织卖血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强迫卖血罪 第三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基本要求: 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况。 理解: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十四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况。 理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三十五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基本要求: 了解: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况。 理解: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组织卖淫罪 强迫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嫖宿幼女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基本要求: 了解: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概况。 理解: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第三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三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基本要求: 了解:贪污贿赂罪的概况。 理解:贪污贿赂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贪污贿赂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 行贿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十九章 渎职罪 基本要求: 了解:渎职罪的概况。 理解:渎职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渎职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罪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放纵走私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基本要求: 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况。 理解:本章法条与刑法分则其他法条的关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重点罪名 战时自伤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第二节 普通罪名 投降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l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 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法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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