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及地税归集国税及地税
一、(国税) 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 增值税、消费税
2、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 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 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 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 证券交易印花税
7、 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 车辆购置税
9、 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国税税种税率表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
国税及地税
一、(国税) 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 增值税、消费税
2、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 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 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 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 证券交易印花税
7、 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 车辆购置税
9、 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国税税种税率表
一、增值税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基本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二、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 45%
2.乙类卷烟 包括各种进口卷烟 40%
3.雪茄烟 40%
4.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5%
2.薯类白酒 15%
3.黄酒 吨 240元
4.啤酒 吨 220元
5.其他酒 10%
6.酒精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玉石 包括各种金、银、珠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元
(八)柴油 升 0.1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 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 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 3%
3.小客车(面包车) 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 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 3%
说明:2001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白酒消费税征收办法,对白酒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仍维持现行按出厂价,以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办法不变,再对0.5公斤白酒按0.5元从量征收一道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有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法定税率是33%;优惠税率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数额之下的企业给予低税率照顾,分为18%和27%两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三。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的外国居民税率为10%、15%、7.5%、5%。
二、(地税)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税种
税目
税率
一、营业税
1、交通运输
3%
2、建筑业
3%
3、金融保险业
5%
4、邮电通信业
3%
5、文化体育业
3%
6、娱乐业
20%
7、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5%
9、销售不动产
5%
二、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5%-45%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5%-35%
3、稿酬所得
20%
4、劳务报酬所得
20%、30%、40%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
6、利息、股息、红得所得
20%
7、偶然所得
20%
三、土地增值税
30%-60%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5%、1%
五、车船使用税
1、乘人汽车
二十座以下280元、
二十座以上320元
2、载货汽车
60元/吨
3、二轮摩托
50元/辆
4、三轮摩托
60元/辆
六、房产税
12%、1.2%
七、资源税
1、天然石英矿
0.5元/平方米
2、粘土
0.5元/平方米
3、建筑用石
1元/吨
4、矿泉水
2元/吨
5、钨矿石
0.5元/吨
6、岩金矿
1.4元/50立方米
7、大理石、花岗岩
5元/立方米
八、土地使用税
1、一级地段
2.5元/平方米.年
2、二级地段
2元/平方米.年
3、三级地段
1元/平方米.年
九、印花税
1、股票转让书据
千分之二
2、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千分之一
3、加工承揽合同、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的资金账簿
万分之五
4、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万分之三
5、借款合同
万分之零点五
6、记载资金以外的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十、企业所得税
18%、27%、33%
十一、教育费附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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