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无力的辩护

2009-09-03 7页 doc 45KB 22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2678

暂无简介

举报
无力的辩护无力的辩护 —浅析刑事辩护中被告人的辩护权 姓 名:王庆 班 级:07法学 无力的辩护 —浅析刑事辩护中被告人的辩护权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以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卫最终目的。因此,如何实现公权力作用范围内搭人权保障,更是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辩护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却是那么的苍白无力。本文通过透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剖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旨在确定程序流于形式之原因,并找寻解决途径。 关键词:辩护;难;观念;保障 Abstrac...
无力的辩护
无力的辩护 —浅析刑事辩护中被告人的辩护权 姓 名:王庆 班 级:07法学 无力的辩护 —浅析刑事辩护中被告人的辩护权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以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卫最终目的。因此,如何实现公权力作用范围内搭人权保障,更是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辩护,在我国的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却是那么的苍白无力。本文通过透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剖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旨在确定程序流于形式之原因,并找寻解决途径。 关键词:辩护;难;观念;保障 Abstract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 and just process 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Guardian. Therefore, how to realize the scope of public authority taking the role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t is a problem that must be addressed,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as the best protector of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the defense of basic human rights system, in the operation of our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it is so feeble. In this paper, China's criminal defense system perspective, analysis of the suspect, the defendant's defense of the right to process a mere formality designed to identify the reasons and find solutions. Keywords: defense; difficult; concepts; protectio 目录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现状——难 2、 辩护权利难实现的深层原因分心 (一)无罪推定至于理论、有罪推定蒂固根深 (二)证据收集难,举证责任不合理 (三)对国家公权力过度信任,忽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四)律师权益无保障,消极辩护 3、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途径找寻 (一)观念转变 (二)建立律师权利的特殊保障制度 刑事诉讼法,以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卫最终目的。因此,如何实现公权力作用范围内搭人权保障,更是刑事诉讼法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最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辩护制度,在我国的刑事司法运作过程中,却是那么的苍白无力。本文通过透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剖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旨在确定程序流于形式之原因,并找寻解决途径。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现状——难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最简单的方式,也是最基本的形式。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需要自行辩护时已被羁押,调查取证已相当困难,从而导致辩护内容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故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庭审的过程中进行了辩护,也终会因无相应的证据支持而不被采信。鉴于此,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仅仅是为了一种程序上的公平,而无任何实质性作用。 相对于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他人进行的辩护则比较有力,特别是委托律师进行的辩护。甚至可以这样说,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辩护时最最有力的辩护,“只有律师的辩护才是完整的辩护”。但是当今中国“刑事辩护难”却成了律师界一致达成的“共识”,更有人明确地指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着“五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辩护采信难、合法权益保障难。这些无异削弱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活动中的权利,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萎缩。 另外,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巨大的职业风险,更是令无数律师望刑事辩护而止步。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来自各界的误解、不满、指责、干涉、侮辱甚至打击和迫害,更是造成了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恐慌心理,例如,一些律师直接就对外宣称不办理刑事辩护业务。 试想,连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最有力辩护的律师都无法正常从业,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甚至人权还会得到有效地保障吗? 二、辩护权利难实现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无罪推定至于理论、有罪推定蒂固根深 无罪推定观念虽然在西方国家早已深入人心,但在我国仍有待深化。一位公民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基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人们就会在心理上认为其就是罪犯,那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岂不是为坏人说话,为邪恶开脱?这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又会有多大的意义?因此,在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有罪推定的额思维定势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被轻易践踏,亦是相当的困难。 (二)证据收集难,举证责任不合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收集包括自行收集和辩护律师的收集。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已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手机证据的能力是极其的有限,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收集主要指其辩护律师进行的证据收集。不过,在我国,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又受到种种地限制,不仅律师取证手段极其繁琐,而且取证的效力毫无保障,即使取证手续已经办妥,被调查人、被取证人等不同意提供证据,律师就无法取证尤其是规定律师向被害人一方收集证据时,不仅要经被害人一方的同意,而且要经检察院、法院许可,将会有种种弊端。最为突出的是,检察机关与辩护方在诉讼地位上是对立的,检察官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的提高和立法并不同步。出于控辩策略的考虑,律师得到检察院的取证许可并非易事。因此,这些规定大大限制了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也给那些负有法定作证义务的公民逃避作证以合法借口。因此,解决不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困难这一现实的问题,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也将不会得到有效地保障。 另外,举证责任不合理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辩护权利无法实现的又一现实原因。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一个程序性问题,直接影响实体结论,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可能导致不同的实体处理结果。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指控和定案的依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初步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律师的辩护内容也从定罪量刑等实体性辩护转向程序性问题的辩护。近些年来,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但真正采纳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判例却比较鲜见。究其原因,在我国法律缺乏非法取证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的情况下,法官不恰当地将证明“证据系非法取得”的责任强加于辩方,除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其辩护意见很难被采纳。在我国被追诉人被普遍羁押、看守所不中立、律师在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均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法官将证明责任强加给辩方承担不但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使律师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合理意见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三)对国家公权力过度信任,忽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应该是控诉、审判、辩护的三方结构,其中控方、辩方的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但是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告,由于已被羁押等种种限制,其享有的权利并不能保证其可以平等的与控方想对立。此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额辩护律师,因其并不是诉讼主体,也无法平等的与控方想对立。故实际上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很明显,控方的地位高于辩方。另外,法院作为国家的机关,相对于备受排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辩护律师而言,则更愿意相信地位偏高而又同时国家机关的控方的意见,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缺乏应有的重视。例对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即使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证据和线索,法官也不会举行专门的听证活动进行认真的调查,往往仅凭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的一纸“情况说明”就轻易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辩护意见。 另外,在难以实现不枉不纵司法理想目标的情况下,很多司法人员更愿意选择宁枉不纵,对于放纵坏人的担忧往往超过了对于可能冤枉一个无辜者的担忧,他们生怕承担“打击不力”的社会责难。于是,对律师所提的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充耳不闻,本应作无罪处理的却不敢大胆宣告无罪而是“降格处理”,对“疑罪”不是“从无”而是从轻,采取“留有余地”的方式定罪处罚。杜培武、佘祥林案件莫不如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的模式的情况下,当然其相应的人权也不可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四)律师权益无保障,消极辩护 在形式诉讼活动中,律师先天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其辩护活动缺乏伦理上的正当性,因而经常被视为异己的力量,专为换人说话,甚至还被视为“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诉棍。而《刑法》第306条至规定,“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因其浓重的主观色彩,极易被公检机关人为地曲解,成为打击、迫害辩护律师的依据。其更是严重打击了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的勇气与积极性,必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萎缩与退化。 刑事辩护活动,在国外往往被律师作为展示自己口才和法律素养最中那重要平台,却在我国被律师视为畏途。在我国,即使律师很“无奈”地参与了刑事辩护活动,为了自己合法的权利,往往只会消极的辩护,而不会积极的主动的与控方相对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想。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途径找寻 (一)观念转变 无罪推定的观念必须深入人心,特别是深深渗入到法官的心中!每位公民都应该有这样的一个理念:在法院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判有罪之前,任何人不能认定其有罪,更不能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及其他权利。 (二)建立律师权利的特殊保障制度 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有力的辩护​​​​​​​​​的提供者,其合法权利,正当的辩护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想要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相对平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尽快建立律师权利的特殊保障制度。 结语 本文从四个方面简要分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难的原因,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终因时间、精力有限,未能对其展开深入的研究,深感遗憾。但求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引起相管人士的关注,早日解决这一严重阻碍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正常发展的现实难题。 参考目录: 1.《刑事诉讼法(第二版)》程荣斌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论刑事辩护制度》    作者:王曰三    3.《律师辩护意见为何难以被采纳》    作者:韩旭    4.《刑事辩护律师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作者:于 宁 5.《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与风险》   作者:崔岩 6.《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    作者:李正奇 7.《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若干思考》 作者:高军
/
本文档为【无力的辩护】,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