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三菱电梯合同

2009-09-09 11页 doc 114KB 63阅读

用户头像

is_217534

暂无简介

举报
三菱电梯合同机电产品(电梯)供销合同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乙 方 单位名称: (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徐 建 国 法人委托人: 电 话: (021)64303030 传 真: (021)64300932 邮政编码: 20024...
三菱电梯合同
机电产品(电梯)供销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乙 方 单位名称: (章)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徐 建 国 法人委托人: 电 话: (021)64303030 传 真: (021)64300932 邮政编码: 200245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 帐 号: 310066674010123000394 纳税人代码: 310112607205141 销售总部: 上海市古北路507号14-18层 电话:(021)62293030 传真:(021)62745625 邮政编码: 200051 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三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产品和价格 经丙方委托,甲方根据项目需要,经过比较和选型,决定向乙方订购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6台; 本合同文本内出现的所有货币金额,如未加另行指明,其币种均为人民币。 合同编号 电梯梯号 电梯单价 运保费单价 总 价 07N2V08-385 1, 3, 5 226,000 无 678,000 07N2V08-385 2, 4, 6 221,000 无 663,000 总 价 人民币: 1,341,000 元 大 写 人民币: 壹佰叁拾肆万壹仟 元整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货款支付 1 甲方定于2007年01月20日之前将货款的5%汇入乙方账户,作为定金。 2 交货期前3个月,支付货款的15%,予以排产。 3 三方约定款到发货,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前将产品款的80%汇入乙方账户。 4 乙方提供货款的5%的质保金保函,质保期满后7日内归还。 5 甲方以银行本票付款的,乙方在收到银行本票后当日发货;以银行汇票或支票付款的,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 6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产品交货期后60天时仍未付清货款的,乙方可以视作甲方自动退货并书面通知甲方,也可以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7 根据国税发(95)088号通知的规定,产品直接销售给产品使用单位的,乙方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开具一般发票。甲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订货时必须将产品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在合同中写明。 8 经乙方同意,计价和支付为不同币种的,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 四、交货日期 1 乙方在按期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后,将1,3,5,2,4,6号梯(合同编号:07N2V08-385)于2007年08月15日,向甲方交付产品。 2 乙方在约定期内未收到预付款,或双方未对产品技术规格及确认的,乙方的交货日期将根据预付款收到的时间或产品技术规格及设计确认的时间(二者中以后一时间为准)以月为单位顺延。 五、交货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六、交货方式 自行提货。甲方承付约定货款后,提货人携带甲方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至交货地点提货。 七、产品包装 1 乙方以合理的包装,保障产品符合正常运输的要求。 2 甲方收到本合同产品后,应采取相应的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的保管措施,防止任何损蚀、损失和损害。 八、产品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符合三方确认的产品规格以及营业设计图样,在产品交付时随机附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2 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005年1月1日前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2005年1月1日后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按 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液压梯按我国拟等效采用的欧洲标准 EN81-2:1998《液压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制造;杂物电梯按国家 JG135-2000《杂物电梯》标准制造。 3 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产品,在甲方合理正常的保管和使用下,产品质量保修期为政府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4个月,并且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日期起的30个月。 4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单位进行。甲方或使用单位必须与乙方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由乙方负责产品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5 乙方与甲方或乙方与产品使用单位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因非乙方原因使得《产品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产品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质量的责任。 6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产品的缺陷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 7 产品投入使用之前,丙方应仔细阅读乙方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8 为使废旧印刷电路板不流入市场,进而切实保护用户利益,对所有电梯印刷电路板的更换必须以旧换新。 九、产品质量验收 1 本合同产品规格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规格表”(附件一)。 2 除乙方负责安装电梯产品之外,甲方应在收到本合同产品后一周内将产品包装破损或数量短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并应当附有上述情况的有效证明,甲方怠于提出索赔通知的,视为产品包装完好、数量准确,乙方不再负责补缺或更换。 3 双方履行安装合同后,乙方按国家有关的验收技术标准进行最终质量验收,并另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十、违约责任 1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或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清货款的,违约方必须按逾期部分货款总额的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守约方支付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误期损害赔偿金。上述误期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且可预见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误期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该继续履行的义务。乙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60日未交货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条款第2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2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或被视作自动退货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或退货部分货款总额30%的违约金,守约方直接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十一、其它 1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提取本合同产品的,乙方可免费保管30天,自第31天起,甲方按如下价格向乙方支付仓储费: 上海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60元/天、日本三菱的商标的电梯每台120元/天,该仓储费在乙方发货前付清。在甲方支付仓储费之后,产品质量保证期顺延。 2 本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不论何种情况,甲方在没有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货款而提取产品的,该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3 本合同价格不包括产品安装费,为遵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必须再签订《产品安装合同》,编号为07AZ-3031。 4 本合同及附件中的选择项以“√”示选定,以“×”示否定,“产品规格表”以双方授权签署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示确认。 5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双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双方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合同修改书”,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7 “产品规格表”、“土建技术要求”、“营业设计图”、“委托代办运输、保险”、“另行约定事项”、“合同修改书”、“产品样本” 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均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 甲方自行对本合同产品进行额外装潢的,装潢设计需经乙方技术部门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9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二、另行约定 上海市闵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机电产品(电梯安装)合同 甲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乙 方: 单位名称: (章)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联 系 人: 总公司电话: (021)64303030 总公司邮编: 200245 总公司传真: (021)64300932 分公司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甲,东大智慧大厦12层 公司电话: 024-22782930 分公司邮编: 110013 传 真: 024-22782730 户 名: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沈阳分行北站支行 帐 号: 丙 方: 单位名称:(章) 沈阳市东陵区榆树囤村地区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三方按照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以下条款。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三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产品规格及安装费 1 本产品规格参数见《产品买卖合同》附件一“产品规格表”。 2 安装费 电梯: 梯号 买卖 合同号 型号 速度 (m/s) 层站 (站/门) 载重 (kg) 提升高度 (m) 数量 (台) 安装费 (元) 1,3 07N2V08-385 LEHY 1.75 18/18 800 50.6 2 66000 2 07N2V08-385 LEHY 1.75 17/17 800 46.4 1 33000 4,6 07N2V08-385 LEHY 1.75 17/17 800 46.4 2 64000 5 07N2V08-385 LEHY 1.75 18/18 800 50.6 1 32000 安装费合计 195000元 大写 壹拾玖万伍仟元 三、土建要求 甲方的建筑土建必须符合《产品买卖合同》确定的电梯井道土建总体布置图样和甲方及乙方双方确认的营业设计土建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双方在共同进行对土建作初步勘测后,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 四、安装资格保证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本合同所涉及的产品由乙方实施安装,或者由具有安装资质的并持有乙方开具的项目委托书的单位实施安装。 五、安装施工方式 B方式 甲方可根据需要确认其中一种施工方式,具体施工内容详见“安装方式 (B)”(附件一B) 或“安装方式 (C)”(附件一 C) 六、安装实施前的约定 1 双方预约于2007年08月开工安装。 2 在预约开工期前二个月,乙方派员持“安装联系单”(附件二)与甲方共同进行土建初步勘测,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具备施工条件的,双方确定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 3 乙方进场开工的条件应该是产品到达现场、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及甲方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款项和本合同对应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款项。 七、安装验收 1 安装完毕,乙方按技术标准进行产品的最终质量验收,并向甲方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2 乙方验收结束后,甲方在三天内向当地政府的主管部门申报使用许可验收,验收中如有涉及乙方责任的整改项目,乙方需整改合格后方可办理产品竣工移交手续。 3 安装产品未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或未经乙方办理竣工移交手续之前,甲方不得自行接管使用该产品。 4 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将产品共同交付丙方,乙方负责给丙方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及用户产品使用说明,乙方负责提供丙方操作人员的培训服务。 八、质量保证 1 本合同中“上海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2005年1月1日前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2005年1月1日后交货的“日本三菱”商标电梯产品按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2 本合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按GB16899-1997《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3 本合同的液压梯按我国拟等效采用的欧洲标准EN81-2:1998《液压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标准安装。 4 本合同的杂物电梯按JG135-2000《杂物电梯》标准安装。 5 产品使用之前,甲、丙方应仔细阅读随机提供的《用户使用指南》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并遵照执行。 九、安装保修期的服务 1 本产品安装质量的保修期为自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之日起24个月,保修期内由乙方直接对丙方承担因产品安装质量产生的故障免费保修服务。 2 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乙方将每季度作一次质量跟踪回访服务,乙方服务不替代丙方应承担的电梯产品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丙方和乙方须就竣工移交后的产品签订《产品保养合同》。 十、安装费内不包含以下费用 1 当地政府部门和工程总包商对产品安装施工工程收取的各类费用。 2 甲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许可验收的相关费用。 3 其他未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十一、支付方式 1 甲方以汇付方式按下述约定支付费用。 2 甲方在距双方确定的开工日期十天前,将安装费58500元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后在约定的日期进场。 3 安装产品在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三天内,甲方将安装费的余额即136500元支付给乙方(每台安装产品的安装费余额在该台安装产品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后三天内付清),如果甲方在乙方自行验收结束两周后仍不申报,甲方也应付清余额。乙方在收到所有款项后,协助甲方向丙方办理产品移交手续。 十二、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三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致使安装不能进行的,都必须向对方支付安装费总额30%的违约金,作为对违约方的惩罚及对守约方蒙受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或损害的补偿。 2 由于甲方原因和责任造成误工或造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滞后、延长,甲方应以每天200元/工向乙方支付误工损失费。 3 乙方未按约定安装移交期完成产品安装并将产品移交用户的,按已收取安装费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甲方支付工程延误违约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安装费的,按未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安装费总额的5%。上述工程延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是违约方对此类违约应付的唯一损害赔偿费,对该损害赔偿费的支付不影响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应继续履行的义务。 4 甲方未按约定付清与本合同对应的《机电产品(电梯)买卖合同》约定款项的(不包括违约金),乙方不承担延误工期和产品移交的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 1 甲方如要求变更预约开工安装日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到乙方。 2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本合同签订时,需要对合同条款增加和更改的,三方应在“另行约定事项”中约定,经三方授权签署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生效后,需要对原合同条款作变更的,三方应另签“合同修改书”,经三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5 “产品安装方式(B方式)”或“产品安装方式(C方式)”、“另行约定事项”、“安装联系单”和 “合同修改书”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协议为本合同之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6 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或在政府主管部门不介入之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权威监测机构作鉴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根据鉴定结论而定。 7 三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安装施工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8 乙方实施本合同的责任部门为其所属的辽宁分公司。(按营业税属地征收原则,发票开具单位为)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甲,东大智慧大厦12层 联系电话:024-22782930 传真:024-22782730 邮政编码:110013 9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另行约定 QG/SM004ZL04-01(J)-2006 附件一 合同编号:07AZ-3031 产 品 安 装 方 式(B方式) 一、甲方在安装施工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提供双方共同确认的符合土建要求的机房、井道和层站,按要求配置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 1.2 妥善保管接收的产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1.3 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须给予乙方正常的施工周期。 2 施工中 2.1 提供施工期间必需的水、电和安全护栏装置及消防器材,负责与施工有关的土建部分的填塞、浇注和按乙方要求实施的装修。 2.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作业区域附近具有消防、防盗措施和足够面积的库房和工具室,以防产品零部件、施工设备和工具的遗失。 2.3 落实专门联系人负责乙方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2.4 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井道内永久性低压照明。 2.5 施工现场在乙方所在区域以外的,协助提供电焊、气焊设备。 2.6 协助提供施工人员就近宿食的生活方便。 3 施工后 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规定,负责产品交付后的日常管理。 二、乙方在安装施工中的责任 1 施工前 1.1 在合同预约的开工期前,按标准对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施工条件,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同时与甲方商定具体开工和竣工日期并签订“安装联系单” 1.2 会同甲方共同开箱清点,若发现缺损,分清责任后列出清单向乙方主管部门反馈,确保施工前的供货质量。 2 施工中 2.1 负责产品的起重、分层、搬运、就位等工作。 2.2 负责搭建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施工要求的脚手架,并提供合格证。 2.3 按照乙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安装。 2.4 按照乙方规范和标准完成产品调试。 2.5 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 2.6 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席甲方主持的现场施工协调会,落实协调会议的工作要求。 3 施工后 3.1 负责安装质量的验收,出具产品安装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3.2,做好政府部门验收的配合工作。 3.3 配合甲方完成产品移交工作 3.4 提供产品使用咨询服务。 3.5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保修期内的服务。
/
本文档为【三菱电梯合同】,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