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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2009-09-11 4页 doc 36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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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科合[2009]031号 2009-8-11 各区(县)科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特制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 发文文号: 沪科合[2009]031号 2009-8-11 各区(县)科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2009〕63号),特制定《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本市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本市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经国务院批准并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是指: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   第七条认定协调小组下设“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年度服务跟踪工作。负责组织对本市各区(县)初审通过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进行联合评审。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认定机构组成单位推荐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及相关政策的专家,经认定协调小组批准后,输入专家库。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网(网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上办事”窗口——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六)负责组织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区(县)科委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认定申请,并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外包服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发展改革委对企业申报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十条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书#;   3、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6、企业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的证书(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   7、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8、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该类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及相关证明;   9、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10、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三章 申请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各区(县)科委。具体受理时间、地点在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   (四)审查认定   各区(县)科委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   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各区(县)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各区(县)科委会同各自区(县)的商务(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进行初步审查,并由各区(县)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认定办公室。   初审之后40个工作日以内,认定办公室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书。   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提交给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四条各区(县)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的,由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年度服务跟踪)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年度服务跟踪)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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