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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2009-09-14 1页 pdf 59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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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 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权利 的人称为质权人,一般为主债务合同中的债权人;提供一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 质人,又称质押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物。 质押一般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质押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质押的成立须以出质人移交质押财产的占有为要件。标的物未转移占有的,质押不成立, 即使此时其他一切手续已齐备。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权利质押,有权利凭证的也应交...
质押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 凭证所表示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者权利 的人称为质权人,一般为主债务中的债权人;提供一定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 质人,又称质押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为质物。 质押一般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质押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质押的成立须以出质人移交质押财产的占有为要件。标的物未转移占有的,质押不成立, 即使此时其他一切手续已齐备。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权利质押,有权利凭证的也应交付;其 他无权利凭证的需办理登记,但这仅是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 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出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质押的 成立及其存续均以标的物占有为要件。 2.质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可让与的财产权利 由于质押是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的,不动产因不适宜转移占有而不能作为质押的 标的物。因此,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者其他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我国《担保法》对动 产质押和权利押分别作出规定。 3.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质押也可以称为“质权”或者“质押权”。质权是为相关债权而设 定的物权,因而是一种担保物权,而不属于用益物权。质权既然是担保物权,也就是以对标 的价值加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为内容的支配权,而不是以对标的使用收益为内容。故用于 质押的财产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质权作为一种 担保物权,它同抵押权一样也只能对标的物的价值有支配权,并非对标的物的实体本身加以 支配。 4.质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虽由质权人占有质权的标的物, 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物抵偿其债权,而只能以质权标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其变价优先受偿。当然,债权人优先 受偿其债权的方法在动产质权和债权质权的规定中有所不同。例如,在动产质权,质权人可 以以质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在债权质权,质权人则得直接收取标的债 权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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