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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资 公司注册资金 增资程序 企业增资如何办理 公司法 注册资金

2009-10-20 6页 doc 40KB 6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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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资 公司注册资金 增资程序 企业增资如何办理 公司法 注册资金 增资,企业增资,上海企业增资 公司,企业增资,上海公司增资代理 (详情咨询电话:021-51698136,13564833518,15921566786) 上海企业增资所需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所有正本原件。 2、全体公司: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3、增资时上个月份财务报表:损益表、负债表。 4、原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无原件提供复印件) 5、印章一套. 6、开户许可证原件 7、帐户管理卡. 8、增资费用. 备注:如有网上银行.一并提供相应密钥、加密器、短信通知资料、所有银行票、证、资料都需提供;企业的印章需要变更;如果法人股东在增资时发生股权变更的,还需要企业从工商局调出并加盖调档专用章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 上海公司增资所需时间:一周或二周,视项目情况! 上海企业增资所需费用:视增资项目大小! 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要多少? 答:咨询服务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最低注册资本零售30万元 贸易类(商贸,物贸,经贸)- 最低注册资本批零50万元 工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必须是加工生产型) 实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2005年新规定也可50万) 企业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必须跨5个行业) 科技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 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必须5个股东以上) 什么是注册资本?什么是注册资金?两者有什么区别? 对不同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不同企业的注册资金有什么不同的要求?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人与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时,必须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04-06-14 【生效日期】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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