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

2019-04-26 94页 ppt 185KB 10阅读

用户头像 个人认证

天下飞雪

暂无简介

举报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招标投标法律知识一、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法律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2、行政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该规定本属于规章,但是发布前经过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且批准行为发生在《立法法》生效之前(2000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视为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一、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性文件 1、法律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施行)2、行政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 该规定本属于规章,但是发布前经过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4日),且批准行为发生在《立法法》生效之前(2000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视为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4、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单独发布)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9号令)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联合发布的规章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5、政府规章《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68号令)6、规范性文件 授权的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授权作出的规定。 省发改委发布:《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福建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闽发改政策[2008]867号)二、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 (一)招标范围1、强制性招标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2、采购类招标与特许类招标3、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规模标准1、强制性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条例》规定以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第六条);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投资人、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第七条); (3)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4)省人民政府决定招标的其他项目。《条例》第九条授权性规定具体条款上,强制性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性招标项目有所区分 《招标投标法》中有18处,例如第16条招标公告发布媒体规定,第24条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少于20天,第37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第47条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等等。《条例》中也有19处特别规定。2、采购类招标与特许类招标 采购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特许类包括国有自然资源出让,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政府特许经营。 《招标投标法》立法存在缺陷 《条例》注意加以区分,第7条1、2款,第21条第2款、第43条第3款、第51条第1款。3、工程建设项目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00、50、3000)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4、《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  第2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第3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第5条第1项、第6条、第8条) 企业投资(第5条第2项、第3项,第7条、第9条)政府和事业单位投资第8条 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不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企业投资  第9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例外情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第10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其相应事项可以申请不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条例》第23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 《条例》第10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四)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不招标的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三)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五)企业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三)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例》第11条细化具体条件。 2、委托招标:《条例》第12条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提出特别要求,第13、14条则对代理机构、行政部门的行为予以规范。 第2条  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且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165号)规定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勘察费、监理费批准概算7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监理招标项目;(三)设计费批准概算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招标项目;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四)单项工程施工批准概算投资8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  (五)单项批准概算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 《关于公布省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名单的通知》(闽建筑[2008]11号 ):本名录库使用期为2008年5月15日至2010年5月14日。5月15日前未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的,凡符合闽建筑[2007]36号文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必须按闽建筑[2007]36号文和本通知规定从本名录库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30号令)  第22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三、招标投标程序 招投标的基本程序由六大部分组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一)招标 1、招标前准备工作 2、签订委托(委托招标) 3、编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文本 4、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5、出售招标文件和备案 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注:若有资格预审,第4阶段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进行预审,并发放资格预审通知书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踏勘 1、招标前准备工作《条例》第21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方式以及组织形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核准的阶段 闽发改政策[2008]893号: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包含以下内容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因特殊情况,项目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须先行开展招标工作的,或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将招标事项单独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第五条项目单位需改变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条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区)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施工招标须具备的条件 七部委30号令:第8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招标) 3、编写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文本(内容见《条例》第24、25条)   注意:编写招标文件的特别要求《条例》:(1)第22条推行使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第27条(标准、规模、内容等控制,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编制,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要求)(3)第28条(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用醒目方式标明等)(4)第29条(投标有效期规定)(5)关于标底和最高控制价。(第32条、第25条第7项) 4、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条例》第23条第2、3、4款)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人在指定报刊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信息网络。被指定的信息网络应当即时登载该招标公告,并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信息。 5、出售招标文件《条例》第30条招标文件发出同时报备。第31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出售价格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印刷成本确定。 6、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法》第23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24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资格审查 《招标投标法》第18条规定。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一般后审。资格审查的内容(30号令)  第20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现场踏勘 《招标投标法》第21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0号令第32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33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投标 1、投标人的条件(《招标投标法》)第26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27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预选承包商制度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43号)第2条  依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下列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及以上的;  (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800万元及以上的。第12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已经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只有名录内具备相应类别和资质等级的承包商才具有承接相应工程和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名录以外的承包商。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向名录外的承包商招标。 (一)名录内符合资格条件的承包商少于七家的; (二)向名录内的承包商招标失败的。 2、投标人的权利(《条例》)第33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条例》第34条第2款: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4、不予受理的投标《条例》第35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5、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条例》第36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条例》第37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7、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条例》第38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者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姓名等行为。(三)开标1、开标时间、地点《招标投标法》第34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条例》第39条第2款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在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2、开标主持人、参加人 《招标投标法》第35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3、开标程序《招标投标法》第36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四)评标 1、评标专家库(1)《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9号令)第5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6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章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作了专章规定第15条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的省评标专家库,按照行业和区域分类设置分库,并在省级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县(区)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具体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07〕221号) 第16条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百人;(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够满足评标的基本要求;(三)各专业分库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五十人;(四)有满足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五)有专门负责日常管理的人员。 第17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熟悉评标工作;(二)诚信守纪,公道正派;(三)熟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未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身体条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18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第19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必须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20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工作档案,对评标专家定期进行培训,并对其参与评标的情况予以记载;对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2、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投标法》第37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条例》第40条第2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经济技术要求,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评标专家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40条第3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评标专家库内确定。 3、评标公正性的保障措施《招标投标法》第38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条例》第41条在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到达开标现场前,招标人不得将评标项目及相关内容泄露给评标专家。招标人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足够的评标时间。第42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招标人申请回避;未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一)投标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4、评标方法《条例》第43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以及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货物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货物采购、工程施工等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办法评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补充规定》(闽建筑[2007]34)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特殊要求,如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5号)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没有特殊技术要求、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采用本办法:(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估算价800万元或建筑面积8000m2以下;    (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不含设备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300万元以下。 5、评标委员会工作规则《条例》第44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并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废标处理;(四)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技术信息和数据不全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五)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六)对评标过程中需要以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并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评标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评标事项被确认为违法或者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中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6、评标报告《条例》第46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具体理由。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 7、招标失败《条例》第47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五)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五)定标 1、确定中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条例》第48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结果公示:《条例》第4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日:(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3、中标通知书的效力《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特别强调:《条例》第72条中标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4、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条例》第50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六)合同签订1、签订时间《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中标合同备案《条例》第51条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和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其他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同一招标事项另行订立合同或者擅自变更中标合同,导致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有关价款的依据。 3、中标人的义务《条例》第53条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转包(绝对禁止)、分包(相对禁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第3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招标投标法》第30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招标人不得增加显失公平条款《条例》第54条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关系人;(三)提高履约保证金;(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四、监督和投诉(一)监督《条例》第55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省重大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第56条项目审批部门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其职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歧视或者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中标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二)投诉 《条例》第58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第59条投诉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单位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投诉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条例》第61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投诉内容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投诉人;(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书面向投诉人说明调查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投诉人书面说明理由。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谢谢大家!
/
本文档为【招标投标法律知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