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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9-11-10 2页 doc 28KB 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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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法[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非法用工单...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和童工伤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劳社法[2008]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童工获得相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等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发生事故伤亡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或童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非法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赔偿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定。赔偿判定应当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判定结论。非法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对赔偿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国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     五、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的次月,按照原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六、非法用工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或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第九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直接受益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并及时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七、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拒不按照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立案,经查证属实的,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发现前款规定的投诉人与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就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有关费用的数额存在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投诉人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非法用工单位或者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八、非法用工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者用人单位与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从快处理。   九、非法用工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非法用工单位或者其投资人、直接收益人为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的,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应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应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名称;以主要经营者(或投资人、直接受益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     十、非法用工单位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或者直接收益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出资人或者直接收益人且不在同一辖区的,多个出资人或者直接收益人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http://www.jiangsu.gov.cn/shouye/wjgz/bmwj/200807/t20080731_246638.html 8/1/2008 7:52:5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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