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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流程图解[个人感觉很实用\很经典\司考和执业都有用]

2009-11-11 8页 doc 166KB 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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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流程图解[个人感觉很实用\很经典\司考和执业都有用]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①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 ②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 ③诉讼时效中断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
民诉流程图解[个人感觉很实用\很经典\司考和执业都有用]
受理后的法律后果: ①受诉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 ②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诉讼主体地位 ③诉讼时效中断 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 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③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①起诉方式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可口头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②传唤方式简便;③独任审判;④开庭审理程序简便;⑤审理期限短(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可延长)。 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情形: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以直接开庭进行调解。调解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后,当事人不申请回避的,可以直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又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可以不重新开庭,直接作出判决。②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应当公开宣判。③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而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有以下材料(民诉意见第175条) 简易程序 普通 程序 ①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在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仍可受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法院有管辖权。 ③依照法律,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④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⑤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撤诉或者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视为未起诉),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应予受理。 ⑥对别的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否则,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⑦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例如:女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应予受理。) ⑨《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 ⑩《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姻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⑾《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⑿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⒀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⒁对于以下专利纠纷案件,法院应予受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纠纷案件;*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⒂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不服工商工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案件。 ⒃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⒄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故事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处理。 ⒅对当事人违反行政法规造成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受理。 ⒆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案件被宣告无罪应附带而未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自诉被驳回或者撤诉,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当受理。 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不符合 符合(法定条件) 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民诉第110条)。如有欠缺→限期补正 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相应的证据材料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 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非转化时) 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起诉 → 审查 一 审 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起诉状、答辩状副本。(民诉第113条)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应当适用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专业知识。 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进行勘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当事人的追加。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或者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其他必要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 撤 诉 缺 席 判 决 延期 审 理 诉 讼 中 止 ①申请人仅限于有权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员。具体是指:※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也有权提出撤诉申请,但其撤诉行为不影响原、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也有权申请撤诉。)②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③申请撤诉应当自愿。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④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⑤申诉撤诉必须合法。⑥撤诉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定。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审理终结;不符合条件,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一般说来,准许撤诉的裁定就在书面方式作出,而不予准许的裁定则可以以口头方式告知。⑦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适用情形:①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②原告或上诉人接到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未获准许后仍不交费的。③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⑤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述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不准许撤诉裁定的法律效力是: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后,法院若裁定不准许的,则当事人应继续参加诉讼,如果经传票传唤仍然拒不到庭,则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许当事人撤诉或对当事人按撤诉处理后,则产生以下法律效力:①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②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③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责,法院减半征收。④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申请 撤诉 按�撤诉 处理 撤诉 法律 后果 适用情形:①被告经受诉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②法院裁定不准原告撤诉的,如果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③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⑥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适用情形:①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有两种:※ 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当事人;※ 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不到庭就无法进行庭审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知道案件重要情况的证人、庭审不可缺少的翻译人员。②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立即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无理的,当庭予以驳回,审理继续进行;如果一时难以查明的,而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回避的决定,但需要更换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或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致使开庭审理无法进行的,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④其他。 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 适用情形: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可能发生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不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一律中断,当事人应当停止本案的一切审理活动。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恢复后,不必撤销原裁定,从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适用情形:①原告死亡,没有继续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只能适用于公民作为当事人死亡后出现的以上四种法定情形)。 ※ 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问,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 ※ 诉讼终结的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 诉讼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上述期限内还未审结的,需要延长的,则由受诉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法院决定。(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 诉讼终结 民事判决,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后,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中的民事问题依法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必须书面)。�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出上诉或再次提起诉讼;如不执行生铲判决,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裁定,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判定。(一般应书面,也可以口头)�裁定适用范围:①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⑧中止或终结执行。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⑾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判;※ 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民事决定,是法院在诉讼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决定可以书面,可以口头,法院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罚款和拘留措施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适用范围:①适用处理有关回避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方面的问题(对这种决定准许与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复议一次)。②适用于处理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例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顺延耽误诉讼期间的申请;又如,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①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②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护结束后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③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 ④法庭终结时,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求各方的最后意见,给当事人再一次阐述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至此,法庭辩论即告终结。 ⑤法庭辩论终结,审判人员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支付令一经送达,便产生如下效力: ①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应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②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的次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布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在发布支付令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收回,并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 审限 根据宪法、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30日制作选民名单并公布,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异议,应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或其他公民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是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 按下列顺序进行:①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②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③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⑤审判人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⑥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⑦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⑧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⑨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人员对本次开庭情况应当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一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 ⑩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人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①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用传票)和其他的诉讼参与人(用通知书)。传票和通知书应写明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否则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有权不出庭,法院对此不能采用拘传,视为撤诉、缺席判决等方法处理。) ②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③准备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然后宣布法庭纪律。 ④正式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之评议宣判阶段 之法庭辩论阶段 之法庭调查阶段 之开庭准备阶段 裁判 上诉的实质要件:①允许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法院对发回重审与按照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判决。②允许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③不能上诉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特别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督促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公示催告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依照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定。*除上述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外的所有的裁定。 上诉的形式要件:①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 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包括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人仍然是被代理人。)*被上诉人,是指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既可能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共同诉讼人,还可以是一审中的第三人。*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所享有的上诉权是平等的,如果第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③上诉需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起算日期,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的第二日起算。当事人收到裁判的时间可能不同,当事人的上诉期以各自收到裁判的起算日计算。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以最后一个收到一审裁判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计算,该当事人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③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未能行使上诉权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④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①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起,口头上诉无效。(与一审程序中的起诉不同)②上诉状的内容(民诉第148条)③当事人提起上诉,原则上应当将上诉状交给原审法院,同样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也可直接将上诉状交给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①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②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③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另外,撤回上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撤诉后即使未超过上诉期间,也不得再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而当事人又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①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大致相同,也要经过审理前的准备(包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查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和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等诉讼阶段。 ②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③审理方式有两种:开庭审理和径行裁判。其中开庭审理是原则,径行裁判是例外。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径行裁判:※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定性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发回重审的案件。 ④审理的地点。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⑤审理中的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视为调解结案。) ⑥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法院受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⑦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⑧审理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该在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期限。 ①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根据法定上诉条件进行审查。上诉状内容如有欠缺,应令当事人限期补正。如无欠缺,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②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③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答辩状,在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如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即应予以受理;如认为欠缺法定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上诉 →审查和受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能用判决形式)。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只能用判决形式)。经过审理,对下列三种情形应当依法直接改判:*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只能以裁定形式)。①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一审法院重审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是指:*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②下列案件是否发回重审,应当视情况而分别处理:※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审中发现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二审法院可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二审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原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③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发回重审的案件经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仍为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有权提出上诉。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一律使用裁定)。*对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裁定撤销原裁定,重新作出正确的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或进行审理。 二审裁判的效力:①二审裁判不得上诉;②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③上诉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提起的再审、抗诉的再审、申请再审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 条件:①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②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再审案件 的裁判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应裁定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如果原一、二审裁判均有错误,应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并纠正原裁判的错误。 ③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具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以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④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撤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效力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断、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提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调解结案的,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后,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自行提起再审:①院长认为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应当向审判委员会提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②决定再审的,以本法院的名义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③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法院提起再审:①上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有两种做法:提审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只能指令生效裁判作出的法院再审)②实践中,*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只是适用法律有错误的,适用提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错误的,适用指令再审;*下级法院对案件形不成统一认识,干扰大或者有特殊原因致使再审困难的,原则上也应由上级法院提审。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③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作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裁定,该裁定中应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裁定应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④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依主体不 同可分为 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 条件:①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②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主要证据不足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③须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同级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其上级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④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 程序:受理(申诉)——→立案及审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副本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撤回抗诉。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审理 条件:①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②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③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即只能是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再审。④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⑤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只限于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这一部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④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①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另行组成合议庭 ③适用的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④审理的范围: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对其全面进行审理,不受原裁判处理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请求范围的限制。 ⑤审限:除有特殊情况外,再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结案;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决定提审的,办案期限自裁定提审的次日起计算。指令再审的,自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再审的裁定的次日起计算。 裁判 再审案件的裁判应分别作出处理: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如果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应裁定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如果原一、二审裁判均有错误,应作出新的裁判,撤销并纠正原裁判的错误。 ③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具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以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④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用判决撤销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效力 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断、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提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调解结案的,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作出裁判后,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可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执行程序: 执行的开始 审理 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形 执行的概念(强制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执行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民事执行工作的机构。 执行根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执行管辖,是指以下几种情形:*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谓其他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中的措施 概念: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审理程序。 特点:①目的特殊。目的在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而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时,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起诉。②当事人特殊。特别程序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在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当事人。③审判组织特殊。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的审理,可以由独任制法庭进行审理。④实行一审终局制,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由原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⑤审理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审批。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⑥免交案件受理费。 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二是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例外和补充。 申请执行,是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义务人拒绝履行其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实现其实体权利的行为。 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庭执行的方式。 移送执行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对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不适用移送执行。 移送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中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决定书;*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及国家、集体或者公民重大利益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 强制执行,是指执行人运用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特 别 程 序 起诉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对执行异议,经审查后分别如下处理:*予以驳回;*中止执行;*解除或者撤销执行措施;*执行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进行再审。 委托执行,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将应由本法院执行的案件,委托有关的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执行和解的效力是:*执行和解成立,可重新确定或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执行程序终结。�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应当结案处理。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制度。� 执行担保的条件是:*由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一定要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特殊情况,被执行人的义务由其他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履行。�执行承担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死亡或终止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裁定变更执行主体。 执行回转,是指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 执行回转的条件包括:*执行程序已经完毕;*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有执行回转的必要;*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定特殊原因的出现,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中止的适用情形: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④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⑥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⑦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⑧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⑩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特殊原因的出现,使执行程序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 执行终结的适用情形: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开始以后,申请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这种处分行为确属申请人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尊重申请人的这一权利,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⑦在执行中,被执行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判决 任何一个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的人都可以起诉。 起诉的时间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 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处理。 险了起诉人应当参加案件审理以外,选民资格所涉及的本人应当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选举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参加。 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①该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下落不明。②该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持续2年以上,不能间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该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申请 当公民因患精神病处于精神不正常状态时,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对该公民负有保护责任的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可以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受理 公告(寻找下落不明人) 申请人的条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须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第一,配偶;第二,父母、子女;第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申请方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必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对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对于宣告死亡的,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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