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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2013-08-30 23页 ppt 847KB 4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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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null合同法案例1合同法案例1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日,甲写信给乙,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半年后B厂送货上门。但是A厂拒收,其理由:甲调走,A厂新项目未获批准。且与B厂未签定书面合同。B厂认为,A厂与B厂之间有书面合同:甲的来信构成要约,乙的回信构成承诺。故合同成立。请分析A厂与B厂有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答1: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甲的来信不是要约。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中甲给乙的信只是为了...
经济法案例
null法案例1合同法案例1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日,甲写信给乙,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半年后B厂送货上门。但是A厂拒收,其理由:甲调走,A厂新项目未获批准。且与B厂未签定书面合同。B厂认为,A厂与B厂之间有书面合同:甲的来信构成要约,乙的回信构成承诺。故合同成立。请分析A厂与B厂有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答1: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甲的来信不是要约。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本案中甲给乙的信只是为了通报信息,属于要约邀请,并不是为了与乙订立合同。要约的另一个特征是具有拘束力,而在甲的信中,并未作出如果B厂接受要约后,A厂将要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 答 2 案例中提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新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只是对将来的打算,并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乙的回信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法案例2合同法案例2某大卖场打算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散发的商业广告中写有这样的字句: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购买摩托罗拉某新款手机特价800元。李某看到广告后,便在9月30日夜排队,经商场发牌号确认,在前20名内。10月1日早上当李某进入商场后,营业员告知促销已改变,特价手机取消。李某认为,商场的广告是要约,自己的行为符合商场要求构成承诺,因此要求履行合同。商场则认为,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因此双方无合同。请分析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该大卖场的广告中称“购买摩托罗拉某新款手机特价800元”内容明确具体;“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也是向特定人发出;同时,商场也没有不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意思表述。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商场广告要求构成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合同法案例3合同法案例3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才有效。但甲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乙接到要约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发生纠纷。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合同法案例4合同法案例4卖方A出售3000吨生铁,于星期三向买方B发出要约。星期四B在复电中提:“能否将现货交易改为2个月内交易?”但卖方未作答复。至星期五下午,B在尚未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但卖方声称因买方修改了要约的内容,他的要约已失效,因此他已将生铁卖给第三人。但买方却坚持他已在星期五作出有效接受,因此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根据要约失效的情形规定,受要约人队要对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时,要约失效,而对交货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的变更,因此B属于向A发出了新的要约.合同并没有成立。合同法案例5合同法案例5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答 出售不合格商品,申述有效期为1年,该案例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所以不能撤回买卖关系,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合同法案例6合同法案例6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不向乙交付货物。乙可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  答:《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并存时当事人只能择一适用。若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他能够获得6万元违约金的赔偿,同时,由于甲未履行合同,乙可以同时收回定金4万,这样乙可以拿到十万,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合同法案例7合同法案例7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高于实际装修为由,请求法院变更。请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1:该条款效力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第l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少交契税为真意表示,其虚假表示是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其虚假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其真意表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条款无效。 答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无效合同,而案例中的乙为减少缴税,更改了合同的内容,属于不合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合同不成立。合同法案例8合同法案例8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未能及时受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及《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知,本案例中家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乙公司因为第三人(运输公司)的原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当然,甲公司在承担了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运输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答应该有甲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案例9合同法案例9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一百吨。同年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说明因水灾而延迟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问: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承担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可以,答 洪水的到来是不可抗力,甲本可以不用承担损失,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决定提供担保事宜,避免对方因此受损,如果未尽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例种的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以要赔偿。合同法案例10合同法案例10某歌星与演出公司签有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将在07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一个商业演出中演唱两首歌,但是歌星在4月下旬的时候,忽然给演出公司发来传真,声称因档期问题,无法来参加演出,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演出公司经济损失,而演出公司则认为,演出门票已售出,公司声誉无法挽回,坚持要求歌星必须履行合同中的演出任务。请问歌星是否有必须参加演出的法律义务? 答:没有必须参加的法律义务。因为实际履行需要“法律可能”,不能强制歌星来演出,这会侵犯其人身权。歌星可以以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案例11合同法案例11某公园要在10月举办秋季花展,特地从某苗圃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但是公园收到这批牡丹后,发现其为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因此无法展出,便要求和苗圃解除合同。但是苗圃认为,这批牡丹是优良品种,公园春天仍可展出,因此不同意公园解除合同的要求,只同意减收部分价款。请问公园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公园为秋季花展,特地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春季开花正常的牡丹,无法正常展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根本违约。 合同法案例12合同法案例12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乙将字画挂在家中欣赏,后来乙因急需用钱,便将字画卖给了丙,请问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效力待定。甲为该画的所有人,乙为保管人,乙行为属无权行为,甲如果追究则有效,不追究则无效。 但是丙为善意第三人,所以本案中丙合法取得该画所有权,甲可以起诉乙,要求乙赔偿但是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合同法案例13合同法案例13卖方于8月10日以信件向买方发一项要约 ,其中规定:“接收通知需于8月30日前送达卖方”。两地邮程往返各为7天。买方于8月20日回信通知卖方表示接受其发盘,此信于9月1日才送达卖方。卖方收到后未表态。此种情况下,买方回信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答:按正常时间到达时构成承诺,但延误由于邮递员产生的失误,原则上有效,除非买卖表示反对,但是买方未表态,不视为反对,所以回信构成承诺。质押案例质押案例1.甲向乙借款10万元做生意,将自己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轿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己家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质权。本案中质押效力如何? 答:质押权未确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例中虽然质押合同生效,但未将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因此质押权未成立,null2甲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以信用社发行的2万元无记名存单作质押,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本案中质押效力如何? 答:无质押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权自权力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力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本案以存款单作为质押物,有书面凭证,应当转移书面登记,而本案未转移书面凭证,仅对号码进行登记,质押权未设立。定金案例分析定金案例分析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须于6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6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可否请求法院要求乙支付定金?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虽然签订定金合同,但未实际交付定金,所以定金合同未成立,不可以请求法院要求甲支付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1 A公司开发生产的专治灰指(趾)甲的“良友”牌“明甲”产品投放市场以来,耗费巨资在各地媒体进行了大量、广泛的宣传,该产品受到消费者好评,并多次荣获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不久,B公司也生产专治灰指(趾)甲的产品-“民生”牌“明甲”擦剂,并投入市场。请问B公司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采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B公司行为不合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2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2 心通胶囊为传统中药,在国内有多家企业生产,A公司在某报刊出如下广告: “目前市场上出现非A公司生产的心通胶囊,为确保广大患者的经济利益及身体健康不受损害,购买此药时请您认准正宗名牌‘雪莲’商标”。 请问A公司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因为中药是传统中药,可以是别的企业生产,S企业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1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问: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主张不能成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缺陷,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案例分析题2 案例分析题2 2. 何某在上海公司购买了一台温州公司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何某之妻李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经鉴定:事发现场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请问何某可以怎样维护权益?为什么? 答:何某可以要求 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上海公司与温州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因为产品缺陷造成妻子人身权受到侵害,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所以可以要求上海公司与温州公司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上海公司违约,销售了不合格的商品,因此可以要求上海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案例分析消费者案例分析赵某在A商场购买由B公司生产的冰箱一台。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A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赵某因为B公司生产的冰箱有缺陷而造成财产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也可以要求A商场和B公司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劳动法案例分析1劳动法案例分析1晓力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 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答:晓力不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劳动者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或竞业限制条款,当劳动者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外,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法案例分析2劳动法案例分析2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①他们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 答: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和解或者由第三方调解,若不愿意和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如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 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怀孕女职工张某和患有职业性肺病的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刘某不能解除合同,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不能解除合同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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