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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2009-11-29 2页 pdf 172KB 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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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产 品责 ■■贝 经 i齐与 .去 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宋智萃 北华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规范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制度。本文分 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损 害赔偿范围的不足,论证了我国产品责任中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 ,以及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 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提 出可操作性的构想。 [关键词J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造成消费者人身或除缺陷产...
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产 品责 ■■贝 经 i齐与 .去 任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宋智萃 北华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产品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制度。本文分 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损 害赔偿范围的不足,论证了我国产品责任中确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 ,以及就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 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提 出可操作性的构想。 [关键词J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补偿性赔偿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造成消费者人身或除缺陷产品以外 的其他财产损失后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应当承担 的特殊的 侵权法律责任 自 1 977年在英国举行第一届产品责任大会 以后 .英 美法系.大陆法系不少国家相继进行产品责任立法 实行严格责任 制度 促使现代产品责任法进入统一轨道。而我国在经济尚欠发 达 ,市场鱼龙混杂 .假冒伪劣猖獗 以及相关立法 、理论研究.司法 实践均处于初创阶段的情况下 ,要想在世界市场中谋求有利地位 . 坚持贸易相互主义 目前所实行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已不能满足现实 要求 ,迫切需要 引进新的制度一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 、 现行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及缺憾 1 现行法的规定 我国的 《民法通则》和 《产品质量法》都对产品责任的损害赔 偿做出了规定.但其赔偿范围仅限于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虽 然修订后的 《产品质量法》第 44条的规定扩大 了缺陷产品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如因产 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 身 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 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 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 需的生活费等 费 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 以及由死 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 害人财产损失 的.侵害人应 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 赔偿 。受害人因 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等,但是 ,从总体 上来看.我国的产品责任实行的仍然是补偿性赔偿的原则。 2 现行法关于产品责任规定的缺憾 现行法的这种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受害人和法院将会遇到损 害种类和损害数额不易确定以及操作困难等问题。诉讼耗时耗力, 成本高昂,面对大型的企业公司.个人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即使胜诉.按目前法律赔偿的数额,也远远补偿不了受害者的精 神和经济 上的损失。对于经营者来说 .由于违法成本要大大低于 其所得收益 ,造成了其漠视消费者 的利益的后果 ,法律也不能对 经营者生产质量低劣产品和危险产品构成威慑 达不到遏制的 目 的。特别是 目前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时期 .市场鱼 龙混杂 。假 冒伪劣猖獗 ,补偿性赔偿 已不能满足人们对正义的追 求 迫切引进新的制度 . 我国目前只有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中确认了惩罚 性赔偿。该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 当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 .增加赔偿 的金额为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 国首 次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是很明显该条适用范围较窄 .仅适用 欺诈 .而且赔偿额度是一倍 .惩罚功能有限。 笔者认为 ,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遏止经营者的违法行 为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应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 在产 品责任中增设惩罚性赔偿 《商场现代化 2008年 3月 (上旬刊)总第532期 二、我国产品责任中建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对实施了某种恶性很强的不法行 为的加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所做出的责令其向受害人支付超出 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 我 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的规定是我国产品责任法 中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首要也是惟一 的尝试性规定 而惩罚性损 害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确立与运用,已为理论与实践所亟 需,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 1 遏 制伪劣商品 制裁不法生产者 、销售者的需要 惩罚性赔偿的 目的就是惩罚并威慑侵权者和他人的侵权行 为。 在传统的非商业故意侵权中,单纯的补偿性赔偿金就可以实现威 慑将来 的侵权行为的效果,但是 ,在与商业有关的侵权行为中,侵 权者也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金打入经营成本 比改正 缺陷更有利可 图。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将巨额惩罚性赔偿 金打入侵权 者 的经营成本 促进企业改进 ,严格管理。 2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产品责任法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在制 定不同产品责任制时都具有共同的立法原则和 目的.即保护消费 者的利益。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就被誉为 “世界上最先进和最精致 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但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 只有 双倍 .不仅赔偿数额较小 .且 以经营者有 欺诈行为 为 前提,只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上的物质损害进行赔偿,限制较 多。同时 ,由于诉讼费用昂贵 ,抑制了消费者利用法律保护 自己 的积极性。而不少违法分子就是利用这 点获得 巨额利润 .损害 了 更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完善惩罚性损害赔偿 制度.酌情提高惩罚性赔偿倍数,从而促使消费者能主动诉诸于 法院 除不再担心诉讼费用外 ,还可获得 “额外 ”的赔偿金 进 而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产品质量 的作用。 3 遏制对外贸易中不法行为的需要 这也是按对等原则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所必须的。随着索尼彩 电事件 .东芝笔记本事件以及前几年宝马,尼桑等国外知名 品牌 质量 问题被媒体曝光 ,进 口产品引起的责任问题 已经引起人们关 注。而此次三菱 “帕杰罗”越野车事件再次教训我们 :我国产品 责任必须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在对美国 市场.日本市场已经召回的情况下对中国用户隐瞒情况的行为实 际是对中国法律的藐视。因为依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 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以及 民法通则、法相关法律条款 三菱汽车出 现缺陷问题.其赔偿数额往往小于在售出产品中获得的利润。如 果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旦外国公司的产 品有害于我 国消 费者 我国可根据对等原则 .参考其所在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 度对我国或他国的运行方式 责令其对我国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 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完善我国产 品责任相关立法 .与 国际接轨的需要 我国加入 wT0后 要更多地进入世界市场 在涉外应诉中立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 i斋与 法 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完善对世界开放的法律.适应世界经济发展 和国际惯例的要求。而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完全限制了消费者 的权利.束缚了法制的发展。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过小;2000年修改后的 《产品质量法》虽加 大了一定的惩罚力度.但仅限于产 品质量监督领域内;2001年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进行严格 限制,且补偿数额较少。环顾其它国家立法现状.惩罚性损害赔 偿制运用于产品责任 中已受到许 多国家关注 .有成为国际惯例 的 趋势。中国加wT0.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迎 接入世挑战的前提 .也是我 国法制水平提高的现之一 .有利于 增强我 国产品质量 的国际竞争力。 三、构建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国外研究表明.上世纪60年代以前,惩罚性损害赔偿极少适 用于产品责任 .自70年代以后开始发展 ,而且发展步伐很快 .但 在 80年代中期以后又逐渐减慢下来 。究其原 因,在于惩罚性赔偿 制度是一柄双刃剑,它在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制裁和预防 不法行为的正向功能的同时 .也伴 有使企业背上过重的经济负担、 阻碍新技术的研制和开发等一系列副作用。正因如此,我们在具 体构建这一制度时 ,一定要有科学的态度 ,既要有纵向的传承 ,又 要有横向的比较 ,既要有开拓创新 的理论勇气 ,又要 有脚踏实地 的求实精神,努力使这一制度既能跟上世界产品责任立法的潮流, 又不背离我 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 的现状。 为此 ,笔者对这一制度 的具体构建提 出以下设想 1.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的条件 联系我国实际 ,结合英美法及其他国家的相关经验 ,我国未来 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时须考虑以下条件. (1)主观要件 须证 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 ,也 即当行为 人的行为是故意的 ,或明显 不考虑他 人安全 ,具 有严重疏忽行为 和重大过失行 为时 ,行为人 才应 当承担惩 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故 意.系指加害人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起严重的损害结果,但由于 此种行为有可能给其带来巨大的效益或改变此类行为会使其经济 上受损.而故意继续或放任此类行为的发生。所谓 明显不考虑 他 人安全 ,指对他人的安全亳不关心 ,采取轻率或漠视的态度。如 美国国会 1 98 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规定 .如果有明确的、令人信 服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亳不顾及产品缺陷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 而造成 的,应负惩 罚性赔偿责任。所谓重 大过失 ,是指加害人不 是希望而是不希望损害结果发生.但由于其在生产、管理、销售 等过程中有重大过错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重大过锗较之故意或 明显不考虑他人安全的主观因素恶性较轻.但又不同于一般过失 和轻微过失.对此类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产品生产者、 经营者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2)客观要件 须证 明产品有 缺陷并且该缺陷产品造成了他人人 身或财产损 害。产品责任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导致他 人人身、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它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前 者在性质上为侵权责任 .而后者为合同责任 。对于何谓缺陷 .各 国立法界定不尽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均指 ”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 权期待的安全“,存在 “不合理的危险 。在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时,受害人须举证已发生了实际损害,且该损害是由其购买或使 用的缺陷产品造成的。若损害的发生不是由缺陷产品造成的,则 非但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可以免责。 2,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首先,应突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须有 “欺诈行为”这一前提。 因为何谓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 尚未准确 界定 . 不易操作 。其次 .对那些预期所获赔偿数额少 .但进行诉讼所支 出的费用及精力却相对较高的案件,应准予适用惩罚性赔偿.以 便给原告 以鼓励。现实 生活 中.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泛滥 .正是 因为许多消费者不愿为几元钱、几十元钱去打官司.而生产者却 正是通过这无数的几元钱 、几十元钱获取 了巨额利润。再次 .要 突破惩罚 性赔偿 只适用于那些影 响国家经济命脉 的产 品的限制。 只要产品确有缺陷.不管该产品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也不 管它是普通的日常用品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只要符合惩 罚性赔偿的主 客观要件 .均可适用惩 罚性赔偿。 3 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 惩罚性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中争议最多的 问题。从国外 实践来看 ,主要有三种立法体例。其一是确定惩 罚 性赔偿数额与补偿性赔偿数额的比例,如美国康乃狄克州规定.惩 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中不得超过 2倍填补性赔偿金额;其二是对惩 罚性赔偿 的最高额做出限制,如原联邦德国 《产品责任法》第 1 0 条做 如是规定 ;其三是只对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额做 出限制 ,如英 国 《1 987年消费者保护法 第5条规定,受害人可索赔的最低额为 2 7 5英镑。我国未来产品责任法中应如何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 额,是法学理论界探讨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产品责任的个案 千差万别,故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不宜规定得太死,而应该根据 加害行为的性质,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过锗程度,补偿性赔偿金 的数额 .加害人 的赔偿能力等来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 否则,赔偿数额过低,难以起到对加害人应有的惩罚作用,有违 该制度设立的初衷:赔偿数额过高.行为人支付不起,又会导致 判决难以执行,有损法院裁判的权威 ,均不可取。法律可以列举 出人 民法院在审理 这类 案件时 .应该考 虑的几个 因素 ,以及这些 因素和赔偿数额之间的正、反比例关系。 综上所述,在产品责任中建立有 ”理 有 “度 的惩罚性损害 赔偿制度不仅是解决我国目前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有 效途径 ,更是国际统一发展趋势的需要 。 参考文献 : [1]杨 玫 :论产品责任 中的惩罚性赔偿[J].市场论坛 ,2005,1 2 [2]崔明峰:美法上惩罚性赔偿制度研 J].法学,2O00,5 [3]王立峰: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一些思考[J].法学,2000,4 [4]赵永英 孙 自如 :产品责任 中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引进[J]. 华东经济管理 ,2 005,6 [5]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 究『J].中国社会科学,2 004,4 [6]潘善斌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5,2 [7]王利明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 J].比较法研 究,2 00 3,5 [8]黄媛媛 :论产品责任 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高等函授学报, 2O01,5 [9]贺光辉:产品责任 中的惩罚性赔偿研 J].开封大学学报, 2005,4 [1 0]张 云:产品责任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 究[J].当代法学, 2005,5 [11]蒋宏辉:惩罚性赔偿的适 用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J].四Jll教 育报 ,2005,5 [1 2]庄秀峰 张伟丽:产品责任 中应增 设惩罚性赔偿[J].政法 论 丛 ,2002,3 商场现代化 2008年3月 (上旬刊)总第532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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