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15108-2005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轻 〕二行 业 标 准
QB/T 1645一2004
代替QB/T 1645一1992
洗 面 奶 (膏)
Facial cleaning milk and cream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
QB/T 1645一2004
Ffli 吕
本
是对QB/T 1645-1992《洗面奶》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 产品分为
面活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
—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 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执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安化妆品厂、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大宝化妆品
有限公司和上海花王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闻 萍、关 玲、张 显、戚 玲、姜筱燕。
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为轻工行业标准QB/T 1645一1992《洗面奶》,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 1645-1992《洗面奶》。
QB/T 1645一加04
洗 面 奶 (膏)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面奶(膏)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洗面奶(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286一1997 润肤乳液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产品分类
根据洗面奶(膏)产品的主要成分不同,可分为表面活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二类。
4 要求
4.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表1 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微生物指标
细菌总数/(CFU/g)
簇 1 000
(儿童用产品5500)
霉菌和醉母菌总数//(CFU/g) 5100
粪大肠菌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
铅/(mg/kg) 540
汞/(mg/kg) 51
砷/(mg/kg ) 510
QB/T 1645一2004
4.2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感官从理化#晰
-
项 目
介
要求.一
表够烤御孕 、_一1病蜘型
感官指标
价醉 厂 符合规定色泽 - 一_-
一1} A 一__ 符合,定香型一
一礴 均匀一致 --一
理化指标
一砷 (40+1)℃保持24 h,恢复至室温后不抽一诉妙现象
一耐索 -5"C--10'C4御4 h,恢复至室a后无铸一娜卜变色现象
一i 、果4.0- 8. 5(}}}r`}u},S:}h` -一户一一_5._5-11.0
Ax IL H-2000r/min- 30min-h;f1N:JCi}, 5(F$ liiIE*9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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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仁1995〕第43号规定。
试验方法
5.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感官指标
5.2.1 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侧观察。
5.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2.3质感
取试律琏量分在室温下涂于手背或双臂内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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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培养箱*_温控精度士10C.
拼攒卿咖/包装完·的试样一赫箱内。24h后取出,恢
5.3.2.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士2'C o
5.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一5℃一一10 0C,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
目测观察。
QB/T 1645一2004
5. 3. 3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3.4 离心分离
按QB/T 2286-1997中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至少20 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