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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2013-09-09 2页 pdf 138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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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1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 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 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 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 1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申请文件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及定向发 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根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 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时,应当按本 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 (二)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 (三)(草案);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六)及审计报告; (七)法律意见书; (八)证券公司关于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推荐工作报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 — 2 — 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三、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 签名章等代替;公司初次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交原件 1 份、复 印件 2 份;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还应当报送 1 份相应 的电子文件(标准.doc 或者.rtf 格式文件)。申请文件一经受 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要求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 市公众公司报送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文件;公司应当遵守证券 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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