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2013-09-15 2页 pdf 1MB 19阅读

用户头像

is_884137

暂无简介

举报
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23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2期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 简称新条例)对解决工伤认定实践中 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一些很有价值的 变动,特别是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 上,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 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这有 益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加强 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同时又在第 十四条第(六)项增加了“非本人主要 责任” 作为此类工伤的要件,这在实践 中存在操作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 解决。 沿革中的公平 在国家层面,我国关于职工上下班 途中工伤...
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23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2期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 简称新条例)对解决工伤认定实践中 出现的主要问题,作了一些很有价值的 变动,特别是在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 上,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交通事故 伤害、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这有 益于保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安全,加强 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同时又在第 十四条第(六)项增加了“非本人主要 责任” 作为此类工伤的要件,这在实践 中存在操作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 解决。 沿革中的公平 在国家层面,我国关于职工上下班 途中工伤类型的立法始于《企业职工工 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 号文 ),其第八条第 ( 九 ) 项规定,职 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由于“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 难以确定,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 ; 要求受伤职工没有主要责任,实际采用 交通事故处置前置,即必须先经过交警 部门处置并确认不存在主要责任后才能 认定工伤,而很多交通事故并不经过交 警部门处置,那么即便受伤职工事实上 没有责任或者不承担主要责任,也难以 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也有人认为要求 受伤害职工无责任或没有主要责任,违 背了工伤补偿无过失责任,因而修 改呼声极高。 为了解决上述不足,2003 年颁布 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重要修正, 其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删去了交通事故伤害 工伤认定的要件——“无本人责任或者 非本人主要责任”,职工在交通事故中 负全责也能认定工伤。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修订 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纵 观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类型的发展,呈 现出更加公平的特点。一直以来,人们 多质疑《工伤保险条例》为何只将机动 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而不将非机动车 事故伤害纳入,两者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另外, 按照通常理解,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地 铁)并不属于机动车,在上下班途中遭 受的此类伤害不算工伤也不尽合理。在 实践中,有的法院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机 动车概念,将火车、城市轨道交通(地铁) 纳入机动车范围,但国内大部分地方仍 将两者严格区分,这一现状显然是不合 理的,也影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科 学性。 但新条例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并不 彻底,如行人在上下班途中产生的损害 依然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为什么被自 行车撞伤属于工伤,而被行人撞伤就不 属于工伤呢?此种伤害类型应否纳入工 伤,是值得研究的。公平不是绝对的, 需要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确定其内 涵,《工伤保险条例》也将根据时代的 发展要求作出相应的变革。 “无过失责任” 与“非本人主要责任” 解读新条例的规定,笔者发现,新 条例并非完全如媒体所宣传的扩大了工 伤的范围,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还缩小 了工伤的范围。因为根据原条例,即便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 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这种情形在 新条例下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对新条例的这一规定,有人认为违 背了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是 重新回归到原来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中交通事故伤害工伤认定的 严格,既缺乏理论依据,也不利于 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工伤保险理念 与的倒退。该类观点认为,新 规定的理论基础不足。 新规定的理由有三,一是在我国遵 守交通规则意识很差的状况下,将职工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有纵容甚至鼓励职 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 ■文/杨兴坤 Focus视点 特别关注 C FP 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2期24 工违章的嫌疑,同时也容易诱发个人的 道德风险。二是原条例制定时,《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 出台,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 故伤害, 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和赔 偿。2006 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 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不仅可从机动车交 强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通过民事赔偿 的途径解决,如果受伤害的职工再认定 为工伤,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补偿,其 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 损害。三是如果没有交通事故处置前置, 现实中很多伤害的事实无法确认,将“本 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 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将更加简 便可行。 而反对论者则认为,这些难点在现 实中可以解决,而绝不应以牺牲无过失 补偿原则、不利于职工利益保护为代价。 笔者认为反对理由是不充分的。工 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是对的,而 且该原则主要针对工伤认定,即不应因 劳动者本人的过失就不认定其伤害属于 工伤。但我们必须明确,工伤实际就指 由于工作本身所产生的伤害,很多国家 明确将工伤概念限定在工作时间内。当 然在实际的保护范围中,各国多对工伤 的基本概念有所拓展,如将工作场所内 非工作时间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的 伤害,在用人单位的宿舍所产生的伤害 等纳入工伤范畴。这实际是对工伤的文 义作了扩大解释,将本不属于工伤的情 形纳入了工伤范畴。根据工伤的基本概 念,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在 本质上并不属于工伤。基于社会政策的 考量,新条例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 到的部分伤害纳入工伤范畴是可以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该类伤害就符合工伤的 理论定义,不意味着该类伤害与典型的 职业伤害没有区别,也不意味着该类伤 害一定要适用无过失责任。 其实,将上下班途中伤害作为视同 工伤更为准确。而按照视同工伤的理论, 立法当然可以对其构成工伤的具体条件 进行严格的限定,例如将疾病死亡工伤 限制在 48 小时之内。 无过失责任与上下班途中工伤实行 过错责任并不矛盾。前者适用于典型的 职业伤害,在这些职业伤害中,劳动者 的过失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但对于后者, 则可以进行一定的限定。 疑难问题与完善 新条例将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限定 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受伤害的职 工没有责任、只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的 才能认定为工伤,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原 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 定。该新规和“无证驾驶”(包括驾驶 无牌照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已过有 效期的,酒后驾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 问题是息息相关的。 在 2006 年 3 月 1 日以前,“无证驾 驶”等行为发生的伤害一直是不予认定 为工伤的,这已经成为公民的普遍认识, 也为多数公民所接受。而在此之后,由 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无证驾驶” 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根据当 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再将 此类行为排除出工伤范围。对于“无证 驾驶”行为产生的伤害,一些地方仍坚 持不予认定为工伤,并且得到法院的理 解和支持 ;同时,很多地方由于法院坚 持认为对此种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缺乏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部门不得不认定为 工伤,使得全国范围内法律适用混乱, 亟待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予以统 一。 由于“无证驾驶”等行为的严重危 害性以及对此类行为不予认定为工伤具 有强大的社会基础,加上上下班途中的 事故伤害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职业伤害, 可以对之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因而新 条例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 但应当明确,新条例并非直接规定 无证驾驶等不得认定为工伤,是通过规 定“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 而间接规定无证驾驶等不认定工伤。在 实践中,无证驾驶等行为者通常要承担 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并非完全如此, 有的因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而 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核心仍在于对责 任的判定,是否具有无证驾驶等行为只 是判定责任的一种因素。另外,“非本 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工伤只限于上 下班途中,如果是因工作直接导致的伤 害,如在因工外出期间,因老板强行指 派无证驾驶机动车而遭受伤害,虽然受 伤职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仍应认定 为工伤。 同样的道理,在上下班途中因城市 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认定为 工伤 ;但是在其他情形下如因工外出期 间发生的此类伤害,则无此要求,即便 劳动者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责任,也应当 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确定 :交通 事故如何界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作了明确 界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 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 件。同时该法还对“道路”“车辆”“机 动车”“非机动车”等作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多采用该规定,从新条例的立 法背景来看,也是采用这一规定的。但 由于新条例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的 省高级法院便在判决中明确指出 :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不属于 一个法律部门,两者的法律规定不能直 接互用。而是否采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将对此类工伤类型的认定产生 重要影响 :采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规定,则要实行交通事故处理前置,要 先由交警部门处理 ;不采用《道路交通 安全法》的规定,则无需先由交警部门 处理。鉴于这一现实,建议在新条例的 相关解释文件中明确规定,新条例规定 的“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作者单位: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Focus视点 特别关注
/
本文档为【上下班途中工伤类型探究】,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