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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上课时摔伤 幼儿园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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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上课时摔伤 幼儿园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幼儿上课时摔伤 幼儿园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政远 关祥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30 14:15:22 【案情】   小浩系殷某开办的幼儿园的学生,已经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了学费。2011年10月25日11时许,小浩在上课期间从坐凳上摔下,导致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掉医疗费7000余元。小浩的法定代理人于2012年2月7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护理人数、期限给予评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于2011年11月11日出院后护理人数及期限,参照《人身...
幼儿上课时摔伤 幼儿园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幼儿上课时摔伤 幼儿园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李政远 关祥国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30 14:15:22 【案情】   小浩系殷某开办的幼儿园的学生,已经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了学费。2011年10月25日11时许,小浩在上课期间从坐凳上摔下,导致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17天,花掉医疗费7000余元。小浩的法定代理人于2012年2月7日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及人数、期限给予评定。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于2011年11月11日出院后护理人数及期限,参照《人身伤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可参考性意见》相关条款之规定,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护理期限为6-8周。小浩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向殷某索赔,均遭到拒绝,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小浩于2012年2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殷某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7000余元。另,殷某开办的幼儿园没有依法向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分歧】   一、本案适格被告有哪些;   二、小浩在幼儿园上课时摔伤是不是意外事件;   三、幼儿园业主殷某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   【评析】   一、殷某为本案唯一适格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的意见》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殷某开办幼儿园应该在教育主管部门登记,但其并未进行登记,因此该幼儿园不是适格诉讼主体,应以直接责任人殷某作为诉讼主体。幼儿园教师与该幼儿园系雇佣关系,也不应该成为适格诉讼主体。小浩将幼儿园作为被告及殷某追加幼儿园教师为被告的请求,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二、小浩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摔伤不是意外事件。幼儿园业主殷某提出小浩摔下凳子受伤系意外事件,对此,合议庭认为,所谓意外事件,是指不可预见的自然力事件和社会力事件。本案中小浩受伤,既不是不可预见的自然力导致,也不是不可预见的社会力导致,所以不属于意外事件。殷某以意外事件为由要求免责,不予支持。   三、幼儿园业主殷某未尽到管理、教育职责。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小浩于2011年10月25日在殷某开办的幼儿园上课期间受伤时为年龄不足四岁的幼儿,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活泼好动是幼儿的特点,从事幼儿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孩子的特性,正确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小浩在上课期间起立并站在凳子上,在场的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让小浩从凳子上下来,维持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然而,现场教师采取言语制止的方式,忽视了幼儿的理解力和对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导致小浩从凳子上摔下致伤。因此,对于小浩的人身损害,殷某作为幼儿园的业主,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殷某赔偿小浩各项损失共计24000余元。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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