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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案例

2009-12-12 50页 doc 160KB 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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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座案例合同风险避免与防范   九成合同有纠纷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但这种迷惑也急于赚钱的人们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避免上当,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
合同法讲座案例
合同风险避免与防范   九成合同有纠纷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 合同欺诈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是不法分子赚钱的一种手段,可谓花样繁多。但这种迷惑也急于赚钱的人们的手段,其实并不高明,避免上当,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 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 鱼食诱饵。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 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 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 设置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 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 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预防合同欺诈   ☆ 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 聘请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当务之急。 识破合同陷阱的几种招式   通过对众多案例的剖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溜 “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蒙 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芷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400至8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业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换 围绕“换”耍“金蝉脱壳”是这些人的主要骗术。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溜之大吉,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假 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媒 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全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广州某咨询公司与某合资绸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德国箭杆绸机进行全考察,编制蚵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家纺织设备公司负责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合资绸厂交纳了15万元中介费。在履行合同中,合资绸厂很快发现,所谓对绸机的技术参数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要求追回中介费,则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定购方责任”为由而拒绝,苦处难言。 套 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炒 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广大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中的欺诈与反欺诈   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繁多,欺诈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 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买卖合同的反欺诈,无论对企业、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其主要防范环节及基本作法:   一、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管理。在单位(企业)内部加强对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就能帮助单位(企业)按照合同科学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所谓管理包括:   1、设置必要的买卖合同管理机构,有主要领导挂帅,有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审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每份买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对外签订的重大买卖合同等。   2、制订科学完善的买卖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类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度,签约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归档制度等。   3、其他买卖合同的管理工作还包括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等。   二、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这期间反欺诈的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主要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从公民和法人两方面审查对方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信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以及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   三、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这一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四、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供方反欺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一般情况下,都有是由供方先交付货物,需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才支付货款。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输。如果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供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申请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法院,需方所在地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五、履行买卖合同中的需方反欺诈。需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其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4、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供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需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供方协商,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协商不成,需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遭遇合同欺诈怎么办? 一、合同欺诈的责任   合同欺诈包括合同的民事欺诈,也包括合同的刑事欺诈。合同的民事欺诈应当根据民法关于欺诈性合同的规定承担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刑事欺诈虽然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更主要的是承担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欺诈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1、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手法,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指合同当事人在欺诈性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于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合同当事人则不论是否具有过错都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的范围,法律规定是"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包括实物、货币和按有关规定折价的劳务或者利益等。   3、赔偿损失。欺诈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诈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欺诈方应当赔偿受欺诈方因欺诈行为的实施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一是订立合同的费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费用;三是合理的间接损失。   合同欺诈的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遭遇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合同管理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这中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仲裁委员会对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该欺诈性合同为无效合同。   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6、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买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 刘长华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作为重要民事主体的企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身影遍布于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买卖合同则是企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形式,对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当然,买卖合同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同样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风险,如果防范不当,势必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灭顶之灾。因此,正确认知和防范买卖合同的风险,对于保障企业在法制轨道上安全运行,平等、公平、有序地参与社会竞争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买卖合同的风险概念和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存在的阻碍出卖人和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利因素。一般来讲,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买卖合同的风险是不利因素,其存在是为了阻碍买卖合同目的实现。其次,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如果防范不当将会危害到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再次,买卖合同的风险贯穿于买卖合同的始终,买卖合同的任一个阶段都可能存在该风险。最后,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防范性,即大多数的风险是当事人能够事先预知可能会发生及采取措施避免的。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类型 1、主体风险。买卖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不具备《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即为主体风险。对于企业,作为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作为能力;作为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否则就会产生主体风险。某企业作为一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是因为买受方是虚构的单位,致使200多万元的货款无法收回,最终导致了企业的倒闭。 2、条款风险。条款风险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所约定的条款,因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这也是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涉及买卖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主要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如果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必然会导致条款风险,从而影响到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例如:生产建筑涂料的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乙企业出售铁皮桶给甲企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相应的价款。甲企业将涂料用乙企业提供的铁皮桶包装后进行了销售,后因铁皮桶的内膜大面积脱落并混入涂料,造成甲企业所售出的涂料大量退货,在甲企业向乙企业讨说法时,才发现当时所签买卖合同中对铁皮桶作为建筑涂料包装的质量要求条款并未明确,而且乙企业也提供了所生产的铁皮桶的合格证明,甲企业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履行风险。履行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当事方的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或者出现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产生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企业,如果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会带来履行风险,造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 4、争议解决风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解决因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违约等纠纷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即为争议解决风险。企业在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选择《合同法》第128条规定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产四种解决方法的哪种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如果选择不当,依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造成维权困难。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是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防范和抵御买卖合同的风险的能力。 二是做好签约前必要的调查工作。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首先要对对方进行主体资格方面的调查,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防止出现主体风险。 三是对涉及买卖合同重要内容的条款要字斟句酌,表述上务求详尽,以避免条款风险的出现。前面提到的甲企业在签订的铁皮桶买卖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乙企业所出售的铁皮桶必须符合建筑涂料的包装质量要求,就会避免条款风险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损失。 四是要时刻关注对方变化,及时进行履行保护。企业在买卖合同履行中,要经常性地了解对方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等方面是否发生变化,及时运用《合同法》所赋予的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权利,避免履行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要提高证据意识,正确选择纠纷解决方法。企业在买卖合同的各个阶段,要提高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对方违约等方面的证据。在纠纷发生后,正确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防止争议解决风险,力争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合同风险及防范 近日,前往有关企业讲解合同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知识,现将讲义贴出,以利大家学习,了解掌握相关知识.合同风险及防范讲义 主讲:四川鹏宇律师事务所 吴国义律师 一、在给大家讲合同风险的防范前首先要介绍一些合同的基本知识: 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讲到合同就需要知道了解我国现行的合同法,现行合同法是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新《合同法》只调整经济、财产关系领域的协议,涉及身份(婚姻、收养、监护等)由其他法律调整。 合同有以下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 合同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 合同的形式: 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 ,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姓名或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纠纷的防范: 1 、合同纠纷的含义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说来,合同的纠纷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能单方解除之争议 ......... 等等。 2 、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 1 )主观方面的原因 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但是个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但是个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订了购销刚才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刚才价格上涨,卖方如果仍按合同规定卖给买方,应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 2 )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及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导致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的纠纷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范围,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错误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可抗力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纠纷。再如: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诸如履行地点不明确,质量不明确等情况,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就会引起纠纷。 一项合同纠纷,有时由单纯的主观或客观原因而引起的,有时则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合同纠纷,归根到底是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相违背的。除非是一方当事人有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借纠纷而企图获利。合同在履行,甚至终止时发生纠纷是无法预见的,但重要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做好防范工作,将风险和纠纷减少到最小、最少。 3 、合同纠纷的防范 合同纠纷的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采取的各种防止合同纠纷发生的措施。合同纠纷是订立合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正常情况,不但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而且影响合同的履行,眼的会到职合同的非正常终止,如解除等。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处理起来必然会耗费当事人的精力和财力,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因此,事前采取各种预防防范措施是避免合同产生纠纷的有效办法。 合同纠纷的预防,即可以在合同订立时预防,还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具体来说,进行合同纠纷的预防,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 ( 1 )充分了解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当事人应当予以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对某一具体合同或合同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如《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做了具体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对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同做了具体规定等,当事人也应予以了解。 《合同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合同的含义,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 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中止履行,代位权,撤销权, 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条件等,违约责任, 合同的具体种类(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当事人了解了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详细、合法地订立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条款的漏洞或无效而引起合同纠纷。 2 、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等状况。 订立合同之前事先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诈和违约纠纷。调查了解资信状况主要指查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信誉程度等。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良好,则合同订立后履约就可能得到保证;如果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甚至濒临破产境地,自然欠缺或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与这样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就会有很大的风险,合同订立后也会产生纠纷。 当事人在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的同时,还应了解签约对方的主体资格,即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否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来说,公民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均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其他人员代表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尤其是在通过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场合,代理人应当出具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形式要件不具备而可能引起合同无效纠纷。 3 、精心准备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为避免因条款的不完备或歧义而引起合同纠纷,当事人应精心准备合同条款。除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外,其他合同条款都可以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约定。法律给予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充分自由,当事人应详细约定,尤其是关于合同标的(包括名称、种类等)、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主要之条款。此外,根据合同性质或当事人需要特别约定的条款也应详细规定。 除了在订立合同时要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外,对于合同需要变更、转让、解除等内容也应详细说明,以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如果合同有附件,比如大型建设工程合同对于附件的内容也应精心准备,并注意保持与主合同的一致性,不要相互之间产生矛盾;对于一项既有招投标书,又有正式合同书,附件等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要在条款中列明适用的顺序,如优先适用正式的合同书,合同书没有规定时,可适用附件和招投标书的规定,并且规定正式合同书可以约束附件及招投标书等。总之,精心准备合同条款,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纠纷。 4 、及时、依法办理法律规定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办理合同公证。 有些合同,如房屋买卖、技术引进合同等,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此类合同依法办理手续,以免因此而产生合同无效纠纷。此外,有关部门在对合同进行批准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审查,无形中也对合同的履行上了一道“保险”。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合同纠纷。 当前,合同公证在保证合同有效性上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为避免合同纠纷,保证合同订立的合法性、有效性,当事人可以将签订的合同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还可以将合同进行见证,即交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法律上给予见定是否合法有效,都可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5 、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互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当依法和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相互协作,共同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努力。就避免合同纠纷而言,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相互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应随时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对于出现的可变更、解除的事由应及时通知对方应尽的基本义务,如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保密等。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出具有关证明,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解决办法等。 警惕十种常见的合同风险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了解常见的合同陷阱,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是使减少和避免企业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从法院审理的涉及企业合同的案件来看,常见的合同风险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问题二: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三: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问题四: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问题五: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问题六: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问题七: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问题八: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很多有着经济往来的企业一般都会存在三角债务,但只要二者还能继续维继交易关系或者是企业自身经济实力雄厚,彼此就不会开口要账。可是一旦关系破裂或者企业经营出现危机,需要资金周转时,就不得不去收账。往往这时,有相当一部分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对方自愿偿还,否则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无法要回钱来。另有一些企业虽然设置专门的要账人员去负责收取债权,但多数情况下是无功而返,也没有与债务人达成还债协议,以致在诉讼时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法院只能认为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 例如: 1993年,某公司与金刚石厂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刚石厂向该公司购买人造金刚石压机两台,总价款为55万元。金刚石厂只支付货款11万元,尚欠44万元。2000年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货款,但却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1996年至2000年上半年这段期间内曾向金刚石厂主张过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其未主张权利的原因就在于没有专人管理合同,以致其在1999年改制后,无人对以前发生的业务进行清理,致使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问题九:对企业印章的使用缺乏规范管理   合同法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只要具备其一,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法定代表人都会授权他人对企业印章进行管理,但往往印章的使用程序并非十分严格,从而导致滥用印章的情况频出不穷。有时掌管印章的人由于人情关系等原因,未经法定代表人许可,便随意向他人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介绍信,或者将印章借与他人使用而不问其具体用途,往往是追究企业责任的时候,领导才会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而借用印章的人通常都是以转嫁责任为目的,以印章所属企业的名义购买货物或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由于有印章为证,最终该企业不得不承担责任。 例如:某公司董事长为朋友帮忙以企业名义出具了一份购销合同,加盖了企业公章。后该企业就因拖欠货款被起诉。此时,他才发现那位朋友同时拿了企业已盖章的验收单,从合同相对方取走货物,该公司因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情况而承担了相应债务。         问题十:授权不及时收回,导致被授权人滥用权力   企业总是要授权一些人代表自己对外签订合同,但往往未明确授权的范围和期限,对离职人员的授权凭证如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介绍信等未及时收回,也未告知交易伙伴本企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导致一些已经丧失授权的人员仍然冒用原单位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而交易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信赖关系,仍然会相信其具有授权,最终由授权单位承担责任。 例如:某制衣厂长期由员工张凤兰负责向某布料厂订购制衣材料,后张凤兰因违反单位规定被辞退,但制衣厂并未将此事告知布料厂,张凤兰又再次以制衣厂的名义订购了30匹布料,布料厂按照其要求将布料送往他处,事后张凤兰下落不明,布料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由制衣厂负责偿还该货款。 签署合同书注意事        前些日子,客户向我咨询有关签署合同的代表是否有权签署的问题。 公司的董事长向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与业务伙伴签合同时,对方派了一名部门经理来签,我知道中国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合同,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确实,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必须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比较稳妥。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了修改,以前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公司的董事长(公司规模小的是执行董事),而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往往对方的名片印着董事长的头衔,但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与对方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因为法定代表人是谁可以从营业执照上看出。 一个公司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有时候法定代表人工作繁忙,无法事事兼顾,分身乏术,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会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的人来签合同。这个时候,一个办法是,要求被授权的人在签合同时,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不能做得如此细致。因此,出现的情况是,一个部门经理,或者一位所谓的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了。当然,如果合同书上盖上了公章,那么即使这样的情况也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如果合同书上没有盖上公章,那么,这样的合同效力,就是有问题的了。 那么,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正式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即使有授权委托书,但签这份合同超过了授权委托书上列明的权限,或者授权委托书过期了,并且在合同书上也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对于这样的合同书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中国法律对这个问题,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可以补救。具体的规定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况下,判断合同书是不是有效,最关键的问题是,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有理由相信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呢?关于这个问题,比较抽象,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吧。古代中国的皇帝,常常派遣钦差大臣处理事情。那么,钦差大臣凭什么来证明自己是皇帝的代表呢?这个时候,皇帝通常会给钦差大臣一柄“尚方宝剑”(相当与公司授权委托书或者公司的公章)。这个东西厉害,见尚方宝剑如见皇帝亲临啊。钦差大臣所到之处,不管多大的官,见尚方宝剑,都得点头哈腰,惟命是从。 但是有时候,钦差大臣拿着尚方宝剑不方便。因此,如果有人拿着皇帝的其他信物,比如说皇家专用玉器等等,那么,官员见了皇家专用玉器,就有理由相信眼前的人是皇帝派来的,即使官员听这个人的话做了什么坏事,也不会被皇帝追究。为什么呢?因为这些官员,有理由相信,拿着皇家玉器的人,是皇帝派来的,听他的就等于听皇帝的话了。但是如果这个人,拿着把破铜烂铁,到处嚷嚷,我是钦差大臣,手里的是尚方宝剑,如果有人相信了,那被骗了也是白骗,无处叫屈了。 所以可以说,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如果没有“尚方宝剑”,但有“皇家玉器”的话,也是有理由相信他是“钦差大臣”的。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认为他有“皇家玉器”呢? 这种情况是难以列举的,只能举一些例子说明: 对方派了一名经理来,没有授权委托书,在这个时候,就要注意了,第一,对方有没有业务介绍信等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这里要注意的是,名片的证明意义不大,因为名片是可以随便印制的,第二,可以与对方的公司联系,电话里询问一下情况(电话最好录音,以后发生纠纷时,也好作为证据),并且要求对方公司发一份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的传真件过来确认这个人的身份,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与对方公司的人确认一下这个人的身份。当然上述办法最好综合使用。总之,就是多收集一些可以被当作这个人具有“皇家玉器”的证据。 一般而言,在上面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在合同书上签字的人,所签署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是有效的。 当然,表见代理的构成的认定,具有个案判断的特征。因此,最稳妥的办法,还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即使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也要有合法授权委托书。不能因为有表见代理制度,而忽略合同签署人的身份。主张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当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企业合同管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摘要:企业要成功,要发展,一方面离不开选择好的经营方式,注重技术创新,突出自身特点,敏锐发现适应企业发展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有效预防和积极消化市场经营风险,把企业决策和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实行依法管理是关键。现就强化企业合同管理的风险意识简单谈一些看法。 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随着我国加入WTO,按WTO的游戏规则和国际标准办事已经成为了企业的生存环境。国内市场融入全球经济,国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依法经营决策问题必将更加突出地显现出来。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企业合同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堵塞合同管理漏洞,依法治企的关键就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好企业。 一、企业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依法行事的基础。 合同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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