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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2009-12-13 5页 doc 49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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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历史】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是古罗马在约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为据说刻在12块铜牌(也有说是着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 【历史】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在战火中铜表全部被毁,原文散佚,现在只能从其他古代著作中略见梗概。 【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评价】 《十二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法律条文反映了罗马奴隶占有制社会早期的情况。明文规定维护私有和奴隶主贵族的权益,保护私有财产,严惩破坏私有权者。债务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甚至将其变卖为奴或处死。家庭法给予家长对其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力,可把子女出卖为奴。该法典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继承法既实行遗嘱自由,又规定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惩罚方法既采用罚金,又保存同态复仇。这表明当时社会中还存在氏族制度的残余。十二铜表法对贵族滥用权力作了一些限制,按律量刑,贵族不能再任意解释法律,是后世罗马法的渊源,对于中世纪和近代欧洲法学也有重要影响。 图 � STYLEREF 1 \s �错误!文档中没有指定样式的文字。��� SEQ 图 \* ARABIC \s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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