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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方式是解释法律

2013-10-09 4页 doc 35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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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方式是解释法律www.4slunwen.com 法学硕士论文 司法的功能作用是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的话题,原因在于司法的功能作用因社会制度不同而异,因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在我国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司法的功能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建设法治中国和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自9月11日起,本报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从六个角度,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敬请关注。(《司法的首要职责是实施法律》、《司法的规则是正确适用法律》分别见9月11日、9月18日《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9版)   □胡云腾   司法是实施法律或者适用法律...
司法的基本方式是解释法律
www.4slunwen.com 法学硕士论文 司法的功能作用是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的话,原因在于司法的功能作用因社会不同而异,因社会发展而不断改变。在我国现阶段,如何正确认识司法的功能作用,如何充分发挥司法在建设法治中国和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值得深入研究。自9月11日起,本报特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从六个角度,就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见解,敬请关注。(《司法的首要职责是实施法律》、《司法的规则是正确适用法律》分别见9月11日、9月18日《法制日报》法学院专刊9版)   □胡云腾   司法是实施法律或者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要公正、高效地实施法律,必须对法律进行正确、科学的解释。因此,解释法律不仅是实施法律或者适用法律的基本方式,也是发展法律、丰富法律的重要手段。从历史和世界范围看,有的法律虽然理念先进、条文很多,但由于社会生活复杂多样而显得不够实用,需要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对它进行解释。   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解释法律的社会使命,就是要把良好的法律解释得富有内涵和生命力,把可能存在的“面目可憎”的法律解释得不伤害人民群众利益。从国际交往、对外关系和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看,解释国际规则和国内法律的工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似乎已经成为排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无论是在国际舞台上还是在国内生活中,谁拥有解释法律和规则的权力,谁就拥有对公共权力行使、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义务分配的重要影响力。   西方国家解释法律的有益做法   在西方法治国家,人们很早就意识到解释法律的极端重要性,并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很有价值的规则或做法。主要有:一是在制定法律时就通过专门的条文进行解释。这种解释不是在法律发布后再专门进行,而是在发布的法律中就对某些概念、术语或者制度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说明,以避免这些内容在实施中产生争议。二是在法律发布后由实施法律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这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即法律一经发布,就进入实施领域,只能由实施法律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立法机关不得再行解释。这样做的优点是,有利于司法机关联系经济社会生活实际解释法律,也有利于司法权对立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或安定性。三是司法机关解释法律一般都采取个案裁判的方式,不大采取条文或者的方式。其基本理念认为,如果司法机关通过条文或规范的形式解释法律,既有可能侵越立法权,又可能违背裁判者不得制定规则的现代法治理念。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比如俄罗斯就允许俄联邦最高法院用规范的方式解释法律。   从解释法律的方法看,除一些中间状态外,现已形成以美国为代表的经验解释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逻辑解释模式。美国人信奉实用主义哲学,国民深信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大法官语),以及法律是慢慢生长的(卡多佐大法官语)。所以,美国社会一直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奉为圭臬,法官怎么解释法律,广大民众就怎么理解法律。同时,理论界一般也信奉并服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司法判决往往是专家学者研习的重要教材。由此看,在美国,法官雄踞法律解释的最高地位,释法的著名法官灿若群星。   而以德国为代表的逻辑解释模式,则呈现另外一种景象:德国人非常擅长逻辑思维,特别讲究逻辑的严密并对问题“较真”。因而,德国人认为,谁的理论逻辑思维水平最高,谁就应当掌握解释法律的话语权。所以,在德国人看来,法官只是居于解释法律的低端,高端是在专家学者那里,故法官在裁判文中会常常引用专家学者的观点作为说理的依据。这种重视专家学者解释法律的做法,既反映了德国人尊重理论逻辑的深厚传统,也表明了德国法官解释法律博采社会意见的务实态度。正因为德国人对专家学者的学理解释十分重视,所以在德国法制史上,著名的法学家人才辈出,而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则多默默无闻。   法官解释法律应把握的标准   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的权力只能分工行使不得分割或分立行使。相应地,对法律的解释也实行由立法机关为主解释,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补充解释的特色做法。关于司法机关如何解释法律,法律也作了明确限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检察工作中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我国实行的这种多主体解释法律的做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具有保证法治统一、集中立法和司法智慧的优越性。   就司法而言,如何在工作中正确解释法律,目前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一些个案看,网络炒作或者舆论压力也确实对案件的裁判产生了影响。不仅如此,舆论的批评或炒作也已经渗透到司法解释的实施中,影响了某些司法解释的效力和权威。因此,法官和法院如何在解释法律时既能全面及时听取来自社会各界的正确意见,又能独立、正确行使司法解释的权力,需要深入研究。   我认为,解决法官或者法院解释法律所面临的困境,既要借鉴美国的经验,也要吸收德国的优点。即我国的法官一方面需要打造美国法官的独特权威和丰富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锤炼德国法官的专业水平和逻辑思维。   具体来讲,法官或法院在处理个案时解释法律,要力争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忠于法律含义,保证解释法律价值取向上的连贯性,防止左右摇摆或者此时彼时。二要恪守解释法律的基本规则和法定权限。规则既指程序规则,也指科学规则;权限既指解释法律的权力,也指解释法律的责任。三要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解释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官解释法律不必追求完美,而要尽力解决实际问题。四要善于说理,把自己为何这样解释法律的道理说清楚,让当事人和公众接受或认同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五要让社会各界感受到法官的解释能够弘扬法治精神,引领社会风尚,增加社会的正能量。其中包括保证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能够给社会公众增加安全感,而不是令公众产生焦虑等。   法律解释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   就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案例指导等形式解释法律的综合审判工作而言,在当前情况下,要做到让社会各界认同、满意,面临的挑战更大、困难也更多。结合长期参与起草司法解释工作的体会,我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除了必须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恪守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技术以外,还必须注意联系社会生活实际,了解社情民意,力争自己做出的解释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得到社会公众认同。我国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是规范所有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涉及人民群众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和权益保障。所以,司法解释应当符合人民意愿,得到人民群众认同。只有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的解释,才是符合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解释。所以,司法解释工作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尽量集中民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对解释法律的参与权、监督权。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感到司法解释是公正的、好用的,才能取得好的解释效果。   二要得到立法机关认同。我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法律主要由立法机关解释,其次才是司法机关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机关解释法律,是基于立法机关授权,所以司法解释工作必须认真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多年来,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已经把听取立法机关的意见作为必经程序,并予以高度重视,对立法机关提出不同意见的内容要尽量不写。实践证明,这样做出来的司法解释,更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具有更高的权威。   三要得到执法和司法人员认同。司法人员是专职适用法律的,对于法律有用还是无用、好用还是不好用,他们往往最清楚。同样,对于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是有用还是没用、好用还是不好用,他们往往也最有发言权。所以,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要想起到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必须得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遍认同。近年来,最高法院起草所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都把到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他有关单位调研作为必备功课,把征求全国法院、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作为必经程序,这对提高司法解释的质量非常有用。   四要得到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利益群体认同。司法解释好不好,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利益群体的感受最直接最深刻。因此,我们在解释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必须坚持依法、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仔细寻找各方的利益平衡点。为此,就要注意听取相关行业、阶层、群体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有时还要反复与其沟通研究,直到各方达成相对一致意见时才拍板定稿。例如,在起草关于惩治假药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等刑事司法解释时,我们就广泛听取了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这被认为是保证司法解释取得社会认同的关键举措。   五要得到专家学者认同。司法解释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需要听取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尤其是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专家学者是理论工作者,对法律和有关问题最有研究,其学术观点代表了科学和理性。而司法是崇尚法治理性的职业,也是以法治理性平息感性纷争的活动。所以,在代表科学理性的专家学者和代表实践理性的法官之间,应当说是息息相通的,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在解释法律时注意听取和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有利于在司法解释中实现科学与经验、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从司法解释的实践看,能够得到专家学者认同的,往往其社会效果就好,如果连专家学者都不认同,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就会有疑问。所以,在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起草程序中,就明确规定了司法解释稿必须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集中理论界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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