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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2013-10-15 17页 ppt 87KB 27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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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null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用工形式 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
null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的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各种用工形式 的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职业禁忌: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个体防护用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 职业禁忌: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健康监护: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称健康监护;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称为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卫生:以往也称劳动卫生或者工业卫生。是研究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科学。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称健康监护;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称为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卫生:以往也称劳动卫生或者工业卫生。是研究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措施的一门科学。 预先告知:在劳动者从事该有毒有害物质前,用人单位要把其对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预防措施告知劳动者。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用于职业卫生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 2002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预先告知:在劳动者从事该有毒有害物质前,用人单位要把其对健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预防措施告知劳动者。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指用于职业卫生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 2002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立法背景及意义 立法背景及意义 近几年来,各种形式的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出现了一些过去未曾见过或者很少发生的严重职业中毒。据有关卫生专家预测,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 良好的职业卫生管理,宽松、舒适的作业环境和高水平的地位与威望,帮助我国企业冲破某些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为由所设置的贸易避垒,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 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义务主体地位,强化了政府的监管职能,从而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职业病防治模式和监督管理体制,有利于真正达到规范用人单位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 方针原则制度方针原则制度 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2、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3、管理机构与执法主体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用人单位的基本职业卫生要求。 工作场所应当具备如下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等。 null建设项目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进行职业卫生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没有进行上述技术性评价或者评价报告没有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立项、施工或正式生产和使用。 4、职业病危害转移的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1、用人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明确管理责任制,制定有关的、操作规范等; 2、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工作场所的定期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3、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等的职业卫生管理,包括中文说明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职业病诊断管理 职业病诊断管理 1、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诊断医师的资质保障。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无证据推定原则。 4、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1、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为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而为企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和竣工验收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效果检测和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等。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               知情权; 受教育培训权;           参与决策权; 职业健康权;               特殊保障权; 检举权、控告权;       获赔偿权; 2、劳动者的义务 履行的义务;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义务; 遵守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义务; 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义务; 按规定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遵守操作规程的义务。 null3、用人单位的义务 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和条件,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和防护知识; 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 对劳动者进行健康监护; 保护女工、残疾人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依法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保险; 负责对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依法赔偿; 接受行政监督; 接受工会组织、劳动者的民主监督 4、用人单位的权利 督促检查劳动者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权利;制止违章操作的权利。 5、其它权利与义务 工会、医疗机构或其它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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