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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

2013-10-22 30页 ppt 559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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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null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目 录目 录3.1 交强险条款 3.2 交强险费率null3.1交强险条款 条款由10部分组成: 总则、 定义、 保险责任、 垫付与追偿、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 合同变更与终止、 附则。 null3.1.1总 则 1.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合同的组成与形式 交强险合同由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采...
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
null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第3章 交强险条款与费率目 录目 录3.1 交强险条款 3.2 交强险费率null3.1交强险条款 条款由10部分组成: 总则、 定义、 保险责任、 垫付与追偿、 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赔偿处理、 变更与终止、 附则。 null3.1.1总 则 1.条款制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合同的组成与形式 交强险合同由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采用书面形式。 3.交强险费率 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null3.1.2定 义 1.被保险人 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投保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3.受害人 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null4.责任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null 5.抢救费用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null3.1.3保险责任 1.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相应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null2.赔偿限额数额 null3.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null3.1.4垫付与追偿 1.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null2.垫付抢救费用的前提 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后才能垫付。null3.垫付抢救费用的数额 被保险人有责任的,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无责任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4.垫付抢救费用的追偿 保险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null3.1.5责任免除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null3.1.6保险期间 1.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2.投保短期保险的情形 (1)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2)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 (3)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3.1.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2.交费义务 3.提供上年保险单义务 4.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5.出险后施救保护和通知义务 6.协助调查义务 7.仲裁或诉讼时的通知义务 null3.1.8赔偿处理 1.索赔资格人 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2.索赔材料 (1)交强险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null3.1.9合同变更与终止 1.合同变更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 2.可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况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null3.保险单、保险标志的交还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4.保费收取方式 解除交强险合同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退还剩余保险费。 null3.1.10附则 1.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1)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争议处理适用法律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条款未尽事宜处理 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null3.2 交强险费率 3.2.1交强险费率厘定概述 交强险费率厘定坚持不盈不亏原则。 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null3.2.2交强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1.交强险基础费率表 null null2.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①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②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即: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null null3.2.3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null3.2.4 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null null3.2.5最终保险费计算办法 最终保险费=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3.2.6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如下标准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nu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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