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指导小组成员
杨心宇教授
侯健教授
张光杰副教授
史大晓讲师
目录
中文摘要⋯⋯⋯⋯⋯⋯⋯⋯⋯⋯⋯⋯⋯⋯⋯⋯⋯⋯⋯⋯⋯⋯⋯⋯⋯⋯⋯⋯l
Abstract⋯⋯⋯⋯⋯⋯⋯⋯⋯⋯⋯⋯⋯⋯⋯⋯⋯⋯⋯⋯⋯⋯⋯····”2
日l言⋯⋯⋯⋯⋯-⋯⋯⋯⋯⋯---⋯⋯-⋯⋯··⋯⋯⋯⋯-⋯---·-⋯--⋯----⋯⋯⋯4
第一章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和发展⋯⋯⋯⋯⋯⋯⋯⋯⋯⋯⋯⋯4
第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沿革⋯⋯⋯⋯⋯⋯⋯⋯⋯⋯⋯⋯4
一、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性质⋯⋯⋯⋯⋯⋯⋯⋯⋯⋯⋯⋯4
二、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5
第二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现状⋯⋯⋯⋯⋯⋯⋯⋯⋯⋯⋯⋯⋯“7
一、饿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简况⋯⋯⋯⋯⋯⋯⋯⋯⋯⋯⋯⋯ 7
二、俄罗新人权全权代表的法律地位⋯⋯⋯⋯--⋯⋯-⋯⋯⋯⋯”7
第二章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法理基础⋯⋯⋯⋯⋯⋯⋯⋯⋯⋯⋯⋯⋯9
第一节人权、公民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9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9
二、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 ⋯⋯⋯11
第二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宪政基础⋯ ⋯⋯-------⋯⋯12
’、人权保护的宪法意义⋯⋯⋯⋯⋯⋯ ⋯⋯⋯⋯⋯⋯“ 12
二、人权保护的制度化体现⋯⋯⋯⋯ ⋯--⋯⋯⋯⋯⋯⋯⋯ 14
三、人权全权代丧制度的宪法法律基础⋯⋯⋯⋯⋯⋯⋯⋯⋯ 15
第三章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内容⋯⋯⋯⋯⋯⋯⋯⋯⋯ ⋯⋯⋯⋯20
第一节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机构设置⋯⋯ ⋯⋯⋯⋯⋯⋯⋯⋯一20
一、人权全投代表的组成⋯⋯--⋯⋯⋯⋯⋯⋯⋯⋯⋯⋯⋯⋯20
二、人权全权代表的选任--⋯⋯⋯⋯⋯⋯⋯⋯⋯⋯⋯⋯⋯⋯”2I
三、人权全权代表的保障⋯⋯⋯⋯⋯⋯⋯⋯⋯⋯⋯⋯⋯⋯⋯·2l
第二:节人权代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22
一、人权代表与立法机关的关系⋯⋯⋯⋯⋯⋯⋯⋯⋯⋯⋯⋯·22
二、人权代表与司法机关的关系⋯⋯⋯⋯⋯⋯⋯⋯⋯⋯⋯”23
三、人权代表与行政机芙的关系⋯⋯⋯⋯⋯⋯⋯⋯⋯⋯⋯⋯⋯·23
第=一节人权全权代表职权‘_活动程序-⋯⋯⋯⋯⋯⋯⋯⋯⋯⋯⋯24
、涧查权与调查程序⋯⋯ ⋯⋯⋯⋯⋯⋯⋯⋯⋯⋯⋯ 一24
一、建|义权与建议程序---⋯⋯⋯⋯⋯⋯⋯⋯ ⋯⋯⋯⋯⋯⋯·26
:、审查权与巾查程序-⋯⋯⋯⋯⋯⋯⋯ ⋯⋯⋯⋯⋯·27
旧、起诉、申诉权与十H关程序⋯⋯⋯⋯⋯⋯⋯⋯⋯⋯⋯⋯·28
Ⅱ、公开报告权与报告程序⋯---⋯⋯⋯⋯⋯⋯⋯⋯⋯⋯⋯⋯⋯29
第四章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成因及启示··
第一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成因⋯⋯
一、苏联时期人权制度缺陷的反省⋯⋯
二、俄罗斯发展人权保护事业的需要⋯
三、国外人权保障机制的借鉴--⋯⋯⋯·
第二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作用⋯⋯⋯⋯⋯⋯⋯⋯⋯⋯⋯··
一,实现人权的救济和保护⋯---⋯⋯⋯
二、实行对国家机关的髓督⋯--⋯⋯⋯·
第三节饿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启示⋯⋯
正确对待法律移植⋯⋯⋯·
重视人权保护的制度建设·
人权保护进程的艰难曲折·
注释⋯⋯⋯⋯⋯⋯⋯⋯⋯⋯⋯ ⋯⋯⋯⋯⋯⋯⋯⋯⋯⋯⋯⋯⋯⋯⋯⋯一39
参考文献⋯-⋯⋯⋯⋯⋯⋯⋯ -⋯⋯⋯⋯ ⋯⋯⋯⋯⋯⋯⋯⋯..42
后记 ·······⋯⋯⋯ ··········⋯⋯ --··⋯⋯⋯⋯⋯⋯--⋯⋯⋯44
¨孙引。:弛驺”N"”弘”
摘 要
本文从制度、实践和理论层面较为系统地研究了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
第一章界定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性质。首先,认为俄罗斯人权全权代
表是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及法律保障,旨在保障人权以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
国家机关。其次.回顾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并且对该制度现状进行论
述。最后.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本章为全文的深入展开
奠定了基础。
第二章重点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进行法理分析。首先,探讨人权与公
民权、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其次,阐释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宪政基础,
揭示了人权保护的宪法意义以及人权代表制度的宪法法律基础。本章为全文的构
建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讨论人权代表制度的机构设置、权力配置以及运行程序。在宪法中确
立人权代表机构的地位是其独立和稳定的基础。宪法和法律
了人权代表的任
职资格与职位保障,该机关拥有的人事权.国家财政保障其活动经费。这进一步
保障了机构的独立。首先,论述人权代表的组成、选任和保障。其次,|仑述人权
代表制度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虽后,探讨人权代表的职权以及运行
程序。本章从制度、实践层面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进行深入剖析。
第四章分析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成因和启示。首先.重点分析和总结
人权代表制度形成的三个原因。其次,迸步阐释人权代表制度在实现人权的保
护咀及对园家机关的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在全文对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
的分析和阐释基础上,揭示该制度对我国人权保障制度构建的启示,这样LbI'F会
对我固人权保障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人权俄罗斯人权代表制度
中图分类号:DFO一052
Abstract
Thisthesisisasystematicstudyoftheombudsmansystemonhumanrights
inRussiamainlyfromthreeaspects:theinstitution.practiceandtheoryofthe
ombudsmansystemonhumanrights
Inthefirstchapter.theauthorintroducesthedefinitionofthenatureofthe
ombudsmansystemTheombudsmanisastateorganwhichhasindependent
legalstatusandrelativeIegalprotection,anditsprincipalaimistoprotect
humanrightsandtherightsandfreedomofcitizensBesides,theauthor
recallslhehistoryandanalyzesthecurrentsituationoftheombudsman
systeminthischapterAtthelastpartofthischapter,theauthorpointsoutthe
legalstatusoftheombudsmansystemThischapteristhefoundationofthe
followingparts
Theauthorfocusesonthelegalanalysisoftheombudsmansysteminthe
secondchapter.Inthebeginningofthischapter,theauthordiscussesthe
relationshipbetweenhumanrightsandrightsofcitizens,andtherelationship
betweenhumanrightsandthepowerofthenationThentheauthorexplains
theconstitutionalbasisoftheombudsmansystemAndtakingabove
explanationintoaccount,theauthorthenrevealstheconstitutionalsignificance
andbasisof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Thusthesecondchapteristhe
fheoreticaIbasisofthlsthesis
Inthethirdchapter,thethesispointsouttheorganizationalstructure,power
allocation,andoperatingprocedureoftheombudsmansystemLegislationm
theConstitutionistheindependentandstablebasisoftheombudsmansystem
ThentheConstitutionandthelawproscribethecompetencyandqualification
oftheombudsmanandtheprotectionoftheirpositionAlsoitisstipulatedin
theConstitutionandthelawthattheorganoftheombudsmansystemhasthe
personneladministrationpowerandthecostoftheiractivitiesisreimbursedby
thegovernmentThustheorganoftheombudsmansystemgainsits
independencefromaboveprotectionsThischapter containsmainlythree
questions:thefirstoneisthatthecomposition.designationandprotectionof
theombudsmarI.the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ombudsmansystemand
thelegislature,theadministrationandthejudicialdepartmentrespectively;the
lastoneisthatthepower,responsibilityandtheoperatingprocedureofthe
ombudsmanInbrief,thispartgivesadeepanalysisabouttheombudsman
systeminthedimensionofinsgtution,practiceandtheory
Thelastchapteristheanalysisabouttheformingreasonandtheinspiration
oftheombudsmansystemonhumanrights引rsltheauthorpaysgreat
analysisonthreeformingreasonsoftheombudsmansystemFurther,the
authoranalyzesthevitalroleoftheombudsmansystemconcerningitseffects
on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andsupervisionofstateorgansIntheend,
basedonaboveanalysisandexplanationjnthelhesis.theauthorshowsthe
inspirationoftheombudsmansystemtotheprotectionofhumanrightsin
ChinaInawordtheanalysisoftheombudsmansystemonhumanrightsin
Russiamaybeagoodreferencetotheimprovementandperfectionofhuman
rightsprotectionmChina
Keywords:humanrightsRussiatheombudsmansystemonhuman
rights
CLCNumbers:DFO05Z
引言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在俄罗斯已经确立十余年,作为一个新的制度,无
论是在俄罗斯还足在中国研究的人都很少。俄罗斯一些学者只是在论述宪政理论
时会提及该制度,大多也只是概述性的描述中国学者中只有黑龙江大学哈书菊
副教授写过《试评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一篇文章,其论述只是描述性的。
没有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在对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基础
E,重点探寻人权全权代表在俄罗斯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原因。希望通过对俄罗
斯宪政制度的阐释和分析能对我国当f的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法治建
设有一定的借鉴启发意义。
第一章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第一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沿革
、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性质
人权全权代表(YHOflHOMOqeHHOFOIIOnpaaaMqeJIOBeKa)制度在俄罗斯还是
个新的制度。虽然类似的机构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典型的人权全权代
表制度,在欧洲一些幽家被称为监察々员(Ot,16y.aCMeH)产生于1809年瑞典’。
它作为种宪政制度中的国家机关,具有政权机关与社会的仲裁者的地位,其独
立性和问责制可以制约任何的国家机关和官员。2
奉文对俄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性质做如下界定:俄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是根
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法律规定设立,}J|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任命,具有独立法
律地位及法律保障,旨在保障人权及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机构。该机构受理对国
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失当行为或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的申诉,或以自己的名义行
动。它有权进行调查、提出建议,或提起违宪审查.但不能直接改变原机关做出
的决定.通过公Jr报告直接或叫接地向人民负责。这一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
义:
第一,人权全权代表是一个宪法机构。俄联邦宪法第l03条规定,国家杜马
任免按联邦宪法性法律丁作的人权全权代表;具体的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宪
法性法律人权全权代发洼》中。n宪法中规定人权全权代表的意义在于明确人权
全权代表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如果人权全权代表的基础是普通法而不是宪法,
那么人权代表的作用和管辖范刚很容易通过普通的立法程序被修正,同时.由宪
法设定,然后通过立法支持,这样即使遇到政治风波也很难被改变,可以有效的
保证人权代表地位的稳定和调查程序的连续。
第二,体现对人权的关注。一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越完善,人权保障程度
就越高。人权代表通过主动发起调查或对来自公民的申诉的调查,监督公共权力
部门遵守宪法、国际人权法以及其他法律,并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评
论,体现国家对人权的关注,有利于良好治理的形成。
第三,人权全权代表拥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权力。其中调查权是
一种强制性特征的权力,而建议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力。这种强制性与非强制
性相结合的权力,使人权代表既能有效地履行
,又尊重了国家机关权力的独
立行使,是人权代表制度独特的品质的重要的体现,也是这一制度能够焕发生机
与活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对人民负责。人权代表向国家杜马提交自己的权力行使以及资源运用
等情况的年度报告或特£U报告,是对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负责,但报告必须
向全社会公W:,接受人民的监督。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因而必须对权力的
所有者——人民负责。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历史
(一)苏联时期的监察制度
1918年7月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社会主义联邦宪法》也规定要设
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监察
人民委员部的R常工作由监察人民委员主持。人民委员有权就本人民委员部所主
管的一切事项单独作出决定.井将决定通知部务会议,部务会议如不同意人民委
员的某项决定,可以向人民委员会或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申诉,但不
得停止该项决定的执行。监察人民委员及其领导下的监察人民委员部,对人民委
员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在其
他各人民委员部都设有监察长,tj{=在各级国家政权机关都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
备苏维埃加盟共和国血都有一套类似的监察机关。
1919年4月12阿,苏维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法令指出:“苏维埃政
权决不容忍以任何形式表现出来的官僚主义,它要采取断然手段消除苏维埃机关
内的官僚主义。”’为此,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组建新的国家监察机关,于1920
年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音【f改组为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这个部的任务是‘肃清各
机关的官僚主义与拖延行为,用抽查和全面检查的方法,对于各机关各地方执行
苏维埃政府一切法令与决议是否得当,加强监察,并用实际所产生的效果为主要
依据,对备饥关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判。”‘
1924年1月,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宪法——苏联宪法。
该宪法规定,设立苏联工农检查院.取代原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和工农检查人民
委员部的工作,行使国家监察机关的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工农检查院是人民委
员部一级的机关,属人民委员会领导。
i934年1月召开的联共(布)党的第十七次代表大会决定,为了改善党和政
府决议执行情况的审查工作,设立联共(布)中央直属的党的监察委员会以及苏维
埃监督委员会,以代替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自此,党政监察机构在职
能上作了分工。
1926年L2月,第八次苏维埃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联第三部宪法规定,将
苏维埃监督委员会改组为国家监察部.直属部长会议领导,负责苏联的国家监察
工作。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也设相应的监察部,在国家监察部的统领导下开展监
察工作。国家监察部在其他各部委都设置监察长.并在下一纽级国家机关设置其
分支监察机构。苏共二十二大时,又提出“监督是与官僚主义,拖拉作风作斗争
的可靠武器,是对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学校,必须加强党对监察机构的领导,
于是又成立了新的监督机构——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党政监督机构台二为 。
1
勃列日涅夫执政时期,强调“提高劳动者参加检查和监督的作用”,敞又将
党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改名为人民监督委员会。1979年底,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
了《苏联人民监督法》。根据这个法律.苏联各级苏维埃部设有人民监督委员会。
苏鞋人民监督委员会是最高一缴的人民监督机关,它领导全翻的人民监督机构,
确定工作任务.向并加咀共和国和地方人民监督委员会下达指示。苟、联人民监督
委员会对苏联各部委局及备加盟共和圈和自治共和国实行监督,也对地方苏维埃
执委合所属机构实行监督。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园的人民监督委员会领导下一
级人民监督机构,对l司缴各部委局和地方苏维埃执委会所属机构实行雌督,地方
人民监督委员会领导下一级人民监督机构,对所属地区内的企业、农庄、机关及
各种组织实行监督,并有权监督同级和下一级苏维埃执委会所属机构的工作。
(一)俄罗斯联邦的人权全权代表制度
饿罗斯人权代表机关的主旨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表述是在《人权和公民权与自
山的宣言》中,它发表于1991年【1月22H。俄罗斯社会毛义麸和幽联邦最高
苏维埃报告的第40舰定了设立人权全权代表的职责,出最高苏维埃任命,任期
5年。俄联邦和各共和因人权代表不可侵犯。5人权代表报告,L效后,最高苏维
埃准备了确定人权代表职责的相应的法律草案.但当时该草案未被采纳。1993
年俄联邦宪法确定了人权代表制度。
1994年1月17同在确定人权代表职责的相应的法律草案法律采纳之前,国
家杜马任命CA科瓦列夫为俄罗斯历史上第一位人权代表,但是,在1995年3
月10日他的职务被解除。61996年3月20同.这个法律草案在国家杜马第二次
表决中被通过。
在关于人权代表的俄联邦宪法条款颁布后,[996年12月25同,国家杜马通
过了《人权权全权代表法》,1997年4月12同联邦委员会同意,i997年2月26
同俄联邦总统签署,1997年3月4同官方公布并生效。7发珐规定了人权代表的
地位和职权、任命和解职。这样就实现了娥联邦宪法第103条第一款的要求。俄
联邦宪法规定,人权代表独立行使职权,不服从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指令。
法律通过后,国家杜马在30天内任命了俄联邦人权代表。
2004年2月13闩,国家杜马任命鲁金为新的人权代表。鲁会希望总统和
国家杜马支持和促进国家机关与人权代表的合作。其工作基础是俄联邦宪法,任
务是把它作为现实的制度。
2006年10月17同,俄罗斯总统普京又签署了关于扩大俄罗斯人权代袭职权,
修改《人权全权代表法》的命令,表示俄罗斯要加强和完善人权全权代表制度,
更好地实现宪法中对保障人权的承诺。
第二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现状
、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简况
直至2008年4月,在46个联邦主体有了人权代表。在俄联邦的23个主体
设立了儿童人权代表。自从1998年5月至今人权代表已经收到5打多件人民投
诉。矮中5000ft二是直接到莫斯科人权代表工作处投诉的,当人权代表出访时与
2500公民接触后收到1200份的申诉。公民的申诉与请求证明俄罗斯在人权方面
状况还很严峻,其中40%投诉与刑事有关,12%与民法与著作权法方面有关.4%
来自军人及军人家庭,2%来自于移民方面,7%属于其他问题,I%与国际法有关。
8
所有的申诉请求要么由人权代表审查,要么按照人权代表的授权由国家机
关以及地方自治机关束审查。大约有六分之一的投诉者恢复了其遭到破坏的权
利。束解决的案件山人权代表的上作人员继续监督直到恢复其权利状忐为止。
二、 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的法律地位
(一)人权全权代表地位的独立性。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依据俄罗斯联邦宪
法、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法及其他相关的俄罗斯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
、
俄罗斯参加的幽际条约的规定丌展工作.独立地行使被授予的权力,不隶属于任
何固家机关和公职人员。“
(二)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身份的非政治性。人权全权代表不能是国家杜马
的代表、联邦委员会的成员、联邦主体立法机关的代表,不能在国家机关工作,
从事其他有偿或者无偿活动,教学、科学或其他创作活动除外。 人权全权代表
不能从事政治性活动,不能参加政党或者其他带有政治目的社会团体。o
(三)人权全权代表不受侵犯。人权代表在任职期间.未经国家杜马的同意。
依司法程序.不能被追究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也不得被拘捕、逮捕和搜查,在犯
罪当场被拘捕、检查,以及联邦法律为保障他人安全所规定的情形除外。人权代
表不受侵犯.扩展到其住所和办公场所、行李,个人和公务用交通工具,通信、
通讯工具以及其文件资料。对人权全权代表在犯罪当场进行拘捕时,实施拘捕的
公职人员要立即将此事通知国家杜马,国家杜马应通过决议同意继续采取这一诉
讼措施。如粜国家杜马在24小时内没有同意对其继续拘捕,那么应当立即将人
权全权代表释放。
(四)人权全权代表权力具有补充性。人权代表的活动是实现对公民权利与
自由保障的一种补充方式。 人权全权代表的活动使现有的公民权利与自由保护
措施得到补充,它不会替代和重新修改国家机关在捍卫和恢复被侵犯的权利与自
山的职权范踊。根据俄罗jUi联邦立法规定.应向人权全权代表提供情报信息,包
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是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
人权全权代表的工作机关实施法律.组织科学分析、信息咨询及其他保障人
权全权代表的活动。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关是国家机关法人,有结算帐户和
其他帐户。为了保障人权代表的独立性, 俄罗斯联邦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
关的活动经费来源于联邦预算,保证人权全权代表及其工作机关开展活动所需的
经费.每年在联郯预算中单独规定。
第二章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人权、公民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酷法,所谓人权就是“权利的虽一般的形式⋯,就
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当然这里所说的人权是马克思、思格斯就资本
主义社会的人权而言的,但他们的论断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理解“人权”的
含义是有启示的。无产阶级所要求的人权则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
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
段话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人权”的含义的高度科学概括。由此可以理解,人权
是“要求维护的或有时要求阐明的那些应姨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
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最自由的发展.这
种权利属于切人,无论其在种族、肤色、性别、语言、信仰、政治的或其他的
见解、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方面有何差异”。“
马克思认为,人权包括两部分, 部分表现为政治权利,即公民权利,另一
部分表现为私人权利,即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现在人们一般公认,公民权就是
指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马克崽认为,公
民权利即政治权利,但他所|兑的政治权利,指的是参加国家返个政治共l司体的权
利。参加国家的生活.不仅包括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也包括参加国家的经济生
活、文化生括和其他社会生活,因此,马克思所|兑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就是,即
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既然人权的部分表现为公民权,
那么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就有一部分是相互重合的。例如,生命权、财产权、自
由权、平等权、参政权和受益权等,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是人权的主要内容。
公民权足人权的一部分,即作为公民的人的权利,对一个圜家来说,其公民的人
权{要表现为公民权。
公民权束源于人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如果蜕人权是关于人类的生存权利,
是人的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人的权利若干原则的话。那么公民权通过法律的
枷定和宣布,则将人权的各项原则具体化、规范化,人权的内容更为明确具体.
便于公民行使,从而人权的保护和实施就更有了保障。1不管是人权还是公民权,
都是权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之服务。
人权和公民权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它们不可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它们部与
法律有联系,IF是法律使重要的人权成为公民权,使它们规范化.并获得困家强
制力保障。
《俄联邦宪法》第2条规定: 人、人的权利与自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
循和捍卫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义务。这部宪法极为注重人和公民的权
利与自由,奉行权利本位,立足于保障个人权利束设立政府体制。在现今的俄联
邦,宪法中确认的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机构很多,人权全权代表就是其中
之一。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3条规定:“任命和解除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开展活
动的人权代表的职务属于国家杜马管辖。”在俄联邦宪法性法律《俄联邦人权全
权代表法》中确立确立了任命和解职人权代表的程序、权限、组织方式以及丌展
活动的条件。人权代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保障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尊重和有效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
由。人权全权代表宗旨是实现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人权要求本质上是超越法律
的,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不以宪法的明文规定为条件。其它基本人权即便是在宪法
中来予阐述甚至未曾提到,也应当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由此,有必要对人权和公民权区别加以探讨。虽然人权和公民权有很密切的
联系,但既然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人权的法律化
和规范化t那么,人权和公民权就不是一回事,就不能简单等同起来。概括来晚,
人权和公民权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 ,人权和公民权的主体不完全相同。公民权主体是公民,而人权的主体
则是一切个人(包括无困籍人和外幽人)、人的群体或集体。但麻该指出,公民
电可以看作一个群体,即其有某一国籍的一群人。硼此公民权也可以既是一种群
体权利,即具有某一国籍的人都同等享有的权利。人权全权代表不仅负责审理俄
罗斯联邦公民提出的申诉,而且还包括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囡籍人(以
下简称申诉人)的申诉。
第二,人权和公民权的表现彤式不同。公民权是由国家的宪法或法律确认和
规定的,它只能表现为法律权利。毖中,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
他法律规定的权利足以公民的宪法权利为根据并实现这些宪法权利的权利,是公
民的非基本权利。1人权不但町以山法律确认和保护,也可以由道德、宗教、习
惯等其他社会规范所确立和保护.因此,人权既可以表现为法律权利,【!王可以表
现为道德权利、非法律的宗教权利和爿|员权利。而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表现,是
人权的表现形式之。往实际的工作中,人权全权代表不仅从法律、行政等方面,
而且从道德、正义、合理性等方面来作出裁决。凡是符合道德要求,有利于维护
人的尊严.能够促进人的发展的权利都应予以保护。
第三,人权和公民权的范围不相同。公民权只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并不
是所有人权都表现为公民权,人权的范围要比公民权广泛得多。人权包括人作为
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既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电包括公民的非基本权利,还包
括非本国公民(即无国籍和外国人)的权利。公民权只是人权的一部分。
最后,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方式不同。公民权足公民的权利,它由一国的宪
法和法律加以确认和规定。它实现可以得到一国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而人权既与
法律规范有关,又与其他社会规范有关:既与国内法有关,又与国际法有关。因
此.人权的实现不仅靠法律规范的保障,也靠其他社会规范的保障,不仅靠国内
法保障,而且还要靠困际的保护.即靠国际法保障、靠国际舆论的促进、靠各国
的合作和支持。《俄联邦人权全权代表法》第1条第3款规定: 人权全权代表
利用本联邦宪法性法律所采取的措施,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以恢复,同时,根据
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改进俄罗斯联郏人和公民权利领域的立法,促进人权
领域国际合作的发展,并就人的权利与自由的问题,以及捍卫人的权利与自由的
方式和方法实施法学敦育。
、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人权有实然形态和应然形忐之分。前者称为法律权利后者称为自然权利或道
德权利。自然法学派(包括后来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既
看到了人权的应然形态,也看到了入权的实然形态,但却认为真难意义上的人权,
是种基于目雌的应然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
利。他们认为,自由、平等、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天赋的,这种权利是绝对
的,自明的和无条件的,无需其他理由束证明自己的正当性。而维护这些权利则
是人们达成契约、进入国家的目的。国家如果不能促进此目的的实现就丧失了台
法性.人们有权对之进行改造。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人权理沦最具价值的地方就是它描示出了应然权利与法
的关系。“法即权利,权利即法”这一命题尽管不断受到其他流派的攻击,其真
理性却不可否认。应然权利无疑是幽家制度设计的原则。离"了人权原则,法便
币成其为法。
近代宪法晟仞就是以人权束要求国家保障个人的权利。l776年7月4R,
美国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被屿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占”的《独立宣吉》。
这是美国宪法史上第个宪法性文件.它首次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宪法性文
件的形式确认了人权是国家必须予以尊重和保障的权利。阐州一切固家权利部直
接来源于人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fm,1i'1的造物主那早被赋予了某些不可
转让的权利,所以才在人民之问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得自被统治者
的同意.如果政府损害了这些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
法幽』{=革命时期的制宪会议所以要先制定人权宣占,并以之作为宪法的序言
目的就在于限制国家权力,以防止国家滥用权力侵害人民的安宁与幸福。办法就
是将一些自然权利(人权),宣布为先于和高于宪法的其他具体制度的根本原则,
放在宪法文本的最前面,束限制国家权力。宪法制约国家权力的方式,一是规定权
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一套机制,一是通过确认人权和公民权利,以之作为国家权
力不可逾越的边界和禁区。这两者又是统一的、相互依存的,因为有关分权和制
约国家权力的规定,本身也是公民为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的一项权利主张。
”如前述法国制宪会议在讨论人权宣言草案第23、24条(即虽后通过的第15、16
条)过程中,有人认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报告工作和权力分立原则是政府的责任,并
非人权,反对把分权原则载入人权宣言时,议员孟麦兰西指出,分权原则即使不算
是人权,也是一项公民权(政治权利),而人权宣言是包括公民权在内的。布瓦依兰
更直截了当指出:“统治权必须分立,这是人民的一种权利。此种权利应当载于人
权宣言中,但实际区分的形式则应载于宪法之中。””这样,宪法所采取的两种制
约国家权力的原则——人权原则和分权制衡原则,都可以归结到以权利(人权
与公民权)制衡权力的范畴。所以,称宪法是“蚍人权和公民权制衡国家权力的约
法”的命题,是符合宪政理论与历史实际的。人权至上在这个问题上也突出地显
示了它作为宪法的基础和宪法的至高原则。_下是以此理论作为为制度的支撑点,
人权全权代表是将“人权至上”的价值和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因而人权
全权代表制度能作为一个平衡的__IJ量在运作,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公民对政
府的控制。通过具体的程序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督,从而使人和公民的
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第二节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宪政基础
、人权保护的宪法意义
《俄联邦宪法》第2条舰定: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承认、遵
循和捍n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幽家的义务。这在俄罗斯历史上是具有重要
意义的先政进步。宣佰和-罄持这最高价值.是发展民主社会、完善人和公民基
本权利与自由整体体系的必要方针指南。俄联邦宪法对权利的保护的有了很大的
扩展。
(~)突出了人权在宪法中高于一切的神圣地位,侵犯人权就是违宪。“人
权至上”原则不仅确认了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是国家(包括所有国家
机关及其权力)必须承担对它“尊重和保障”的义务。这意味着:人权作为消极
的权利,任何权力都不得侵犯,如果侵犯了人权,就应当视为立法违宪而宣布无
效,或即时加以修订。“
人权分为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在法定人权中最神圣的权利是
宪法权利。不管是在效力的权威性上.还是在效力位阶上.宪法权利都高于一般
法律权利。”将人权作为是最高价值写入宪法,更利于增强整个社会对人权的尊
重和保护,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权的国家价值观。
(二)对俄联邦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大大推动俄罗斯的法治进程。人
类在每一个领域的发展,都是为了虽大限度地实现人权,法律领域也不例外。人权
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要
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通过立法,
合理配置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法
治社会的构建就是希望人们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实现自身价值。宪
法和法律的人权保护具有权威性和普适性。在法治之下,宪法控制政府行为,不仅
仅要求政府严格遵守法律规则,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事,更要关心人的尊严与
价值,否则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法治的精神。例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以1993
年宪法为依据,至1995年5月,共进行了20多次修订,修改和增订的内容突
出地反映俄罗斯法制建设和诉讼机制是沿着做法治国的轨道向前推进的.特别是
把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等多项诉讼原则都确定为宪法原则.而目近几年在刑事诉
讼法的修改中,对上述各项原则及诉讼程序,沿着科学民主的要求,又进行了扩
鹱和完善。诸如诉讼的人权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陪审团制度的确
立和适用程序,取消庭审前的处理庭,庭审方式的改革,等等,部有较大的变化
和发展。这将更彻底的贯彻个体权利原则,俄罗斯法治的未来的走向必定是愈加
强惘个体权利至上,且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程度视为评判公权力运行合法与否的
终极
。
(三)有敏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切实保障个人权利不受侵犯。权力是种
共有特殊强制力的公共力量,其存在犹如一把利剑.在对权利予以保障的同时,
由于其天然的扩张性,也可能对权利造成相当程度的侵浊。 个自山法治、对
个人权利充分尊重的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充分控权的社会,是一个权力运行受
到往律规制的社会。所以从根本上蜕,人权是宪法支配法律和权力所得到的结
粜。对于这一点,西方的先哲们早就有过经典的论述,他们认为人权遭遇的最大
危险1:是泉源于公民个人的不法行为,而恰恰是来自政府权力的滥用。法治的根
本目的就是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为人权保护设立屏障。一
惟有如此.才能使权力真正成为保障人民幸福的工具。俄联邦文本中已经确立
了三权分立的麒则,并且充分肯定了司法独立的价值。
人权保护的制度化体现
人权最开始是在道德观念的层面E存在的,观念形态下的人权仅仅是种
道德权利。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得到广泛认可的人权观念通过具体制度和法律
被确定下来,人权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人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使人权具有
了现实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嚷实的基础。“现
实权利是权利转化的最终结果,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构成了权利主
体追求的最高目标。⋯只有通过将人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利,继而使人权
变为现实的具体权利,才是人权的真正归宿。但是,人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
定权利或公民权。法定权利或公民权是制度化了的人权。人们运用法律这一手
段使人权制度化,使其能得到屉有效实现的保障。制度化人权是明确的、具体
的。作为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权利,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印公民在政
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
不是人权的全部。一般说来,在内容上,任何公民权利都只能是人权在法律上
近似的、不完全的表现。有些权利虽然未被法律确定为法定权利,但不等于这
些权利不存在。法定权利为人权向实有权利转化创造条件和基础,因而法律对
权利的规定和人权的实现中具有关键地位。
但是,人权从洼律权利到现实权利还有一段距离.把人权法律化仅仅是我们
实现人权的种手段。也就是I兑,人权从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1j;f=不能保
证人权的实现。因此,将人权通过具体的救济或保障,使人权变成一种“实在
权利”,成为世界人权发展的永恒主题。人权的保障手段很多,但是绝大部分
国家都通过宪法切实保障基本人权,保障基本人权已成为各国宪法宣示的普遍
原则。
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若人民权利的纸。”⋯在近代社会,宪法既是
对基本人权的确认,也是幕本人权发展的保障。俄联邦宪法承认确认人和公民
基本权利,奉行权利本位,立足于保障个人权利来设立政府体制。宪法中确认
的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机构很多,人权全权代表就是其中之一。通过在
《俄联邦宪法》和《俄联郯人权全权代表法》确认人权全权代表的权限、地位,
使人权保护问题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建立,使人权具
有了现实的可诉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为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提供了曝实的基础。
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已经从抽象的宪法条文,转化成了一个活生生的制度,可以
说人权全投代表是俄联邦人权保护的制度化母好的体现。
三、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的宪法法律基础
(一)权利本位
现行俄联邦宪法明显体现出“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倾向,将个人
权利提高到一个新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价值层面:
l、现行俄联邦宪法针对历史上和旧体制下权力过度膨胀,个体权利与自由
受到严重压抑,在吸纳借鉴西方人权观念的情况下.以定俄联邦公民等个体的
权利和自由应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位。
2、顺应了对社会个体加强人权和公民权保障的要求。“宪法不限于规定公
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要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上。”
3、弘扬主体即社会个体的主体性、自Ⅱ造性,肯定人的理性行为倾向,而这
样的个体又是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现行俄联邦宪法的基础之一就是对政治形态多样化和意识形态多样化的认
可。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再与人和公民属于某个特定阶级的社会地位捆绑
到一起,不再与忠实于某种意识形态价值捆绑到一起。1993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不仅仅对这些权利予以认可,还对其予以宣传,并根据
自身的原则信念使其实现。
现行俄联邦宪法中体现了一种新的“人权观”具体表现为:
l、俄联邦宪法第一章“宪政结构基础”宣布了对“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
最高价值”的认可,把人、人的生命、人的价值和尊严视为立困之本,是国家
活动的最高目标,是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国家已不被视为包台整个社会
的组织团体,而被理解为社会的代表。固家在公民面前、在个体面d口承担着一
定的义务和责任,首要的责任就承认、遵循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俄联邦宪法首次规定了国际法优先原则,其中包括人权钡域。宪法第17
条第l款规定:“俄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奉宪法承认
和保障人和公民的自山”。根据前苏联的观念,人权属国内法范畴,不允许国
际组织机构干涉。允许在苏联境内适用任何国际法准则,但不允许公民个人为
保障人权而诉诸国际组织,禁止建立任何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现行
宪法承认每一个公民有权根据俄联邦认可的国际
,就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
自由方面的问题诉诸固际组织。其前提是必须在穷尽所有现存的国内法律保障
手段。”
3、散联邦宪法唪恃“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
俱有的”立场。前苏联曾普遍奉行的观念.认为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赋予公民
的,反对“天赋人权”理论,否认人的自然权利,这是以唯心主义为基础的资
本主义的法学理论。
4、拒绝了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价值观。“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根
源于前苏联的国家代表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这样个人不能反对拟
人化的国家政治利益,否则国家会采取强制手段。保障“国家利益”优越的条
件之一就是社会的“国家化”.把整个社会变成为国家。
(二)宪法原则
人权全权代表制度j下是在俄联邦宪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保障人
权的制度。因而人权全权代表制度能作为一个平衡的力量在运作,保护个人的
权利,维护公民对政府的控制。通过具体的程序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督,
从而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障。
l、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原则
1993年俄联郯宪法的第2条基于1991年俄联邦通过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
自由宣言》重申,“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这表明人的权利与自由
不是国家恩赐的,人的尊严是人的权利与自山的基础,人的权利与自由和其他
社会价值相比是最高价值。这项规定同时也是对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定位,把人
提到了首位.对人的尊重和保障是宪政国家的最高目的和基本特征,同时也是
宪政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宪法第2条同时规定:“承认、遵循和捍卫人
和公民的权利与自山是国家的义务”
“联邦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对待个人的相关的宪法规定是解决所有俄联邦人
和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的法律控制问题的Iji『提和关键”。”这样,承认最高价值
就成为俄联邦宪政中的基础性原则和准则,它不仅构成了有组织的宪政国家和
社会的基石.还成为该网家用I社会防止产生n三迫个人,侵害个人权利,忽视个
人社会利益需求的法律保障的摹石。对于饿联邦宪法中人和公民权利与自山的
规定或多或少都与承认最高价值的原则有关。在宪法中这些规定同俄联邦宪政
结构基础一道,构成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最高价值是发展民主社会、
完善人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整个体系的必要方针指南。
承认最高价值原!_!|j与随后规定的人和公民具体权利与自由的关系在于:如
果宪法第2条对人和国家的相互关系仅仪是消极规定,即从可能侵害人权的角
度来加以规定,仅将人的权利作为保障的客体,那么宪法中用于人和公民基本
权利与自由的具体条款就是以积极的角度加以规定(例如,宪法第22条“每个
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这种相互关系还表明,规定出保障客体
的那些宪法条款.仅被认为是人和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法律地位具体化的)f始。
总之,俄联邦宪法中关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宪法条款.并不是在承认这
一最高价值原则的条款之外,不能在具体条款中改变和补充反对该原则的条款
规定。这条原则不仅对人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内容产生影响,还直接影响
到法治国家的所有活动及其权限划分等。该原则使国家权力运行时无权进入私
人领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公民利益、公民权利范围之外运行,这样国家就具
有了宪政国家的特点。俄联邦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的责任就是承认、遵循
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理论依据即在于此。人、人的权利与自由应当
受到国家借助于各种物质手段和程序条款予以保障:必须提高司法保障的效率。
2、国家和公民相互承担责任原则
以往的苏联宪法仅仅强调公民对国家承担责任、义务。现行宪法不仅强调公
民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强调国家对公民承担责任、义务。俄联郏宪法第
6条第2款舰定:“俄联邦每一个公民在俄联邦境内享有俄联邦宪法规定的一切
权利t并承担俄联邦宪法规定的一切义务”。宪法第2条第2款则首次规定了
国家的责任“承认,遵循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白由是国家的义务”。
人权作为壤高价值的规定决定了人在俄联邦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决定了个人
和豳家的相且关系。承认人权是国家的第一义务和首要责任,人的权利和自由
是公认的在现今人类发展史上最具社会意义的个体资源,通常人的权利和自由
得到认可和传播是在国际法律文件之中.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占》.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50
年《人权和基本自山保障的公约》锋。
遵循被国家正式认可的人权是园家的第二义务和次要责任,为此国家建立
并发展相应的探障体系确立法律实施机制。“同这种法律上的机制并行.一般
的保障也起到很大的作用,如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精神上的,社会心理
上的保障,相对于经济上的权利、社会上的权利、文化上的权利,这些保障具
有l玢重要的意义。
捍卫人权是国家的第三义务,实践中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不能自发地实现。
当实现权利和自由遇阻或侵犯权利与自由的现象发生时,就必须为权利和自由
而斗争。“侵犯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象应该杜绝,侵害方应受到惩罚。为
此国家应预先设置相应的法律手段和法律机制以保障。司法部门在此起到一种
特殊作用,还需建立其他方面的机关、机构,赋予其保障职能,首先保障陕复
人和公民的被侵犯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承认、遵循和捍卫人权要通过~定的法律状态和定的法定条件。根据
俄联邦宪法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即使不是本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位于
俄联邦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电同样受到国家的承认、遵循和捍卫,这就是
国家的责任。人权全权代表制度也正是按照此原则而建立和工作的。
3、法治国家原则
俄联邦宪法第l条规定:“俄联邦是共和制政体的民主的联邦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首先要是一个宪政国家,宪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以宪法为基础建立
法治国家的法律机制,“俄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俄联邦全境直接作
用并适用,俄联邦所通过的其他法律和法律性文件不得同俄联邦宪法相抵触”
”。法治国家按其实质,要求宪法的存在,要求国家权力在既定的秩序下运作。
从俄联邦宪法第15条规定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