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注会税法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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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08年 3月 1日起月扣除 2000元
【所得来源】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所在地
【征】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内退期间工薪;
1.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
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将、季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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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008年 3月 1日起月扣除 2000元
【所得来源】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所在地
【征】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内退期间工薪;
1.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
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将、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
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后并入当月薪金
4.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
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6.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7.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
收入,
8.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
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予以退回。
9.NEW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工资薪金所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不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行权的差价收入,〔60000×(5-2)÷7月×25%-1375〕×7
11. 公开交易期权,授权时按市价作为工薪。
12. 承包、承租,不拥有所有权
【不征】
1. 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符合规定标准的)差旅费津贴、午餐补助
2.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
得税。
3. 按照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
4.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对职工个
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5. 正式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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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设一次性奖金为M,扣费余额为 N(当月薪金>2000,则 N=0;当月薪金<2000,则 N 为二者差额),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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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
确定适用税率 α,速算扣除数 K
应纳税额=(M-N)α-K
适用情况:一次性奖金;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差价部分比照
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办法;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内退手续后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2000当月薪金
内退月份
一次性收入
确定适用税率 α,速算扣除数 K
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当月薪金-2000)α-K
三、个人因解除劳动
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 3倍数额的部分:
应纳税额= 工作年限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工作年限(
超额部分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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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即这部分免税???
四、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1)对企业按月缴纳企业缴费的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
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应纳税额=年金的企业缴费×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
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对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 日(或 183 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 日(或 183 日)~1 年 非居民 √ √ × ×
1~5 年 居民 √ √ √ 免税
5 年以上 居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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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代表征税,×代表不征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居住时间 税额计算公式
90 日(或 183 日)以
内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90 日(或 183 日)~1
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
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5 年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是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仍应以
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六、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
可单独作为 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
率计算应纳税款
七、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
了后 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 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八、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
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
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
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只是针对应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3)华侨、港澳台同胞。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减除 4800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征税范围】彩票代销…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
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
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税率】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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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专题】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一)查账征税:
1.自 2008年 3月 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
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 24000元/年,即 20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二)核定征收 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 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征税范围】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2008年 3月 1日起月扣除 2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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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来源】实际提供劳务报酬地点
【征】
1. 企业对非雇员以…名义组织免费旅游等活动进行奖励,按劳务报酬所得
2.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报酬
3.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次的确定】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
【税率】20%,减征 30%,即实际税负 14%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不足 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14%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14%
【次的确定】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
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
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率】20%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不足 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所得来源】特许权使用地
【征】
1.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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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次的确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
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所得来源】支付方机构所在地
【税率】20% (储蓄存款利息三段)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征】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
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
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
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3.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4.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减按 50%计入个人应
纳税所得额
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
【税率】20%,个人出租住房减按 10%税率
【允许扣除项目】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转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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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 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下次扣,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 20%)
【应纳税额】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 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 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财产转让所得
【税率】20%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1.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
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 2%征
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操作???
2. 打包获得的债权,按账面价值分摊成本费用
3. 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按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的税金及有关各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不能扣除原值),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
4.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余额计税
5. 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后 1年内按市价重新购房
新购房价款<原住房销售额,按比例退还(花多少退多少),余额入库
新购房价款>原住房销售额,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征税范围】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
1. 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
2. 自 2010年 1月 1日起,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3. 量化资产股份转让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
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 转让境内上市股票所得暂不征个税???
【免征】
1.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员工将行权之后: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
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
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哪写
着呢???
【其他】
申请人要转让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 15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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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
同、退回股权的
,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税率】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征税范围】
企业向个人支付不正当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
【优惠】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 800元(含 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 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税率】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征税范围】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
全额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
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六)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规定。
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准免税的所得。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每人每年 1万元)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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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离退休工资。
(八)驻华的使馆、领事馆人员免税。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见义勇为奖金。
(十一)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
养老、生育等)免税 。
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 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十一)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
(1)展业成本(佣金的 40%),免征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 1年以上,不到 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 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征收管理
【缴纳方式】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
【自行申报】所得>12万元/年的;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的;从境外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1)构成 12万元的所得:11个税目
(2)不包含在 12万元中的所得:
①免税所得;②暂免征税所得;③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
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纳税期】
1.年所得 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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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体户和个人独资、合伙,分月预缴的,在每月终了后 7日内申报;分季预缴的,在每个季度终了后 7
日内申报;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 3个月内汇算清缴。
【申报地点】
(1)境内有单位的:单位所在地
(2)境内有两处或以上单位: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单位所在地
(3)在境内无单位,所得中有个体户的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其中一实际经营所在地
(4)境内无单位,年所得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户籍所在地;
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境内常住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境内没户籍:境内常住地
(5)其他:
①从两处或以上取得工资的: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
②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境内户籍所在地;
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境内常住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地;境内没户籍:境内常住地
③个体户:实际经营所在地
④兴办多个个人独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兴办的独资和合伙:经常居住地;若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经营所在地不一致: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
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
其他:取得所得所在地
【纳税人判定】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范围
居民(无限纳税义务)
境内有住所(指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
境外和境内所得
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年的个人。
居住满 1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满 365日。
临时离境(去了很快回来):一次<30天且累计<90天
非居民(有限纳税义务)
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境内所得,如利息
股息 著作收入 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无住所个人,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入、离境的当日,按 1天计算。 纳税义务,判断身份
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仅在境外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入、离境的当日,按半天计算。判断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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