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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上)

2013-10-25 12页 doc 64KB 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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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上)目 次   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   二、剖析“经济人”假设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现实的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表现,人性预设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对这种规定体的表现有选择地抽象、摄映[1].按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的一般,研究者往往以一定的人性预设为“公设”,然后以该“公设”为前提,并源此推导和构建其理论系统。对于这种一般的研究规律,法律学科并无二致,它也是在一定的人性预设基础上构建的理论与实践系统。   我们知道,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由古代到近代的发展...
从理性经济人到生态理性经济人(上)
目 次   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   二、剖析“经济人”假设   三、预设“生态理性经济人”   现实的人性是人的各种本质属性交互规定的现,人性预设是根据一定的价值取向对这种规定体的表现有选择地抽象、摄映[1].按照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的一般,研究者往往以一定的人性预设为“公设”,然后以该“公设”为前提,并源此推导和构建其理论系统。对于这种一般的研究规律,法律学科并无二致,它也是在一定的人性预设基础上构建的理论与实践系统。   我们知道,民法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理论基础之上的,而市民社会理论经历了由古代到近代的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民法的人性标准也随之经历了从“道德人”向“经济人”的变化。民法由近代向现代的变迁,发生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革,种种变革无一不是拓展“经济人”理性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就是对经济人“理性”由个体性判断转向社会性判断的过程,是对于经济人的人性预设进行变革的过程。   二十一世纪作为生态世纪,法律的生态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正如法律的社会化(包括民法的社会化)首先要对传统的“经济人”预设提出挑战一样,民法的生态化也必须反思“经济人”预设对于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问与困境,并且进一步提出拓展“经济人”理性的新的人性预设。   从可持续发展的认识论出发,“理性经济人”预设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理性经济人”的“不理性”是经常而普遍的,正是这些“不理性”行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与破坏的产生与发展。如何克服经济人的“不理性”,并将其引入到符合生态规律的理性之中,是“绿色民法典”起点与归宿。因此,进行新的人性预设是制定真正的“绿色民法典”所必须完成的工作。   一、“经济人”假说与民法   (一)“经济人”假说   1.“经济人”的提出   1705年,伯纳德?曼德维尔发表了其富有浪漫主义的作品——《蜜蜂预言:或私人罪恶、公共利益》,以讽喻诗的形式叙述了一群蜜蜂的兴衰史:在它们自私地追求豪华、虚荣的时候,整个社会反倒兴盛繁荣,人人都有工作;在它们不再那么邪恶,舍弃奢侈生活的时候,却带来了生意萧条、民生凋敝。曼德维尔的作品至少有两个寓意:一是现代社会的运行有赖于个人的自私自利动机;二是挥霍才会带来经济的繁荣。   这本书的观点提出之初被认为是有碍公众视听的异端邪说,但却一直流传。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将曼德维尔的第一个寓意理论化,形成了“经济人”假说。   所谓“经济人”,也就是设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满足的人,或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2].具体而言,“经济人”除了他自己的利益追求、他自己的最大满足以外,并不关心他人,也不同情他人。斯密曾形象的说明了经济人的这一特性:“我们不能从屠夫、酿酒家或烤面包师的仁慈,来祈盼我们的晚餐,而是从他们自利的考虑,我们不要诉诸他们的人道,而要诉诸他们对自己的爱,永远别向他们提到我们的需要,而要向他们提到他们的利益[3].”在他看来,“经济人”把任何社会性的合作活动都视为满足自己需要的手段,“经济人”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他就需要计算怎样的行动才能最为有效地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算计的理性,就是通常所说的工具理性。工具理性是不关心行为的价值意义的。   “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特性决定了他只要能够通过自己的谋利活动实现利益最大化,他就没有理由参加任何社会性活动。但现实的社会分工又决定了社会的成员必要而且必须进行社会交换,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满足。“经济人”的这种社会交换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或条件,到目前为止,这种场所或条件就是市场。在斯密看来,市场就是一只“看不见的手”,既可以使个体利益得到最大化,又可以当然的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斯密写道:社会成员“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由于宁愿投资支持国内产业而不支持国外产业,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同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非是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4]”斯密将利己主义看成人类天性,并由此出发来说明一切社会活动。   新古典经济学在古典经济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经济人的理性化特征。认为,个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为使利益最大化需要精明的、理性的计算,并且还提出一系列的数学模型函数,使这种理性的计算建立在“可靠”的依据之上。因此,经济人成为了有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人。此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经济现象的复杂化,经济人假说不断得到发展与完善。个人利益的衡量,不再仅仅是货币收入等纯经济利益,而是包括了名誉、地位、尊重等许多不能用纯经济尺度来衡量的利益,经济人也就成为了追求个人可能追求的任何目标或目标集合的效用函数最大化的“泛经济人”,马歇尔在论及经济人的理性特征时,还将其自利行为与制度、规范等联系起来,并认为这些都是制约性因素。他认为,即使生活中纯粹的营业关系也是讲诚实信用的,其中有许多关系即使不讲慷慨,也至少没有卑鄙之心。到今天,“新经济人”被认为包含了这样的一些特质——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较之于古典“经济人”更加接近于现实中的人。   虽然经济人的历史演变了从“古典经济人”到“理性经济人”到“泛经济人”的发展变化,内涵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拓展。但都没有否认其对利益最大化追求的本性,都认为“经济人”天生的要实现效用最大化。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经济人”假说的确经历了三次大的转向:即从完全的理性逻辑主义到不完全理性的历史主义;从只关心理论假说解释、预测功能的工具主义到关心假说内容和指称的实在论;从只关心个体自利性和单独个体决策的主体性向关心交往理性、交互影响的主体间性[5].“经济人”假说也是不断发展的。   2.与“经济人”有关的两个假设   (1)理性人   著名的社会交换理论学者霍满斯认为,人的理性行为在某种意义上是被目标决定的。他说:“无论一个人所拥有的信息、感知和决定是怎样的,尽管他可能并不拥有最佳的,且可能表现出错误和不适当,但他的行为还是理性的。[6]”他还指出:“虽然理性理论认识到了感觉的重要性,并假设人是理性的,是根据他自己的感觉行事的;尽管他可能会了解得更多,而自己的感觉可能是错误的,但它把感觉看作是既定的,并没有像行为心理学那样把它与过去的经验联系起来。[7]”   在霍曼斯看来,“理性”并非是主体对自己行为的意识程度,未被意识到的行为也不一定是非理性的。但他却未对理性进行明确的界定,仅仅只提出了两点非理性的因素,以此作为对理性的间接说明。他写道:“A.如果一个局外人认为某项筹赏从长远来看对于某人并没有什么好处,而该人采取了获取报酬的行为,那么,该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如某人喜欢上他不应该喜欢的东西或人,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B.不管一个人的价值观如何,如果他不是经过‘算计’去获取一个从长远来看有价值的最大赏酬的话,那么,他的行为被认为是非理性的。[8]”由此可见,理性行为与目标、利益和“算计”有关,而与意识程度无关,一些甚至未被意识到的目标和利益行为也是理性行为。或者可以说,理性行为是指有明确目标的、能够产生利益的、经过算计的有意识或无意识行为。霍曼斯强调理性行为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非理性者既不愿意未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投资于未来并放弃眼前暂时的报酬,也不愿意学习能够使他达到未来目标的知识并进行算计。   也就是说,人类是有理性的,他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导引自己的行为朝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进行[9].   从这种认识不难看出其与“经济人”假设的关系。“经济人”的目标、算计和长远性是不容质疑的。也可以说,“理性”是经济人的应有品质。正因如此,也才有“理性经济人”之说。   但必须说明的是,“理性人”与“经济人”也不是完全同一的,“理性人”的理性包括了社会行为的全部,“经济人”的理性则主要是体现为人的经济行为[10].进而言之,经济理性是“理性人”的理性之一部分。因此,我以为“经济人”假设与“理性人”假设是不能完全替代的,它们的差别应该得到承认。   (2)享乐主义   享乐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哲学家的思想中找到根源,苏格拉底曾说:“我比较倾向于说,事物只要是愉快的就是好的,而事物只要是痛苦的,那就是坏的。[11]”伊壁鸠鲁的思想直接被后人以“享乐主义”命名。17世纪以后的哲学家如拉美特利、爱尔维修、孔狄亚克、休谟也对享乐主义进行了讨论并将其作为人的理性行为的源泉或目标。   18 世纪,边沁完成了享乐主义的系统化,将其上升为哲学理论。他认为:人类具有追求痛苦与快乐的动机,这一动机是人类行为的根源,“自然把人类置于‘痛苦’与‘快乐’这两个君主的掌管之下,只有它们才会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我们之所为、所言、所思皆为它所控制。[12]”边沁认为,虽然快乐和痛苦的根源可能不同,但两者都可以通过大致相同的维度——持续性、强度、确定性、范围——来确定特性。虽然快乐与痛苦的体验具有个体差异,但是,人们行为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快乐且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这是永恒的。   其实,享乐主义与功利主义是一个问题的两种形式,这是为什么边沁也被认为是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原因。享乐主义突出心理上的驱乐避苦,功利主义强调现实中的物质利益。而在更多时候,二者是混合在一起的,现代人类的“过度增长癖[13]”与人被定义为“消费动物[14]”就是这种混合的最集中体现。经济无限增长、消费欲望无止尽都成为了快乐的形式,人类最大的享乐就是物质生活条件的不断提高。在这种观念下,人类所要求的是永无止境的消费,而满足永无止境的消费要求的方法就是永无止境的生产出能够保障人类幸福的各种消费品。一方面,消费促进了生产,另一方面生产又加剧了对于消费的无止境要求。无限的经济增长成为人类孜孜以求的发展模式,“在大多数工业社会中,有三个密切联系的增长量,即经济的、技术的和机构的增长量。经济的持续增长,实际上被所有的经济学家认可为一种教条。[15]”在这一教条下,“几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目标进行,这就是: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16]”事实上,物质财富的增长成为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核心,经济增长是唯一目的,经济增长必然带来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人类文明及福利的观念一直在影响着全世界的发展,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经济学更直接将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成为评价经济福利的综合指标和衡量国民生活水平的象征。   在经济学家们看来,享乐主义是理性的源泉或动力,经济利益最大化是目标,理性则是由目标所决定的人类行为。因此,要认识“经济人”假说,必须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二)民法中的“经济人”及其演变   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之法,这种认识本身十分清楚的表明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民法建立在市民社会基础之上,“市民”的人性预设就是民法的人性标准。因此,有必要在简要回顾市民社会理论之后再进入对“经济人”的讨论,以便于从本质上把握民法的人性假设。   1.市民社会理论   中文世界所使用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在西方是一个渊源久远而其内涵又不断变化的概念。该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意指“城邦”,具体而言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17].至公元前一世纪西塞罗明确了古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18]”这种以城邦制为背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解释,为后世人们广为采纳。   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作为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现实的反映,是与近代西方的“民族国家”一起出现于历史舞台的。公元前7世纪至8世纪,当一些契约论思想家(如洛克、卢梭、康德等人)反对为专制王权提供理论依据的君权神授思想时,市民社会概念再次受到重视。以洛克在《政府论》中对Civil Society的集中讨论为标志,浸透着自由主义精神,市民社会前于或外在于政治国家的洛克――康德模式渐趋形成。   第一个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的相对概念进而与国家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黑格尔所理解的市民,是一个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单个市民由于外部外在性与工具性的联合而形成了市民社会,在这个一切有价值物品皆被商品化的社会,市民为寻求需要、欲望和自然意志的最终满足而自利与互利,构成了一幅纯真而自然的图景。在黑格尔的理论体系中,市民社会的来临预示着政治力量从社会中的退出。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领域,有它自己的组织原则,这个独立于政治的社会基本性质是经济的。在此市场性的社会中,人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牟利,正符合了黑格尔对新市民社会中的市民动机的描写[19].于是,在现代资本主义背景下形成的市民社会中,自利主义精神被制度化,获得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成为资本主义独有的、应大力倡导的伦理[20].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黑格尔向其时代观念所提出的问题并不亚于近代革命所导致的结果,即通过政治集中而在君主……国家中产生了非政治化的社会,将关注重心转向了经济活动。正是在欧洲社会的这一过程中,其“政治的”与“市民的”状态第一次分离了[21].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概念的合理内容,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非国家的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秩序、结构和过程。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马克思秉承了公私法划分的西方传统,区分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独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社会中的每一个独立的人也担当着双重角色[22].因此,人过着双重生活,市民社会的所有活动追求的是以个人私欲为目的的特殊利益,是人们依凭契约性规则进行活动的领域,个人于此间的身份是市民;而国家关心的则是公共的普遍利益,是人们依凭法律政策进行活动的公域,个人于其间的身份是公民。   梳理近代市民社会思想的发展脉络,可以发现,所谓市民社会,是指在那些在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以及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与国家干预活动相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其诞生之初,身为公共权威的政治国家与构成其相对面的市民社会之间反复出现诸如分立与对峙、妥协与抵触等各种形态的制衡关系。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最终成为现实后,市民社会方获得其近代含义,它意味着当时在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关系之外萌发的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代表着一种经济的、私人的社会活动领域,与政治的、公共的社会领域相对。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被放在对立的两极,市民社会只有置放于与国家相对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规定性。   市民社会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它意味着一种独立并对立于国家干预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作为一种历史的产物,市民社会,包括市民社会的各种环节与要素,是在现代国家形成过程中作为其对应物自下而上地孕育和出现的。它一经产生,即成为相对于国家、具有自身特质的存在,在使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同时亦使国家干预社会化,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强大而有力的社会空间,以遏制国家的极度扩张。   其次,市民社会意味着国家权力的一种法律上的界限。一般而言,市民社会被视为是生产和交换的自由场所,国家则被视为垄断了强制性权力的公共权威。前者是自发的、平等的和私人性的,其运行有着自发和原生的性质,后者是人为的、等级制的和公共性的,其运行有着人为和次生的性质。由这种强烈对比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市民社会与国家分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受完全不同的规则支配,市民社会的自主性确立了公共权威的自然界限[23].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经济意义上的“消极自由[24]”观念决定了其自身的“自发秩序原理[25]”,其表明: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能允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平地协调,在资源的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单个的市民获得了经济意义上的自由与法律意义上意志自由的权利。需要就经济问题作出政治决定的范围在政府中急剧缩小,这自然而然地使得为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就必须为政府的行为立上界碑[26].划定有着各自不同运行规则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以保持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平衡,兼顾社会的和平和市民社会的自治。在此意义上,市民社会本身是对政治国家的一种控制[27],对国家权力运用的限定。   随着19世纪以来生产技术和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国家迅速膨胀的时代,或者说,在现代化的借口下,国家职能不断侵蚀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国家正在把越来越多的组织、群体与个人纳入自己的权力体系之内,改变它们的角色和它们之间的关系,使之成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28].由此而产生了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晚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29]”,为了消弭紧张、也为了对日益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再次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的极度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通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30].20世纪以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以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以及泰勒等人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对市民社会的概念作了新的阐释[31].   2.民法中的市民人性   从上面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理论有着古老的历史,它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内生变迁决定着民法的发展变化。市民的人性当然是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内生变数。   (1)古代法民法上的“道德人”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市民社会等同于城邦或政治公共体,公民个人价值只有在城邦或共同体内才能实现,城邦或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控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私人生活。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城邦就是一切,公民必须为城邦利益而奉献而牺牲,城邦所追求和培育的就是公民的“美德”。此时的公民显然是一个“道德人”。对此,拜萨因有过十分精辟的评价:“在古希腊,最高的幸福在参与城邦本身的生活和活动,而家庭以及朋友、财产,只是作为这种最高幸福的组成部分。[32]”西塞罗对此说得更为明确,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有别于野蛮状态的文明社会,是“人民的事业”,是通过道德纽带将人民联系起来的一种道德共同体[33].   这种人性假设在古代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如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首先要解决的是一个共同体的成员资格问题,这方面的规则被称为“人法”,其次才以物法解决市民间的财产关系[34].如果将“人法”主要为主体资格的确定,而主体资格又主要是“城邦”这一共同体成员资格以及并非所有人都能获得主体资格这样一些规定与“道德共同体”联系起来,便可以理解古代市民社会以及市民与“经济人”没有什么关系的原因。因为古代的市民不是“经济人”而是典型的“道德人”。   其实,古代的市民社会并不具有近代市民社会的涵义,古代的市民也不是近代的市民。我以为,正确认识此“市民”非彼“市民”对于正确理解民法的人性标准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5].   (2)近代民法上的“经济人”   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将个人从集体中解放出来,才出现了由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重释的新市民社会理论。他们的观点从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整体主义,转向了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高度关注。就是在这个转变中,斯密的“经济人”假说才成为了市民的“人性”。正如黑格尔所描述的:“在市民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了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36]”在这里黑格尔从哲学的角度论证了作为市民社会基础的市场或交换的必要性,强调了市民的个体性以及追求个人利益的私人性。近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之外的存在,市民的利己行为、私人本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私人交往关系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动力。在这里,市民社会不再是道德的文明的理想社会,而是纯粹的“经济人”世界,他仅仅为自身利益活动,将他人作为工具,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37].   “经济人”假设在近代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首先是所谓“从身份到契约”运动,民法体系中“人法”地位的衰微,财产法的高度繁荣,作为民法主体的“人”经过高度的概括与抽象不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没有差别,完全为财产权利而存在[38];其次是民法高举“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自己责任”的自由主义旗帜,形成了商品经济的民法观[39];再次是将一切商品化,忽视人的多种需求,将市场法则作为社会运行的唯一规则,以工具理性代替价值理性[40].   (3)现代民法上人性假设的发展   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市民社会理论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其核心是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哈贝马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危机的根源在于“生活世界殖民化”,即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被科技理性统治下的体制(或者金钱权力)侵蚀了,要解决这一危机,必须建立“沟通理性”和“话语共识”。每一个有语言和行为能力的主体在自觉放弃权力和金钱的前提下,自由平等的参与话语论证,使自我的独立需求和好恶显现其中,从而达致话语共识,使人从社会扼制中真正解放出来[41].在实践层面,出现了“新自由主义”、“法团主义”等解决现代社会问题的,特别是在近年来出现了所谓“第三条道路[42]”。英国首相布莱尔提出了建立一种“参与社会”或“人人所有的社会所有制”,强调“社会协调、责任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以及社区主义。[43]”这些理论实际上是对现代知识经济条件下的人及其价值的重新定位,它既强调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增进效率,又注重个人对共同体、社会的责任与忠诚,这种市民社会理论表明:它不再容许纯粹“经济人”的存在,转而强调对共同体利益和成员对共同体的忠诚[44].   实际上,民法也十分及时的体现了市民社会理论和人性假设的变化,现代民法也不仅仅再是纯粹的“经济人”,而是具有了社会属性的“道德人”和“社会人”[45].这种变化至少体现为如下方面:民法的社会化浪潮兴起;确立人格权以体现的法律的人性关怀;物权从占有到利用的发展;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勃兴;等等。都表明了民法越来越正视市民人性的多元性,试图通过制度的完善来弥补“经济人”的不足与缺陷[46].   二、剖析“经济人”假设   以“经济人”作为基本人性预设的学科有很多。除了经济学以外,近代的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等,都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之上。这种现象本身即表明“经济人”假设具有相当的合理性。“经济人”假设提出之初以及后来的发展,都体现了其积极的社会功能:它深刻的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真实写照;它使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价值观合理化,鼓励处于上升时期的产业资产阶级奋发图强,在自由竞争中增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后来,“经济人”假设随着时代的发展也不断丰富,以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应该肯定:“经济人”假设作为对现实社会中的人进行的高度抽象,至少是客观的反映了人的活动与关系的某些直观方面。此外,“经济人”假设作为一种经济数学方法,是算计经济活动效益的工具,本身是中立的,仅具有“技术理性”,客观和价值中立是其基本特征。在此意义上,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经济数学方法,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   (一)对“经济人”假说的批判   承认“经济人”假设的合理性,并不能否定其不足或缺陷的存在。事实上,正是由于“经济人”假设理论的局限性,使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尽管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新经济人”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古典“经济人”的不足,但是,其局限依然存在。尤其是在法律意义上,考察了市民社会与“经济人”的关系以后,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方面“经济人”假说的局限性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1.“经济人”成为法律的人性标准并不能反映历史的全部   无论是对“经济人”假设的发展,还是对市民社会的人性变迁,以及对民法发展的历史考察,都可以清楚的发现,“经济人”假设脱离了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制度前提,是难以成立的。“经济人”假设是近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成为近代民法的人性标准,反映的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价值取向,代表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个别社会现象[47].尽管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是,完全忽视一些根本性因素,如制度、文化、传统、历史等,把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事实作为一切社会的普遍行为模型,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前提,其是否具有普遍适用性值得怀疑。   2. “经济人”不能说明法律活动的全部及其动因   “经济人”假设将经济目标作为唯一,无视人类活动的社会性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无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元价值。它实际上是在法律上给出一个先验的预设,然后根据这一预设建立“经济人”的行为规范,它关注的是人应该怎样行为,而不问人的行为动机以及实际的行为方式。   首先,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性行为,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单个人的行为与他人的态度与行为以及其他因素之间存在的一种互动关系。个人的法律行为的决定不仅取决于人的内心,还受到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社会的、心理的、文化的等,人类行为不可能只受一种一成不变、单向、线性目标的驱使。   其次,人与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的行为不仅仅是自利行为,其行为本身具有多样性与丰富性,有自利行为、互利行为,还有社会公益性行为等。绝非仅仅是“经济人”的一种目的论行为。   再次,人的行为动机也是丰富的和多元化的,人不仅不可能只有利己的唯一动机,更不可能永远是理性化的。即使是在追求最大化效用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下,人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图任何报酬的、非功利主义的。行为的方式既可能是理性的,有限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将一切人的法律行为动机抽象地概括为纯“经济人”的自私与利益最大化,是片面的,既无法说明人的本质特征,也无法说明法律调整人的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经济人”不具备对应复杂社会利益冲突的功能   “经济人”假说下的法律高度关注社会的自发、自律机制,只看到了社会良性、和谐的一面,忽视社会还有矛盾与冲突的一面。它相信只要个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则自然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的最大功能在于保护人的自由选择和独立判断。但是,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结构,它既由个体组成,又具有超个人性,并非个体行动的简单累加。人们的行为错综复杂,总会存在着利益的相互冲突,社会并不是按照“经济人”所预设的那样良性运行来实现其利益目标。法律的功能也绝非仅仅是调整单纯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必须面对复杂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调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尤其是在现代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经济人”预设并不能必然导致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正是由于“经济人”假设局限,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就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人际关系危机、社会不平等、损害社会公平、危及社会秩序等等。现代西方国家的诸多经济与社会问题,可以说都直接导因于“经济人”的不理性行为。   (二) “经济人”假设与生态危机   从“经济人”假设直接得出的结论是:经济发展离不开“经济人”的利益驱动,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却无情的告诉我们:“经济人”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在日益破坏人与自然的关系,生态危机便是“经济人”带来的不容忽视的严重后果[48].   第一,资源严重破坏。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资源的有限性不仅体现为物种资源十分有限,更为重要的是任何一种资源都是有限的。但是,人类文明的发展、生命延续的需要却是无限的。资源的有限性与个人利益最大化本来是矛盾的,而“经济人”的思维方式是“最小——最大”的极端型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的后果,必然会导致无止境消耗人类资源,不仅大肆开采资源,而且为了竞争的需要和适应市场变化,无端地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破坏。人来源于自然,人不能脱离自然环境生存这样一个最基本的事实表明: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源远流长,更是一个共同发展相互制约的过程。因此,如果为了追求“最大”而破坏资源的持续性,不仅自己的获利行为难以持久,而且子孙后代都将被连累,损人损已在所难免。   第二,环境严重污染。市场存在外部性,“经济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不仅不愿意在环境保护这样的公益事项方面花费成本,反而肆意排放污染物。污染是个人利用环境所造成的公共性灾难,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的本性使其不会顾及公共利益,任意污染环境。“经济人”将人与自然关系经济化,忽视甚至蔑视生态伦理,必然会导致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经济人”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将人看作是自然的中心,自然是为人服务的,自然既是人的经济原材料,也是人的经济手段,人的经济需要是基本的需要,天经地义。如果人与自然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投入与产出的经济关系时,生态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只能成为个人经济利益的牺牲品。   第三,生态严重失衡。“经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他只需要认识自己所生存的有限空间及其条件,对于他看不见或者不知道的环境条件是没有必要去考虑的。但是,自然环境是一个有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传递的生态系统,一个环境要素的变化可能导致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人类当前所面临的种种全球性环境问题——沙漠化严重威胁人类的生活与安危、洪水肆虐使人们的生命财产流失、环境恶化使整个生物圈陷入困境,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等等——无一不是生态失衡的后果,自然的报复已屡见不鲜。长此,必然陷入经济落后——生态失衡——自然报复的恶性循环。而“经济人”是一个目光短浅者,他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使其行为“短视”,最终必然会导致生态危机。人的认识总是有一定限度的,有限的认识在面对无限丰富的自然时,不可能及时揭示并把握其客观规律,势必造成行为后果的难以预见性。加之“经济人”是市场化的,其行为一般以市场为杠杆,市场自身的特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把生态价值作为参考衡量的必要指数。因此许多“经济人”虽无意对生态造成破坏,而在实际上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生态的破坏者。自然规律无情,自然的报复不问有意与无意。   (三)“经济人”假设局限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上的制度体系,在运用市场规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方面,民法发挥了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经济人”自身的不足,也导致了法律功能的局限[49].   1.法律价值单一   在“经济人”假说上建立起来的近代民法制度,也象经济学的目标一样,将追求财富增长的极大化作为终极关怀,反映在立法上则是片面追求效率价值和个人权利自由价值,保障私有财产、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即是这种价值单一的表现。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排斥人的其他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忽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的价值,更否定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生存的其他价值,不可能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认知体系。   2.法律调整功能弱化   “经济人”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理性”。在法律上承认这一特性的目的是为了交易不受外来干扰,以保障意思表示自由。因此,在传统民法中通过原则宣示和制度构建完成了“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法秩序。更进一步,法学家在“经济人”假说的指引下,基于对人的理性认识,创造了高度“理性”化的概念法学[50],我们见到的经典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理论,基本的法律规范是用具有高度概括性的精致概念来表达的。这些概念既是社会中具体法律现象的抽象,又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同时,概念也是联结整个法律体系结构、实现法律规范整合的媒介和纽带。所以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规范的理解、解释和运用,都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而概念本身又是基于某种假设或假定条件而产生的,在法学家们追求概念的抽象性、逻辑性和可演绎性的过程中,法律几乎变成了某些学问家闭门把玩的藏品,远离社会的现实生活。一方面,法律内部部门林立,各法律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联系;另一方面,对于各种不同利益集团及其利益诉求,采取“非此即彼”的态度,往往形成保护重心偏向一方的格局,以致引起激烈的利益冲突乃至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由于人类社会发展引发的诸多问题,概念的不敷使用便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在解决因新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纠纷过程中,原有的可以通过建立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将各种法律现象一劳永逸地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的“理性认识”只能被现实无情地摧毁。   3.法律导致社会不公   在“经济人”假设的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价值观下,认为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实际上,对自己利益的判断正确与否取决于人对社会、自然的认知程度。假定个体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其前提是信息的完备性与共享性及个体对利益本身的把握。利益有多种形式,也有时间长短的区别,每个人如何权衡长期、中期与短期利益既是一个理性问题,又是一个非理性问题。人是以生物形式存在的,无法摆脱作为生物性人的各种生理的需求,为了满足人的生存本能,常常会出现“饥不择食”、“竭泽而渔”的现象,根本不会考虑所谓的长期利益、中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的关系问题;而人类对于自然和社会的认知都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有一个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但“经济人”假设恰恰否定了这一学习的过程,假定每一个人都是天生的精于计算的数学家、生有千里眼和顺风耳的超人。事实上这些前提都是不存在的。环境问题产生的历史最充分地说明了市民不可能对其最佳利益作出判断。杜邦公司在开始研究发泡剂与制冷剂时,发现了氟里昂,当时就有两位科学家指出广泛使用这种物质具有危险性,但是,杜邦公司在美国议会的许可下大肆生产并向全球广泛扩张其使用范围,导致今天的臭氧层破坏、全球气温升高、气候变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现在,无论是杜邦公司自己表示将停止生产与使用氟里昂,还是国际社会通过公约形式强制世界各国承担减少或停止生产与使用氟里昂的义务,都无法挽回对包括杜邦公司在内的全人类的损害。另外,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会造成弱肉强食的结果。因为每个人是理性的,因此就要绝对的遵守自己的合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你是被强迫的或者裁判者不采纳你的证据。那么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就是正当的,富国对穷国的污染输出也是心安理得的。   4.法律的工具性   在“经济人”假说下,将法律看作是道德的对立物,反对将道德与法律相提并论,更无法容忍道德居于法律之上,排斥其他社会科学的功用,奉法律为建立市场经济的万能良药。这种对法律的纯粹工具性认识,既否定了法律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这一基本规律,又背离了法律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这一基本事实。   法律使人们的生活表面化,但人们仅有表面化的生活是不够的。近代的法律是概念化的,这种法律的价值和功用在于其严密的逻辑性、稳定性与可预测性,正面的作用是给人们提供一种标准,使人获得安全感。但这也恰恰是它的缺点,调整的滞后性与标准的单一性以及谴责的外在性、强制性使得人们在道德与法律的空地上滋生不道德但不违法的行为;法律对人的要求低,加上其强制性对不违法但违背道德的人的保护,使得人们的内省减少。道德,表面看来是精神的产物,由于其标准的内向性或常常须借助于内心、良知等感性的词汇予以表达,会使人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但这恰恰是道德的优点,有人将其喻为是一块晶莹剔透的水晶,不同的角度折射的光辉也不同,道德在不同场合的不同标准恰恰是其具有普适性与灵动性的必然表现。法律若与道德分手,无异于行尸走肉。孟德斯鸠将民主政体需要道德,看作象君主政体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一样的重要[51].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传统法律对于道德的态度必然使法律与自然无缘,因为道德作为精神的本体,源自对“人伦”与“天伦”的基本态度,在市民社会理论将“人伦”简化为理性经济人以后,已经排斥了人的其他需求;而理性经济人的唯一追求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更将“天伦”放在了脑后,甚至从不理睬。倒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中的“义利观”、和“人之初,性本善”的原善论更加关注“人伦”与“天伦”,但学者们又往往将民法和环境法都看作是纯粹的“舶来品”,对中国的法律传统与道德传统中的“天、地、人合一”的观念缺乏深入的研究。   如果细致分析,“经济人”假设导致生态危机的原因与导致法律功能缺陷的原因并无二致,都是“经济人”极端化的思维方式、有限理性与忽视自然的结果。由此也不难看出,建立在“经济人”假设基础上的传统民法是不可能在应对生态危机方面大有作为的。如果要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民法的作用,必须对“经济人”假设进行拓展。   本文原载《私法研究》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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