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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正文)

2013-10-28 50页 doc 2MB 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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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正文)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征求意见稿) 2008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批准单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 月 日 2008 上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正文)
上海市工程建设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征求意见稿) 2008 上海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 Technical code for land subsidence monitor and control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批准单位: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 月 日 2008 上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沪建交[2008] 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为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等单位主编的《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 ,其中1.0.4为强制性条文。自2008年 月 日起实施。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 月 日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07]18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84号)以及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2号),密切结合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控制的工程实践,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本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程对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本规程共分五章,内容包括:1.总则;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地面沉降监测;5.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6.地面沉降防治;7.成果编制和归档及其条文说明。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具体由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至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地址:上海市灵石路930号,邮政编码:200072),以便修编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质调查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八年 月 日 目 录 11 总则 32 术语 43 地面沉降监测 43.1 一般规定 43.2 技术 53.3 监测范围 53.4 监测网布设 63.5 监测设施建设 73.6 监测与技术要求 83.7 监测精度 93.8 监测频率 10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104.1 一般规定 104.2 监测 114.3 监测范围 114.4 监测项目 124.5 监测网(点)布设 134.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144.7 监测频率 154.8 监测预警 165 地面沉降防治 165.1 一般规定 165.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175.3 基坑降水工程设计、施工 195.4 地下水人工回灌 236 成果编制和归档 236.1 一般规定 236.2 监测成果报告的编制 246.3 设施竣工报告的编制 256.5 资料归档要求 26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34附录B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技术要求 38附录C 回灌井堵塞的判别及处理 42附录D 回灌井的维修和保养 52附录E 地下水位监测井与地下水人工回灌井竣工验收报告 55附录F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报表样表 56附录G 建设工程地下水位监测报表样表 57附录H 建设工程分层标组监测报表样表 58附录J 建设工程水量监测报表样表(水表法) 59本规程用词说明 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地质灾害防治政策,为上海市地面沉降监测与与防治提供技术支撑,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内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等。 1.0.3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是地面沉降重要组成部分。 1.0.4 由人为活动诱发的地面沉降,对区域地质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必须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进行监测、防治工作。 1.0.5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的地质现象。 2.0.2 止水帷幕 waterproof curtain 用于阻截基坑侧壁及基坑底地下水流入基坑而采用的连续止水体。 2.0.3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 Land subsidence monitoring devices 监测土层变形及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的各类测量标志及其配套的仪器设备。 2.0.4 基岩标 benchmark on bedrock 穿过松软岩土层,埋在坚硬岩石(基岩)上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2.0.5 分层标 borehole extensometer 埋设在不同深度松软土层或含水砂层中的地面水准观测标志。 2.0.6 地下水位监测井 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ing well 用于监测地下水位变化的管井设施。 2.0.7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groundwater artificial recharge well 用于地下水人工回灌的(或同时具备开采与回灌功能的)管井设施。 3 地面沉降监测 3.1 一般规定 3.1.1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应进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 3.1.2 地面沉降监测工作实施前,应根据区域实地情况编制设计书,并由主管部门审批确认。 3.1.3 监测项目一般包括地面沉降监测、土层分层沉降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采灌水水量监测等。 3.1.4 地面沉降监测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GPS测量或其它技术方法。 3.1.5 监测水准网宜采用国家一、二等水准网,GPS监测网宜采用固定站、一级网、二级网,区域地面沉降监测网的基准点应为基岩标、建于基岩之上的GPS固定站、周边IGS站。 3.1.6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 3.2 技术设计 3.2.1 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设计书编制前,应组织踏勘并收集下列资料: 1 测区地形图、已有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分布图; 2 已有地面沉降监测资料; 3 测区地质、水文资料。 3.2.2 在测区调查及资料收集的基础上,应根据监测目的编制地面沉降监测技术设计书,编制提纲如下: 1 任务由来及目的、意义; 2 技术设计的依据; 3 测区已有工作条件; 4 测量方法及主要技术要求; 5 任务分工; 6 组织实施; 7 成果资料检查验收; 8 提交成果。 3.3 监测范围 3.3.1 监测范围应依据地面沉降发育规律、发育程度等确定。 3.3.2 监测网可以设为全面网或逐级控制网,必须覆盖整个沉降区域,宜充分考虑地面沉降近期发展扩大的可能范围。 3.3.3 水准网监测范围可分为中心城区、局部区域两个层次。 3.3.4 GPS监测范围应为上海市全市行政区范围。 3.3.5 土层分层沉降监测范围应为上海市全市行政区范围,垂直方向上以能够控制各类土层动态变化为宜。 3.3.6 地下水动态监测范围应为上海市全市行政区范围,垂直方向上以能够控制各类含水层动态变化为宜。 3.4 监测网布设 3.4.1 水准网布设 1 地面沉降一、二等水准网应按统一的技术要求布设。一等水准路线宜沿道路布设,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并构成网状;二等水准网应在一等环内布设; 2 一、二等水准网应选取基岩标、深标或其它稳定的点作为结点,新埋设水准点、临时转站点不得作为结点; 3 用于局部区域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布设间距宜按0.5km布设,可视实地情况适当调整; 4 用于地下水开采区和中心城区(特别是工程建设活动密集区)的水准点,宜在水准网基础上按照等间距或者按照远离监测区方向逐渐稀疏的原则适当加密; 5 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天然气、防汛墙等线型工程的地面沉降监测点宜沿其走向布设,监测点布设间距宜按0.5km布设,局部重点监测区域可按0.2~0.3km间距适当加密。对于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应沿垂直(斜交)于线型工程走向适当布置少量的监测点; 3.4.2 GPS网布设 1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应具有较强的图形条件以及足够的观测点重复率; 2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应按固定站、一级网、二级网三个层次布设。布网时可逐级布设、越级布设或布设同级全面网; 3 一、二级网应布设成连续网,除边缘点外,每点的连接点数不得少于2点; 4 一级网边缘点连接应构成大的闭合环,边界线宜圆滑; 5 二级网应附合在一级网上,附合的一级网不得少于3点; 6 一、二级网应选取稳定的基岩标、基岩点、固定站作为沉降基准,基准点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应能控制整个监测区域; 7 地面沉降GPS监测网设计时应对沉降基准的选取、优化和突发情况进行充分的规划和论证,必须保持沉降基准的可靠、稳定、连续; 8 各级GPS网相邻点的平均间距应符合表4.4.2要求。相邻点最小间距可为平均间距的1/3~1/2;最大间距可为平均间距的2~3倍; 表4.4.2 GPS网中相邻点之间的平均距离 等级 一级 二级 平均间距(km) 15 7 9 一、二级GPS网点应与永久性跟踪站(固定站)联测;一级不得少于3站,二级不得少于2站; 3.4.3 地下水位动态监测网布设 1 布设地区以覆盖全市潜水和承压含水层分布地区为原则; 2 布设密度以掌握地下水流场动态变化规律为原则; 3 应具备监测井建设、长期保护(存)的场地; 4 与现有同层次开采井间距不宜小于影响半径量值。 3.5 监测设施建设 3.5.1 监测网建设 1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应按照监测网络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 监测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网点移位、标志类型更改等,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监测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做过程质量记录,用于质量检查、验收评审和最终资料的汇交和归档; 4 地面沉降普通水准点建设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5.2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应满足附录A的相关技术要求。 3.5.3 GPS点建设 1 埋设现场应具备GPS点监测的客观条件并便于GPS监测点的长期保存; 2 一、二级网观测墩可在现场浇灌,也可先行预制,但其底盘必须现场浇灌。为便于高程联测,底座上必须同时埋设不锈钢标志; 3 GPS固定站现场拼装观测台、底座时,必须保证各连接螺丝拧紧到位,并保持顶部钢板水平; 4 GPS固定站、观测墩应根据现场条件分别制定标牌,注明点号、联系单位、联系方式及“测量标志、严禁破坏”的标志; 5 标石埋设后,必须经过(至少)一个雨季后方可用于观测。基岩点埋设后,必须经过(至少)一个月以后方可用于观测; 3.5.4 地下水位监测井成井工艺宜按附录B执行。 3.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3.6.1 监测技术方法 1 地面沉降监测 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或GPS测量方法进行监测。 2 土层分层沉降监测 可采用自动化监测仪或人工测量方式进行监测。 3 地下水位监测 可采用自动化监测仪或人工测量方式进行监测。 4 水量监测 1)开采井可采用在出水管路中安装流量表的方法进行水量监测; 2)回灌井可采用在回灌(进水)管路中安装流量表的方法进行水量监测; 。 3.6.2 监测技术要求 1 地面沉降测量 精密水准测量、GPS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2 土层分层沉降监测 1)自动化监测须与人工测量校准,验证稳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2)人工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3 地下水位监测 1)应根据地下水监测频率要求,设置自动化监测仪水位监测频率; 2)应依据安置说明书,正确安装自动化监测仪; 3)人工监测前应校正测量所需的电表和测绳; 4)应确保测绳与电表线路畅通,工作正常; 5)必须以监测井固定测点高程为地下水位测量的起算高程; 6)应在电表指针发生偏转,稳定在最大与最小值之间时,读取测绳深度; 7)测量时,应连续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本次测量成果数据。 4 水量监测 1)测量前,应确定流量表的起始读数; 2)应取流量表的现状读数与起始读数之差为实际开采量或回灌量。 3.7 监测精度 3.7.1 监测等级 1 上海市中心城区、局部区域沉降监测网的首级高程控制监测等级为一等,应采用区域一等水准网,按照一等水准测量要求执行;在此基础上的水准加密网监测等级为二等,应采用区域二等水准网,按照二等水准测量要求执行; 2 区域GPS一级网应实现上海全市范围内地面沉降GPS测量整体性控制,GPS二级网应是在一级网基础上的局部加密。 3.7.2 监测精度 1 一、二等水准测量的每公里水准测量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MΔ和每公里水准测量的全中误差Mw,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 GPS一、二级网测量精度应符合《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中A、B级的规定; 3 土层分层自动化监测精度平均绝对误差应不大于1 mm;人工分层标监测精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4 地下水位监测精度应为±0.01m; 5 当使用流量表进行水量观测时,观测精度应为±0.1m3。 3.8 监测频率 3.8.1 地面沉降监测频率宜按照表4.8.1执行。 3.8.2 监测频率可根据区域地质情况、年平均沉降量和建设工程具体情况 适当调整。 表 3.8.1 监测频率 工程类型 监测频率 1 精密水准测量 中心城区 1次/年 局部区域 1次/年 2 GPS测量 一级网 二级网 1次/年 3 土层分层监测 1次/月 4 地下水位监测 1次/月 5 采灌水水量监测 1次/月 4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工程因施工建设或运营诱发的周围区域地面沉降,应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进行监测工作。 4.1.2 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规范、规程编制监测方案。 4.1.3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应进行检查验收,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 4.2 监测方案 4.2.1 监测方案编制前,应对拟建场地进行现场调查,并收集下列资料: 1 场地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报告; 3 工程设计、施工相关资料。 4.2.2 监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类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概况、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概况及工程周围重点保护对象等); 2 监测方案编制依据; 3 监测范围; 4 监测项目; 5 监测网(点)布设; 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7 监测频率; 8 监测预警; 9 监测成果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 10 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人员组成。 4.3 监测范围 4.3.1 监测范围应依据建设工程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等级、工程类型和特点及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4.3.2 根据监测目的、任务的不同,监测范围宜划分为常规监测区和重点控制区。无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资料时,可参考表5.3.1确定。 表4.3.1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监测范围分区表 建设工程类型 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分区 常规监测区 重点控制区 基坑 工程 止水帷幕完全阻断降水目的层 3H 0~3H - 止水帷幕非完全阻断降水目的层 坑内降水 6H 0~3H 3H以外 坑外降水 10H 隧道 工程 盾构法施工的地下铁路、道路、管道、隧道工程 2D 0~2C 2C以外 注:表中H为基坑开挖深度;D为隧道底板埋深, C为隧道外径。 4.3.3 常规监测区范围内的监测工作应符合现行上海市相关工程建设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3.4 建设工程出现突涌、流砂等问题时,监测范围应适当扩大,以能控制地面沉降影响范围为宜。 4.4 监测项目 4.4.1 监测项目一般分为地面沉降监测、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地下水位监测、降排水量监测等。 4.4.2 监测项目宜依据建设工程类型进行选择,也可参照表4.4.2执行。 表4.4.2 监测项目表 序号 建设工程类型 监测项目 基坑工程 隧道工程 1 地面沉降监测 √ √ 2 土体分层沉降监测 〇 √ 3 地下水位监测 √ - 4 降排水量监测 √ - 注:√应测项目;〇选测项目。 4.5 监测网(点)布设 4.5.1 水准控制网布设 1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区域外应布设一等、二等水准控制网,水准控制网由基准点组成。 2 基准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准点应在施工之前布设,宜布设在监测区域之外可靠位置,观测稳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2)基准点不宜少于3个; 3)可选用建设工程场址区附近的基岩标或不受建设工程影响的分层标作为基准点; 4)监测期间,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4.5.2 监测点(井)布设 1 基坑工程 1)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埋设至原状土,标头应低于地面20cm,应采用套管和井盖保护; 2)地面沉降监测剖面宜垂直于基坑边界布设,剖面间距宜为50~100m,每侧边剖面线不宜少于1条,并宜布设于基坑侧边中部。若因场地条件限制无法全部布设时,监测剖面不应少于2条; 3)剖面线上的地面沉降监测点宜从基坑边界起向外布设,点间距宜由密至疏布设; 4)常规监测区监测点布设技术方法应按现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重点控制区地面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10~20m。施工和降水对地面沉降影响较大时,监测点间距宜取下限。必要时监测点也可适当加密,但点间距一般不宜小于5m; 6)降排地下水之前,应在基坑内、外布设与降水目的层同层次的地下水位监测井,监测井过滤器底端一般不宜超过止水帷幕底端。基坑内监测井不应少于1口;基坑外监测井不应少于2口,宜在垂直基坑边界的方向上布设。井间距以能控制降水目的层的水位动态变化趋势为原则选用; 7)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结果确定为中等及以上危险性级别的基坑工程,宜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进行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可采用分层沉降标测定,布设深度宜大于2.5倍基坑开挖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围护结构以下10m; 2 隧道工程 1)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埋设至原状土,标头应低于地面20cm,应采用套管和井盖保护; 2)监测剖面应在隧道轴线两侧垂直于隧道轴线布设,剖面间距宜为1~2km。相邻隧道掘进区间长度小于1km时,每个区间段布设的监测剖面不应少于1条; 3)剖面线上的地面沉降监测点宜从隧道轴线向外布设,点间距宜由密至疏布设; 4)常规监测区监测点布设技术方法应按现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重点控制区地面沉降监测点间距宜为5~10m,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区域监测点间距宜取下限; 6)地面沉降影响范围内应进行土体分层沉降监测,可采用分层沉降标测定,布设深度宜大于隧道底板下3倍隧道外径深度。 4.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4.6.1 监测技术方法 1 地面沉降监测 1)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的技术方法,监测等级为一等水准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 2)应采用吴淞高程系统或独立高程系统作为监测的高程控制系统。 2 土体分层监测 应采用精密水准测量技术方法,监测等级为一等水准测量和二等水准测量。 3 地下水位监测 监测技术方法同3.7.1。 4 水量监测 1)水量监测应包括排水量及回灌量的监测; 2)水量可根据观测的对象、现场条件和测量精度等选用流量表进行监测; 3)采用流量表进行监测的,监测技术方法同3.7.1。 4.6.2 监测技术要求 1 沉降监测 1)在沉降监测之前,应对基准点进行联测。监测期间,应定期对基准点进行联测,以检验其稳定性; 2)在工程施工之前,应对各监测点的高程初值进行测量,取两次合格的高程平均值作为初值; 3)同一工程的监测,宜固定监测人员和仪器,并应采用相同的监测方法和监测路线; 4)沉降监测精度要求应符合表4.6.2的规定。 表4.6.2 地面沉降水准监测网测量技术指标 监测网等级 往返较差、符合差和闭合差(mm) 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mm) 一等 0.3 0.45 二等 1.0 1.5 注:n为测站数。 2 地下水位监测 1)地下水位监测技术要求同4.7.2; 2)水位监测精度应为±1cm。 3 水量监测 1)水量监测技术要求同4.7.2; 2)当采用流量表进行水量观测时,观测精度不应低于0.1m3。 4.7 监测频率 4.7.1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的监测频率宜按照表4.7.1执行。 表 4.7.1 监测频率 建设工程类型 工况描述 应测项目监测频率 选测项目监测频率 基坑工程 基坑降水、开挖到结构底板浇筑完成后1周 每2~3天监测一次 每2~3天监测一次 结构底板浇筑完成后1周到地下结构施工至±0.0标高 每周监测1~2次 每周监测1次 地下结构施工至±0.0标高之后 每周监测1次 每月监测2次 隧道工程 隧道掘进施工过程中 每周监测1次,之后逐步减少频率 - 隧道掘进施工结束后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沉降敏感区域加密监测,沉降相对稳定后,每年监测1次 - 4.7.2 监测频率可根据区域地质条件、年平均沉降量和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4.7.3 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超过预警值时,应适当加密观测:基坑工程连续3个月的地面沉降月平均变化量和隧道工程连续3年的地面沉降年平均变化量小于1.0mm时,可停止监测。 4.8 监测预警 4.8.1 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值应由累计变化值控制,并应结合上海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和地面沉降发育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4.8.2 常规监测区预警值应按现行上海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4.8.3 重点控制区预警值宜依据上海市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建设工程场址区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对地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程度以及重要建(构)筑物和设施的保护要求等因素,由建设方会同地面沉降防治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综合确定监测预警值。当无具体预警值时,可参照表4.8.3执行。 表4.8.3 建设工程诱发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监测预警值 工程类型 地面沉降累计值(mm) 基坑工程 6~8 三隧道工程 5~7 4.8.4 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区地面沉降预警值也可由降水目的层水位观测值进行预警,通过控制地下水位达到控制地面沉降的目标。 5 地面沉降防治 5.1 一般规定 5.1.1 为了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诱发的地面沉降,应优化地下水采灌格局、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 5.1.2 为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诱发的地面沉降,应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和施工。 5.1.3 通过地面沉降监测和评估,应依据地面沉降控制的要求,采取规划控制、设计控制、施工控制和地下水人工回灌等防治措施实现地面沉降的控制。 5.1.4 在地面沉降防治技术中,可优先选用能有效控制地面沉降的新技术、新方法。 5.1.5 为了有效控制地下水开采诱发的地面沉降,应系统总结年度地下水采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动态,编制下年度地下水采灌方案,内容应包括方案制定的依据、原则、方法、指标等。 5.1.6 需进行降水的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评审中认定需要进行地下水人工回灌的,应实施人工回灌措施。 5.1.7 建设工程降水后常规监测区外地面沉降现象明显时,宜考虑实施降水含水层地下水人工回灌措施。 5.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 5.2.1 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编制详细规划以及进行地下水开采、建设工程时,应按照《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地面沉降进行危险性评估。 5.2.2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3个部分: 1 现状评估:通过相关的调查、试验、测试、计算与分析,在深入分析拟建工程场区地质条件、地下水位动态等基础上,对地面沉降发育现状进行评价,作为地面沉降控制的依据; 2 预测评估:应根据地面沉降发育现状规律及拟建工程特点,采用适当方法对地面沉降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并对拟建工程场区的地面沉降发育现状进行预估; 3 综合评估:对地面沉降发育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拟建工程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价,并分析评价拟建工程诱发或加剧地面沉降的可能性; 5.2.3 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执行,各种地面沉降控制措施应以危险性评估为依据,因地制宜地采用。 5.2.4 各类建设工程的地面沉降评估应按照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DGJ08-2007)执行。 5.3 降水工程设计、施工控制 5.3.1 地面沉降发育区内的各种降排地下水的建设工程,应在设计和施工中按照地面沉降评估成果改进设计、优化施工或采取相关的措施,实现地面沉降的控制。 5.3.2 在地面沉降控制重点关键性区域,降排地下水的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地面沉降控制措施评审后实施。 5.3.3 降水工程设计前,应取得区域和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基坑围护设计施工资料和周围环境资料。 5.3.4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坑工程应在基坑工程设计评审时,对基坑降水设计进行重点论证、审查: 1 位于吴淞江故河道分布区,开挖深度约3~10m的基坑工程; 2 位于第⑥层暗绿~灰黄色硬土层缺失区,降排⑤2层微承压水的基坑工程; 3 降排⑦层(第一承压含水层)或⑨层(第二承压含水层)承压水的基坑工程; 4 疏干潜水且未设置有效隔水帷幕的基坑工程。 5.3.5 疏干潜水的基坑工程宜设置有效的隔水帷幕,不能设置有效潜水隔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扩大基坑监测范围,并采取有效的地面沉降控制措施。必要时应设计回灌方案和减小地面沉降的措施预案。 5.3.6 降排承压水的基坑工程,降水设计前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降水单位,进行专门的现场水文地质试验,取得降水设计参数,进行预测分析,论证降水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降水(减压)方案能够满足区域地面沉降控制要求,并应组织专家对降水方案进行论证。 5.3.7基坑工程应充分重视降水工作,降水设计应与围护结构设计同步进行,相互协调,在满足降水设计要求的同时,应将基坑降水和开挖施工诱发的地面沉降影响严格控制在最小程度。 5.3.8 考虑地面沉降控制要求,降水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降水方案应综合考虑基坑开挖深度、水文地质条件、围护设计、施工工艺、环境保护要求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选择适宜的降水方式; 2 降水方案应对降水影响范围及降落漏斗曲线进行预测,预估降水引起周围区域地面沉降范围和可能诱发的地面沉降量,对地面沉降预测评估不能满足要求的基坑降水工程,应调整优化降水方案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3 降水方案宜根据预测结果、周围重要建(构)筑物保护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提出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预警值或地下水位预警值; 4 需降排(微)承压水的设计、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设计降压井的结构,并根据基坑开挖不同工况的降水运行要求设计井位; 5 对降水可能诱发周围区域较大地面沉降的基坑工程,降水方案中应有地面沉降防治预案和有效防治措施。对于预测诱发地面沉降影响巨大的降水工程,应在降水运行之前做好地面沉降控制措施。 5.3.9 基坑降水可能引起较大地面沉降时,宜设置回灌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抽水和回灌同步进行,或先抽水后回灌的降水方案,以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降水运行前,应通过现场注水试验等方法确定回灌井点的位置和数量。当降水影响范围内有重要保护建(构)筑物时,应按照其保护要求,在其附近采取布设回灌井点等地面沉降防护措施。 5.3.10 对采用地下水回灌控制地面沉降的基坑工程,降水井与回灌井宜保持一定的间距或过滤器布设在不同深度,地下水回灌总量宜与抽水总量相近。 5.3.11 降排承压水的基坑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控制周边地面沉降的完整应急措施预案。 5.3.12 基坑降水运行时,应安装计量装置,按时记录抽水量,严格控制抽水强度,随基坑开挖进度逐步调整抽水量。在满足开挖施工安全要求的同时,应严格控制地下水位降幅。在降水期间,宜对地下水位控制实行信息化管理与动态监测。 5.4 地下水人工回灌 5.4.1 回灌井布设 1 回灌井布设原则宜按表5.4.1-1执行。 表5.4.1-1 回灌井布设原则 类别 地面沉降发育地区 工程建设场区附近土体变形明显地区 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 具备符合水质标准的回灌水源 需考虑发挥应急取水作用 考虑与同层次开采井之间的距离 考虑与同层次降水井之间的距离 与同期埋设的水准点布设方向、范围一致性 考虑同层次含水层区域地下水流动方向 深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 -- √ √ √ √ -- -- √ 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 √ √ √ -- -- √ √ √ 2 回灌含水层宜满足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含水层分布平缓,具有一定渗透性,地下水流速缓慢; 2)含水层厚度较大,储水条件好,空间延展性广; 3)含水层顶底板隔水层分布稳定且具一定厚度,具备一定隔水性能; 4)含水层水温稳定,无地温异常变化; 5)含水层及地下水中不含腐蚀过滤器过滤器的有害气体和化学成分。 3 回灌井布设场地应满足表5.4.1-2要求 表5.4.1-2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布设场地要求 类别 具备建设、长期保存的场地 具备建设、回灌结束前使用的场地 具备DN300市政供水管网,且同径的供水和排水管道畅通 具备DN100或以上的市政供水管网,且同径的供水和排水管道畅通 具备三级用电负荷等级 距回灌井3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污染源 无在建工程活动的影响 深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 √ -- √ √ √ 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 √ -- √ √ √ √ 5.4.2 回灌井施工 1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成井工艺宜按附录B执行; 2 回灌井钻探施工工艺应符合《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 0148的相关规定及上海地区钻探经验。 5.4.3 回灌工艺 1 地下水人工回灌工艺可采用真空回灌或压力回灌。真空回灌要求地下水静水位埋深宜大于10m;压力回灌适用于地下水静水位埋深较浅(小于10m)的含水层,或不宜采用真空回灌工艺的回灌井; 2 真空回灌管内水位以上至电动控制阀之间的管路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条件。 3 压力回灌过滤器网的抗压强度应满足压力回灌要求;井管与泵座应密封。 过滤器过滤器 4 回灌管路 1)回灌井管路系统宜由输水管路、进水管路、回流管路、排水管路组成; 2)回灌井需具备应急开采地下水功能时,回灌井管路系统宜由输水管路、进水管路、回流管路、排水管路和应急用水管路组成。 5 真空、压力两用回灌井的管路装置,可参照宜图5.4.3-5执行; 5.4.4 回灌水源 1 回灌水源宜采用自来水,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水源也可采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降水获取的地下水作为回灌原水; 2 回灌原水用自来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GB5749相关规定。 5.4.5 回灌井监测 1 回灌过程中应对回灌量、静水位、动水位、回灌原水水温、地下水水温、回灌原水和地下水水质、真空度、压力等内容进行监测; 2 回灌井回扬过程中应对地下水回扬量、颜色、臭味、悬浮物、气泡等物理性状进行监测; 3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监测内容、监测频率、精度宜满足表5.4.5要求。 表5.4.5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监测频率、精度一览表 类别 观测项目 监测频率 单位 精度 监测时间 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深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回灌量 1次/旬 立方米 ±1 回灌结束前 回扬量 符合表6.4.6相关要求 回扬结束前 应急开采量 1次/天 停泵前 地下水位 静水位 与回扬频率一致 米 ±0.02 回扬前 动水位 ±0.05 回灌结束前 水温 回灌原水 度(℃) ±0.5 回灌过程中 地下水 真空压力 真空度 毫米汞柱 ±10 压力 兆帕 ±0.01 水质监测 回灌原水 2~4次/年 成井时首次取样,回灌开始后回灌原水与地下水同步取样 地下水 2~4次/年 浅层地下水人工回灌井 回灌量 1次/天 立方米 ±1 回灌结束前 回扬量 符合表6.4.6相关要求 回扬结束前 地下水位 静水位 与回扬频率一致 米 ±0.02 回扬前 动水位 ±0.05 回灌结束前 水温 回灌原水 度(℃) ±0.5 回灌过程中 地下水 压力 兆帕 ±0.01 水质监测 回灌原水 1次/半年 成井时首次取样,回灌开始后回灌原水与地下水同步取样 地下水 1次/半月 4 地下水水样采集、保存和送检应符合《水文测井工作规范》DZ/T0181和《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相关规定; 5 水样测试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Z/T0130相关规定。 5.4.6 回扬方式及频率 1 回灌、回扬宜采用连续回灌12h、定时回扬一次的方式,回扬宜在回灌前进行; 2 松散含水层回灌井的回扬频率,可参照表5.4.6执行。 表5.4.6 回灌井回扬频率及时间要求 岩性 压力类型 回扬频率 粗砂砾石 管网压力 1次/2日 水泵加压 1~2次/2日 中细砂 管网压力 1~2次/日 水泵加压 2~3次/日 粉砂 管网压力 2~3次/日 水泵加压 3~4次/日 3 回扬过程中当浑浊水出尽、再出清水时可停止回扬; 5.4.7 回灌井维护与保养 1 回灌井堵塞及处理方法宜按附录C执行; 2 回灌井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宜按附录D执行。 5.4.8 回灌井验收 1 回灌井竣工后应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2 回灌井验收指标应包括设计和施工技术规定的各项指标,包括成井结构、取芯取样等; 3 水位降深、单位涌水量等指标可通过抽水试验获取,并作为成井质量的考核指标; 4 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应按附录E执行。 6 成果编制和归档 6.1 一般规定 6.1.1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中,应分别编制监测成果报告、设施建设竣工报告,在评审或验收后,应按照资料汇交的有关要求提交上海市地质资料档案馆归档。 6.1.2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防治的中间成果报告、报表等应及时提交给业主方。 6.2 监测成果报告的编制 6.2.1 地面沉降监测成果 1 监测成果应包括野外记录资料和成果报告; 2 成果报告应包括月报、年报; 3 月报应以简报形式为主。具体包括: 1)地下水采灌量; 2)地下水位标高; 3)地面变形量。 4 年报应对年度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具体内容包括: 1)年度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概况; 2)地面沉降动态变化规律; 3)地面沉降防治措施与效果评价; 4)下年度工作建议等。 6.2.2 建设工程地面沉降监测成果 1 监测成果应包括野外记录资料和成果报告; 2 成果报告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监测范围; 3)监测项目和监测点布设; 4)监测技术方法; 5)监测实施; 6)监测成果分析; 7)结论与建议。 6.3 设施竣工报告的编制 6.4.1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工程概况; 2 设计要求和原则; 3 监测设施建设施工工艺与质量评述; 4 每座标孔的孔口标高、平面坐标及标组平面位置图; 5 由钻孔地层柱状图、基岩标、分层标埋设结构图、测井、土工测试、水质测试资料等组成的综合柱状图; 6 施工时间、进度及施工组织。 6.4.2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竣工后应整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1 地质编录原件,钻探班报表及其它相关的原始资料; 2 水质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报告、测井报告; 3 钻孔土样或地层缩样。 6.4.3 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目的与任务; 2 工作部署与工作量; 3 施工工艺与质量评述; 4 回灌管路安装与回灌工艺; 5 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特征; 6 抽水试验与水文地质参数的计算与评价; 7 配置回灌井平面位置、地层柱状及成井结构、回灌管路装置、回灌工艺流程等各类附图; 8 主要结论与建议。 6.5 资料归档要求 6.5.1 验收完成后4个月内,应完成全部资料的汇总、整理、归档。 6.5.2 归档要求宜按相关汇交要求执行。 附录A 基岩标、分层标建设 A.1 基岩标建设 A.1.1 标杆底部一般应埋设在完整基岩以内5~10m,保护管的底部必须进入新鲜基岩2m,确保引测标杆不受干扰。 A.1.2 基岩标结构采用保护管保护的,应配有钢制滚轮式扶正器的无缝钢管标杆结构形式的标型(图A.1.2)。 A.1.3 保护管结构 1 保护管的直径及壁厚应根据基岩标埋深和标杆及扶正器的规格确定。 1)埋标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保护管外径不应小于Ф168mm,壁厚不宜小于7mm; 2)埋标深度小于150m:保护管外径不应小于Ф127mm,壁厚不宜小于5mm。 2 保护管应采用优于DZ40的地质专用无缝钢管; 3 保护管宜采用公、母丝扣连接方式; 4 保护管底部应安装钢质环状托盘,其外径≥钻孔直径- r (r=80~100mm),厚度为20~25mm。 A.1.4 标杆结构 1 标杆结构应按照埋设深度确定: 1)埋设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时,应选用“多宝塔形”结构,采用合理的标杆规格及长度配比。常用的规格为:Φ89mm-Φ73mm-Φ42mm,长度配比按“九五分割原理”确定; 2)埋设深度小于50m时,可选用一径到底结构,常用规格为Φ42mm; 3)其余埋设深度的基岩标可选用“二级宝塔形”结构,常用的规格为:Φ73mm~Φ42mm,长度配比按“九五分割原理”确定; 2 材质应采用优于DZ40的地质专用无缝钢管,壁厚不小于5mm; 3 应采用地质专用套管梯形丝扣、外平接箍连接,或采用锁接头丝扣连接,接箍材质同标杆; 4 管材必须圆直,每米管材的弯曲度不得大于1mm,壁厚误差不得大于10%,丝扣及变径连接必须与管材同心; 5 底部应安装钢质环状托盘,外径应小于基岩钻孔直径10mm,厚度为15~20mm。在托盘底部开Φ30mm的孔眼。 A.1.5 扶正器结构 1 结构应与标杆、保护管的结构及规格匹配,滚轮外缘与保护管内壁间应留有5~6mm间隙; 2 材质应采用45﹟碳钢或铸钢件,滚轮应采用材质规格不低于1Cr18Ni9Ti型号的不锈钢,滚轮轴内镶微型轴承以减少滚动摩阻。为提高与标杆间的滑动性能,中心孔铜套可选用ZQSN-6-6-3铜合金材质制作 (图A.1.5); 3 扶正器安装间距 基岩标下部标杆的扶正器间距可稍短,上部间距可适当放长,一般应为6~9m,最大间距不得超过10m。钻孔基岩段内的标杆,可不安装扶正器。 A.1.6 主标头结构 1 长度宜为400~500mm,应高出保护盖顶端100mm左右; 2 外径必须比与其相连接的顶部标杆直径大2~3mm,与保护管顶盖内孔的间隙宜为0.5~1mm; 3 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通常选用的材质为1Cr18Ni9Ti;` 4 顶端应车制成半球弧形。 A.1.7 副标头结构 1 副标点必须固定在保护管的保护盖上,保护盖应采用地质套管专用梯形丝扣与保护管连接; 2 保护盖板应开中心孔,镶有铜套,其内径应大于主标点外径1.5~2.0mm。铜套的材质与扶正器同; 3 保护盖应采用与保护管同径的DZ40无缝钢管管材制成,并应采取镀铬处理; 4 副标头应采用防锈、防腐蚀的不锈钢制成,常用的材质为1Cr18Ni9Ti,直径应为Ф12mm,顶部制成半球弧形; A.1.8 应根据钻孔的性质及地层情况,下入不同规格、不同深度的护管护孔。基岩标孔的覆盖层孔段可先钻小径的“导正孔”(Φ130~150mm),再扩孔成孔。成孔口径应比保护管外径大100~150mm,基岩孔段的钻孔口径不应小于Φ130mm。 A.1.9 钻进时必须保持钻孔垂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孔口处钻孔顶角应为0度; 2 每钻进50m,钻孔顶角累计递增不得大于0.2度; 3 终孔深度小于300m;终孔顶角不得大于1.0度; 4 终孔深度大于300m,小于500m,终孔顶角不得大于1.5度; 5 终孔深度大于500m,终孔顶角不得大于2.0度; 6 在基岩标孔施工中,每钻进(或扩孔)50m、换径及终孔时必须校正一次孔深,钻孔的孔深允许误差范围为±1‰。 A.1.10 保护管外的灌浆加固与补强 为增加保护管的强度、刚度并对上覆含水层进行止水,应进行补强、加固,在保护管与钻孔间隙内灌注水泥浆;灌浆结束后应重新校正保护管上部的垂直度,使其居中、固定;水泥浆灌注完毕必须候凝,一般候凝时间为3~5天。常用的灌浆方法有: 1 保护管外灌注法 1)在保护管与钻孔间隙内下入外径不大于Ф50mm的灌浆导管,下入深度应为保护管底部环状托盘以上300mm,并再次循环泥浆,保持灌浆通道畅通; 2)现场配制水泥浆液。水泥标号应为325,水泥浆液的水灰比不应大于0.5,水泥浆液内不得混入杂物; 3)向灌浆管内泵入水泥浆液,体积宜为保护管与钻孔的环状间隙体积量; 4)灌浆深度应为自底部托盘至孔口距离,当孔口返出纯水泥浆液时,灌浆工序结束。同时按建筑规范要求取3~4个水泥浆样,妥善保养、保管。 2 保护管内压浆法 1)将搅拌好的水泥浆液(其体积量通常为保护管与钻孔外环状间隙体积的1.2倍左右)直接泵入保护管内,通过保护管底部通水孔,使水泥浆液压入保护管与钻孔外环状间隙内,直至灌完; 2)泵入计算好的替浆清水。替浆清水应立即泵入,体积通常为保护管的管内体积与灌注通道体积之和。将水泥浆液压至保护管底,孔口返出纯水泥浆液,并将保护管顶部的压浆阀门严密封闭,在待凝不超过12小时内,下钻杆泵入清水,将保护管内固结强度较低的水泥浆固结物清除,只保留保护管底2~3m已初具强度的水泥柱; 3)应取3~4个水泥浆样,并妥善保养、保管。 A.1.11 标杆的埋设 1 标杆必须下到预定深度,误差不得大于±100mm; 2 标杆下到位后,向标杆内灌入标号为325、水灰比为0.5的定量水泥浆液,其体积量宜为钻孔基岩孔段实际体积的80%; 3 保护管与标杆间注入清洁水(一般为自来水),上部2~3m灌入防锈油。 A.1.12 基岩标竣工后,应采用窨井或标房对标体进行保护。 A.1.13 基岩标完成后应提交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 工程概况; 2 设计要求和原则; 3 施工工艺与质量评述; 4 标孔的孔口标高、平面坐标及标组平面位置图; 5 由钻孔地层柱状图、埋设结构图、测井、土工测试资料等组成的综合柱状图; 6 施工时间、进度及施工组织。 A.1.14 整理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主要包括: 1 地质编录原件,钻探班报表及其它相关的原始资料; 2 土工试验报告、测井报告; 3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提交与贯标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4 钻孔土样或地层缩样。 A.2 分层标的建设 A.2.1 分层标标间距不宜小于4m。在相邻分层标埋设标底的深度差较大的情况下,标间距可适当减小。 A.2.2 分层标结构宜选用保护管保护、无缝钢管标杆、带滚轮的金属扶正器、标底配有滑筒、插钎及护管托盘的分层标标型(图A.2.2),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标杆必须与标底托盘、插钎连为一体; 2 保护管底部必须安装滑筒装置,并应根据地层特征调整保护管底部与标底的合理间距; 3 标杆与保护管之间必须安装扶正器; 4 在保护管与钻孔间隙内必须采取下部投粘土球止水、上部灌注水泥浆或填土加固。 A.2.3 保护管结构 1 保护管的结构形式宜采用单层结构保护管或单层管外补强保护管; 2 规格应根据分层标埋深确定:埋深大于150m可选用Φ146mm或Φ168 mm规格;埋深小于150m可选用Φ127 mm或Φ108 mm,材质选用DZ40地质专用无缝钢管,管壁厚度不宜小于5 mm; 3 连接应采用地质专用套管的梯形丝扣、外平接箍连接,接箍材质同保护管; 4 保护管必须具有良好的圆直度,丝扣加工须保证与保护管同心度。 A.2.4 标杆结构 1 埋深大于50m、小于150m的分层标,宜采用“宝塔型”结构的标杆。一般采用“双宝塔”结构,如标深大于或等于150m,也可采用“三宝塔”结构,并按“九五分割原理”设置。小于或等于50m的浅式分层标,可采用上、下同径的标杆; 2 标杆材质:应选用质量优、抗弯强度高、刚度大、质地轻的材质。可选用DZ40地质专用无缝钢管,壁厚不小于5mm; 3 底部与位于滑筒中心的滑杆顶部对接接头相连接,使标杆与标底连为一体。 A.2.5 标底结构 1 由底部插钎、钢质环状托盘、滑杆、对接接头组成,相互连为一体; 2 插钎应由DZ40无缝钢管制成,直径为Φ89mm,壁厚为6mm,长度视土层软硬确定,一般为300~400mm,沿其轴向均匀地开8~10条叉缝。压标时在外力作用下,将开过叉缝的插钎斜向插入地层,与地层固为一体。标底的结构见图A.2.5; 3 插钎全部压入地层时,位于上部的钢质环状托盘必须平稳地座落在目的监测层面上; 4 滑杆的下部与钢质环状托盘连接,上部通过对接接头与标杆相连。通过连接在保护管底部特殊滑筒的滑动、密封作用,使滑杆、标杆与保护管能在一定距离(1~2m)内上下滑动; 5 托盘外径应不宜小于钻孔直径50mm,厚度为20~25mm,材质为45﹟碳结钢; 6 滑杆直径不应小于Φ60mm,长度不宜短于1500mm,采用45#碳结圆钢车、磨制成。 A.2.6 滑筒结构 1 液压滑筒由外筒、液压腔、注油螺栓、液压油、上密封盖、铜套、油封、中心轴孔、锥形密封底盖等组成密封滑动系统; 2 在液压滑筒的上部安装一组滑杆导正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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